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桂华、杨婷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22刑初70号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桂华,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大连市210医院退休干部,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陈广文,湖南省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符建洪,湖南省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杨婷然,曾用名“杨秀芝”,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中专文化,河南省南阳文化艺术学校退休干部,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红,曾用名“刘红桂”,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初中文化,经商,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I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胜娥,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桃江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基盛,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高中文化,深圳华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刘红、刘胜娥、高基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因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涉案事实持有异议,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需补充证据,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8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9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并由本院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向芸珂、李建国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诗云、检察官助理胡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桂华及其辩护人陈广文、符建洪,被告人杨婷然及其辩护人马党恩,被告人刘红,被告人刘胜娥及其辩护人吴建新,被告人高基盛及其辩护人罗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由时长祥(另案处理)发起成立的“亚洲国际金融自由贸易区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传销平台在青岛胶州举行启动仪式,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对外宣称系物联网领军企业,在柬埔寨有30万公顷土地。2018年2月,时长祥注册成立“青岛兴长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发行虚拟货币“亚泰坊”币(APC币)进行传销活动,公司会员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营,推出APP第三方应用程序,网址为××。该公司歪曲国家政策进行虚假宣传、通过互联网推广等途径发展会员,以中国“一带一路”、建立亚洲国际金融自由贸易区为幌子,虚假宣称“亚泰坊”币将成为贸易区流通货币在全球交易大盘上市,并且升值空间巨大,引诱他人购买公司发行的虚拟币“亚泰坊”币成为该传销组织会员,并在公司网站进行注册,按照“太阳线”型结构对会员安排网格点位。公司规定新会员必须经老会员推荐且至少必须购买200元“亚泰坊”币才能注册会员账号入会,在公司管理系统中设置在推荐老会员的下线,注册会员账号之后才能有资格发展下线会员。新会员购买“亚泰坊”币的资金通过上线逐级上交给公司财务,再由公司将相应的“亚泰坊”币拨给新注册会员账号。
该公司发行的“亚泰坊”币提现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内盘”交易提现,即在亚泰坊会员管理系统中交易提现,内盘交易只能在同一条线上的上下线之间进行,根据会员管理系统中“亚泰坊”币的价格交易;二是“外盘”交易提现,即在“环太平洋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交易提现,外盘交易必须绑定电子钱包,“亚泰坊”币在外盘的价格要高于内盘价格,2018年4月外盘交易已关停。公司将发行的“亚泰坊”币的初始币值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设置为1:1,同时鼓吹“亚泰坊”币会不断地升值,并每天通过会员管理平台在会员管理系统中随意提高“亚泰坊”币的价格,至案发时会员管理系统内“亚泰坊”币兑换人民币的比例为1:4.57,以此来诱使会员购买“亚泰坊”币并持有防止抛售崩盘。
该公司设总裁、副总裁、总裁秘书、秘书长、纪检部长、财务人员对公司会员进行管理,由时长祥担任总裁,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由明恩江担任副总裁,协助时长祥对公司进行管理,由刘媛担任总裁秘书,负责传达时长祥的通知、讲话,由被告人闫桂华担任秘书长,负责公司会务工作,由被告人杨婷然担任纪检部长,负责处理团队之间的纠纷及处理网络负面新闻,由张秀芝担任财务人员,负责会员资金收取和“亚泰坊”币拨付。公司为了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组织会员多次举办大型会议培训,由时长祥进行讲课,宣传“亚泰坊”币升值空间巨大引诱他人购买。该传销组织随着逐步发展壮大,公司为了便于对会员进行管理和宣传利用微信群实行“团队管理”模式,公司所有会员分成19大区进行管理,每个大区设执行总裁一人,执行总裁下面设若干大区经理、大区团队主任、大区团队群主,负责管理和发展下线团队会员。
该公司还设置了高额的奖励制度诱使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加入,具体如下:(一)静态收益:1、新手套餐:新会员加入后按购入“亚泰坊”币数量的1%奖励,如购买1000枚“亚泰坊”币,奖励数量是10枚。2、套餐收益:A套餐5‰。利息币每天,锁仓5天,B套餐6‰。利息币每天,锁仓15天,C套餐7‰。利息币每天,锁仓30天,D套餐8‰。利息币每天,锁仓60天。如购买1000枚“亚泰坊”币,选择A套餐,每天产生的利息币是5枚,5天产生25枚,5天结束后如果继续持有可以继续选择A、B、C、D任意套餐。(二)动态收益:上线会员按下线会员每天产生的利息币来计算获得的奖励,第一代会员按每天产生利息币的25%计算,第二、三代按15%计算,第四代按25%计算,第五代至第十代按0.5%计算,计算到第十代为止。如上线发展一个下线,下线购买1000枚“亚泰坊”币并选择C套餐,产生的利息币是210枚,按25%计算,上线可获得52.5枚。(三)分享达人:该项奖金是新会员加入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上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达到20人,可获得下线会员锁仓“亚泰坊”币数量的5%作为奖励,发展下线会员达到30人,可获得下线会员锁仓“亚泰坊”币数量的10%作为奖励,发展下线会员达到50人,可获得下线会员锁仓“亚泰坊”币数量的15%作为奖励。
