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陈曙、陈荣选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刑初24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健,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大专文化,杭州金储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1998年11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房星光,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海震,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曙,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杭州金储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2019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佳晶,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荣选,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高中文化,杭州金储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2019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亚亮,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丹,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大学文化,杭州金储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2018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思,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健、陈曙、陈荣选、朱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腾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杭州金某6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6公司)于2015年4月2日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为本区浦沿街道亚科中心A座34楼),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上线运营“金某6”P2P平台,先后由胡某6、俞某3、孔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周健任金某6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陆续(另案处理)的实际控制下,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公开宣传,发布“金租宝”、“金消宝”、“金供宝”等产品,以年化9.36%至14.76%不等吸引不特定投资人通过APP平台进行投资。所募集资金在归集于陆续控制的资金池账户后,再用于归还投资人本息、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及陆续个人使用。经审计,金某6公司从成立至2018年8月6日,共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36.22亿元,尚有8.94亿余元未兑付,涉及投资人16000余人。
被告人周健于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1.22亿余元。
被告人陈曙于2016年9月12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担任公司运营总监,负责发标、推广等工作,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35.31亿余元。
被告人陈荣选于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任公司风控总监,负责收集假标资料及上标等工作,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8.11亿余元。
被告人朱丹于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资金归集、转账,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7.17亿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健、陈曙、陈荣选、朱丹经公安机关电话知到案。被告人陈曙到案后,退出个人违法所得11.1万元;被告人陈荣选到案后,退出个人违法所得3.5万元;被告人朱丹到案后,退出个人违法所得4.5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侯某、杨某1、宣某1、陈某1等119人的陈述、证人陆续、胡某6、俞某3、魏某2、陈某13、郑某4、刘某18、吴某4、王某19、张某27、高某3、方某2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注册材料、服务协议、借款协议、会计记账凭证、银行流水、银行卡、U盾、手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版标书、宣传手册、员工花名册、平台后台数据、第三方支付后台数据、退赃凭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健、陈曙、陈荣选、朱丹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周健系主犯,被告人陈曙、陈荣选、朱丹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健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健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曙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曙系自首,是从犯,且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荣选辩称,其虽系风控总监,但其于2018年4月9日上班,上班后只是了解、熟悉有关备案方面的业务,具体是到2018年5月中下旬开始参与“金供宝”的业务,未参与其他业务。其辩护人还提出:1.