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程在线 2019.12.4……钱程在线P2P张灏、张凤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黄冈钱程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灏和张凤霞带领21名员工,在黄州城区通过发放传单、召开推介会、讲课、摆摊、赠送礼品、举办大型演唱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深圳钱程公司的P2P网络投资理财平台,深圳钱程公司根据黄冈钱程公司发展客户的数量,除发放员工底薪工资和绩效工资外,还发放1.5‰的个人提成。2017年1月17日,钱程在线P2P网络投资理财平台提现端口关闭,共吸收黄冈474名客户存款共计30892748元,迄今无法归还

张灏、张凤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1刑终79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灏,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租住黄冈市黄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滨鸿,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210781087。
原审被告人张凤霞,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黄冈市黄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411311694。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灏、张凤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7)鄂1126刑初3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2017)鄂1126刑初338号刑事判决,发回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8)鄂11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小梅、董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灏、张凤霞及辩护人段滨鸿、文珊红出庭参加诉讼。杨某、王某3作为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表人及其委托的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2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9月24日,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钱程公司)指定被告人张灏在黄冈市黄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钱程公司)的设立、登记等事项。
2015年10月23日,黄冈钱程公司登记成立,公司性质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灏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凤霞任总经理,深圳钱程公司是黄冈钱程公司唯一股东。经营范围: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黄冈钱程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灏和张凤霞带领21名员工,在黄州城区通过发放传单、召开推介会、讲课、摆摊、赠送礼品、举办大型演唱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深圳钱程公司的P2P网络投资理财平台,承诺投资理财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年化收益率8%-14.5%。黄冈钱程公司员工寻求投资人发展客户,帮助投资人在钱程在线P2P网络投资理财平台注册账户、选定投资理财项目、签订借款协议,通过网银或该公司的POS机将资金汇入深圳钱程公司账户,在一定期限内系统平台自动返还客户本金和利息。深圳钱程公司根据黄冈钱程公司发展客户的数量,除发放员工底薪工资和绩效工资外,还发放1.5‰的个人提成。
自2015年筹备黄冈钱程公司至2016年11月,深圳钱程公司共计拨款给黄冈钱程公司4732833.63元(其中2015年1738572.57元,2016年2994261.06元)。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张灏除领取基本工资外,共计领取个人提成6591元,个人奖金30720元;张凤霞除领取基本工资外,共计领取个人提成95586元,个人奖金74448元。
2017年1月17日,钱程在线P2P网络投资理财平台提现端口关闭,共吸收黄冈474名客户存款共计30892748元,迄今无法归还。2017年2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龙某分局对深圳钱程公司立案侦查。
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张灏经黄冈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2017年4月17日,黄冈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在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华清园小区3栋802室将被告人张凤霞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定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扣押公司电脑、POS机、印章、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物及清单等物证证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使用印章情况以及日常业务模式。
(二)书证
1、黄冈钱程公司工商局登记资料,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租房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单,钱程在线策划方案,员工激励方案,钱程在线网上办理运作流程,钱程公司培训等活动照片,宣传资料、公司章程等,证实深圳钱程公司指定张灏办理黄冈钱程公司设立的相关事宜,深圳钱程公司是黄冈钱程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成立后通过发放传单、召开推介会、讲课、摆摊、赠送礼品、举办大型演唱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深圳钱程公司的钱程在线P2P网络投资理财平台,承诺投资理财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年化收益率8%-14.5%,由投资人在网上操作,签订借款协议,获取理财收益。
2、深圳市公安局龙某分局立案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龙某分局案件材料,证实因深圳钱程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深圳市公安局龙某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1月5日深圳钱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失联,2017年1月17日,钱程在线P2P网络投资理财平台提现端口关闭,导致黄冈474名客户共计3097万余元存款、利息迄今无法归还。
