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对“鼎家”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永锋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杭州中院 今天
2018年12月21日,西湖法院裁定受理杭州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该案是西湖法院受理的首例“长租公寓”破产案件,因两公司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负债金额较大,引起了较高的社会关注度。该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鼎家”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依法开展接管工作,调查两公司的财产线索。期间,西湖法院及管理人多次要求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魏永锋移交公司的财务账册,但魏永锋均以财务账册遗失为由,搪塞推脱,至今未能移交。同时,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管理人委托了审计机构,拟对“鼎家”两公司进行全面财务审计,以查清公司的财产情况。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后,发现对公司开展审计工作的必要资料财务账册缺失,遂即发函告知管理人若无财务账册审计工作无法开展。管理人立即将该情况向西湖法院进行了汇报。
2019年12月6日,西湖法院再次向魏永锋询问公司财务账册的具体下落,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责任,要求其立即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但魏永锋仍以材料遗失为由,拒不配合。
魏永锋拒不移交财务会计资料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对两公司进行全面审计,财产线索难以追查,破产案件难以顺利推进,侵害了公司数千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应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西湖法院依法决定对魏永锋采取司法拘留15日。
下一步,西湖法院将继续督促管理人尽最大努力查清两公司的财产线索,确保“鼎家”破产案件顺利推进,最大限度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西湖法院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