对陈荣选担任金某6公司风控总监的时间应认定为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6日,而其入职的2018年4月9日是受聘见习期;2.陈荣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应认定为3900万元,而非指控的8.11亿元;3.被告人陈荣选系从犯,自愿认罪,并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4.5万元,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朱丹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丹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金某6公司于2015年4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杜某2;2016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某6,实际控制人为俞某3、胡某6,陈曙任监事;2017年10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28,实际控制人为孔某1;2018年3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健,实际控制人为陆续。
金某6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上线运营“金某6”P2P平台,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公开宣传,发布“金租宝”、“金消宝”、“金供宝”、“金票宝”、“金某7”、“金某8”等产品,以年化9.36%至14.76%不等的利率,吸引不特定投资人通过APP平台进行投资。所募集资金在归集于胡某6、俞某3、孔某1、陆续控制的资金池账户后,再用于归还投资人本息、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及个人使用。经审计,金某6公司从成立至2018年8月6日,共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36.22亿元,尚有8.94亿余元(不包含利息)未兑付,涉及投资人16769人。
被告人周健于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任金某6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1.21亿余元。
被告人陈曙于2016年9月12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担任金某6公司运营总监,负责发标、推广等工作,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35.31亿余元。
被告人陈荣选于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任金某6公司风控总监,负责收集假标资料及上标等工作,参与非法吸收收公众存款金额为8.11亿余元。
被告人朱丹于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担任金某6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资金归集、转账,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7.17亿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健、陈曙、陈荣选、朱丹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扣押被告人陈曙退出的个人违法所得11.1万元,被告人陈荣选退出的个人违法所得3.5万元,被告人朱丹退出的个人违法所得4.5万元;查封被告人周健名下位于江苏省鼓楼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1、郭某1、陈某2莉、陶某、陈某3、翁某1、范某、何某1、杨某2、梅某、张某1、胡某1、黄某1、马某1、常某1、莫某1、黄金英、高某1、蔡某1、林某1、郑某1、张某2、陈某2、莫某2、徐某1、刘某2、张某3、杨某3、袁某1、徐某2、那某、刘某3、段某、张某4、张某5、袁某2、谭某、陈某4、吴某1、朱某1、刘某4、袁某3、周某1、魏某1、吉某、顾某1、任某、曾某、黎某1、张某6、陈某5、陈某6、宋某1、王某1、王某2、王某3、孙某1、韩某1、库某、柴某、柏某、薛某、张某7、丁某、王某4、马某2、胡某2、李某1、徐某3、施某1、王某5、张某8、高某2、吕某1、张某9、黄某2、马某3、马某4、廖某、肖某1、杨某4、李某2、宋某2、王某6、毛某1、张某10、王某7、林某2、鲍某1、韩某2、徐某4、孙某2、柯某、申某、刘某5、秦某、周某2、杨某5、胡某3、杨某6、龚从珍、谢某1、梁某、肖某2、际小春、陈某7、刘某6、金某1、罗某1、邹某、金某2、朱某2、金某3、方某1、刘某7、曹某1、周某3、郑某2、陈某8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被害人顾某2、施某2、施某3、刘某8、周某4、孟某、胡某4、李某3、史某、张某1张某12、沈某1、张某13、轩杏花、王某4娟、张某1朱某3、黄某3、童某、王某8、孙某3、吴某2、苏某、黄某4、黄某5、孙某4、李某4、刘某9、沈某2、殷某、罗某2、韩某3、徐某5、周某5、肖某3、俞某1、王某9、施某4、胥某、赵某1、张某15、赵某2、张某1宣某2、刘某10、赵某3、倪某、赵某4、严某、马某5、攀根花、林某3、金某4、余某、包某、谢某2、李某5、雷某、黄某6、王某1赵某5、陈某9、陈某1毛某2、刘某1鲍某2、赵某6、杜某1、王某1徐某6、宁某、鲁某、朱某4、朱某5、周某6、张某17、许某1、程某1、白某、郑某3、姜某1、付某、张某18、程某2、李某6、缪某、张某19、王某1曲某、吕某2、刘某1李某7、曹某2、黎某2、潘某、汪某1、刘某13、曹某3、马某1、晏某、徐某7、刘某1汪某2、臧某、管某、李某8、成某1、成某2、邵某1、穆某、于某、周某7、周某8、夏某、李某9、徐某8、陈某11、徐某1、纪某、毕某、王某13、许某2、闵某、刘某15、徐某9、王某1费某、祁某、张某2蒋某、袁某4、毛某3、尹某、李某10、赵某7、沈某3、沈某4、衡某、张某21、张某2廖某、姚某、李某11、李某1刘某16、陈某12、王某15、刘某1俞某2、顾某3、肖某4、徐某10、姜某2、姜某3、沈某5、王某16、马某6、张某23、赵某8、姜某4、胡某5、易某、杨某1、王某17、陈某1、安某、茅某、邵某2、宫某、徐某11、张某24、冯某、武某、马某7、吴某3、汤某、孙某5、葛某、何某2、明某、张某25、王某1李某13、张某26、黄某7、徐某12、张某4、成某3、李某14、谭某、郭某2、沈某6等人的报案材料,证明各被害人投资涉案平台及各自的损失情况。