3、深圳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服务协议,证实黄冈钱程公司为深圳前程公司的会员提供产品操作咨询等落地服务,并提供上网工具等,深圳公司视服务情况由双方协商,给予黄冈公司一定的服务费用,具体另行协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深圳钱程公司于2015年向黄冈钱程公司拨款1738572.57元,于2016年拨款994261.06元。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张灏除领取基本工资外,共计领取个人提成6591元,个人奖金30720元;张凤霞除领取基本工资外,共计领取个人提成95586元,个人奖金74448元。
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黄某将其所有的位于还建房一楼、二楼租赁给黄冈钱程公司做办公场所,公司法人张灏与其签订租赁合同;黄某在黄冈钱程公司的P2P平台上投资了27万元,至今本息未返还。
3、证人潘某(系黄冈钱程公司理财顾问)的证言证实:黄冈钱程公司有法人、总经理、主管、理财顾问,设有业务部、行政部、客服部,总经理是张凤霞,法人是张灏,除法人和总经理外还有21名员工;公司主要是做钱程在线P2P金融理财平台的宣传、找客户、帮助客户注册账户、充值提现,还组织客户进行旅游、观看演唱会等户外活动;公司印制宣传册在黄州城区不定期在人多的地方摆点进行P2P平台的宣传。2016年5月份到10月份,公司组织客户到安徽和巴厘岛旅游,2016年11月份组织员工到英山泡温泉,2016年12月份在黄梅戏剧院举办了庆祝钱程集团2016年群星跨年演唱会。钱程在线P2P理财平台上每天都会发布理财产品标的信息,由客户自己选择产品进行投资。每个客户根据理财产品标的的时间长短不同,所得的收益也不相同,年化率都在12%至14.5%之间。公司只有营业执照,上面写只能进行金融信息咨询,办理的P2P平台投资理财业务,没有取得黄冈相关部门的许可。
4、证人高某(系黄冈钱程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黄冈钱程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正式开业,公司法人叫张灏,总经理是张凤霞,财务会计叫熊某,人事部门就一个叫汪某1,其余大概有十几个业务员。一般都是张凤霞对我们所有业务员进行开早会的形式安排任务,让我们拿着公司的宣传册到外面进行短期金融理财的宣传;客户选择理财成功之后,公司网页系统自动形成电子合同。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黄冈钱程公司的客户在投资平台上的个人账户里进行充值,用于选择理财期限和金额的大小。客户会用网银的都是用网银自己充值在平台账户上面的,一般大多数人是通过深圳钱程公司总公司的POS机刷卡支付到总公司的账面上,通过黄冈钱程公司的员工拍照反馈到总公司财务,然后由总公司财务把钱存到客户的会员账号上。
6、证人何某3、刘某、秦某1、何某1、何某2、汪某1、尹某、程某、秦某2等人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黄某、潘某、高某、汪某2致。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8月左右在钱程在线网络融资平台投资,到现在已经投资了143000元,现在到期了,平台不能兑付本息。我的小舅子何某4在黄冈分公司上班,钱程在线平台总部2017年1月4日晚上通知黄冈分公司员工到武汉开紧急会议,开会时就知道总公司的法人周某跑了。开完会后我小舅子何某4又赶到深圳总部去了,在总部那里为黄冈分公司的客户向总部的其他股东逼债。因为总公司法人跑路,总公司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出了一个临时工作简报,对外宣称:所有到期客户的本息临时兑付百分之八。但第三方支付平台京东网把支付平台关闭了,我们连百分之八的份额也兑付不了。据说京东是因为网上的负面消息才把平台关闭的。黄冈分公司的客户一共有三四百人,客户投资的总额有3000多万不能返还。
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左右,我从黄州区黄州大道38号黄冈钱程公司门口路过时,看到该公司在做宣传活动,宣传他们公司开发的“钱程在线”P2P金融投资平台,当时我就咨询了解到这个平台的情况,觉得在平台上投钱进去可以赚取12%左右的利息钱。我当时就试着在这个平台上投资了3万元,2016年7月份的时候,我如期的拿到了3万元本钱和相应的利息。2016年5月份的时候,我曾在黄冈钱程公司做过半个月的业务员,我觉得平台不够成熟,所以之后我就没有再投资进去。到2016年12月份的时候,黄冈钱程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我,说让我再投资到平台上,算他的业绩,好让他业绩进公司前三,我当时顾及到以前的同事关系,加上这个业务员说现在的平台更加成熟,于是我又往平台里投了9万元。2017年1月4日,这个平台没有办法提钱出来。找到黄冈钱程公司的工作人员问情况,他们就说深圳总公司的老总失踪了。
钱程在线投资平台是深圳钱程公司开发的一个金融平台,黄冈这边的是分公司,平台的网址××。我们投资人要首先在平台上注册用户名账户,然后登陆平台,可以看到平台网页上会发布很多投资项目的标的,选择想要的项目进行投资,投资金额500元起步,上不封顶,投资金额由我们投资人自己选择决定,然后我们将钱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到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到期后,可以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出我们投资的本金和相应利息。
3、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2、3月份的时候,我在街上看到了一张钱程在线投资平台的宣传单。我看了之后,在当年的5月份至12月份之间,分别在这个平台上投资了4、5笔钱,每笔金额不等,多的一笔投资有7、8万元,少的一笔有4、5万元。这4、5笔投资钱程在线平台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了本金利息,大概总共赚了2、3千元。2017年1月10日,我又在平台上投了一笔3天到期的投资,金额是1万元1千元,在11日当天投了二笔投资,一笔是3天前到期的投资,金额是6千元,还有一笔是7天到期的投资,金额是2万5千元。到了13日上午,黄冈钱程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我,说平台出了问题。接完电话后,我就去黄冈分公司了解情况,原来是深圳总公司的法人携款逃了。我当时就拿手机登陆平台,发现只能将到期投资金额8%的现金给提取出来。在14日至16日,我有两笔投资到期,我就分别提了881.38元和658.16元出来。到了18日。我又登陆平台,发现平台上已经不能提取现金了,到目前为止我被骗了40460元。
