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贷、城城理财 2019.12.23-15:53……城城理财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卫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截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张卫东等人通过浙优公司从168115名投资人处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8亿余元,其中尚未归还的本金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

张卫东、傅音杰、叶小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6刑初77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卫东,男,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丽水市,高中文化程度,杭州浙优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优公司”)及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存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杰,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顾杰峰,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音杰,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研究生文化程度,浙优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峰,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世榜,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小雅,女,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天台县,大专文化程度,原浙优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罕飚、徐碧纯,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阮世平,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安吉县,大专文化程度,原浙优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因抽逃出资罪于2012年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于2018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青海,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蔓仪,女,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天台县,高中文化程度,浙优公司财务负责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因本案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百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8)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东、傅音杰、叶小雅、阮世平、叶蔓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飞、从鑫莎及检察官助理李兆普,被告人张卫东、傅音杰、叶小雅、阮世平、叶蔓仪及各自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二次以及退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张卫东、阮世平、叶小雅实际出资注册成立浙优公司(实际经营地本市西湖区文一西路数娱大厦),叶小雅任法定代表人,阮世平系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张卫东、阮世平事先约定,由浙优公司的理财平台为张卫东融资,张卫东使用所融资金进行投资。自2013年7月1日开始,浙优公司的“一城贷”和“城城理财”平台先后上线运营,并通过网络媒介向社会公众宣传平台推出的“优资汇”“贸利通”“车分享”“惠消费”等理财产品,承诺年化收益率10%-20%左右。投资人在平台购买理财产品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浙优公司作为居间方,借款人浙江宏鑫石化有限公司等约80家单位均为被告人张卫东所实际控制。2014年11月,浙优公司为规避法律风险,将股东变更为名义上与借款人无关的单位,后又于2017年8月开通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的存管账户,实现投资人与借款人资金的直接对接。2016年,被告人张卫东与傅某(另案处理)达成合作协议,被告人张卫东以上述模式继续通过“城城理财”平台进行融资并为傅某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后傅某指派其子被告人傅音杰管理浙优公司。截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张卫东等人通过浙优公司从168115名投资人处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8亿余元,其中尚未归还的本金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
经查,浙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张卫东,平台推出的“优资汇”“贸利通”等理财产品的借款人由其提供,且无需实质审查即可上标。被告人张卫东通过浙优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最终汇集到其实际控制的和存集团公司下属关联的上海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智汇公司”)等公司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不良资产收购等,并通过将已收购的资产包装后抵押给银行或个人,从而获得资金循环投资购买其他资产,使其所控制的资产滚动放大,同时也产生大量的融资费用。经审计,和存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关联公司控制资产共20项。
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底,被告人阮世平任浙优公司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业务。期间,被告人阮世平等人向34721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亿余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底,被告人叶小雅接替阮世平任浙优公司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业务。2013年7月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叶蔓仪任浙优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财务工作、平台后台资金操作、资金催讨等业务。2014年8月,被告人叶小雅、叶蔓仪明知被告人张卫东系浙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平台所吸收资金也系借给被告人张卫东实际控制的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底,被告人叶小雅等人向103140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叶蔓仪等人向168107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6亿余元。
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傅音杰接替叶小雅任浙优公司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业务。期间,被告人傅音杰等人向86817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1亿余元。
被告人张卫东、傅音杰、叶小雅、阮世平、叶蔓仪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卫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城城理财”平台的倒闭原因很多,被告人张卫东固然存在设立资金池、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等问题,但不应由其等人承担全部责任;2.起诉书认定的投资人损失有误,未扣除浙优公司的银行存款、张卫东自己在平台的投资款1300万元以及与和存集团公司无关的“车分享”“惠消费”未兑付缺口和浙优公司净流出至其他单位的资金;3.张卫东并非浙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享受该公司的盈利分红;4.张卫东在2017年1月前系和存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其不应承担该时间点后和存集团公司的责任;5.张卫东提供的可处置资产价值大于债务金额,能够覆盖投资人损失。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张卫东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傅音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无异议,但认为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并非如指控的那么突出。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1.指控傅音杰的犯罪金额411296.67万元,除张卫东所实际控制公司非法吸收的存款外,应当扣除并非借助“合法外衣”归集、沉淀的资金;2.傅音杰系从犯,且其主观上对张卫东“自融非吸”模式属于放任而非蓄意的心态;3.