2.证人陆续的证言及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材料,证明2018年农历新年年初,俞某3告诉其有个叫“金某6”的平台可以供其融资,其即让周健去对接。周健看了后认为该平台目前虽有上亿元的亏损,但还有盘活的可能,表示他可以负责运营这个平台,并当法定代表人。周健在运营该平台期间,将平台融资所得款,先后共转给其2亿多元,是通过重庆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百基京元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居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财维量度商贸有限公司、珠海美灰信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隆某贸易有限公司、正定县彦龙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永续汇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钱某、李某15、黄某8、刘某20等个人账户转汇给其的。其将上述款项汇给俞某35300万元,用以收购酒店(收购未成功);借给其他人6000万元至7000万元,目前其已归还“金某6”平台4000万元。
3.证人胡某6的证言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实际控制权转让协议书,证明金某6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先后由杜某2和邵某3控制。后其介绍俞某3将“金某6”平台从邵某3处收购了过来。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平台由其负责运营,实际控制人是其及俞某3,股东变更为杭州水木泽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其找来给公司站台的,服务费用一年100万元。2017年6月,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退出,股东变更为上海沃耘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2月,其因另外一个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缓刑,所需的退赃款470万元是从“金某6”平台融资的钱支出的。因其被判刑,所以其与俞某3商量找人来收购“金某6”平台,后找到上海旌逸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孔某1,孔某1收购该平台的价格为8000万元(该8000万元用于归还此前俞某3从平台取走的钱),双方进行了交割。孔某1于2017年7月开始实际控制“金某6”平台,通过该平台发布“金供宝”(借款人为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来融资,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28(系孔某1叫来挂名的)。孔某1控制公司期间,还发布了“金某8”(借款人为诸暨伟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泉县汇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某7”(借款人为上海名格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18年2月,孔某1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机关抓了,蔡某2也下落不明,公司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俞某3为此找到陆续,陆续于2018年2月,接手了“金某6”平台,并安排周健管理整个公司。其与俞某3控制平台期间,通过在平台上发布假标的方式吸收资金,主要通过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亢端贸易有限公司等在“金某6”平台上发标,这些公司都是空壳公司,募集的资金再转入俞某3的相关账户,还款时,由原路径转回至金某6公司的对公账户,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给投资者提现。
4.证人俞某3的证言,证明孔某1被上海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胡某6等人希望找个买主收购“金某6”,其找了陆续。当时其跟陆续讲平台账上还有5个亿的资金(实际只有2亿资金),但孔某1从平台上拿了5、6个亿未还,让陆续用平台后面融资的钱去投资煤矿等生意,钱赚回来后把孔某1阶段平台的资金窟窿填掉,孔某1出狱后,退回平台的钱即归陆续所有。陆续接受了这个条件,且实际控制了“金某6”平台,并派了周健来管理金某6公司。陆续实际控制金某6公司期间,实际产生的亏损应该是2亿元左右。
5.证人孔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与胡某6认识,后其向胡某6借了8亿或9亿元左右的资金,收款账户是上海旌逸集团公司和上海万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现还欠3亿元。张某28是其老乡,在上海旌逸集团公司做搬运工,其也不认识蔡某2。胡某6处的借款主要用于投资。
6.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前,其系金某6公司的客服专员,同年11月后,其系发标组的负责人,发标组由运营部管理,工作向运营主管陈曙汇报。金某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先后是胡某6、张某28、周健。现公司的日常工作由周健负责管理,风控部负责人是陈荣选,陈荣选负责的风控部有个叫吴某4的经理,其主要跟吴某4对接的,负责借款人的资质审核和风控。财务部负责人是朱丹,主要负责公司资金的流转及公司日常报销、核发工资等。公司是做P2P业务的,主要有6个产品,分别是“金某8”、“金某7”、“金租宝”、“金消宝”、“金供宝”、“金票宝”,期限在7天至300天,年利率在9%至15%。具体流程是:风控部将借款项目经审核后提交发标组,发标组审核后将标发布到后台,再由客服组审核文字信息,如没问题就把标发到网页端和A端,投资者注册账号实名认证后,就可以购买有关产品。
7.证人吴某4、陈某13、翁某2、郑某4、刘某18、赵某9、常某2的证言,证明其均系金某6公司员工,周健系金某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整个公司。另证明金某6公司的人员架构及部门分工情况,以及公司P2P业务的产品种类、发标流程情况。其中吴某4的证言还证明其到金某6公司后担任产品经理职务,陈荣选来公司后,公司成立了风控部,其任风控部的风控经理。
8.证人张某28的证言,证明其系孔某1的亲戚,在上海旌逸集团公司上班,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应孔某1的要求担任金某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系挂名,从未参与过公司的实际经营。
9.证人程某3的证言,证明其系桐乡市豪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周健、俞某4三人间的债务经协商,其将桐乡市豪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赵家弄5号1幢、2幢房屋过户给周健。