2017年10月起,被告人闫桂华即跟随时长祥从事“区块链”传销活动。2018年1月,时长祥发起“亚泰坊”币传销活动后,被告人闫桂华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注册会员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被时长祥任命为公司秘书长,主要负责公司会议筹备、组织工作,通过微信群与各大区执行总裁确定、分配参会会员名单、预定酒店、安排会场,制定公司“保密守则”,为了逃避打击要求公司会员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帮助时长祥进行公司宣传、管理。被告人闫桂华为了非法获利,积极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其发展下线会员账号460个,其会员账号内“亚泰坊”币数量为170多万枚,套现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2月,被告人杨婷然经时长祥推荐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注册会员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杨婷然为了非法获利,积极发展他人加入,共计发展下线会员账号1000多个,其会员账号内“亚泰坊”币数量为33万多枚,并被任命为公司第一大区第九区执行经理。2018年5月,被告人杨婷然被任命为公司纪检部长,主要负责处理网络和公司微信群里出现的有关“亚泰坊”负面传闻,联系他人删除相关网络帖文,在公司微信群里要求会员注意保密,禁止将群里发布的文件和通知外传,禁止在网上发布“亚泰坊”负面言论。
2017年4月起,被告人刘红即跟随康启美从事“物联网众筹”、“金砖货币”、“区块链”、“盛源链”等传销活动。2018年1月,被告人刘红经康启美介绍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注册会员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刘红为了非法获利,积极发展他人加入,至案发时共计发展下线会员账号1131个,接受下线会员传销资金90余万元,其会员账号内“亚泰坊”币数量为15万多枚,并被任命为公司第三大区执行总裁康启美下面的37区经理。被告人刘红建立“37区青岛大数据”下线会员微信群,在微信群里发布“亚泰坊”币宣传资料,下达公司文件,发展他人加入,禁止群内会员发布“亚泰坊”负面言论,负责管理其下线团队会员和收取下线会员资金向公司购买“亚泰坊”币。
2017年,被告人刘胜娥在从事“无限极”、“物联网众筹”传销活动时认识了被告人刘红。2018年1月,被告人刘胜娥经被告人刘红介绍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注册会员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被告人刘红的下线会员。被告人刘胜娥为了非法获利,积极发展他人加入,至案发时共计发展下线会员账号400多个,接受下线会员传销资金30余万元,其会员账号内“亚泰坊”币数量为1.7万多枚。被告人刘胜娥通过微信群宣传“亚泰坊”币,引诱发展他人加入,并负责收取下线会员资金向公司购买“亚泰坊”币。
被告人高基盛系“亚泰坊”会员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2018年1月,被告人高基盛入股的深圳华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受时长祥委托为其公司搭建“亚泰坊”会员管理系统,被告人高基盛明知该系统用于传销的情况下,仍然承接该业务后联系河南郑州聚格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出“亚泰坊”会员管理系统,被告人高基盛对该系统进行测试、漏洞修复和完善后交付给时长祥公司用于会员管理,并对时长祥公司后台管理人员进行系统使用培训,深圳华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开发费用20万元。
时长祥发起的“亚泰坊”币传销组织从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案发,共计吸收传销资金达5.7577亿余元,时长祥吸收传销资金后对资金进行大量转移。具体情况如下:1、时长祥农业银行账户62×××79共计接收传销资金1.99亿元,后转移汇款2000万至周玲(时长祥)农业银行账户62×××73,转移汇款5000万至时正青(时长祥)农业银行账户62×××70,转移汇款4000万至时长祥农业银行账户62×××77,转移汇款2000万至陈某(另案处理)农业银行账户62×××75,转移汇款9000万至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账户44×××81;2、时长祥中国银行账户62×××11共计接收传销资金2256万元;3、时长祥建设银行账户62×××62共计接收传销资金1.3068亿元,后转移汇款2000万至李某2(另案处理)工商银行账户62×××84,转移汇款3900万至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账户44×××81,转移汇款1500万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账户81×××64;4、张秀芝农业银行账户62×××78共计接收传销资金1.09亿元,后转移汇款500万至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账户81×××90,转移汇款2332万至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账户44×××81,转移汇款7770万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账户81×××64,转移汇款2530万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账户11×××33,转移汇款4000万至韦林农业银行账户62×××77,转移汇款1475万至蔡文贵兴业银行账户62×××13,转移汇款458万至赵光波农业银行账户62×××79;5、张秀芝建设银行账户62×××99共计接收传销资金5827万元,后转移汇款400万至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账户81×××90,转移汇款609万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账户81×××64,转移汇款3350万至陆逊建设银行账户62×××53;6、张秀芝工商银行账户62×××53共计接收传销资金2069万元,后转移汇款1264万至张秀芝工商银行账户62×××29;7、张秀芝工商银行账户62×××29共计接收传销资金3557万元,后转移汇款458万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账户81×××64,转移汇款903万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账户11×××33,转移汇款750万至陆逊建设银行账户62×××53,转移汇款1400万至盖其玲工商银行账户62×××79,转移汇款470万至赵光波农业银行账户62×××79。时长祥利用朱万钟、朱建洲、李洪勇等人身份信息在江苏省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办理银行卡,将涉案传销资金大额取现后分别转存1500万至朱万钟农业银行账户62×××78,转存2000万至朱建洲农业银行账户62×××79,转存2020万至李洪勇农业银行账户62×××76。
案发后,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刘胜娥、高基盛于2018年6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红于2018年6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桃江县公安局根据时长祥“亚泰坊”传销组织吸收的涉案传销资金及资金流向对下述资金账户依法进行了冻结:冻结时长祥建设银行账户62×××62资金1015492元,冻结时长祥农业银行账户62×××79资金52455560元,冻结时长祥建设银行账户62×××63资金2873968元,冻结时长祥中国银行账户62×××11资金126796元,冻结张秀芝农业银行账户62×××78资金5065837元,冻结张秀芝建设银行账户62×××99资金205696元,冻结张秀芝工商银行账户62×××29资金400000元,冻结张秀芝中国银行账户62×××18资金30000余元,冻结张秀芝民生银行账户62×××65资金126385元,冻结陆逊建设银行账户62×××65资金106977元,冻结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账户11×××33资金103338049元,冻结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账户81×××64资金122677884元,冻结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账户81×××90资金54600元,冻结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账户44×××81资金137537674元,冻结陈某农业银行账户62×××75资金20658385,冻结李某2工商银行账户62×××09资金19472804元,冻结周玲农业银行账户62×××73资金3244474元以及以该账户资金购买的保险20000000元,冻结韦林农业银行账户62×××77资金8465405元,冻结韦林建设银行账户62×××88资金2748元以及以该账户资金购买的基金10000000元,冻结时正青农业银行账户62×××70资金300000元,冻结朱万钟农业银行账户62×××78资金200000元,冻结朱建洲农业银行账户62×××79资金100000元,冻结李洪勇农业银行账户62×××76资金100000元。桃江县公安局另扣押李某2退缴时长祥转移的传销资金现金人民币2000万元。