傅音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本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叶小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叶小雅在浙优公司任职时的项目均已兑付,该平台最终不能兑付并非叶小雅的责任;2.叶小雅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3.本案债务的可清偿情况较为乐观,社会危害性较轻;4.叶小雅无犯罪前科,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处置资产。综上,请求本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阮世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并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其在浙优公司担任负责人的时间段有误。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阮世平退出浙优公司的时间较早,且其在担任公司负责人期间,平台所发布的借款项目均已结清,未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2.阮世平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退赃。综上,请求本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蔓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叶蔓仪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对浙优公司平台系为张卫东融资的违法性认识较为模糊,主观恶性较轻;2.本案仍存在偿还一定比例债务的可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张卫东、阮世平、叶小雅实际出资注册成立浙优公司(实际经营地本市西湖区文一西路数娱大厦),叶小雅任法定代表人,阮世平系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张卫东、阮世平事先约定,由浙优公司的理财平台为张卫东融资,张卫东使用所融资金进行投资。2013年7月1日,浙优公司的“一城贷”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并通过网络媒介向社会公众宣传平台推出的“优资汇”“贸利通”两种理财产品,承诺年化收益率10%-20%左右。投资人在平台购买理财产品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浙优公司作为居间方。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账至浙优公司的账户,浙优公司财务被告人叶蔓仪等人将资金转给对应的借款人。而借款人浙江宏鑫石化有限公司等约80家单位均为被告人张卫东所实际控制。2014年11月,浙优公司为规避法律风险,将股东变更为名义上与借款人无关的单位。2015年3月,浙优公司推出“城城理财”平台代替“一城贷”平台,继续发布“优资汇”“贸利通”“车分享”“惠消费”等理财产品,并于2017年8月开通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的存管账户,实现投资人与借款人资金的直接对接。2016年,被告人张卫东与傅某(另案处理)达成合作协议,被告人张卫东以上述模式继续通过“城城理财”平台进行融资并为傅某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后傅某指派其子被告人傅音杰管理浙优公司。截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张卫东等人通过浙优公司从168115名投资人处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8亿余元,其中尚未归还的本金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
经查,浙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张卫东,平台推出的“优资汇”“贸利通”等理财产品的借款人由其提供,且无需实质审查即可上标。被告人张卫东通过浙优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最终汇集到其实际控制的和存集团公司下属关联的上海智汇公司等公司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不良资产收购等,并通过将已收购的资产包装后抵押给银行或个人,从而获得资金循环投资购买其他资产,使其所控制的资产滚动放大,同时也产生大量的融资费用。经审计,和存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关联公司控制资产共20项。
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底,被告人阮世平任浙优公司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业务。期间,被告人阮世平等人向34721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亿余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底,被告人叶小雅接替阮世平任浙优公司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业务。2013年7月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叶蔓仪任浙优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财务工作、平台后台资金操作、资金催讨等业务。2014年8月,被告人叶小雅、叶蔓仪明知被告人张卫东系浙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平台所吸收资金也系借给被告人张卫东实际控制的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底,被告人叶小雅等人向103140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叶蔓仪等人向168107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6亿余元。
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傅音杰接替叶小雅任浙优公司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业务。期间,被告人傅音杰等人向86817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1亿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同案人徐帆、孙嵘、傅音涛、豆锦淳退赔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153351.27元,被告人傅音杰及其妻子承诺将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的房产交本院依法处置用于退赔其违法所得及投资人损失,被告人叶小雅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64000元并承诺将其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房产交本院依法处置用于退赔投资人损失,被告人阮世平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30000元并与其妻承诺将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车库及其名下浙A×××××号机动车交本院依法处置,在保留5-8年租金作为其妻和父母、子女生活必要费用后的部分用于退赔投资人损失,被告人叶蔓仪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浙优公司于2013年5月成立,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叶小雅(2016年6月1日变更为傅音杰)。经营范围是服务、个人理财咨询(除法律、法规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和投资管理等;2014年5月23日新增金融信息咨询(除证券和期货)、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票据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自有资产管理等;2015年3月27日新增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和期货);2016年10月25日新增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项目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股东情况:实际出资叶小雅50万、徐某348万、上海智汇公司102万。2018年3月26日,公司更名为杭州浙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综上,浙优公司不具有向公众融资的业务资质。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司基本信息、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证明:
(1)浙江和存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4日并于同年9月3日更名为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程某2,股东程某1、夏某1,地址位于杭州市。该公司所属关联企业有杭州英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宏鑫石化有限公司等。
(2)浙江和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1日,法定代表人程某2,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上海智汇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4日,法定代表人夏某1,股东夏某11000万元、和存集团公司4000万元。
