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集品 2019.12.18-15:51……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翟慧华在陈志红(另案处理)的推荐下加入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为了得到云集品公司的返利,被告人翟慧华在漯河市等地积极向亲戚、朋友推荐云集品公司的奖励机制发展下线,谋取利益。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翟慧华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1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25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65140个,直推会员有18个,奖励金额汇总72663.98美元,提现56333.0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37007.9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25325.41美元

翟慧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103刑初3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慧华,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郾城区,现住漯河市源汇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3月2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9年4月26日经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逮捕。
辩护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鹏程,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一部刑诉[201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慧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慧华及辩护人楚玉亮、王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翟慧华在陈志红(另案处理)的推荐下加入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云集品”公司)会员。为了得到云集品公司的返利,被告人翟慧华在漯河市等地积极向亲戚、朋友推荐云集品公司的奖励机制发展下线,谋取利益。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翟慧华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1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25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65140个,直推会员有18个,奖励金额汇总72663.98美元,提现56333.0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37007.9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25325.41美元。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账户信息、前科证明等;证人王某1、马某1、罗某、马某2、朱某等证言;被告人翟慧华供述;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慧华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翟慧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翟慧华判处期徒刑六至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翟慧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实际下线会员没有那么多,都是自己一个人操作,用亲戚朋友的名义注册的,是自己花钱买级别。奖励金也没有72663.98美元这么多,有一部分钱是自己存进去的。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翟慧华存在以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翟慧华主观上仅仅是为了通过消费的方式获得“返利”,没有通过实施违法行为非法获利的目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云集品”电子商务平台的信任,一定程度上可以评价为过失犯罪;3、被告人翟慧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被告人翟慧华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翟慧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翟慧华在陈志红(另案处理)的推荐下加入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云集品”公司)会员。为了得到云集品公司的返利,被告人翟慧华在漯河市等地积极向亲戚、朋友推荐云集品公司的奖励机制发展下线,谋取利益。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翟慧华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1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25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65140个,直推会员有18个,奖励金额汇总72663.98美元,提现56333.0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37007.9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25325.41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身份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
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翟慧华无前科。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翟慧华系被抓获到案。
4、公安机关扫描上级机关下发的相关文件、销售提成规则、云集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证明云集品公司的提成规则。
5、提取笔录及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移动硬盘一个、鉴定意见书、技术服务报告,证明经鉴定,被告人翟慧华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1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25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65140个,直推会员有18个,奖励金额汇总72663.98美元,提现56333.0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37007.9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25325.41美元。
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告知被告人鉴定结果。
7、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其通过翟慧华加入云集品电商平台,发展了下线,在平台上购物和发展下线都能得到提成。
8、证人马某1证言,证明其通过翟慧华加入云集品电商平台,发展了下线,在平台上购物和发展下线都能得到提成。消费到一定数额,级别会提高,得到的分红和提成更高。
9、被告人翟慧华供述,证明被告人翟慧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外还有证人马某3、马某4、马某5、罗某、马某2、朱某、李某、周某、翟某1、杨某、翟某2、翟某3、王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翟慧华农行卡尾号2478银行流水情况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慧华为了谋取利益,以推销商品为由,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慧华明知他人进行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壮大该传销组织,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翟慧华并非首要发起组织人员,其下级人员大部分并非由翟慧华直接发展和操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翟慧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的行为,系坦白。被告人翟慧华无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采信,其他不予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翟慧华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慧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鞠 涛
审 判 员  王佳佳
人民陪审员  陈荣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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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

    翟慧华的刑期和其他同等级别的刑期有些重。不知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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