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1、证人苏某1、丁某1、文某、万某、赵某、刘某1、谢某、刘某2、刘某3、吕某1证人证言;2、“亚泰坊”宣传资料、会员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3、网站远程勘验记录;4、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刘红、刘胜娥、高基盛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刘红、刘胜娥、高基盛共同组织、领导以通过歪曲国家政策、虚构投资项目发行虚拟货币和盈利前景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货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通过宣传、培训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扣押、冻结的涉案传销资金,应当予以追缴。故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桂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涉案事实提出如下异议:1、她并没有公司秘书长任命书,也没有工资,其工作内容与秘书长职位不符,都是一般工作人员的职责;2、她并未制定公司“保密守则”,她只是进行了整理,也未帮助时长祥进行宣传、管理;3、她没有自己的传销团队,起诉书指控其发展下线会员账号460个不属实,她只介绍了十多个人成为会员;4、她会员账号内的170多万枚“亚泰坊”币是她自己投入资金40余万元购买“亚泰坊”币后的滚动收益,且她虽然兑换了20万元“亚泰坊”币,但她仍然亏损,并未实际获利;5、她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公司收取的资金与她没有任何关系,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闫桂华的辩护人符建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涉案事实同意被告人本人提出的异议,同时辩护提出:被告人闫桂华只是与时长祥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其“秘书长”职位并非重要岗位,只是从事一些会务工作,其没有任何自主性,罪责较轻,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闫桂华的下线会员账号是其他人员发展的下线挂靠在她的名下,不能以此认定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闫桂华的辩护人陈广文辩护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桂华的犯罪事实不清,以时长祥等人账号收取的传销资金作为指控被告人闫桂华犯罪的证据不当;挂靠在闫桂华名下的会员账号不是闫桂华发展的下线,不应认定闫桂华“情节严重”;起诉书没有指控被告人闫桂华系主犯,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婷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涉案事实提出如下异议:1、她不是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领导者,纪检部长是时长祥的口头许诺,也没有发工资,删帖不是她的工作,她只是劝说他人自己删帖;2、她的下线会员账号1000多个是他人挂靠在她的名下,她实际只发展了十几名下线,有8人是她的亲戚朋友,她不应属于“情节严重”;3、她会员账号内的33万枚“亚泰坊”币中,包含她自己投资13万元获得的20多万个“亚泰坊”币,她也一直没有提现。被告人杨婷然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婷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杨婷然只是参与了一般的传销活动,也无宣传、培训他人的事实;2、起诉书对传销层级的认定与公司管理不存在关联性,也没有认定被告人杨婷然属于传销第几层级,杨婷然发展的下线只有17人,下线账号上的其他人员都是嫁接在杨婷然的名下,不应计算为杨婷然发展的下线,没有达到下线人数30人的构罪标准,故不应追究被告人杨婷然的刑事责任;3、发行“亚泰坊”币的是时长祥,杨婷然等五被告人均没有发行“亚泰坊”币,杨婷然与本案五被告人不是共同犯罪;4、杨婷然不是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没有对传销组织起到任何关键作用,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5被告人杨婷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
被告人刘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刘胜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刘胜娥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提出被告人刘胜娥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具有系初犯、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请求对被告人刘胜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基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高基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基盛系“亚泰坊”会员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有异议,被告人高基盛所在的华云公司接受时长祥的委托开发系统,华云公司将开发项目交由郑州聚格公司完成,被告人高基盛并非系统的开发人员而只是联络人员,被告人高基盛也没有对时长祥公司人员进行培训,与其他被告人不是共同犯罪,故被告人高基盛不应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由时长祥(另案处理)发起成立的“亚洲国际金融自由贸易区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传销平台在青岛胶州举行启动仪式,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对外宣称系物联网领军企业,在柬埔寨有30万公顷土地。2018年2月,时长祥注册成立“青岛兴长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发行虚拟货币“亚泰坊”币(APC币)进行传销活动,公司会员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营,推出APP第三方应用程序,网址为××。该公司歪曲国家政策进行虚假宣传、通过互联网推广等途径发展会员,以中国“一带一路”、建立亚洲国际金融自由贸易区为幌子,虚假宣称“亚泰坊”币将成为贸易区流通货币在全球交易大盘上市,并且升值空间巨大,引诱他人购买公司发行的虚拟币“亚泰坊”币成为该传销组织会员,并在公司网站进行注册,按照“太阳线”型结构对会员安排网格点位。公司规定新会员必须经老会员推荐且至少必须购买200元“亚泰坊”币才能注册会员账号入会,在公司管理系统中设置在推荐老会员的下线,注册会员账号之后才能有资格发展下线会员。新会员购买“亚泰坊”币的资金通过上线逐级上交给公司财务,再由公司将相应的“亚泰坊”币拨给新注册会员账号。
该公司发行的“亚泰坊”币提现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内盘”交易提现,即在亚泰坊会员管理系统中交易提现,内盘交易只能在同一条线上的上下线之间进行,根据会员管理系统中“亚泰坊”币的价格交易;二是“外盘”交易提现,即在“环太平洋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交易提现,外盘交易必须绑定电子钱包,“亚泰坊”币在外盘的价格要高于内盘价格,2018年4月外盘交易已关停。公司将发行的“亚泰坊”币的初始币值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设置为1:1,同时鼓吹“亚泰坊”币会不断地升值,并每天通过会员管理平台在会员管理系统中随意提高“亚泰坊”币的价格,至案发时会员管理系统内“亚泰坊”币兑换人民币的比例为1:4.57,以此来诱使会员购买“亚泰坊”币并持有防止抛售崩盘。
