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宏立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刑初151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云审伟,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蒙古族,高中文化,原系集贤县亿方银河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天伦,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明星,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集贤县亿方银河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健萍,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葛兆玉,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一春,男,1990年2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满族,大专文化,原系集贤县亿方银河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运营专员,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保仁,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顾立静,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书英,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汉族,大学本科,原系集贤县亿方银河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运营专员、产品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郜金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英峰,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宏立,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本科,原系集贤县亿方银河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彦鹏,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审伟等五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云审伟及其辩护人张天伦、被告人温明星及其辩护人赵健萍、葛兆玉、被告人李一春及其辩护人王保仁、顾立静、被告人王书英及其辩护人郜金明、杜英峰、被告人姜宏立及其辩护人马彦鹏、王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云审伟、温明星、李一春、王书英、姜宏立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7年5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集贤县亿方银河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等名义,搭建“小豆钱包”网络平台开展P2P借贷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支付固定月利率的利息,非法向杨某某(男,47岁,福建省人)等不特定社会公众4000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7000余万元,现报案人300余人,报案金额人民币1000余万元。后被告人云审伟、温明星、李一春、王书英被查获,被告人姜宏立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云审伟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并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云审伟只是挂名法人,领固定工资,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温明星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并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温明星系初犯、从犯,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一春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并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一春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书英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并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书英系初犯、从犯,没有直接吸资,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宏立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并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姜宏立系初犯、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云审伟、温明星、李一春、王书英、姜宏立伙同他人在本区等地,以集贤县亿方银河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下简称亿方银河公司)等名义,搭建“小豆钱包”网络平台开展P2P借贷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在该平台上投资获取返利,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现有报案投资人300余人,报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后被告人云审伟、温明星、李一春、王书英被查获归案,被告人姜宏立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查封部分银行账户、房产并移送在案。