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宝利来、三三易通商城 2019.10.30-16:49……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称,承诺中的三三集团不是单独的公司,就是他们所谓的一个称呼。三三集团实际上是刘娜当时代理的他们所谓的公司的产品平台上的产品,是一个虚拟交易的平台产品,这里所谓的股权及资产包都是虚拟产品、虚拟概念。我方都通过刘娜的宣传购买了这样的产品。但后来因为三三集团涉嫌集资诈骗,平台全部关闭了。我方要求刘娜把相关的款项返还,此时双方才签订的案涉的股权转让协议,这就是股权转让协议形成的背景,不是真实的股权,而是一个虚拟的产品
9181张红艳、杨建芬等与刘娜、刘琪江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终9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艳,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芬,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侠,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英,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瑞娥,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华平,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上述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少华,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娜,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琪江,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新盛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因与被上诉人刘娜、刘琪江、张家港保税区新盛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551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审理并中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不符合驳回起诉的情形,依法应当中止审理,并在刑事审查终结后再行决定驳回起诉或恢复审理。上诉人虽涉嫌刑事犯罪,但该案仍在侦查阶段,尚无生效判决确认。同时,如驳回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起诉,则刘娜、刘琪江、新盛高公司存在转移财产之风险,如将来对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刘娜、刘琪江、新盛高公司辩称:首先,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也不适用先刑后民的一般处理原则。本案系人为制造的案件系虚构的法律关系。案涉合同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交易标的,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虚增债务,根本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娜、刘琪江向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偿还欠款本金14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为53569元);2、新盛高公司对刘娜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娜、刘琪江、新盛高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行为因涉嫌犯罪已由张家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的起诉。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的起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刘娜、刘琪江、新盛高公司陈述事件经过:案涉《承诺收购协议》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的转让项目均不是真实存在的。对方所称我方已支付了合同对价100万元,实际该100万元系支付另案中民间借贷的还款。对方认为的将该两起案件分开起诉,将还款的100万元用于冲抵本案的虚构债务。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从未实际持有所谓的转让标的,也未支付过任何对价。《承诺收购协议》中所指的三三集团没有具体指哪一个实体,就是泛指三三集团,合同的交易标的是不存在的。
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称,承诺中的三三集团不是单独的公司,就是他们所谓的一个称呼。三三集团实际上是刘娜当时代理的他们所谓的公司的产品平台上的产品,是一个虚拟交易的平台产品,这里所谓的股权及资产包都是虚拟产品、虚拟概念。我方都通过刘娜的宣传购买了这样的产品。但后来因为三三集团涉嫌集资诈骗,平台全部关闭了。我方要求刘娜把相关的款项返还,此时双方才签订的案涉的股权转让协议,这就是股权转让协议形成的背景,不是真实的股权,而是一个虚拟的产品。同时,其明确除了《承诺收购协议》,无法提供原始的投资协议。
一审中,刘娜、刘琪江、新盛高公司提供了杭州萧山警方案情通报一份,载明:2018年5月30日,萧山警方依法查处“三三宝利来”、“三三易通商城”等平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王文俊、王文澜等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审中,张家港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4日派员至一审法院调查案件情况,并于2019年6月25日向一审法院出具立案决定书一份,载明:2019年6月2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已对刘娜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另查明,自2011年以来,焦瑞娥、田华平在苏州地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共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共33件,其中焦瑞娥涉及6件,田华平涉及27件。
本院认为: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称向三三集团进行股权投资,主张刘娜、刘琪江承担归还投资款项的责任。但在诉讼中双方明确并不存在相对应的股权,所谓三三集团只是虚拟的概念。故双方对于投资的目标、收益以及风险等权利义务均无相应约定,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在不承担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要求刘娜、刘琪江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其所主张的欠款并非股权转让后的对价。而就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与刘娜之间的欠款,公安机关以诈骗为由立案侦查,故本案争议事实与刑事案件所涉属同一事实,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审查结果为前提。
综上所述,张红艳、杨建芬、李二侠、陈丽英、焦瑞娥、田华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诚
审判员 孙鲁江
审判员 唐 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殷 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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