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1月起,盘锦长耕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耕公司)以销售其公司生产的有机肥、大米、农副产品的名义,设置投资等级和静态及动态等奖励制度,要求参加者以购有机肥为由缴纳入门费成为投资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非法传销模式。
长耕公司要求投单者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2.5吨化肥获得加入资格,会员投资后可以连续得到44个工作日的返款,每个工作日可以得到B网投资额4%的返款,44个工作日出局,会员也可以进行复投,复投会员继续按照原比例得到福利奖返款。
会员投资后,如果推荐新注册会员加入可以得到代数奖。推荐一名新注册会员,可以得到排在下面四代会员的奖励,推荐二名新注册会员,可以得到排在下面六代会员的奖励,推荐三名新注册会员,可以得到排在下面八代会员的奖励,推荐四名新注册会员,可以得到排在下面十代会员的奖励。
会员发展下线除了有代数奖外,还有推荐奖。每发展一名新注册的会员,可获得被推荐人在B网投资金额的7%的奖励。如果会员投资满44个工作日后,可以选择在原点位复投,复投后继续得推荐会员复投金额的7%。
至2017年5月案发,长耕公司以销售其公司生产的有机肥的名义,采用动态和静态两种模式,以短期高回报为诱饵,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4.6万人,吸收传销资金近15亿元。
2016年12月,被告人冯某加入长耕公司并作为李某下线,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133名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投资,非法获利26万元。
2017年11月28日,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其违法所得20万元。
2019年4月12日,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冯某申请调取证据,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因对案件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
该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冯某参加长耕公司传销组织,要求下线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级关系,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所发展的下线人员超过120人,属于情节严重。
9月18日,西丰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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