另扣押电脑主机十三台、印章一枚、手机一部,移送在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温明星退赔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李一春退赔人民币7.8万元,被告人王书英退赔人民币3.95万元,被告人姜宏立退赔人民币5万元,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2017年5月20日入职亿方银河公司,担任北京小豆钱包的运营专员,平时负责推广和客服。劳动合同是跟北京金宏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盛公司)签的,亿方银河公司是金宏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立的。亿方银河公司2017年5月1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注册地:集贤县,办公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中国红街3单元12层。公司理财平台叫小豆钱包,投资人在“小豆钱包”平台里开设账户,根据平台上发布的标的进行投资,发布的是涉及粮食方面的标的,各种粮食食品加工商。投资额100元人民币起,投资期一个月,年化收益6%。到期后根据借款的企业(粮食食品加工商)和我们公司签的借款合同,还我们公司钱,我们再发给用户。平台总投资在9000万左右,现在有2000万元左右没有兑付。
温明星是我们公司的小豆钱包项目负责人,我都叫他“温总”,他是小豆钱包项目的领导。姜宏立是小豆钱包项目的产品经理,平时负责小豆钱包手机APP的管理;王书英也是产品经理,她是负责PC端的产品管理设计;李一春跟我一样,是负责运营的推广。
其辨认出了本案被告人温明星。
2、郝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8月7日我到亿方银河公司工作,负责人事和行政。亿方银河公司于2017年注册成立的,注册地:集贤县,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中国红街3单元12层。亿方银河公司和金宏盛公司感觉就是一个子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听别人说老总都是同一人,姓王。我的劳务合同是跟金宏盛公司签的。亿方银河公司是做理财投资的,通过APP和网上线上操作,不做线下的,平台叫做“小豆钱包”。公司收取集资款大概8000万到9000万元左右。公司法人是云审伟,工作的负责人是温明星。温明星是我们的总负责人,下属分两个部门,分别是技术和运营,总共15个人。2017年9月30日我见过云审伟,因为“小豆钱包”理财的问题,逾期了,无法给客户提钱,所以他过来和客户解释这个问题来了。
其辨认出了本案被告人温明星。
3、徐某证言证明:我在亿方银河公司负责PHP开发工作,也就是公司网站的开发和设计。入职时是公司的人事郝某和王书英对我进行面试的。我的工作通常就是公司的领导温明星交给产品经理王书英一项工作,王书英再将工作分门别类,将网页开发部门的工作交给我。我负责在网页上设计出他们需要的功能,再由同事将具体内容放上去。但我来的时候网站就已经开始运营了,需要我做的也不是很多,经常就是温明星自己对网站有什么想法就直接交给我,然后我就按照他的想法去做了。
温明星是“小豆钱包”总负责人,公司还有十几个员工。公司有两个部门,一个是技术部,还有一个运营部,我知道的李一春、王某、王书英等人。他们主要负责统计公司网页的访问量及注册、投资人数等信息,但我不清楚他们每个人具体负责什么及负责什么内容我都不太清楚。
我们部门都是自己负责自己的工作,基本上都是直接和温明星对接,没有具体的负责人。运营部门好像也没有负责人。
4、李某证言证明:我是“小豆钱包”技术员,负责苹果ios系统的软件开发。“小豆钱包”这个软件项目的注册公司信息是集贤县亿方银行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责人我就知道温明星、姜宏立。温明星是总经理,主要是负责管理我们。姜宏立是产品,主要负责告诉我们APP软件这边需要改什么内容,让我们做什么内容。“小豆钱包”平台上发布的标的,我只知道和大豆有关,具体的我也不知道,是姜宏立加到系统上的。
5、崔某证言证明:我是“小豆钱包”技术员,负责安卓系统的软件开发。我们在做小豆钱包这个项目的时候,需要去很多网络平台上去做推广,那些公司需要我们的公司资质,所以我们用亿方银河公司作为我们审核的公司。工作期间需要营业执照的时候,都是我们之前的产品经理姜宏立给的我复印件或是电脑扫描好的照片。姜宏立在十一国庆前就离职了。具体哪天离职的,我也不记得。温明星是我们的部门经理,之前在金宏盛公司的时候他就是,现在他也是。公司领导我就知道有温明星、姜宏立,因为我就能接触他们两个。温明星的工作主要是负责管理我们,具体他干什么我也不知道。姜宏立是负责我们APP软件这边的管技术的头。
公司的老板及法人我不清楚,因为平时公司就是温明星在,他是最大的头了,但是之前我们公司9月初有一次搞团建,当时来了两个男子,一个年龄大的,一个年龄小一点的,其中一个叫王总,听温明星说,那个叫王总的是大老板,另一个应该也是老板。只是没有王总大。法人我知道是一个叫云审伟的男子。他有时候来公司里转转,具体我也没说过话。