3.调取证据通知书、协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张卫东、傅音杰、叶小雅、阮世平、叶蔓仪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及浙优公司、建德国大阳光建材管理市场有限公司、浙江宏鑫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妙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瑜慧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德熠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贝祺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过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福锦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德熠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丽水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以及浙优公司使用连连支付、上海富友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支付和结算的情况。
4.审计报告,证明:
(1)浙优公司的管理和股权变更情况:
①2013年5月,浙优公司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叶小雅,股东为叶小雅(持股25%)、徐某3(代阮世平持股24%)和上海智汇公司(持股51%);
②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阮世平负责管理公司;
③2015年9月至12月,丁某负责管理公司;
④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底,叶小雅负责管理公司;
⑤2016年5月,傅音杰开始管理公司;
⑥2016年6月,深圳中富公司收购浙优公司50%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傅音杰,股东变更为深圳中富公司和光大资产公司,各持股50%;
⑦2017年2月13日,深圳中富公司从光大资产公司收购其持有的50%股权,深圳中富公司持有浙优公司100%的股权。
(2)浙优公司的经营模式:
①张卫东负责业务、资金,将项目做好标后交风控部门审核;
②风控部门审核后向负责人汇报,同意后即可上标;
③理财平台(担保方是张卫东实际控制的和存集团公司)发布标的,投资人在平台购买“优资汇”(收购不良资产)、“贸利通”(贸易型企业信用贷)、“车分享”(车贷业务)、“惠消费”(消费贷业务)等理财产品;
④标的满额后,财务人员将所吸收的资金转账给相应借款人(2017年7月前,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转账至借款人的账户;海口联合银行的存管账户开通后,由存管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至借款人的账户);
⑤到期后,借款人还款,浙优公司从中收取手续费。
(3)浙优公司向投资人吸收存款的情况:
浙优公司自2013年5月成立至2018年4月9日案发,向168115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58.372846亿元,其中遭受损失的投资人为19382人,未归还的本金14.354757亿元。存管银行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尾号6422的账户中有余额的用户为22519人,排除获利的投资人,应向17545名投资人退款共计14444019.76元。
(4)各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
①张卫东自浙优公司成立至2018年4月9日共向168115名投资人吸收存款58.372846亿元;
②阮世平自浙优公司成立至2015年8月31日共向34721名投资人吸收存款6.056984亿元;
③叶小雅自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共向103140名投资人吸收存款14.91111亿元;
④傅音杰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共向86817名投资人吸收存款41.274107亿元;
⑤叶蔓仪自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共向168107名投资人吸收存款56.185217亿元。
(5)所吸收的资金,除偿还投资人本息和支付日常运营费用外,其余被转至上海智汇公司等和存集团公司所属的关联公司和个人,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不良资产收购等并将所收购的资产包装后抵押给银行或个人获得资金,继而进行循环投资。
(6)和存集团公司所控制的资产共计20项:宁某之窗现代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宁海县现代家居广场1、2、3幢和地下车位686个;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桐乡市濮院工贸大道998号濮院国际童装城;建德国大阳光家居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建德市更楼街道星辰路国大阳光家居博览城1幢;杭州优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128、1132、1136、1142、1146、1148号和龙源·御景园39、50、53、58号;嘉善和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嘉善县魏塘街道外环东路房产11套;浙江宏鑫石化有限公司名下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3套房产;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印象·盱眙”城市综合体项目;杭州吉丽斯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爵士风情花园爵士街西119、219号;杭州迪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杭州市拱墅区锦绣家园1-1-501、杭州市西湖区金海公寓1-1-601;上海智汇公司名下建德市寿昌镇桥东路艾溪花园14套房产;杭州英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聚龙大厦13套、灵栖路4套和洋溪街道新安江路丽锦大厦3幢;上海蕉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158号1601-1609室;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街中段东侧综合楼1单元10106室等资产;诸暨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诸暨市陶朱街道233号等资产;新疆奥士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循环农业项目;内蒙古苏尼特右旗宝恒风力发电项目;程某1名下杭州市西湖区香墅8幢1号102室、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301室;夏某1名下杭州市西湖区留庄高级公寓6幢2单元101室。
(7)各被告人从浙优公司获得的薪酬:
①被告人傅音杰自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获得薪酬共计122.467644万元;
②被告人叶小雅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得薪酬共计63.108万元;
③被告人阮世平自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取获得共计32.524864万元;
④被告人叶蔓仪自2013年7月至2018年2月获得薪酬共计106.773507万元。
5.报案笔录,证明:相关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包括投资人通过网络等渠道了解到浙优公司理财平台并在平台上注册账户、绑定银行卡、购买理财产品及投资金额、损失金额等情况。
6.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书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材料,证明宁某之窗现代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宁海县现代家居广场,诸暨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陶朱街道233号34处房产,杭州市西湖区金海公寓1-1-601室,上海智汇公司名下艾溪花园1-13号,嘉善和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嘉善县魏塘街道外环东路17号、45号、45号201室和301室、51、53、55、57、59号,建德市更楼街道星辰路1号国大阳光家居博览城,杭州市西湖区留庄高级公寓6幢2单元101室,杭州市拱墅区锦绣家园1-1-501室等房产设定抵押的情况。
7.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证明:2015年7月,和存集团公司以65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丽水市城东盛业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城东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投资建设的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的紫金大厦,并将该房产和土地证过户到丽水市皇爵四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后和存集团公司在支付4940万元后无力支付剩余收购款,2018年5月9日经协商,和存集团公司放弃收购,同时因和存集团公司欠夏某2借款共计1.3亿元,丽水市城东盛业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城东村村民委员会将本应退给和存集团公司的4650万元收购款转而退给夏某2。
另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明:丽水皇爵四顺酒店名下无不动产,丽水市莲都区东北角的不动产属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城东村村民委员会。
8.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由新疆奥士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法人是吴某,投资总额11250万元。
