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孚财富 2019.9.30-15:57……赵小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司法会计鉴定,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间,“君孚公司”累计吸收投资金额为31636807.17元,归还本息总额为24401354.8元,尚有差额7235452.37元未归还。到案发时止,已有陆伟峰、王进、魏云超、王魁、张梅、陈天健等八十余位集资参与人向侦查机关报案,报案金额为500余万元。被告人赵小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赵小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2刑初54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小红,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润松,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艺琳,湖南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红及其辩护人李润松、刘艺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赵小红伙同张某1(已被判刑)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904房成立“湖南君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孚公司”),两人均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君孚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发放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制作“君孚财富”的投资平台(××),在该投资平台上由该公司自行设定二手车抵押借款的标的,以高额利息吸收不特定的投资者的存款,共计31636807.17元,其中已报案被害人81人,金额为5484256.45元。2015年4月21日后,赵小红和某等人失联,导致投资人的资金共计7230452.37元无法收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小红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赵小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张某1系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掌控资金,赵小红系起次要作用的主犯;赵小红能如实供述,系初犯,请求对赵小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赵小红与张某1(已被判刑)等商议共同成立一家P2P(“PeertoPeer”的简称,又称点对点技术,是无中心服务器、依靠用户群交换信息的互联网体系)投资公司,采取在网络平台上以二手车抵押资料发标,向投资人借款并承诺返还高额利息的方式吸引公众投资。2014年8月22日,湖南君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孚公司”)注册成立,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x华美欧大厦xx,登记股东为蔡少华、张某1、张某2(赵小红的母亲),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设计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方可经营)。2014年11月6日,君孚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1、张某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某1、赵小红。君孚公司在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获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开设君孚财富网站(网址××),发布讯息宣传该平台“是一家致力于从事对接汽车贷款业务的网络金融中介平台,只做实体抵押的汽车金融对接服务”,业务种类为“二手车抵押标”、“质押车借款标”。网站宣称君孚集团有两家二手车行,“二手车抵押标”的经营模式为“车行以全款购进汽车后,以实际收购价格的80%左右额度,以该辆汽车作为抵押,通过平台向投资人筹集资金,用于车行规模扩大和现金流转。”通过网络宣传、网络客服招揽全国各地的客户到该平台注册账号(使用网名),以发到网上的二手车作为抵押向注册的投资人借钱,并承诺支付高额的利息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在君孚投资网站上充值投资,接收投资款的银行账户为张某1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账户,另有部分为宝付网、汇潮、丰付、现金方式接收。到2015年4月中下旬,君孚财富平台上的到期投资已无法取现。经司法会计鉴定,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间,“君孚公司”累计吸收投资金额为31636807.17元,归还本息总额为24401354.8元,尚有差额7235452.37元未归还。到案发时止,已有陆伟峰、王进、魏云超、王魁、张梅、陈天健等八十余位集资参与人向侦查机关报案,报案金额为500余万元。
2016年4月11日,公安人员在浙江省东阳市艺海路199号芒果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张某1。2017年8月11日,张某1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赵小红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和抓获被告人赵小红的经过;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回复湖南君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法人张某2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函,证明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未对君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2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3、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君孚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注册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设计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方可经营)。案发时间段股东为张某1、张某2;
4、东阳国际汽配城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证明,以“徐某”为乙方租赁东阳国际汽配城内A区5幢共659.33平方米的门面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租期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5、君孚财富网站在网络平台上的宣传页面截图证明,平台宣称君孚财富P2P平台为一家致力于从事对接汽车贷款业务的网络金融中介平台,目前只做实体抵押的汽车金融对接服务,一种为二手车抵押标、一种为质押车借款标;
6、君孚公司举办投资者见面会的视频资料及截图证明,该公司通过媒体、见面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推广君孚财富投资平台的事实;
7、张某1的银行交易流水和交易明细清单、徐某出具的资金往来明细证明,君孚财富公开司吸收公众存款、支付本息的情况,资金往来的情况;
8、辨认笔录证明,经君孚公司工作人员谭某、赵某辨认出张某2、赵小红、张某1、蔡少华;
9、集资参与人魏云超、谭某、王魁、陆伟峰、张梅、王进、赵某、谢珊、陈天健、李进、陈斌、刘云、陈苏怡、何京徽、胡杰、洪伟、张喆旭、袁方杰、罗君丽、屈桥、张小英、佘逊克、余波(余晓明)、李涛、张春华、张春红、邬学军、邱立军、李艳平、金龙、王朝阳、毕爱莲、蔡春侠、王永强、朱宁鲁、刘同召、李天义、蓝智鸿、孙新兵、彭作恕、熊延福等人提供的个人账户资料以及投资投标情况、网站上的债权回购及担保承诺书、电子汇款凭证、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明君孚财富平台发布二手车抵押标信息,各集资参与人在平台上注册登录、投资、收益的情况;
10、君孚公司《受害人登记表》、《受害人自述材料》证明,共有80多名集资参与人以登记的方式陈述其在君孚财富平台上投资、收益的情况;
11、张某1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账户的资金交易明细、湖南华欣司鉴中心[2017]鉴字第10号《关于湖南君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君孚公司累计集资金额31636807.17元,归还24401354.8元,余额为7235452.37元3163607.17元;
1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帮赵小红、张某1的君孚公司在浙江省东阳市世贸大道100号A5栋租了一个门面,用于经营车辆买卖和抵押业务,取名为君孚车行,开业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实际经营时间为2015年1月至4月,到4月21日就没有营业了;
13、集资参与人陆伟峰、张梅、王魁、王进、魏云超、陈天健的证言证明,在君孚公司的君孚财富平台上注册投资,投资款均转入网站上公布的君孚公司股东张某1的银行账户;
14、证人(集资参与人)贺某、谭某、赵某(三人原为君孚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1)君孚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他们分别在该公司进行投资的情况;(2)公司所有账目由张某1管理,账户是以张某1的名义开的,资金支出要通过他的手机验证;(3)
赵小红是君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15、证人张某2(赵小红的母亲)的证言证明,赵小红和某开公司,因为张某1的信誉不好,所以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她。她只是挂名,并不参与公司的管理;
1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张某1和赵小红、蔡少华一起成立一家P2P投资公司,张某1负责在租房、采购办公用品,赵小红和蔡少华负责注册了君孚公司。赵小红建了君孚财富的网络平台,君孚公司并没有向公众吸收存款和投资的资格。2014年11月,公司股东变成张某2(赵小红的母亲)和某;约定按股份比例分红。赵小红负责公司经营、网络平台的运作,张某1负责监督资金进出,转账、支取需经张某1的手机验证;并以向公司借钱的方式作为日常开销;
17、被告人赵小红的户籍资料证明赵小红的基本情况;
18、被告人赵小红的供述证明的情况与审理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以君孚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31636807.17元,尚有7235452.37元未归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小红负责搭建君孚公司网络平台,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营和维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作用相较于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张某1作用相对较轻。被告人赵小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红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小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赵小红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晓佳
人民陪审员  卿孝斌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玲文

评论

《“君孚财富 2019.9.30-15:57……赵小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司法会计鉴定,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间,“君孚公司”累计吸收投资金额为31636807.17元,归还本息总额为24401354.8元,尚有差额7235452.37元未归还。到案发时止,已有陆伟峰、王进、魏云超、王魁、张梅、陈天健等八十余位集资参与人向侦查机关报案,报案金额为500余万元。被告人赵小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有 1 条评论

  1. 君孚财富P2P

    案子判决下来了,我是受害人,没有拿到退回来的钱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