10.证人金某5的证言及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其系诸暨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孔某1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孔某1以9050万元收购诸暨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某1已支付了4660万元。此期间,孔某1曾多次利用诸暨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走账共计1.44亿元,其中1.22亿元其帮孔某1转到了上海万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1.证人高某3的证言及账务说明,证明其系重庆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百基京元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居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居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财维量度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重庆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外,其余公司均是空壳公司。其与陆续于2017年认识,2018年3月,陆续告诉其有资金想从其处走账,走了第一笔2000万元金额的账后,陆续又让其用重庆百基京元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名义在南粤银行开户,并将银行U盾寄给周健。有关陆续借用其公司账户走账的详细情况其已列出书面说明,共转入4851.02万元,转出4452.04万元,余额398.98万元,系陆续对其企业的投资,其愿退出该款。
12.证人钱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周健的朋友。2018年4月或5月,周健给其95万元资金,让其去打点有关人员以办理抵押贷款,但最终未贷款。
13.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注册材料,证明金某6公司工商登记情况。金某6公司于2015年4月2日成立,股东为杭州水木泽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涌金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度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9月14日,股东变更为杭州水木泽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涌金控股有限公司、朱某6、杜某2,杜某2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2月19日,股东变更为杭州水木泽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某6、杜某2、王某21、吕某3;2016年5月11日,股东变更为杭州水木泽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某6、杜某2、胡某6、邵某3;2016年11月29日,股东变更为杭州水木泽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陈曙为监事,胡某6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7日,股东变更为杭州水木泽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沃耘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胡某6变更为张某28,同日,股东变更为中健国金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沃耘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3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健。
14.合作协议、电子支付凭证,证明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金某6公司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及金某6公司在2018年2月,多次汇款给诸暨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情况。
15.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协议等,证明桐乡市豪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该公司可将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赵家弄5号1幢、2幢的房屋过户至周健名下。
16.个人汽车消费贷合作协议,证明金某6公司与诸暨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金某6公司为在诸暨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的客户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咨询代办业务。
17.转账记录光盘,证明被告人朱丹向公安机关提供金某6公司在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平台的银行账户向诸暨伟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方转账的情况。
18.会计记账凭证,证明金某6公司2018年年度会计档案情况。
19.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上海宏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百基京元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账户2018年4月至今的银行流水情况。
20.光盘,证明金某6公司面向投资者策划的活动方案,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广告及员工花名册情况。其中花名册显示陈曙为运营总监,入职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朱丹为财务总监,陈荣选为风控总监,该二人入职时间均为2018年4月。
21.数据光盘,证明公安机关从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的金某6公司开户资料及后台数据。
22.银行查询、冻结材料、不动产查询、查封材料,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银行账户查询、冻结情况及对涉案不动产进行查询、查封情况。