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3月开始担任浙优公司的会计。公司的实际管理人起初是阮世平,后由叶小雅接替,2016年上半年又变更为傅音杰。其所在的财务部负责核算发放工资、报销费用、客户回款、核对出入账情况、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公司后台数据、制作报表、报税、购买发票等。客户到其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在平台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充值,第三方支付平台于次日将资金转至公司在海口银行设立的存管账户;回款时,借款人将本息转到公司在兴业银行的账户并统一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账户,再由公司通过分账将资金转至客户账户,客户可进行提现。公司的收入来自向借款人收取借款额1‰-2‰的服务费,每年支出的员工工资、推广费等约3000余万元。
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5月开始担任浙优公司的数据管理员,负责管理客户信息、标的信息、资金明细和还款计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是叶小雅,后于2016年变更为傅音杰。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即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理财产品供投资人购买从而进行融资,并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和利息。
1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其至和存集团公司参与组建工作并管理已在运营的几家所属公司。同年9月,和存集团公司成立,张卫东是实际控制人,其任总裁(助理是倪某和张某),程某1是法定代表人,夏某1是执行董事,程某1和夏某1的所有股权均系代张卫东所持。和存集团公司本身不经营业务,而是以控股子公司并将通过银行抵押、民间借贷和浙优公司“城城理财”平台融资等途径获得的资金收购建德皇爵君庭酒店和皇爵精品商务酒店、建德的国大阳光建材市场、宁某之窗建材市场、桐乡濮院国际时装城、江苏盱眙电子商务园区、嘉善汉庭酒店等不良资产项目,再抵押给银行或个人进行融资(相关资产的评估会掺杂水分,目的是为获得更多贷款)以便循环进行收购。浙优公司虽然由深圳中富公司控股,但实际控制人仍是张卫东。2018年3月底,张卫东与傅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由深圳中富公司以45亿元的价格收购和存集团公司70%的股权,但傅某一直未落实资金。
12.证人倪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0月8日入职和存集团公司任总裁助理,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和所属子公司的资产。在和存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卫东负责资金的引入和重大资产买卖处置,法定代表人程某3负责建德皇爵君庭酒店和皇爵精品酒店,总裁罗某负责日常工作,执行董事夏某1负责对接银行和外围资金调度。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城城理财”平台、向银行抵押资产进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主要用于收购不良资产,然后再向银行抵押进行融资,不断循环。其与傅音杰对接工作,具体在平台标的均满额而需要新项目时,由傅音杰告诉其资金金额,其以和存集团公司所属关联的81家子公司中一家的名义将傅音杰事先交给其的空白借款合同、服务协议文本填好交给傅音杰,傅音杰再根据文本制作成空的标的发布至平台供投资人购买,上述操作均由张卫东指示。
另倪某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据、银行转账明细、借款担保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担保函、融资明细汇总表,证明了和存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关联公司和人员名下的相关资产情况。
13.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和存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及所属关联公司均由张卫东实际控制,其只是帮张卫东代持股份并在相关借贷合同上签章。其不管理和存集团公司的业务,也不参与浙优公司的日常经营。其名下的银行卡均由和存集团公司使用。
另程某1提供的代持股协议,证明:程某1为张卫东代持和存集团公司80%的股权,该股权的权力和义务仍由张卫东享有和承受。
14.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明:和存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张卫东,其和程某1都是帮张卫东代持股份并代为办理相关借贷手续,并不参与集团决策,其名下的银行卡也由和存集团公司控制。
15.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张卫东的妻子。2016年上半年,经其介绍,徐某1为股东之一的丽水市丰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另两个股东是刘某和吴某)与张卫东经营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浙优公司合作进行车贷业务,具体由丰驰公司将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客户材料交给浙优公司,浙优公司对车辆进行估价后将资金转账到刘某的个人账户并放款给客户。
16.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丽水丰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2015年5月开始,其公司和浙优公司合作进行车贷业务,具体由客户到其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其公司对车辆进行评估后与浙优公司对接,浙优公司再次评估后在“城城理财”平台上发布车贷标的进行融资,所融资金通过其公司放款给客户。
1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该公司由上海渚鑫实业有限公司(张卫东以1800万元收购沈某的股份后占股50%,其表弟廖某另占股50%)占股52%、上海德熠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占股48%(由廖某代其和王某2各持50%股份)。
18.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浙江广联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本由上海渚鑫实业有限公司占股52%(其和沈某分别占股50%)、浙江溢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占股48%。2015年下半年,经其堂姐黄某与和存集团公司的张卫东商定,张卫东以18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沈某在上海渚鑫公司的股份并实现控股,浙江广联公司的股权变更为上海渚鑫实业有限公司占股52%、上海德熠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占股48%(事实上是张卫东找人代持50%股份,黄某和王某2的50%股份由其代持)并由张卫东融资来发展浙江广联公司名下的桐乡濮院国际时装城。
19.证人夏某2的证言,证明:因张卫东向其借款未还,其于2017年8月向张卫东催讨时,张卫东出具了1.3亿元的欠条并表示若最终无法支付就将他在丽水的资产抵给其。2018年4月张卫东案发后,其便将包括张卫东以丽水皇爵四顺酒店名义收购的紫金大厦等在内的资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用以抵偿张卫东所欠款项,现在其与张卫东的债务已清。
20.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其所在的丽水市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卫东商定由后者出资6500万元收购紫金某2东商贸大厦用于经营丽水皇爵四顺酒店,但因张卫东支付了4000余万元后暂停投资,该酒店并未开张,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后张卫东将项目转给了他的债主夏某2。
21.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至今,张卫东以和存集团公司或个人名义向夏某2借款共计1.3亿元用于银行转贷和资金过桥,张卫东陆续归还了1000万元。2017年8月张卫东失联后,夏某2与和存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1按之前与张卫东的约定,将张卫东抵押给他的和存集团公司位于丽水的资产(如丽水莲都区办公楼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其中位于寿尔福路445号的飞鹤大厦被其于2018年4月以1970万元的价格从夏某2处购买。
22.证人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和存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卫东找到建德国大阳光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2饶商量收购宁某之窗公司,其受郑某2饶委托全程负责收购的法律服务工作。同年6月,和存集团公司以收购股权的方式实现了对宁某之窗公司100%的控股,实际支付了5200万元并承包了宁某之窗公司2.9亿元的外债。收购后,宁某之窗公司由和存集团公司占股51%、宁波众立投资有限公司占股49%,而宁波众立投资有限公司也是和存集团公司与建德国大阳光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交叉控股的。至今,和存集团公司通过其和其所属关联公司转账至宁某之窗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外债的资金约1亿元,但因和存集团公司将宁某之窗公司名下的资产进行抵押,故宁某之窗公司的外债不仅未减少,反而增加到4.9亿元。
2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至2018年5月28日,和存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关联公司在盛京银行上海长宁安龙支行有6家公司所涉及的7笔抵押贷款(共计14.6624亿元)尚未还清,其中3笔贷款共计29625万元的保证金,其行已没收,另上海和存国际贸易公司以江苏盱眙佰亿财富广场资产抵押贷款和上海智汇公司以建德新安江的资产抵押贷款,其行分别垫付93741366.85元和4800万元。上述贷款都是张卫东先与银行商定,后带着夏某1、程某1等人来办理手续。