4、被害人胡某1、张某2、余某2、熊某、李某等人的陈述所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王某1、张某1、余某1的陈述所证实的内容一致。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灏的供述:黄冈钱程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是在黄州区工商局注册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我是法定代表人,我公司是深圳钱程公司独资控股的,办公地点是在黄冈市黄州大道63号,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实际上是给总公司做钱程在线P2P金融投资理财平台业务,从公司的内部管理架构上来说,黄冈钱程公司实际上就是深圳钱程公司的分公司。公司设财务部和业务部,总经理是张凤霞,有员工21人,我只知道公司财务主管是熊某,行政助理是汪某1,业务主管是何某4、高某、汪波涛,业务员有潘某、何某3、何某1、万某,其他的员工不太熟悉。张凤霞是深圳总公司直接任命的,总公司赋予她全权管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对分管湖北的王某4负责。黄冈钱程公司成立后,在租了800平米的位置做了办公地点,不定期在黄冈人口多的地方摆点进行P2P金融投资理财业务的宣传,并发放了大量的宣传册,不定期的请总公司的人到黄冈分公司的会议室对投资人进行讲课宣传。在黄冈公司业绩做得好的时候,会邀请投资人免费参加户外活动,曾带投资人泡温泉、旅游、吃饭以及免费发放礼品。2016年12月18日,总公司为了推广钱程在线在黄冈的知名度,在黄冈黄梅大戏剧院举办了演唱会,邀请了香港和国内的明星来演出,免费发放了投资人的演出门票,并卖了一部分演出门票。通过举办这些活动,使钱程在线的知名度在黄冈提高了不少,吸引了更多的投资人。
投资人根据个人的理财项目、时间不同,投入的资金获得的收益也不同。投资人获得的收益通常按年化率8%至14.5%来计算,平均年化率是12%。总公司与京东公司签订了第三方支付协议,投资人的充值资金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面,投资人对到期的理财项目,连本带息可以在自己的账户上自由支配,也可以提现。P2P平台上的理财项目都是由总公司风控部发布的,是否真实我不清楚,但我和很多人都怀疑是假的。总公司风控部自成立至2016年10月都是由风控总监李涛负责,之后是由李奕锋负责,只有他们知道理财项目的真实性。
我公司不能设有POS机给投资人进行充值,不能在公司的电脑上帮助投资人进行注册投资,更不能让业务员去找投资人发展成为自己的投资客户,这些都超出了我公司的经营范围。其实我公司不获取利润,公司所需的经费都是向总公司申请的,有的是业务员自己先垫付,后通过票据向总公司报账。较大数额的办公经费都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给商家,投资人理财的钱是通过第三方支付给总公司的,有的是通过POS机直接汇至总公司的账户。公司人员有工资和提成都是由总公司打到平台的各自账户上,员工可以自由支配。我的底薪是8400元,绩效工资是3600元,此外还有万分之0.4的团队提成。员工的底薪工资是1750元,绩效工资是750元,还有千分之1.5的个人提成。
据总公司技术部门统计我公司办理P2P业务的有474人,资金连本带息共有3097.24035万元,本金共有3038.016万元,利息共有59.22435万元。黄冈钱程公司的两部POS机都是总公司发给我们的,两部POS机对应的都是总公司的账户,只要从POS机上刷的钱都会到总公司的账户上。
2、被告人张凤霞的供述:黄冈钱程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写的是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我认为公司超出了经营范围,没有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来经营。公司成立之后,总公司的王某4经理给我们下达任务指标,我再把任务指标分配给业务员,由业务员按照自己的级别各自去完成。我组织我们的业务员在黄州有的小区发放过P2P业务宣传单,在公司的会议室邀请投资人召开过推介会;我申请总公司的王某4和我公司的法人在公司内给业务员和投资人进行过培训和讲课;为提公司业绩,我组织业务员给投资人赠送过礼品;为答谢投资人,我组织业务员带领各自的客户到外面进行旅游、泡温泉、户外活动;我组织业务员参加了深圳总公司在黄冈的大型演唱会,给投资人发放免费门票。每天公司都由我组织开早会,将每天的工作布置下去。公司主要由我和张灏负责经营和管理。我的底薪是7000元,绩效工资是3000元,还有团队提成,具体多少我不清楚。
黄冈钱程公司与深圳钱程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深圳钱程公司委托我们公司在黄冈市城区开发区推广他们的金融平台,我们之间在2015年10月25日签订过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期限是三年。深圳钱程公司是总公司,我们是分公司。
(五)视听资料
讯问视听光碟:公安民警讯问被告人张灏、张凤霞的情况。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一、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虽系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黄冈注资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但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不具有投资理财经营权限的情况下,为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宣传、代为签订合同、转账支付资金等业务。且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财务和人事任免权限,其财务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均需上报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行实报实销的报账制;其人事任免完全由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决定;其所吸收的公众资金全部直接进入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故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专门设立的机构,其实质是分公司而不是独立的子公司。故应当认定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系单位共同犯罪,且两公司在犯罪中均起重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
二、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领导下,在没有资理财经营权限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致使474名客户的存款共计30892748元无法兑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灏作为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主管责任人,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凤霞作为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根据被告人张灏、张凤霞在单位犯罪及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法对二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处罚。