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远、姚正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525刑初5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宏远,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民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服务部员工,户籍地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8年7月3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8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正强,别名姚某2,男,1965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8年12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段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传启,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8年7月1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金波,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9)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宏远、姚正强、孙传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宏远及其辩护人马洪海、被告人姚正强及其辩护人段刚、被告人孙传启及其辩护人王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宏远、姚正强、孙传启三人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2016年6月21日、2016年10月4日经他人介绍注册成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同时该三被告人伙同陶文有(另案起诉)等人于2018年3月25日注册成立“固始云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采取消费返利的宣传模式,以拉人头发展下线返还积分的形式发展会员。
被告人周宏远实际注册使用的会员ID号有“丁某11818”、“周宏远1818”,“周宏远1818”为“丁某11818”的直接下线会员。被告人周宏远所在层级43层,下线层级11层,直接下线人数7人,下线总人数1558人,其中铂钻会员174人,金钻会员8人。
被告人孙传启实际注册使用的会员ID号有“孙传启1818”、“孙某·1616”,“孙某·1616”为“孙传启1818”的直接下线会员。被告人孙传启所在层级48层,下线层级4层,直接下线人数8人,下线总人数156人,其中铂钻会员19人。
被告人姚正强实际注册使用的会员ID号有“姚某2198”、“王某1198”、“姚某1198”,“王某1198”、“姚某1198”为“姚某2198”的直接下线会员。被告人姚正强所在层级47层,下线层级7层,直接下线人数67人,下线总人数205人,其中铂钻会员20人。
2018年7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孙传启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7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周宏远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姚正强在罗山县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宏远、姚正强、孙传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宏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马洪海的辩护意见是:1、周宏远在“云联惠”网络中位于第43层,认定其是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没有法律依据;2、周宏远发展的“下线会员”1558人,会员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两个概念,含义不同,是会员但不一定都参加了传销活动;3、周宏远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4、周宏远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周宏远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宏远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姚正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段刚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正强下线人数为205人,犯罪情节严重,与案件事实不符,应当确定其下线人数为105人;2、姚正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姚正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4、姚正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姚正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传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金波的辩护意见是:1、孙传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孙传启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孙传启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传启在一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于2014年1月6日在广州市黄埔区注册成立,主要运营云联商城,云联商城于2014年1月上线运营,它既是一个第三方电商平台,也是一个消费返利商城,参与人员通过“云联商城”注册成为会员,可以享受消费返利,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还可以获得收益。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成为其会员,并主要以推荐的方式发展会员。参与人通过云联商城或者推荐人推广的二维码等即可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并获得一个“注册ID”(会员名),账户是会员权益记录和结算的依据,会员注册时须填写推荐人的“注册ID”,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线关系,上下线不限层级,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公司规定普通会员可以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会员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铂钻会员。铂钻会员拥有上述三种会员的推荐权,金钻会员拥有金钻、普通会员的推荐权。返利、计酬等均以积分的形式进行,积分分为白积分、红积分和库存积分,1元等于100个白、红积分,等于625个库存积分。消费者和商家先注册成为会员,一笔交易完成后商家需将交易金额的16%上交公司作为创业共享金,同时可以获得对等的白积分和库存积分,以10000积分作为一个转换计量单元,每天将会员账户的剩余白积分以万分之五左右的比例转换为红积分,红积分可以直接用于消费或者兑换成现金提现,账户累计超过100元才可以提现。只要云联商城正常运作,白积分每天都会根据上述规则自动返还,直到接近全返。公司为了鼓励发展会员,还设置了“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提成”是指上线可以获得其直接下线单笔消费金额5%或者单笔销售金额2.5%对等的白积分奖励,只计提一个层级;“嘉奖”是指上线可以获得其直接下线所有白积分收益50%的白积分奖励,而且每往上一个层级按50%递减,不限层级。还规定普通会员升级金钻以上级别会员的,可获得与缴纳费用对等的“全返白积分”,而其直接上线(推荐人)可获得升级费用20%的一次性现金奖励和“提成白积分”,再往上每一个层级则按50%递减计提“嘉奖白积分”。每个下线人员通过缴费升级、消费、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白积分收入时,云联商城的后台系统都会根据上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获得的佣金,佣金在商城用户界面中以积分形式表示。上线人员通过公司审核后通过公司账户或法人代表个人账户支付佣金等提现款。
2016年5月30日、6月21日、10月4日,被告人周宏远、姚正强、孙传启先后经他人介绍注册成为“云联惠”会员,后三人伙同他人于2018年3月25日又注册成立了固始云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利用云联商城消费全返及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以拉人头发展下线返还积分的形式发展会员。其中,周宏远所在层级43层,下线层级11层,直接下线人数7人,下线总人数1558人,其中铂钻会员174人,金钻会员8人;姚正强所在层级47层,下线层级7层,直接下线人数67人,下线总人数205人,其中铂钻会员20人;孙传启所在层级48层,下线层级4层,直接下线人数8人,下线总人数156人,其中铂钻会员19人。
2018年7月19日、7月31日,孙传启、周宏远经电话通知先后主动到案;2018年12月10日9时许,姚正强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周宏远、姚正强、孙传启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云联惠查询系统会员资料,公安部经侦情报导侦平台资料,周宏远、姚正强、孙传启云联惠下线会员数据情况说明,云联惠查询系统的会员信息,云联惠查询系统三层框架图和整理后嫌疑人上下线关系图,固始县云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云联惠云联商城运作模式简介,陶文有银行卡交易明细,姚正强经营的云联惠体验店照片,转账记录和担保协议,证人杨某1、刘某1、陶某1、丁某1、祝某、乔某、张某1、李某1、汤某1、杨某2、郭某1、李某2、李某3、白某、杨某3、孙某1、李某4、李某5、冯某、陈某1、丁某2、杜某、楚某1、安某、艾某、张某2、郭某2、夏某、孙某2、黄某1、奚某、章某、丁某3、李某6、丁某4、汪某1、周某1、饶某、陶某2、王某1、赵某、姜某1、马某1、王某2、吴某、楚某2、张某3、穆某1、刘某2、周某2、朱某1、方某、汪某2、李某7、王某3、钱某、穆某2、王某4、王某5、张某4、叶某、姜某2、汤某2、张某5、朱某2、黄某2、陶某3、王某6、陈某2、马某2、张某6证言,被告人姚正强、孙传启、周宏远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
另有,调查评估意见书佐证。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互相印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宏远、姚正强、孙传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宏远、姚正强、孙传启仅仅是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谋取非法利益,并非“云联惠”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决策者、操纵者,其在“云联惠”传销活动中也没有承担策划、指挥、协调等职责,且其下线大部分会员并非由其直接发展和操控,仅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周宏远、孙传启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姚正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周宏远、姚正强、孙传启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周宏远、姚正强、孙传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宏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姚正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孙传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上列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继武
审判员 祁长琴
审判员 吴章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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