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花越有 2019.10.17-15:55……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保护。原告仅依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5万元,被告抗辩该款系原告委托其购买“悦支付”平台的“活积分”,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和银行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原、被告均无直接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原告在与被告认识不久即大额借款给被告而不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违背常理。基于原、被告均为“悦花越有”电商平台的会员、该电商平台经营的非法性以及原、被告在平台的上、下线利益关系,原告对其借贷关系的主张仍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的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玉萍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8民初6228号

原告:刘玉萍,女,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宏,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林,女,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瑰,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玉萍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2日、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宏、被告李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5万元(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自2018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4月19日,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20%,借款期限1年,原告当日即将款项全部汇入被告账户中。2019年,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多次推诿并认为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请求贵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林辩称:本案中是原告让被告购买“悦支付”平台活积分的投资款,并不是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没有借款的合意,且原、被告一直都认识,一起在“悦支付”平台上购买活积分有很长一段时间,他们之间的投资关系一直都在存续,后来“悦支付”平台因为山东警方的调查被关闭,原、被告的投资款均没有得到回收;原告提供的短信内容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反而证明原\被告之间一直存续的是投资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于2018年认识。2018年4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分五笔向被告转账共计25万元。
另查明:被告系“悦花越有”电商平台的三星会员。原告经被告介绍,用手机扫描“悦花越有”APP二维码后,也注册成为会员,在缴纳费用1119元后成为二星会员,再次缴纳费用11119元又成为三星会员,原告系被告发展的下线。原、被告均在电商平台通过“悦支付”购买“活积分”,以期望获得高额回报。2018年6月,“悦花越有”电商平台被关闭,原、被告在该平台所购买的积分均无法兑现。该平台负责人刘玉龙、张勇等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审理中,被告主张原告向其支付的25万元是原告委托被告通过“悦支付”购买“活积分”,被告遂于2018年4月19日转账18万元给张某为原告购买“活积分”,被告自己于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4月28日为原告购买7万元活积分,上述“活积分”均通过“悦支付”平台转给原告。为此,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江苏银行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张某转账18万元。
2.被告工商银行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于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4月28日通过“中间业务后台方式”的渠道共支付81904元,被告主张均为购买“活积分”所用,其中有7万元系为被告购买的“活积分”。
3.证人陈某的证言,其出庭陈述:我和原、被告都是“悦支付”平台的会员,通过平台认识,“悦支付”会员通过自己消费、相互转让、向平台购买的方式可以获取积分,积分可以提现和转让,活积分可以释放和放大,开始是7.25倍,后来是9倍,积分是每天千分之一释放的。平台买积分要排队,要好几天,转让就快。2018年7月,平台的董事长被抓了,平台一直到现在还关闭着。原、被告之间的事情我不知道,只知道大概4月份时,被告说刘玉萍要买积分,问我有没有积分,我说我没有、张某可能有,让他们找张某,或者在平台买。张某自己有一点积分,又问别人要了点,凑了18万元积分。我把张某的微信推送给他们,互相加微信,再之后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张某的证言,其出庭陈述:我和原、被告是在学习“悦支付”的分享中认识的,和原、被告是一个团队的,我是团队负责人。2018年4月19日,陈某打电话我要25万元的积分,我只有18万元。后来李林打了18万元钱给我,我把积分转到刘玉萍账户。账户是实名的,记得账户是陈某提供的,我的团队太大(人多),记不清楚了,反正谁打电话给我就是谁提供的。会员之间活积分可以买卖,当初对于购买积分平台没有金额限制18万元积分是我账户上的,1元钱买一个积分。
上述事实,由原告刘玉萍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被告李林提交的银行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保护。原告仅依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5万元,被告抗辩该款系原告委托其购买“悦支付”平台的“活积分”,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和银行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原、被告均无直接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原告在与被告认识不久即大额借款给被告而不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违背常理。基于原、被告均为“悦花越有”电商平台的会员、该电商平台经营的非法性以及原、被告在平台的上、下线利益关系,原告对其借贷关系的主张仍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的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玉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玉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判员  毛萍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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