24.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上海宝山富民村镇银行的信贷员。2016年7月7日,上海智汇公司的财务经理王立军向其办理了以建德市寿昌镇艾溪花园4套别墅抵押贷款1000万元,2017年6月28日续办。2016年8月8日,王立军又以上海竑存实业公司的名义由上海蕉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名下位于上海逸仙路的办公资产抵押贷款1000万元,2017年8月28日续办。该两笔贷款的本金2000万元及2018年4月20日后的利息尚未还清。
25.证人许某的证言(5P46-48),证明:其系浙江卫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1月2日,和存集团公司的执行董事夏某1向其借款880万元并由和存集团公司予以担保。2018年4月22日,上海蕉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述88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其起诉,双方达成调解,夏某1归还其借款本息、律师费共计10113300元,和存集团公司对其中850万元的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上海蕉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嘉善和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880万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26.证人史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至10月,其公司与张卫东实际控制的上海智汇公司签订协议,后者以1.65亿元的价格收购前者全部的股权,后者先行支付2000万元并将酒店的项目抵押给银行后支付6500万元,出售公寓后再支付尾款9000万元,并由和存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同年7月22日,上海智汇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后张卫东将佰亿财富广场1.2万㎡的商铺抵押给盛京银行贷款1亿元,后上海智汇公司陆续转回1300万元用于佰亿财富广场项目开发。其余资金,上海智汇公司一直未予履行到位。
2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新疆奥士特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股东为和存集团公司、其、朱某。就公司名下新疆建设兵团十三师红星一场大型生物天然气试点项目,和存集团公司实际投资1000余万元用于收购土地、铺设管网、项目建设的运营等。
2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江苏无锡亿鑫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其认识了浙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音杰,后双方开始合作,由其公司收购二手车并过户到公司员工名下,再将员工的身份和车辆信息发给“城城理财”平台的风控人员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将车辆的标的发至平台对外募集资金,其公司也就此获得资金从而循环进行车辆抵押质押业务。
29.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在阿里云服务器上提取到涉案的数据库备份文件二个,并从中提取到涉案的资金流水账单。
30.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搜查视频,证明:2018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对位于西湖区文一西路98号数娱大厦1018室的浙优公司进行搜查并对总裁室保险柜内的浙优公司公章、傅音杰和夏某1个人章、手机2部、电脑主机9台、中国黄金金条11根、中国人民银行纪念硬币2枚、周某千足金挂件1条、首饰1套、纸质材料若干等物予以扣押。
31.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况。
32.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以及各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
3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卫东、傅音杰、叶小雅、阮世平、叶蔓仪的身份信息。
34.同案人傅音涛的供述,证明:深圳中富公司是其父傅某成立并占股70%实际控制的,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占股30%,但该公司是个空壳公司,其平时是按傅某的要求在相关合同上签章并盖公章,后其于2017年10月将公章交给了傅某。2016年,深圳中富公司收购浙优公司是傅某决定和操作的,其仅仅按照傅某的要求在收购合同上签了字。浙优公司经营P2P理财业务,其兄傅音杰是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是张卫东。
35.同案人孙嵘的供述,证明:其于2015年6月到浙优公司任产品部经理,当时公司的负责人是叶小雅,业务方面由丁某管理,后负责人变更为傅音杰。浙优公司经营P2P理财业务,即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发布“优资汇”“贸利通”“车分享”“惠消费”等理财产品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并从中收取利息和手续费。其所在的产品部负责搭建、优化和维护平台并处理用户反馈意见及与存管银行对接。2017年7月28日,公司在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开设存管专户,账户中有两个分别对应借款人和投资人的虚拟账户,投资人在平台上购买理财产品即将资金从绑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充值到存管账户中投资人的虚拟账户中,存管账户系统会自动审核是否已满足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若满足则将投资人的资金转入借款人的虚拟账户,借款人可从平台自行提现;还款时,资金反向流回;无存管银行时,投资人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至公司开设的账户中,公司再将资金转至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投资人在平台上先投资,等标的募集成功后再签订合同。
36.同案人豆锦淳的供述,证明:2016年5月,其到浙优公司任市场运营部总监,具体负责平台的营销推广、活动策划和客服事务,每月的推广费约五六十万。浙优公司经营网络借贷平台,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中介服务,具体由业务部对借款人所需融资项目(大多来自和存集团公司所属关联公司,和存集团公司也系项目的担保人)进行审核,通过后发布到“城城理财”平台供投资人购买,所吸收的资金转入公司开设的存管账户中,满额后,借款人便可提现;到期后,借款人再将本息转至存管账户,由公司支付给投资人。
37.同案人黄祥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其至浙优公司任首席风控官。其公司经营P2P理财业务,推出过多种理财产品供投资人购买,理财产品满额后,资金便会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公司通过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来盈利。公司设有总经办、风控部、技术部、财务部、行政部、客服部、运营部和产品部。2016年5月前后,深圳中富公司入股浙优公司并由傅音杰担任总裁,叶小雅离开公司。其所在的风控部负责项目的风险控制并发布理财产品(部分来自和存集团公司)。“优资汇”“贸利通”由傅音杰等人将合同交给风控部审核后进行发布,有81家企业以上述理财产品通过浙优公司借款。“车分享”“惠消费”两个面向个人借款的项目的风险控制流程以及“车分享”的贷前审查、贷中管理、贷后巡查和“惠消费”的贷前审查由其负责。
38.同案人徐帆的供述,证明:2016年5月,其到浙优公司任技术部总监。公司设有总经办、行政部、财务部、技术部、市场运营部、风控部、产品部等部门,其所在的技术部负责日常技术工作管理、产品需求对接、协调处理紧急技术问题、搭建平台框架及内部功能。公司经营P2P理财平台,发布“优资汇”“贸利通”“车某”“惠消费”四种理财产品。平台的网站支付链接由连连支付等若干支付平台提供。
39.被告人张卫东的供述,证明:2013年5月,阮世平就他和叶小雅计划成立的P2P理财公司邀请其投资,其考虑到自己在做的项目需要融资便以上海智汇公司的名义向浙优公司陆续投资200余万元并注册成立了几十家公司(包括2014年上半年成立的和存集团公司),大部分无真实的投资项目。
浙优公司通过“一城贷”平台、“城城理财”平台发布对应标的的理财产品(基本都是其名下公司的项目,均可通过审核上标)向公众吸收资金,所吸资金转入标的所属公司的账户(2014年上半年开始转到其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和存集团公司的所属公司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大部分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和维持公司运营,小部分用于酒店、房产的投资和贸易经营),叶蔓仪负责催款并提前一个月将下个月需支付的本息、还款时间、还款单位告诉其,其在借款到期后以在平台发布新的标的、民间借贷、银行抵押贷款等途径筹集资金将本息通过浙优公司还给投资人。
2015年9月,阮世平离开浙优公司,叶小雅同意接手管理公司直到他人接手公司。
2014年年底,其结识傅某;2015年年初,傅某向其表示他正在进行的国际金融项目缺少资金,在完成该项目后愿意出资45亿收购和存集团公司70%的股份并解决浙优公司的资金缺口问题。其认可傅某的能力,便从2015年开始通过上海智汇公司的账户陆续提供给傅某约2亿元资金,但傅某直到2016年6月才以深圳中富公司的名义收购浙优公司50%的股份(后全部收购),同时安排他儿子傅音杰于2016年4月底到浙优公司了解操作模式、资金缺口等情况并于同年6月正式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公司。因傅某想把公司做大,故该阶段公司吸收的资金远多于之前,但傅某承诺的45亿元资金却一直未到位,加之其每笔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比浙优公司支付给投资人的年息高出6%以及项目收益周期远高于借款周期的缘故,其只能通过增加标的的数量和金额并用后面吸收到的资金偿还之前到期的本金和利息来维持经营,从而导致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失去兑付能力。夏某1和程某1帮其代持股份并办理集团的相关业务。夏某1未去过浙优公司,也不清楚该公司有无评审委员会。和存集团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平台、银行贷款等途径。