该公司设总裁、副总裁、总裁秘书、秘书长、纪检部长、财务人员对公司会员进行管理,由时长祥担任总裁,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由明恩江担任副总裁,协助时长祥对公司进行管理,由刘媛担任总裁秘书,负责传达时长祥的通知、讲话,由被告人闫桂华担任秘书长,负责公司会务工作,由被告人杨婷然担任纪检部长,负责处理团队之间的纠纷及处理网络负面新闻,由张秀芝担任财务人员,负责会员资金收取和“亚泰坊”币拨付。公司为了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组织会员多次举办大型会议培训,由时长祥进行讲课,宣传“亚泰坊”币升值空间巨大引诱他人购买。该传销组织随着逐步发展壮大,公司为了便于对会员进行管理和宣传利用微信群实行“团队管理”模式,公司所有会员分成19大区进行管理,每个大区设执行总裁一人,执行总裁下面设若干大区经理、大区团队主任、大区团队群主,负责管理和发展下线团队会员。
该公司还设置了高额的奖励制度诱使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加入,具体如下:(一)静态收益:1、新手套餐:新会员加入后按购入“亚泰坊”币数量的1%奖励,如购买1000枚“亚泰坊”币,奖励数量是10枚。2、套餐收益:A套餐5‰。利息币每天,锁仓5天,B套餐6‰。利息币每天,锁仓15天,C套餐7‰。利息币每天,锁仓30天,D套餐8‰。利息币每天,锁仓60天。如购买1000枚“亚泰坊”币,选择A套餐,每天产生的利息币是5枚,5天产生25枚,5天结束后如果继续持有可以继续选择A、B、C、D任意套餐。(二)动态收益:上线会员按下线会员每天产生的利息币来计算获得的奖励,第一代会员按每天产生利息币的25%计算,第二、三代按15%计算,第四代按25%计算,第五代至第十代按0.5%计算,计算到第十代为止。如上线发展一个下线,下线购买1000枚“亚泰坊”币并选择C套餐,产生的利息币是210枚,按25%计算,上线可获得52.5枚。(三)分享达人:该项奖金是新会员加入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上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达到20人,可获得下线会员锁仓“亚泰坊”币数量的5%作为奖励,发展下线会员达到30人,可获得下线会员锁仓“亚泰坊”币数量的10%作为奖励,发展下线会员达到50人,可获得下线会员锁仓“亚泰坊”币数量的15%作为奖励。
2017年10月起,被告人闫桂华即跟随时长祥从事“区块链”传销活动。2018年1月,时长祥发起“亚泰坊”币传销活动后,被告人闫桂华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注册会员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被时长祥口头任命为公司秘书长,主要负责公司会议筹备、组织工作,通过微信群与各大区执行总裁确定、分配参会会员名单、预定酒店、安排会场,协助制定公司“保密守则”,为了逃避打击要求公司会员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帮助时长祥进行公司宣传、管理。被告人闫桂华为了非法获利,积极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其下线会员账号460个,会员账号内“亚泰坊”币数量为170多万枚,套现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2月,被告人杨婷然经时长祥推荐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注册会员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杨婷然为了非法获利,积极发展他人加入,至案发时其下线会员账号1000多个,会员账号内“亚泰坊”币数量为33万多枚,并被任命为公司第一大区第九区执行经理。2018年5月,被告人杨婷然被时长祥口头任命为公司纪检部长,主要负责处理网络和公司微信群里出现的有关“亚泰坊”负面传闻,联系他人删除相关网络帖文,在公司微信群里要求会员注意保密,禁止将群里发布的文件和通知外传,禁止在网上发布“亚泰坊”负面言论。
2017年4月起,被告人刘红即跟随康启美从事“物联网众筹”、“金砖货币”、“区块链”、“盛源链”等传销活动。2018年1月,被告人刘红经康启美介绍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注册会员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被任命为公司第三大区执行总裁康启美下面的37区经理。被告人刘红为了非法获利,积极发展包括被告人刘胜娥在内的下线会员加入,至案发时被告人刘红的下线会员账号达到1131个,其会员账号内“亚泰坊”币数量为15万余枚,接受下线会员传销资金1043431元,其中被告人刘红将824131元传销资金汇款至张秀芝农业银行尾号为8278的账户上,将219300元传销资金汇款至时长祥建设银行尾号9762账户上。被告人刘红建立“37区青岛大数据”下线会员微信群,在微信群里发布“亚泰坊”币宣传资料,下达公司文件,发展他人加入,禁止群内会员发布“亚泰坊”负面言论,负责管理其下线团队会员和收取下线会员资金向公司购买“亚泰坊”币。
2017年,被告人刘胜娥在从事“无限极”、“物联网众筹”传销活动时认识了被告人刘红。2018年1月,被告人刘胜娥经被告人刘红介绍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注册会员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被告人刘红的下线会员。被告人刘胜娥为了非法获利,积极发展他人加入,至案发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至少33人以上,从刘胜娥开始其下线传销层级至少达到6级以上,其下线会员账号达到400多个,接受下线会员购买“亚泰坊”币的传销资金311548元,其会员账号内“亚泰坊”币数量为1.7万余枚。被告人刘胜娥将其下线会员购买“亚泰坊”币所收取的传销资金246917元汇款至被告人刘红农业银行尾号为9571的银行账号上,将64631元汇款至张秀芝尾号为2833的银行账号上。被告人刘胜娥通过微信群宣传“亚泰坊”币,引诱发展他人加入,并负责收取下线会员资金向公司购买“亚泰坊”币。
2018年1月,被告人高基盛入股的深圳华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受时长祥委托为其公司搭建“亚泰坊”会员管理系统,被告人高基盛明知该系统用于传销的情况下,仍然承接该业务,并联系河南郑州聚格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出“亚泰坊”会员管理系统,被告人高基盛对该系统进行测试、漏洞修复和完善后交付给时长祥公司用于会员管理,并对时长祥公司后台管理人员进行系统使用培训,深圳华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开发费用20万元,支付给郑州聚格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费用8万元。
时长祥发起的“亚泰坊”币传销组织通过以下私人银行账户收取会员交纳的传销资金:1、户名为时长祥的农业银行62×××79(原账号62×××71)账户;2、户名为时长祥的中国银行62×××11账户;3、户名为时长祥的建设银行62×××62账户;4、户名为张秀芝的农业银行62×××78账户;5、户名为张秀芝的建设银行62×××99账户;6、户名为张秀芝的工商银行62×××53账户;7、户名为张秀芝的工商银行62×××29账户;8、户名为张秀芝的中国银行62×××18账户;9、户名为张秀芝的工商银行62×××33账户。从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案发,上述银行账户共计吸收传销资金超过7亿余元。