6、安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小豆钱包”运行工程师,具体是维护服务器,搭建后台服务。我要把数据备份和恢复数据,保证网站正常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温明星,人事郝某,负责运营的王书英,大部分的工作是她给我安排。
其辨认出了被告人温明星。
7、赵某证言及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我不是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丙2号中国红街大厦3号楼1202室的产权人,产权人是张某文,张某文授权我可以对该处房产进行出租。将该处房屋出租给亿方银河公司,是我代替张某文签的房屋合同,亿方银河公司是中介公司介绍来的。一个叫温明星(身份证号:×××)的男子出面租赁的房屋,他当时提供了亿方银河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是2017年7月24日,租期一年,从2017年8月16日到2018年8月15日,免租期是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15日,每月租金是6.2896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押二付三,按季度支付。
其提交了租房协议等相关文件,内容与其证言内容一致。
8、投资人陈某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9月11日,我通过第三方推广平台财迷之家了解到一个P2P金融平台“小豆钱包”,第三方平台称经过他们严谨的调查,此平台为晋商银行脱管,由国家粮食储备第五分库实力控股,背景雄厚。我找到“小豆钱包”的官方网站,官网上大力宣传公司的实力、安全性和合法性。平台承诺年化6%的收益,并用图片的形式展示了借贷合同,以及两倍于借款金额的实物抵押,并称只接受粮食抵押,若对方逾期超过7天便可由平台处理这些抵押物来保障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我于当日在“小豆钱包”第三方充值平台连连支付充值1万元并认购“质押借款-131”项目。后2017年9月28日突然接到通知说出现逾期,直到30日平台依然声称在努力为广大投资人回款,并说钱已到公司账户,只是银行那边没有上班而有所延误,在网站上发布公告来知会广大投资人。并同时推出了国庆提现时间表以及迎国庆庆中秋的相关活动内容来诱骗投资人进行复投,但其支付通道“连连支付”于9月30日暂停了与“小豆钱包”的合作。国庆期间部分投资者去公司办公地点询问详情发现人去楼空,故报案。
其提交了银行账户明细,网页打印材料以证明其充值、投资、返利、损失情况。
9、其他投资人提供的报案材料等书证证明各投资人在“小豆钱包”平台充值、投资和后期返利、损失情况。
10、从亿方银河公司提取的投资人充值记录单、提现记录单、投资人会员注册单、投资人名单证明:公司登记的投资人注册、充值投资、提现情况。
11、亿方银河公司开户许可证证明:法定代表人云审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集贤县支行(230XXXX0282)。
12、相关协议书证明:亿方银河公司与第三方推广公司之间的协议、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的协议、与通信公司之间的呼叫服务协议、与项目方双鸭山市鑫星源提子采摘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同泰油脂集团东盛油脂有限公司、集贤县万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金秋丰粮食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双鸭山市直属库五分库、黑龙江七星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相关协议。
13、小豆钱包对外宣传材料内容为:小豆钱包深耕农业供应链金融,采用的是动产质押模式。动产质押模式的市场表现形式为:借款企业利用货物质押申请借款,由第三方监管公司负责货物仓储,货价评估以及货物发放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定程度上借鉴监管公司给出的货价评估后发布借款需求,借款企业利用运营所得还贷,如果借款企业跑路或者丧失还款能力,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可以提前与核心企业签购协议,希望通过核心企业的回收来解决货物的处理问题。面对此模式下的隐藏风险点,小豆钱包在风险控制上做出了以下几点改进让出借人利益得到了进一步保护。第一、小豆钱包深耕农业供应链,在质押物的选择上进行严格把关,避免类似“豆你玩”“蒜你狠”市场价格浮动过大的风险;第二、小豆钱包拥有自己独立的仓储、运输体系,对质押物进行7 * 24小时的监控;第三、小豆钱包与大型农产品企业签订《逾期资产收购协议》,保证质押物资能够及时处理;第四、对借款企业采用1:2的质押比例(企业申请10万元贷款,需质押价值20万元货物),若借款企业无法还款,质押物处理后所得资金将全归出借人所有。小豆钱包凭借在农产品供应链领域的多年深耕,对运输流、信息流、资金流、商流四个维度剖析与融合,驱动润滑了互联网金融业务革新。而面对市场经济整体下行的现状,小豆钱包仍将戮力同心、砥砺前行,为借款企业降低借款成本化,盘活上下游生态;同时,利用自身健全的风控体系和行业资源,为投资者营造了一个高效、便捷、安全、正规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
14、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书证明:劳动合同书均是与金宏盛公司签订。能证明被告人王书英等人在亿方银河公司的入职、离职、收入情况,多处文件审批人均为被告人温明星。
15、金宏盛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材料证明:成立于2013年9月22日,法定代表人李硕。股东云审伟、佟春雨。经营范围明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16、亿方银河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材料证明:2017年5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云审伟,股东云审伟、魏显峰。