40.被告人阮世平的供述,证明:2013年5月23日,其与叶小雅、张卫东经商议决定由其出资28万占股24%(由其亲戚徐某3代持),叶小雅出资32万占股25%,张卫东实际控制的上海智汇公司出资200余万占股51%合作成立浙优公司。经其做好手续办理、资金筹集、购买“一城贷”平台等前期筹备工作后,公司于2013年7月1日正式营业。公司由叶小雅任法定代表人,其任副总经理,设有客服部、运营部、行政部、财务部、技术部、资产部和评审委员会。
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其具体管理浙优公司;2014年2月,其将公司的管理权交给叶小雅,自己转向技术开发和平台维护工作,叶小雅参与公司管理后一直与张卫东对接业务;2013年8月,张卫东在公司开始拥有绝对话语权;后因与张卫东、叶小雅产生了矛盾,其便于2015年5月正式离开公司,工资一直发到2015年6、7月。
浙优公司以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为对价允许项目公司通过理财平台发布固定利率的项目标的,投资人通过平台购买“优资汇”“贸利通”“车分享”等理财产品,满额后浙优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账至项目公司,到期后项目公司将资金转回浙优公司,浙优公司再通过专设的银行账户兑付给投资人。起初,平台的资金量和项目都不多,主要借给夏某1、程某1用于购买杭州留庄、香墅、金海公寓的房产并将所购买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资金来偿还投资人的本息;后来的项目由张卫东介绍,直到2014年4月张卫东成立和存集团公司后,项目均由和存集团公司包装、推送并予以担保,张卫东的实际目的是通过浙优公司的平台为他收购不良资产进行融资。
41.被告人叶小雅的供述,证明:2012年10、11月,阮世平邀请其一起投资经营P2P理财公司。经商定,其出资38万元占股25%并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后经阮世平筹办,浙优公司于2013年5月注册成立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营业,阮世平是实际负责人,公司设有财务部、行政部、技术部、运营部、客服部,后又增设了风控部。
浙优公司通过向投资人发布理财产品来吸收资金,而理财产品对应的标的绝大部分由张卫东提供,且张卫东提供的项目均可通过风控部审核直接上标,所吸资金也都转入张卫东所控制的项目标的公司供其投资;到期后,项目公司将资金转入浙优公司的账户用以兑付投资人的本息,浙优公司向借款公司收取手续费,平台的担保方是张卫东实际控制的和存集团公司。
2014年7、8月,叶蔓仪告诉其平台所吸资金都到了张卫东的公司,其就明白张卫东已实际控制浙优公司。2014年11月,为规避国家不允许自融的政策,其将浙优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其占股80%的杭州优聚贸易有限公司,张卫东支付给其5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2015年年初,其退出了杭州优聚公司的所有股权,但未获得股权转让费。
2015年9月,阮世平离开公司,公司管理交给丁某直到其于同年12月亲自管理公司(包括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调动、员工工资发放、财物支出等),张卫东当时称他找到接手公司的人就会让其离开公司。
2016年4月28日,张卫东找到傅某接手浙优公司,傅某又安排傅音杰管理公司,其遂于2016年5月初正式离开公司(同年6月进行了工商变更),当时公司未兑付的金额在7-8亿。
42.被告人傅音杰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其父傅某因需融资渠道而以他实际控制的深圳中富公司的名义收购了浙优公司50%的股权(后于2017年2月13日收购了光大资产公司所持50%的股份)并安排其于2016年6月1日担任浙优公司的法人代表管理公司。
浙优公司经营P2P理财业务,借款方提供标的,浙优公司审核后由风控部的发标专员在线上通过“城城理财”平台发布理财产品供投资人购买,投资人所投资金通过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存管账户转至借款方(2017年7月前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转入借款方的银行账户)并汇入张卫东实际控制的上海智汇公司,到期后资金原路返回。风控部要对标的进行审核,但傅某交代其和存集团公司提供的标的只要形式齐备就可上标。
其接手浙优公司时,傅某表示其有足够资金覆盖未兑付的资金缺口,不审核“优资汇”“贸利通”的标的并无问题,但其于2017年5、6月发现“优资汇”“贸利通”项目的标的周期长且标的金额和待兑付金额都很大,后面只能通过同一项目反复在平台上多次上标以发布金额更大的标的来偿还之前未兑付的本息。后因傅某注资的承诺一直未兑现,“城城理财”平台未兑付总额已达十几亿元,面临崩盘的风险。浙优公司的年支出2000余万元主要是员工工资、平台推广费、房租、第三方支付平台费。
另被告人傅音杰提供的浙优公司员工表、企业名单,证明:在浙优公司,傅音杰任总裁,下设风控部、财务部、公共外联部、行政人事部、产品管理部、产品部、运营推广部、客服部。向浙优公司借款的企业有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和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德国大阳光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四海通讯数码城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迪麦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芬志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翠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兜兜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贝祺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瑜慧工贸有限公司、杭州恒誉经贸有限公司、杭州纪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谦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乾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巴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孚夫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速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汀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杭州建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首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道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丁鼎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宁某之窗现代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杭州谦硕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噶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翰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绿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犇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佰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品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合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善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吉利斯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道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驰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博靖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得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熹展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春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佳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捷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宏鑫石化有限公司、建德皇爵君庭大酒店有限公司、嘉善和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和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啦美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杭州贵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越丽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蕉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智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福锦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竑存实业有限公司、泰州源安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协邦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