时长祥吸收传销资金后对资金进行大量转移,具体情况如下:1、时长祥农业银行账户62×××79(原账号62×××71)接收传销资金后,转移汇款4000万元至时长祥农业银行账户62×××77,转移汇款2000万元至陈某(另案处理)农业银行账户62×××75,转移汇款9000万元至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账户44×××81,转移汇款30万元至朱万钟农业银行账户62×××78;2、时长祥建设银行账户62×××62接收传销资金后,转移汇款2000万元至李某2(另案处理)工商银行账户62×××84,转移汇款3900万元至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44×××81,转移汇款1500万元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64;3、张秀芝农业银行账户62×××78接收传销资金后,转移汇款500万元至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90,转移汇款2332万元至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44×××81,转移汇款7770万元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64,转移汇款2530万元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账户11×××33,转移汇款4000万元至韦林农业银行账户62×××77,转移汇款1065万元至蔡文贵兴业银行账户62×××13,转移汇款400万元至赵光波农业银行账户62×××79;4、张秀芝建设银行账户62×××99接收传销资金后,转移汇款400万元至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90,转移汇款609万元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64,转移汇款3350万元至陆逊建设银行账户62×××53;5、张秀芝工商银行账户62×××53接收传销资金后,转移汇款1264万元至张秀芝工商银行账户62×××29;6、张秀芝工商银行账户62×××29接收传销资金后,转移汇款458万元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64,转移汇款903万元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账户11×××33,转移汇款750万元至陆逊建设银行账户62×××53,转移汇款470万元至赵光波农业银行账户62×××79,转移汇款1400万元至盖其玲农业银行账户62×××79;7、张秀芝中国银行账户62×××18接收传销资金后,转移汇款500万元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账户11×××33,转移汇款755万元至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64;8、时长祥于2018年3月22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将涉案传销资金从农业银行62×××79(原账号62×××71)大额取现后分别转存2000万元至周玲农业银行账户62×××73,转存2020万元至李洪勇农业银行账户62×××76。
案发后,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刘胜娥、高基盛于2018年6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红于2018年6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桃江县公安局根据时长祥“亚泰坊”传销组织吸收的涉案传销资金及资金流向对下述资金账户依法进行了冻结:冻结时长祥建设银行账户62×××62资金及至2019年6月5日止的利息共计1186075.83元,冻结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账户11×××33资金及至2019年6月4日止的利息共计103645042.65元,冻结李某2工商银行账户62×××09资金19472804元,冻结周玲农业银行账户62×××73资金及至2019年6月5日止的利息共计3252976.41元,冻结朱万钟农业银行账户62×××78资金及至2019年6月5日止的利息共计127711.79元,冻结朱建洲农业银行账户62×××79资金及至2019年6月5日止的利息共计100005元,冻结李洪勇农业银行账户62×××76资金及至2019年6月5日止的利息共计100000元,轮候冻结陈某农业银行账户62×××75资金及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共计20658385.23元,轮候冻结时长祥农业银行账户62×××79资金及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共计52455560元,轮候冻结时长祥建设银行账户62×××63资金及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共计3030251.19元,轮候冻结时长祥中国银行账户62×××11资金及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共计127229.9元,轮候冻结张秀芝农业银行账户62×××78资金及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共计5086826.21元,轮候冻结张秀芝建设银行账户62×××99资金及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共计207241.12元,轮候冻结张秀芝工商银行账户62×××29资金及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共计400000元,轮候冻结张秀芝中国银行账户62×××18资金30000余元(未续冻,已自动解除冻结),轮候冻结张秀芝民生银行账户62×××65资金及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共计126757.58元,轮候冻结陆逊建设银行账户62×××65资金及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共计117984.47元,轮候冻结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64资金及至2019年6月5日止的利息共计122827618.3元,轮候冻结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90资金及至2019年6月5日止的利息共计54227.49元,轮候冻结成都新都南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44×××81,轮候冻结韦林农业银行账户62×××77资金及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共计8555753.8元,轮候冻结韦林建设银行账户62×××88资金及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共计2755.67元,轮候冻结时正青农业银行账户62×××70资金及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共计425624.14元。桃江县公安局扣押李某2退缴时长祥转移的传销资金现金人民币2000万元后,于2018年6月19日对李某2工商银行账户62×××09解除冻结。被告人高基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立案的经过。
(2)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刘红、刘胜娥、高基盛的身份信息。
(3)抓获情况说明,证实了五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的情况。
(4)刘胜娥部分下线会员层级结构图,证实被告人刘胜娥及其下线成员达到6级38人。
(5)人员结构图,证实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刘红及其下线人员的层级结构。
(6)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资金流向图,证实时长祥、张秀芝的银行账号收取传销资金7亿余元,并将资金大量转移的情况,证实被告人刘红、刘胜娥收取下线会员购买“亚泰坊”币的传销资金并将资金汇款至上线的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电子证据、网站截图,证实“亚泰坊”的营销模式等情况。
(8)“亚泰坊”宣传资料,证实“亚泰坊”的宣传活动情况。
(9)刘胜娥“亚泰坊”账号网站截图、刘红“亚泰坊”账号后台网站截图、康启美“亚泰坊”账号前后台网站截图、于晓利“亚泰坊”账号前后台网站截图,证实刘胜娥、刘红、康启美、于晓利名下传销会员数、收取传销资金数、会员层级数等情况。
(10)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桃江县公安局冻结相关银行账户的情况。
(11)扣押物品清单、缴款通知书,证实桃江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扣押由李某2主动退缴的时长祥转移的传销资金2000万元、于2018年7月19日依法扣押由被告人高基盛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0万元。
