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决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苏1002刑更4号
罪犯华某某,原系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都分公司客户经理。2018年9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8)苏1002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4月3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罪犯华某某申请因病监外执行。
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罪犯华某某患有左侧乳腺癌,该疾病经治疗,目前未发现复发转移,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有关规定,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范围。
鉴于上述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华某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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