可莱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丽水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泓江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安莱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过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悠思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景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泰州市润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协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宝丽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安伦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夏某3实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固力华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泰州丰旺保洁有限公司、无锡科尔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锡特莱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锡贝吉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涡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万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众立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德熠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渚鑫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恒誉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妙哉实业有限公司等。
43.被告人叶蔓仪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16日,其经叶小雅安排至浙优公司(叶小雅是法人代表,阮世平是实际负责人)担任财务总监,负责用款汇报、向借款人催收、工资发放和经费报销。公司经营P2P理财业务,设有总经办、风控部、技术部、运营部、财务部、行政部、客服部、产品部。2015年下半年,阮世平离开公司,叶小雅安排丁某负责公司经营,在丁某离开公司后叶小雅便亲自管理公司直到2016年5月傅音杰成为法定代表人。
浙优公司先后通过“一城贷”和“城城理财”平台发布“优资汇”“贸利通”“车某”“惠消费”等理财产品,投资人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至浙优公司账户,2017年7月28日傅音杰设立了存管账户后则转至存管账户,公司再将资金转至对应标的的几十家借款方的账户。借款到期前,其会向借款方催款。公司以向借款方每月收取借款金额0.1%-0.2%的中介费盈利。叶小雅任法定代表人时未兑付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案发时已达十几亿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张卫东的辩护人所提张卫东并非浙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享受该公司的盈利分红;张卫东在2017年1月后已不是和存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不应承担该时间点后和存集团公司的责任;起诉书认定的投资人损失有误,未扣除浙优公司的银行存款、张卫东自己在平台的投资款1300万元以及与和存集团公司无关的“车分享”“惠消费”未兑付缺口和浙优公司净流出至其他单位的资金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傅音杰的辩护人所提指控傅音杰的犯罪金额,除张卫东所实际控制公司非法吸收的存款外,应当扣除并非借助“合法外衣”归集、沉淀的资金等辩护意见。经查:
1.在案证据证实浙优公司在不具有向公众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故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所吸收的所有资金均系非法,故不存在所谓“并非借助‘合法外衣’所归集、沉淀的资金”。被告人傅音杰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人叶小雅、阮世平及同案人傅音涛的供述、证人罗某的证言与被告人张卫东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2013年5月,张卫东因其实际控制的和存集团公司及所属关联公司的项目需要融资,与阮世平、叶小雅共同出资成立浙优公司,该公司平台大部分的项目均系张卫东介绍和提供,且只要是张卫东介绍和提供的项目均可上标,平台所吸收的资金大部分都转至张卫东实际控制的公司供其支配使用。自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8日案发,上述情况并未因浙优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股东、平台理财产品种类发生变化而变化。被告人张卫东在不同时间段与被告人阮世平、叶小雅、傅音杰、叶蔓仪均系共同犯罪关系。此外,傅某收购浙优公司及和存集团公司也是与张卫东协商进行的,但因傅某对和存集团公司的收购未实际完成,故被告人张卫东始终是和存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综合浙优公司的成立、股权变动、平台运行和资金去向情况,可认定被告人张卫东同时也系浙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参与该公司具体经营和有无从该公司获得分红并不影响该事实的认定),其属于“自吸自融”,应当对浙优公司非法吸收的所有资金以及尚未归还的所有本金负责。起诉书表述的14亿余元系“尚未归还的本金”而非投资人损失的金额,该表述并无错误之处,本院予以确认。而投资人损失的金额确需扣除浙优公司与和存集团公司所属关联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存管银行账户的存款已扣除),故被告人张卫东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除“投资人损失应当扣除浙优公司银行存款”的意见以外,均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张卫东的辩护人所提张卫东提供的可处置资产价值大于债务金额,能够覆盖投资人损失和被告人叶小雅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债务的可清偿情况较为乐观,社会危害性较轻以及被告人叶蔓仪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的债务存在清偿一定比例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投资人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浙优公司所吸收的资金,除支付投资人本息和日常运营费用以外,被转至和存集团公司所属关联公司和个人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收购不良资产等并将所收购的资产包装后抵押给银行或个人获得资金,继而进行循环投资。而目前除浙优公司与和存集团公司所属关联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的5600余万元现金以及被告人、同案人所退赔的款项共计3847351.27元以外,在案所查扣的动产、不动产及被告人承诺交法院依法处置的不动产或系轮候查封或有其他优先债权且暂未进行评估和拍卖变现,故本案投资人债务能够清偿的具体比例及清偿情况目前尚无法确定。被告人张卫东的辩护人所提在案资产可覆盖投资人损失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巨大,受害投资人数量众多且遍布全国各地,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巨大,故对被告人叶小雅辩护人认为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叶小雅的辩护人所提叶小雅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傅音杰所提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并非如指控的那么突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傅音杰系从犯,其主观上对张卫东“自融非吸”模式属于放任而非蓄意心态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叶小雅系与张卫东、阮世平合作投资成立浙优公司的股东之一,其自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担任浙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于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接替阮世平实际管理公司。综合考虑被告人叶小雅在浙优公司的任职时间及在浙优公司成立和经营过程中所起作用,本院认为不应认定其为从犯。而被告人傅音杰虽然系由其父傅某安排至浙优公司工作,但傅音杰并非只是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其作为金融方面的专业人员自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间实际管理浙优公司。同时被告人傅音杰在明知被告人张卫东系平台项目标的的主要提供、介绍者和平台所吸资金的实际支配使用者的情况下,仍继续沿用该运营模式,故其对于张卫东“自融非吸”模式系直接故意心态。综合考虑被告人傅音杰在浙优公司的任职时间及在浙优公司经营过程中所起作用,本院同样认为不应认定其为从犯。上述被告人所提辩解及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阮世平所提公诉机关认定其在浙优公司担任负责人的时间段有误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卫东、叶小雅的供述证实阮世平离开浙优公司的时间是2015年9月;被告人叶蔓仪的供述证实阮世平离开浙优公司的时间是2015年下半年,之前一直是浙优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工资单证实阮世平领取工资一直持续到2015年9月,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被告人阮世平所提“其于2015年4月离开浙优公司,但工资发到了2015年6、7月”的辩解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阮世平应当对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间浙优公司非法吸收的存款承担责任。