(12)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桃江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19日解除对李某2工商银行账户62×××09的冻结。
二、证人证言及相关辅助证据:
(1)证人唐某、苏某2、万某、吕某2、闫某、吕某3、赵某、吕某4、曹某、李某1、卢某、苏某3、苏某4、刘某1、马某、高某、谢某、刘某4、龚某、罗某、杨某1、苏某1、王某、刘某3、刘某5、文某、丁某1、贺某、何某、刘某6、丁某2、符某、邓某等33人的证言及其名下账号截图,证实其注册成为“亚泰坊”公司会员情况,上述人员均系被告人刘胜娥名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以其名字所开的中国银行尾号1775账户上资金都是时长祥转入该卡上面的,共计转入了2150万元,她与时长祥儿子谈恋爱,时长祥说转入的是公司的公款,要她帮忙保存。
(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5号左右,时长祥不知从哪里得知他们公司要释放股权,就要购买公司的股权,用他一张建设银行尾号为9762的银行卡给他们公司对公账户汇入了2千万元,因公司股权设定没有做好,他就要会计把钱退给了时长祥。2018年5月11日,时长祥又通过其尾号9762的建设银行卡将2千万打到了他在工商银行名下的尾号9384的私人卡上,他就没有将钱退给时长祥了,并于2018年5月12日将这笔钱和他卡里的100万元共计2100万元转到了他尾号5909的工商银行卡上。同时李某2愿意将时长祥转给他的赃款2千万元上缴给公安机关。
(4)证人杨某2的证言及业务凭证等附件,证实时长祥于2018年3月22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将其农业银行账户62×××71上的涉案传销资金大额取现4020万元后,转存2000万至周玲农业银行账户62×××73,转存2020万至李洪勇农业银行账户62×××76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闫桂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时长祥在青岛成立并注册了“青岛兴长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公司),该公司就是管理和运营“亚泰坊”的。“亚泰坊”币是公司自己开发的一种虚拟电子货币,并让该种货币在自己开发的“亚泰坊”APP内使用、交易,卖给下线会员,这种虚拟电子币叫“亚泰坊”或APC币,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发行。青岛公司就是通过出售“亚泰坊”币来获得利润。“亚泰坊”币是通过发展会员然后由会员来购买的。成为“亚泰坊”会员的必要条件就是要有人推介并购买“亚泰坊”币,成为会员后才可以发展其他会员加入“亚泰坊”,成为会员后就可以通过购买“亚泰坊”币来获得高额回报。购买“亚泰坊”币后有ABCD四种套餐。她是在于晓利手里购买的“亚泰坊”币,于晓利是她的上线。她有两个“亚泰坊”账号,她注册账号时买的“亚泰坊”币加上她后来陆陆续续购买了40几万元现金的“亚泰坊”币,她现在账号里共有170多万枚“亚泰坊”币。她直接的一级下线会员有十几个,总共下线会员有400多个。青岛公司的总裁和法人代表是时长祥,是公司的老板,掌管全局。副总裁是明恩江,秘书长是她,刘媛是时长祥的秘书。公司财务是张秀芝,买卖“亚泰坊”币的资金都是经张秀芝的手。杨婷然是公司的纪检委员,杨婷然的具体工作是接受各团队的投诉。另外还有十九名执行总裁。她作为秘书长的主要工作是筹备会议,布置会场,统计参会人数,做会议记录,她根据时长祥的意见询问各地区执行总裁,分配参会人员数额,各地执行总裁确定参会人员名单后在她这里汇总,她再告知时长祥,待时长祥确定后她再通知刘媛等人订宾馆、餐位、会议室等,有时她也会给时长祥提一些建议。她除了组织会议外还制定了一个保密守则。她成为公司秘书长是时长祥口头任命的,这个任命在公司的很多群里都发了。时长祥没有给他们发放工作报酬,但他们在公司担任了职位,就是公司的管理高层,加入了公司高管群,她个人的吃住行,以及外出的所有任何费用都可以找公司报销。时长祥搞的“亚泰坊”,没有公司账户,都是时长祥、张秀芝的私人卡在接受会员的资金。
(2)被告人杨婷然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3月,时长祥成立了“青岛兴长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公司),公司通过销售“亚泰坊”币,发展会员。最少购买200个“亚泰坊”币成为会员,成为会员之后才有资格购买套餐投资和发展推介下线会员,实际上是通过拉人头入会,获得利益。“亚泰坊”币的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亚泰坊”交易有内盘和外盘。公司老板是时长祥,时长祥的秘书是刘媛,技术是陆逊,财务是张秀芝,闫桂华是秘书长,负责公司会议安排事务。她是公司的纪检部长,是2018年5月10日任命的,主要负责不允许会员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不准夸大其词,一经发现她就找人删除。时长祥没有给他们发放报酬,但他们是公司管理高层,她在担任纪检部长后,其个人的吃住行,以及外出的所有费用都可以找公司报销。康启美搞了一个“破冰宣言”,闫桂华制定了保密守则。2018年2月1日“亚泰坊”开盘后,她陆陆续续购买了十几万元的“亚泰坊”币,到现在系统里她名下有33万多枚“亚泰坊”币。她的一级会员有二十多个,总共下线会员有1000多个。她属于第一大区第九区,执行总裁是于晓利,她是经理,2018年5月10日公司将她提为纪检部长后就没有做经理了。时长祥搞的“亚泰坊”,没有公司账户,都是时长祥、张秀芝的私人卡在接受会员的资金。
(3)被告人刘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亚泰坊”是时长祥发起组建的,并成立了青岛公司专门负责管理运营“亚泰坊”,“亚泰坊”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开通网站并上线“亚泰坊”币。“亚泰坊”币是时长祥发起的虚拟币,全称是“亚泰坊数字资产”,简称APC币,可以在内盘与外盘交易,内盘网站叫“亚泰坊”,网址是××,外盘网站叫“环太平洋资产交易平台”,网址是www.prdea.pro。“亚泰坊”币刚开盘时与人民币的比例是1:1,现在是1:4.57。“亚泰坊”的推广主要是通过召开会议,“亚泰坊”的奖金制度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加入“亚泰坊”要有一个推荐人,最低要购买100个“亚泰坊”币成为会员。她有6个“亚泰坊”的会员账号,直接上线是康启美。她的直推下线有刘胜娥、李自彬、邹晓英、傅鼎男、骆金枝、廖德华、王君全、王启明、占小红等人。她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9571的账户主要是用来结算购买“亚泰坊”的款项,并将传销资金汇款给时长祥建设银行尾号9762和张秀芝农业银行尾号8278的账户。公司收取的钱都是时长祥、张秀芝的私人账户收取的。
(4)被告人刘胜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她在参与直销“无限极”时认识刘红。2018年1月19日她去青岛参加了亚洲国际金融自由贸易特区“亚泰坊”的启动仪式。之后,她用手机151××××8515注册了“亚泰坊”账号,通过银行给刘红转账1万元购买了1万个“亚泰坊”币。她看到亚泰坊宣传资料鼓励拉人进来投资“亚泰坊”币,就创建了微信群,将她想发展的会员拉入微信群,让其在群内学习亚泰坊宣传资料,吸引其注册成为她的下线会员。她直推的下线有徐春梅、丁某1、文某、高勇、高雪飞、赵某,其中高勇是她的丈夫,是她自己申请的,她的下线团队大概有400多人。她的下线会员共计购买了大约26万元左右的“亚泰坊”币。她现在账户上还有17×××00多个“亚泰坊”币。她的上线是刘红,她通过尾号9183的银行卡向刘红尾号9571的银行卡转账475704元,其中购买“亚泰坊”币的资金246917元,她还直接向张秀芝购买“亚泰坊”币,向张秀芝尾号2833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64631元。“亚泰坊”公司的总裁是时长祥,康启美是刘红的上级,张秀芝是公司的财务。公司收取的钱都是用时长祥、张秀芝的私人账户。刘胜娥还证实了“亚泰坊”的运营模式、获利方式等事实。
