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锎、锎商城、锎钱包 2019.12.11-14:15……夏红明等人将所得上述钱款大部分用于购置房产、轿车、土地、商业保险等,部分被转移至境外及用于虚假宣传、维系公司运营等,至案发无力偿还。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红明、富月娣、宣立群、夏一峰、许金富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网络虚拟币为名,以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控制价格、后账还前账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造成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夏红明无期徒刑

操纵“能量锎”投资平台实施集资诈骗,夏红明被判无期徒刑!

12月11日,杭州中院公开宣判“能量锎”投资平台集资诈骗一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夏红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富月娣、宣立群、夏一峰、许金富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至10万元不等。本案是杭州迄今为止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打着“区块链”幌子、以“虚拟币”交易为犯罪手段的集资诈骗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夏红明于2014年2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间,夏红明于2016年5月底6月初与他人共谋以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能量锎投资平台为依托非法集资,并从中牟利。

2016年6月初,夏红明指派其实际控制的浙江冠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信公司)员工夏一峰等赴境外接洽引进能量锎投资平台事宜,后夏红明与平台方商定由其负责在境内推广营销能量锎投资平台。而后,夏红明伙同富月娣、宣立群、夏一峰、许金富等人,明知能量锎平台并无实际经营项目,仍以冠信公司等名义,组织在浙江、上海、江苏、黑龙江、吉林、江西及香港、澳门等地多次召开能量锎投资平台推广会,以口口相传方式,宣传投资该平台发行的锎币稳赚不赔等,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能量锎平台。

2016年9月,夏红明为加大能量锎投资平台推广力度,还伙同陆敏飞等人投资成立浙江锎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锎能公司),2017年1月以该公司名义研发上线“锎钱包”手机APP并对接到能量锎投资平台,方便投资人利用手机进行操作。

夏红明指使夏一峰与平台方联系注册并激活首批多个境内能量锎平台账号并由其控制使用,并伙同平台方设定账号推荐激活、多层级分配账号、左右线发展团队等运作模式,以发展下线数量无偿配给相应发行锎币的方式,诱使投资人层层发展下线,并确保夏红明居于平台投资层级顶端以牟利。同时,夏红明等人通过宣传平台推出的“打模拟”即预测对赌游戏、“精灵挖矿”能赚锎币提现等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投资人进一步加大投资。而投资人注册进入该平台后,需由推荐人赠送0.01个锎币或0.1个锎币以激活账户,进而与推荐人形成上下级关系。投资人需将所投资的人民币资金,以固定汇率约6.79向平台银商或投资人银商兑换成虚拟美元,方可按照平台时价购入锎币进行投资;投资人抛售锎币套现时,则以固定汇率约6.66兑换人民币后方可提款。

2016年10月,为延缓投资人通过“打模拟”所得锎币提现而给平台造成的资金压力,夏红明又联合平台推出“锎商城”,并限定“打模拟”所得收益的30%锎币必须在该商城消费,除40%锎币收益可即时提现外,另30%锎币收益需迟延1年方能提现。实际该商城主要由夏红明控制,并从平台处分得收益。

为维系资金运转、营造能量锎只涨不跌的假象,夏红明等人伙同平台操控锎币单价自2016年6月初约16美元持续上涨,至2017年9月涨至约33美元,以增加投资人信心并进一步扩大集资规模。实际是以后账还前账方式,由以低价购入锎币的投资人高价转卖至后续投资人,而该虚拟锎币并无实际价值;夏红明等人则因上述操作无偿分得巨额锎币并转售提现,进而从中牟利。

2017年9月初,因国家出台规定管控虚拟币交易,投资人开始大量抛售锎币提现。在夏红明等人参与控制下,能量锎投资平台关闭锎商城并暂停锎币交易,而后限制交易,最后将该平台锎币导入外盘交易提现,同时操控锎币单价降至约3美元,后又持续降至约0.6美元。至案发,已造成广大投资人数亿元财产损失。

夏红明等人将所得上述钱款大部分用于购置房产、轿车、土地、商业保险等,部分被转移至境外及用于虚假宣传、维系公司运营等,至案发无力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红明、富月娣、宣立群、夏一峰、许金富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网络虚拟币为名,以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控制价格、后账还前账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造成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庭根据各被告人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区别主从犯,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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