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俩开设投资公司非法集资1300多万,结果双双获刑……日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的胡奎、胡林峰父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一审获刑五年和两年半。
其中,父亲胡奎,出生于1962年,高中文化;儿子胡林峰,出生于1985年,初中文化。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胡奎、胡林峰在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东方盛通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奎,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胡奎出资900万元,占股90%,胡林峰出资100万元,占股10%。
该公司成立后,在未经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口头宣传投资项目和利润回报等方式吸收资金,共非法吸收唐某、王双全、冯某等51名社会不特定群众存款1303.5万元。
东方盛通投资公司吸收资金后,以被告人胡奎、胡林峰的名义,向陈少健等86人出借资金127笔,共3402.48万元,其中以胡林峰的名义向陈少健、唐海辉(借款协议系胡林峰签名)等36人出借资金45笔,共1287万元。
2015年5月13日、2016年12月29日、2017年2月13日,胡林峰分别参加了上述借款中以其为原告提起诉讼的钱清、李娟和钱党生民间借贷纠纷案、蒋香春民间借贷纠纷案、叶满元和冯宝玉民间借贷纠纷案。
另查明,2015年12月18日,东方盛通投资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胡奎一人。
也就是在2015年底,东方盛通投资公司停止付息。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奎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胡林峰参与东方盛通投资公司的注册登记,直接经手吸收部分资金,参与以其名义借出的部分资金的诉讼活动等,客观上对被告人胡奎等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起了协助、配合的作用,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中,被告人胡奎在共同犯罪中指使、组织其他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林峰接受被告人胡奎的安排参与东方盛通投资公司的部分事务,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系从犯。
2019年11月15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胡林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两人退赔集资参与人投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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