(5)被告人高基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是华云公司的股东、副董事长,华云公司经营业务包括代理文化产权交易、跨境电商、网站开发。2017年12月,环太平洋数字资产交易所负责人之一的蔡扬杭找到他们公司,要求他们公司帮时长祥开发会员管理系统来管理会员,价格为20万元。2018年1月,蔡扬杭等来华云公司商定会员系统设计方案,并要他们将做好的会员管理系统网页数据上传到徐工提供的服务器。他们公司将该业务以8万元转包给郑州聚格科技有限公司。聚格公司将会员系统搭建好后,将系统交他具体负责测试,他用管理员账号测试系统的各项功能,查找明显的bug并联系聚格公司进行修改。2018年1月下旬,他去山东青岛给时长祥的公司做过一次后台使用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有陆逊和“芳芳”。他知道亚泰坊的性质就是传销性质,根据亚泰坊公司的要求,他做的这个系统只能用于传销,整个系统就是发展会员,计算会员购买套餐、会员的奖金比例。他做网络公司这么多年,一看亚泰坊系统的功能就知道他们亚泰坊要用这个系统来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闫桂华的辩护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书证:从参与传销人员手机下载的微信截图照片,欲证实被告人闫桂华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加入该传销组织,是参与者更是受害者;
二、证人李某3、韩某的证明材料,欲证实被告人闫桂华没有发展下线会员,是别人嫁接到闫桂华的名下。
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告人闫桂华对自己供述及其余证据中证实“保密守则”是她制定的有异议,对其余证据无异议。被告人闫桂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异议:1、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闫桂华参与了传销,不能证实闫桂华是组织者、领导者;2、闫桂华的两个账号不能证明闫桂华收取传销资金,其名下460名会员购买“亚泰坊”币的资金并未进入闫桂华的账号。被告人杨婷然对上述证据基本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供述有少部分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被告人杨婷然的辩护人提出以下异议:1、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杨婷然是高级管理人员;2、公诉机关提供的人员关系图没有说明其来源,也没有组织进行质证和辨认,与闫桂华的第一份讯问笔录相矛盾,不能据此认定本案的层级;3、没有证据证实杨婷然下线1000多人的资金流入杨婷然的账户,杨婷然只发展了25人,其中8个账户是其自己注册,实际只发展了18人,其账户内的33万枚亚泰坊币折合人民币只有7万余元,达不到本罪的追诉标准;4、被告人杨婷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红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刘胜娥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高基盛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异议:高基盛的供述中供述自己“明知”系传销不属实,高基盛并不明知系传销。
对被告人闫桂华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公诉机关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证如下:对被告人闫桂华提出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证实“由她制定保密守则不属实”的异议,经查证,由于在案证据对闫桂华制定保密守则的过程并不详细,结合庭审中被告人闫桂华所作的“对保密守则作了整理并发给时长祥”的答辩,可以认定被告人闫桂华协助制定保密守则的事实,其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婷然的辩护人对“人员结构图”提出的异议,经查证,该人员结构图中证实康启美之下部分传销人员的层级情况,与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证实时长祥之下部分管理人员的情况无相应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故该异议本院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基盛在侦查机关的讯问中多次稳定地供述其明知该会员系统只能用于传销,故其提出的并不明知系传销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余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证实了时长祥设立“青岛兴长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并发行虚拟“亚泰坊”币的运营管理模式、获利方式、犯罪资金的流向、系统开发培训等情况,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故本院均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闫桂华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中,第一组证据没有说明其来源,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来源的合法性,且该组证据一方面不能证实闫桂华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传销,另一方面,由于只要闫桂华在此后的行为构成犯罪,即使其在加入该组织时不知情,也不能达到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目的,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闫桂华的辩护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闫桂华部分下线会员系他人放置在其账号名下,并非闫桂华发展的会员,与闫桂华供述及在案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但其辩护人提出据此证明被告人闫桂华没有发展下线会员与在案证据不符,对该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分别委托江西省奉新县司法局、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红、刘胜娥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江西省奉新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刘红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合社区矫正,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刘胜娥一贯表现一般,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再犯罪风险较小。监管条件一般,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时长祥发起成立的“青岛兴长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歪曲国家政策、虚构投资项目,发行虚拟“亚泰坊”币,并以其盈利前景为诱饵,诱使参加者购买“亚泰坊”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通过宣传、培训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符合传销组织的特征。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接受时长祥的任命和安排,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被告人刘红、刘胜娥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层级达到三层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到达三十人以上;被告人高基盛明知系传销组织仍为该组织的会员管理系统进行测试、修复并培训系统使用人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到较为关键的作用。