23.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证明杭州惠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百基京元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沃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涉案企业注册登记材料。
2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金某6公司进行搜查,扣押得力牌米色正方体保险柜3个、无品牌长方体黑框保险柜1个、电脑硬盘8个;扣押周健手机1部、朱丹金色苹果6P手机1部、金色苹果手机1部。公安机关接受朱丹提供的金某6公司、重庆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百基京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宏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银行U盾11个,电脑硬盘11个,银行卡2张,税务U盾2个,银行U盾5个,银行U盾1串(2个)、跨网通加密狗1个。
2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金某6公司电脑硬盘、相关手机进行电子证物检查情况,以及对金某6公司后台数据进行远程勘验并提取后台数据情况。
26.专项审核报告,证明经审计,金某6公司平台累计吸收公众存款3622284446.37元,涉及116154人,到期已兑付2781883156.27元,尚余894364583.76元(不包含利息)未兑付,涉及16769人。实际控制人为俞某3期间,非法吸收资金金额为817991858.03元;实际控制人为孔某1期间,非法吸收资金金额为1635644728.71元;实际控制人为陆续期间,非法吸收资金金额为1121654333.53元。陈曙任职期间,非法吸收资金金额为3531479210.76元;周健任职期间,非法吸收资金金额为1121654333.53元;陈荣选任职期间,非法吸收资金的金额为811114167.88元;朱丹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为717138917.92元。实控人俞某3转走资金0.99亿元,实控人孔某1转走资金3.71亿元,实控人陆续转走资金3.37亿元。杜某2、朱某6为实际控制人期间及王某21、杜某2、朱某6为实际控控制人期间,无未还标的金额。
27.票据,证明被告人陈曙已退出违法所得11.1万元,被告人陈荣选已退出违法所得3.5万元,被告人朱丹已退出违法所得4.5万元。
28.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周健前科情况。
29.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身份情况。
3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健、陈曙、陈荣选、朱丹被抓获情况。
31.被告人周健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8年3月,陆续让其担任金某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允诺给其一些股份,其同意后担任了金某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部负责人是陈曙,负责推广和发标;风控部负责人是陈荣选,负责借款人资质审核和风险控制;财务部负责人是朱丹,负责公司资金流转及公司日常报销、核发工资等;技术外包给杭州怪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荣选、朱丹是其于2018年4月安排进入公司的。陆续是从俞某3处收购金某6公司的,谈好陆续帮俞某3承担孔某1时期的5个亿的债务,俞某3操作给陆续5个亿的资金,但实际陆续通过平台转走了2亿元左右,其中有5000万元作为俞某3的借款,通过天津永续汇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汇到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浙江夺夺科技有限公司。后,陆续已归还了平台资金3500万元至3800万元左右。金某6平台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平台主要有6个产品,分别是“金某8”、“金某7”、“金租宝”、“金消宝”、“金供宝”、“金票宝”。其到公司时“金某8”已下线,“金某7”也基本不发了,主要做“金租宝”、“金消宝”、“金供宝”,“金票宝”只做了一个月。上述产品,期限7天到300天,年化利率9%至14%。另证明了平台发标的流程情况。金某6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没有ICP许可证。金某6公司共分为四个时期,从法定代表人来看分别是杜某2时期、胡某6时期、张某28时期以及其任法定代表人时期。胡某6时期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俞某3,张某28时期实际控制人是孔某1,其任法定代表人时期实际控制人是陆续。其运营金某6公司平台期间,“金消宝”、“金租宝”主要是韩某4、胡某6在操作,吸收的资金大部分转汇到陆续重庆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百基京元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上后,再转给陆续。
32.被告人陈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9月中旬以后入职金某6公司,做运营工作,2018年上半年,客服、推广职能都放在运营部,故加起来员工有50至60人,都是由其负责管理;其在职期间,共领到35万元左右的工资。其刚进去时,老板是胡某6,但实际控制人是俞某3,他们用一些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平台上发标,募集的资金再转入他们控制的资金池后,用于俞某3做生意。孔某1时期,法定代表人是张某28,孔某1派了蔡某2来管理公司。蔡某2拿了车贷(“金某8”)、美容贷(“金某7”)和缤纷五洲系列的企业借款(“金供宝”)的标书在平台上发标,这些标书都是假的,募集资金后汇入孔某1控制的资金池。周健时期,周健拿了很多企业借款(大部分为假)来上标,募集的资金汇入周健控制的资金池。周健时期的标有“金租宝”、“金消宝”、“金票宝”、“金供宝”,其中“金租宝”、“金消宝”是做债权匹配的,没有实际标书,是其等人从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惠某科技有限公司人员信息库里抓取一些身份信息,用这些身份信息以个人消费借款的名义在平台上标,募集的资金再转汇入周健控制的资金池。“金供宝”是一些企业借款,这些借款企业都是周健提供的。孔某1的钱不能还回来后,胡某6找到了周健来接手平台,用后面吸收的资金来还前面到期的标。
