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线上交易所产品“嘉汇”、“盈益”的担保情况说明
网信官微 今天
在投资人/出借人委员会收集并反馈的投资人/出借人问题中,产品的担保时效问题,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为了回应广大投资/出借人关切,解除投资人/出借人疑虑,现就平台两支线上交易所产品“嘉汇”和“盈益”担保问题说明如下:
嘉汇产品担保情况说明
“嘉汇产品”是投资人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机构对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或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项目进行投资的一款产品。由投资人和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委托投资。第三方机构与在交易所挂牌发行的企业签订认购、担保等相关协议,购买相关金融产品。
该产品的项目均由融资企业(产品发行人)指定的担保方为产品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各产品的挂牌交易所不同(合同模板不同),保证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略有不同,一般为自《产品认购协议》约定的产品兑付日/产品发行人应向产品投资者履约产品兑付义务之日起两年至五年不等,担保期限最早到期时间约为2021年11月。
盈益产品担保情况说明
“盈益产品”是由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将其平台上登记挂牌的产品委托网信进行信息展示的一类产品,由有融资需求且符合交易所或交易中心规定条件的发行人,在交易所挂牌发行。投资人和发行方签订《认购协议》,购买指定金融产品。
该产品的项目均由融资企业(产品发行人)指定的担保方为产品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各产品的挂牌交易所不同(合同模板不同),保证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略有不同,一般为自《产品认购协议》约定的产品兑付日/产品发行人应向产品投资者履约产品兑付义务之日起两年,担保期限最早到期时间约为2021年6月。
临时危机管理工作组
2019年12月18日
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相关法律规定
一、《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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