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应以实际吸收的数额,利息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凤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张凤霞系自首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灏在犯罪中获得提成、奖金合计37311元,被告人张凤霞在犯罪中获得提成、奖金合计170134元,均属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张凤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张灏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7311元。责令被告人张凤霞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70134元。三、本案暂扣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抗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直至案发未能归还公众存款,导致多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属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情形。故原审法院量刑畸轻。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2、原判对张灏、张凤霞的量刑不当,建议改判。
被告人张灏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且二审阶段张灏积极与借款人达成调解尽量挽回损失,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张凤霞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张凤霞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中亦系被害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当庭发表意见称:1、如果被告人积极配合追缴赃款,我们愿意对其谅解。2、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在二审阶段还查明,原审被告人张灏向他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达成调解,借款人愿意偿还张灏借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证实,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抗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以及原审被告人张灏、张凤霞当庭所提的辩解意见、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
1、二被告人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
经查,黄冈钱程在线公司的作用是向黄冈本地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宣传、代为签订合同、转账支付资金等业务。其所吸收的公众资金全部直接进入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原审被告人张灏是法人,张凤霞是总经理,二人在黄冈钱程在线公司中所起的作用是为深圳公司宣传和培训员工等基础管理事务。根据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二人对于总公司理财项目的真假亦不知情,二人在平台上也有投资。所以从以上查明的事实可以分析二被告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原审被告人张灏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凤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原判依据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地位作用、量刑情节对其二人在三年至十年内取刑四年、三年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本案财产处置问题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规定,对跨省非法集资案件明确了“三统两分”的工作原则,即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
综上,本案涉及到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的数额37311元、170134元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本案属于跨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且本案3000余万元被害人损失金额均进入深圳总公司的账户,故本案除二被告人违法所得额之外损失金额由深圳钱程在线公司管辖法院统一财产处置。
本院认为,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冈钱程在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系单位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张灏、张凤霞身为黄冈钱程在线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二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二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灏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凤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1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张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凤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张灏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7311元。责令被告人张凤霞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70134元。
二、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1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本案暂扣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案扣押在案财产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的部分由办案机关继续予以追缴,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钢
审判员 张应利
审判员 童 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慧
书记员熊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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