红色富民就业工程 2019.9.5-8:57……该分公司在枫溪区开展“红色富民就业工程”项目,招募被告人丁某、陈某玉、卢某、陈某翔分别担任会计、出纳、业务经理、厅面经理等职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各被告人明知投资参与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扩散宣传,以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返利的形式高息吸存,承诺到期支付回报的信息,仍予以放任,至案发,深圳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陈某、黄某、张某等191名投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844万元,造成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614.53万元

红色富民就业工程 2019.9.5-8:57……该分公司在枫溪区开展“红色富民就业工程”项目,招募被告人丁某、陈某玉、卢某、陈某翔分别担任会计、出纳、业务经理、厅面经理等职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各被告人明知投资参与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扩散宣传,以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返利的形式高息吸存,承诺到期支付回报的信息,仍予以放任,至案发,深圳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陈某、黄某、张某等191名投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844万元,造成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614.53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44万 5名被告人获刑

2019-09-05 08:57

日前,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赵某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深圳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后并无进行实际经营,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红色富民就业工程”的名义,开展以与投资参与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日返利1%作为投资回报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活动。

被告人赵某在了解“红色富民就业工程”吸收资金的模式后,经深圳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1月10日设立深圳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该分公司也同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枫溪区开展“红色富民就业工程”项目,招募被告人丁某、陈某玉、卢某、陈某翔分别担任会计、出纳、业务经理、厅面经理等职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各被告人明知投资参与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扩散宣传,以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返利的形式高息吸存,承诺到期支付回报的信息,仍予以放任,至案发,深圳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陈某、黄某、张某等191名投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844万元,造成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614.53万元。

枫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5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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