浣熊理财 2019.12.20……浣熊理财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火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吴火箭明知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胡某指使下,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供银行卡给胡某用于接收非法吸收的资金等,被告人吴火箭每月从胡某处领取3000至5000元不等工资,共计非法获利约30000元

吴火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12刑初138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火箭,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杭州潮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三部刑诉[2019]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火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俏蓉、被告人吴火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胡某(已判决)在实际经营宁波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4月更名为杭州潮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过程中,建立了“浣熊理财”线上P2P平台(网址为××),通过网络推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投资。“浣熊理财”平台共向孙某2等1645名投资人吸收资金35072320元。至案发时,尚有433名投资人共计13830733.36元资金未兑付。被告人吴火箭明知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胡某指使下,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供银行卡给胡某用于接收非法吸收的资金等,被告人吴火箭每月从胡某处领取3000至5000元不等工资,共计非法获利约30000元。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吴火箭在浙江省宁海县附近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火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向社会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徐某、于某、孙某1、高某、孙某2等人的陈述,同案已决犯胡某、方某的供述,证人朱某、凌某、戴某、琚某、邵某、平某、吴某、喻某、曹某、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浣熊理财”平台截屏信息,借款协议,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卡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公司章程,公司花名册,宁波泰富广场写字楼租赁合同,后台原始数据,宁波文瑞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火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火箭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火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火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火箭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火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吴火箭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晓
人民陪审员  周雪良
人民陪审员  郭文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吴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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