33.被告人陈荣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4月受周健的邀请入职金某6公司,任风控总监职务,主要负责借款人的资质审核和风险控制。周健让其找了一些空壳公司上标,其找了6家空壳公司资料及U盾,提供给周健。另,周健找了33家空壳公司的资料交给其,让其上标,募集资金后转入资金池提供给“老陆”(陆续)使用,上述空壳公司上标都属于“金供宝”产品。除“金供宝”外,公司还有“金租宝”、“金消宝”、“金供宝”、“金票宝”业务,年化在9.36%至14.76%间,期限在30天至300天之间。风控部主要针对“金供宝”,对“金租宝”、“金消宝”、“金票宝”一般不进行风控。“金租宝”、“金消宝”、“金供宝”、“金票宝”等标的的来源是与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平台推荐的,周健有时也会拿一些标的信息过来,但也要风控审核过后,将标发到平台上。
34.被告人朱丹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4月中旬经周健介绍入职金某6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职务,负责公司财务打款、打款审批、核发公司费用、工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陆续。公司做P2P借款业务,主要有6个产品,有“金某8”、“金某7”、“金租宝”、“金消宝”、“金供宝”,年化在9.36%至14.76%之间,期限在30天至300天之间。吸收的资金有的打入平台上发布标的的借款企业,有的打入未在平台上标的企业,如天津永续汇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有的打入一些个人账户,如翁某3等人,有的打入金某6公司在农行杭州朝阳支行的账户,用以归还前面的账等,有的买隔夜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两个,即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陈荣选提出的其虽系风控总监,但仅参与了“金供宝”业务以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荣选任职风控总监的时间、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健关于2018年4月其安排陈荣选进金某6公司并负责风控部门的供述、证人吴某4关于陈荣选入职金某6公司后,公司成立风控部的证言以及记载有陈荣选入职时间的金某6公司员工花名册,可证实陈荣选2018年4月入职后即担任金某6公司风控部门负责人,证人吴某4、陈某13、魏某2等人的证言均证实,除“金供宝”外,公司产品还有“金租宝”、“金消宝”、“金票宝”等,发标流程为风控部将借款项目业务审核后提交发标组、客服部审核,再将标发布到平台网页端,故被告人陈荣选入职金某6公司期间,其与被告人周健、陈曙等人共同操控金某6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数额均应计入其犯罪数额。审计报告显示,被告人陈荣选任职期间,金某6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为8.11亿元。故被告人陈荣选所提仅参与了“金供宝”业务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荣选任职时间及犯罪数额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健、陈曙、陈荣选、朱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陈曙、陈荣选、朱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陈曙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荣选、朱丹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曙、陈荣选、朱丹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曙、陈荣选、朱丹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并据此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健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属坦白,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健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健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曙、陈荣选、朱丹已退出或部分退出个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所提要求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陈曙不适用缓刑,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陈曙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荣选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陈荣选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陈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陈荣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朱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五、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得力牌米色正方体保险柜3个、无品牌长方体黑框保险柜1个、电脑硬盘19个、银行U盾18个、税务U盾2个、银行卡2张、跨网通加密狗1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被告人陈曙退出的个人违法所得11.1万元,被告人陈荣选退出的个人违法所得3.5万元,被告人朱丹退出的个人违法所得4.5万元,以及对被告人周健名下位于江苏省鼓楼区清溪园4幢12号102室房屋1套、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人周健所有的手机1部、被告人朱丹所有的金色苹果6P手机1部、金色苹果手机1部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均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七、责令被告人周健、陈曙、陈荣选、朱丹按其参与额为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晓平
人民陪审员 徐良芬
人民陪审员 钱莲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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