故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刘红、刘胜娥、高基盛均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刘红、刘胜娥、高基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针对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提出的“其从事一般工作人员的职责,不是管理人员”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加入传销组织并接受时长祥的口头任命后,被告人闫桂华积极从事会议筹备等工作,协助制定保密守则,被告人杨婷然积极处理负面传闻、联系删除帖文,在传销活动中实际承担了管理、协调职责,其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闫桂华、杨婷然的会员账号中的下线是其他人员挂靠在其名下,不是其发展的下线,没有达到下线人数30人的够罪标准,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不应认定其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虽然指控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至案发时止的下线会员账号分别达460个和1000余个,但并未将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人数和层级数作为指控的犯罪事实,而是将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作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形成有效辩护,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闫桂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闫桂华在共同犯罪中罪责较轻,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杨婷然的辩护人提出的“杨婷然没有发行亚泰坊币,对传销组织没有任何关键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杨婷然虽然没有直接发行亚泰坊币,但其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承担管理职责,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其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杨婷然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婷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婷然系被侦查机关初步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后被抓获归案,其并不具有自首的情形,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高基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基盛不是系统的开发人员,没有对公司人员进行培训,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基盛虽然未直接开发会员系统,但其积极联络其他公司为其开发会员系统,并在明知该系统用于传销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为该系统进行测试和漏洞修复,培训系统使用人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了关键作用,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应认定其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时长祥发起成立的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达7亿余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作为该传销组织的管理人员,依法应对该传销组织的全部犯罪事实负责,亦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相对较低,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红、刘胜娥除了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外,未参与该传销组织的其他犯罪,依法只应对自己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负责。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刘红、刘胜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基盛作为该传销组织的系统技术人员,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轻微,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红、刘胜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红、刘胜娥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风险,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随案查扣的被告人高基盛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桃江县公安局冻结的涉案犯罪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孳息,以及随案查扣的李某2退缴的涉案犯罪资金,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对桃江县公安局轮候冻结的涉案犯罪资金,由首轮冻结的侦查机关依法另行处理。在桃江县公安局冻结和轮候冻结的账户资金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朱建洲农业银行62×××79账户资金、时正青农业银行62×××70账户资金、张秀芝民生银行62×××65账户资金、陆逊建设银行62×××65账户资金、时长祥建设银行62×××63账户资金、韦林建设银行62×××88账户资金系收取或转移的传销资金,本院不予处置,由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桂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婷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罚金十万元,其余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刘胜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高基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对随案查扣的被告人高基盛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待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七、没收户名为时长祥在建设银行账户62×××62的涉案犯罪资金及孳息共计一百一十八万六千零七十五元八角三分、没收户名为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账户11×××33的涉案犯罪资金及孳息共计一亿零三百六十四万五千零四十二元六角五分、没收户名为周玲在农业银行账户62×××73的涉案犯罪资金及孳息共计三百二十五万二千九百七十六元四角一分、没收户名为朱万钟在农业银行账户62×××78的涉案犯罪资金及孳息共计十二万七千七百一十一元七角九分、没收户名为李洪勇在农业银行账户62×××76的涉案犯罪资金及孳息共计十万元、没收随案查扣的由李某2退缴的涉案犯罪资金二千万元。上述没收的资金共计一亿二千八百三十一万一千八百零四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闫桂华、杨婷然的刑期均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被告人刘红、刘胜娥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左金辉
人民陪审员 向芸珂
人民陪审员 李建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彬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