针对被告人叶小雅的辩护人所提叶小雅在浙优公司任职时平台的项目均已兑付,该平台最终不能兑付并非叶小雅的责任以及被告人阮世平的辩护人所提阮世平退出浙优公司的时间较早,且其在担任公司负责人期间,平台所发布的借款项目均已结清,未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审计报告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在被告人阮世平、叶小雅离职时,浙优公司未兑付的金额已高达几亿元,而为填补上述资金缺口,浙优公司通过增加标的金额和数量等方法以之后吸收的资金来偿还之前承诺兑付的本息,最终导致浙优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因此,被告人阮世平和叶小雅仍应对其在浙优公司任职时公司向公众所非法吸收的存款以及所造成的投资人损失承担责任。上述被告人所提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傅音杰的辩护人所提傅音杰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阮世平的辩护人所提阮世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询问笔录证实傅音杰于2018年3月21日至公安机关交代了浙优公司成立、股权变更、人员架构、经营模式、亏损以及和存集团公司的相关情况;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8日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后,傅音杰于同年4月9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再次供述了浙优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情况。虽然被告人傅音杰在庭审过程中对其在本案中的作用进行了一定辩解,但其最终仍表示已认识到自己违反了法律并愿意认罪认罚。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傅音杰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而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阮世平系被动归案,并非自动投案,故其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东、傅音杰、叶小雅、阮世平、叶蔓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傅音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蔓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小雅、阮世平、叶蔓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退赔投资人部分损失,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况,对被告人张卫东不宜适用缓刑,故对其辩护人所提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阮世平、叶蔓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法对其二人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卫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傅音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叶小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阮世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叶蔓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清)。
六、将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浙优公司犯罪所使用的公章、手机2部、电脑主机9台均予以没收;将浙优公司名下尾号6422的海口联合农村银行账户中17545名投资人的余额14444019.76元分别予以退还;将浙优公司名下尾号6422、0550、6410、9939的海口联合农村银行、尾号9337的农业银行、尾号2792的兴业银行与和存集团公司所属关联的杭州吉利斯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尾号9675、杭州迪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尾号9451、浙江宏鑫石化有限公司名下尾号9469的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剩余款项共计4100余万元以及被告人傅音杰、叶小雅、阮世平、叶蔓仪和同案人徐帆、孙嵘、傅音涛、豆锦淳退至本院的款项共计3847351.27元按比例发还相应投资人;将公安机关从浙优公司扣押的中国黄金金条11根、中国人民银行纪念硬币2枚、周大福千足金挂件1条、首饰1套依法予以处置,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相应投资人;将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关联公司和个人名下的资产(详见附件)依法予以处置,在扣除抵押权等优先债权部分的金额后按比例发还相应投资人;将被告人傅音杰与其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的房产、被告人叶小雅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房产、被告人阮世平与其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车库及其名下的浙A×××××号机动车依法予以处置,在扣除优先债权部分后按比例发还相应投资人;以上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卫东、傅音杰、叶小雅、阮世平、叶蔓仪继续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颖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林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欣鑫

附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关联公司和个人名下的资产:
1.嘉善和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县魏塘街道外环东路17号、45号、45号201室和301室、51、53、55、57、59号;
2.杭州迪麦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锦绣家园1-1-501;
3.杭州迪麦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金海公寓1-1-601;
4.夏某1:杭州市西湖区留庄高级公寓6幢2单元101室;
5.程某1:杭州市西湖区香墅8幢1号102室;
6.程某1: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晶晖商务大厦301室;
7.上海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德市寿昌镇桥东路艾溪花园1幢及1-13号;
8.杭州吉丽斯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爵士风情花园爵士街西119、219号;
9.浙江宏鑫石化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590-7、8、9号;
10.杭州优聚贸易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128、1132、1136、1142、1146、1148号和龙源·御景园39、50、53、58号;
11.盱眙县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象·盱眙”城市综合体项目;
12.杭州英飞贸易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的聚龙大厦1单元601、602、603、901、903、1001、1101、1103、1201室和2单元601、602、1001、1101室,新安江街道灵栖路11、15、17号,溪头路184号及洋溪街道新安江路丽锦大厦3幢;
13.上海蕉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158号1601-1609室及地下一层93-97号车位;
14.建德国大阳光家居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市更楼街道星辰路1号国大阳光家居博览城;
15.内蒙古苏尼特右旗宝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苏尼特右旗宝恒风力发电项目;
16.诸暨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暨市陶朱街道233号34套房产;
17.宁海家之窗现代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宁海县现代家居广场1-3幢和地下车位686个;
18.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工贸大道998号濮院国际童装城;
19.新疆奥士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和存集团有限公司所占的51%股份和两块工业用地;
20.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街中段东侧皇城丽都综合楼1单元10106、10110、10204、10205室和嘉华商城1幢10202室以及商住小区北区商业城1号综合楼1幢1单元10301、10302、20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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