17、涉案公司及人员账户明细证明涉案资金走向以及各被告人的收入情况,用作审计依据。
18、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证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经对本案主要银行账户明细、投资人报案材料等书证进行审计,对投资人充值、投资、返利、损失情况以及钱款流向进行了梳理。“小豆钱包”注册用户40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000余万元,其中报案投资人300余人,报案投资额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报案本金损失额也达到人民币1000余万元。
19、退款材料证明:温明星退赔人民币14万元在案,李一春退赔人民币7.8万元在案,王书英退赔人民币3.95万元在案,姜宏立退赔人民币5万元在案。
20、查封、冻结材料证明:亿方银河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230XXXX0282账户已冻结;黑龙江同泰油脂集团东盛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集贤镇共八处房产被查封。
21、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云审伟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10月11日,民警在亿方银河公司内将被告人李一春、王书英查获;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温明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朝阳分局经侦大队民警联系,被告人姜宏立于2018年1月9日16时许到朝阳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22、起获、扣押材料证明:2017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亿方银河公司内现场起获员工档案十六份、公司文件若干,2017年10月11日在公司内起获电脑主机十三台(黑色)、公司公章一枚;2017年10月17日抓获温明星时起获小米黑色手机一部并进行扣押。
23、工作记录证明:亿方银河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产品经理王书英、运营专员李一春通过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进入小豆钱包平台后台,导出了平台注册用户的账户、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信息,现已导出刻录成光盘。
2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5、被告人云审伟供述证明:我是亿方银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我在金宏盛公司给这个公司的董事长佟春雨开车,2017年5月份,佟春雨让我注册个公司,让我当法人,他当执行董事,然后就用我的身份注册了亿方银河公司。这个公司是2017年5月11日注册成立的,我是法人,股东是我(我占90%,我没有实际出资)和魏显锋(占10%,我不清楚他是否实际出资了),注册地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中国红街三号楼12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总裁是王总(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听有的人叫他王某利,但是他们都是用假名字我也不确定。我给王总开车有两个月),王总是黑龙江哈尔滨人,在北京没有住处,一般就是住酒店。再下边就是公司的总监温明星(南方人),主要负责公司的运营,还有公司进钱进账、一些行政事务,温明星直接向王某利和佟春雨汇报工作。再往下就是行政部门、两个渠道负责人王某,另外一个不知道叫什么。公司没有财务部门,应该是走金宏盛那边的财务。公司总计有员工十几个人。
金宏盛公司和亿方银河公司这两家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王总,都是做投资理财的,两家公司之间有关联,具体情况我不清楚。金宏盛公司是金宏盛物流公司旗下的子公司,2017年6月份的时候变更了股权和法人,之前的法人是刘某德,变更之后是李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王总。佟春雨是董事长、总经理兼股东(其他股东还有我、王某鸽),平时全面负责公司的具体事务,公司的事情都向佟春雨汇报。公司的副总有姓刘的,现在是谁我不知道。财务负责人姓王。
金宏盛公司主要是做投资理财的,销售理财产品,主要是做线下业务的,和粮食有关系,但是具体的不知道。亿方银河公司是金宏盛公司的子公司,主要是做线上P2P业务的,平台就是“小豆钱包”,这个平台就是通过金宏盛公司搭建的。亿方银河公司这边据我所知是只做线上业务的,不做线下的业务。我不知道“小豆钱包”的网址,但是在百度上搜就能搜出来。温明星主要负责“小豆钱包”的推广和运营,据我了解具体应该是通过渠道,渠道那边有客户,王某和李一春是负责渠道的。据我所知P2P项目是做一些粮食的深加工之类的。投资人在平台投资的收益是年化收益6%,平台总计募集了9000多万元,大约有1000多名投资人的钱款不能兑付,大约有2000万左右。关于“小豆钱包”网站的宣传上说,该平台有国资背景,钱款是晋商银行托管的事情,这些我都在网上搜过,还有佟春雨和银行签协议的照片,但是真实性我不知道。公司的文件材料、宣传资料上的签字有一两回是我签的,其他公司的具体事务我就不知道了。
我是公司的挂名股东,我在公司什么都不负责,我就是给老板开车的,还有做一些搬东西、修网络之类的杂活儿。开始我是给佟春雨开车,到2017年6月份的时候,佟春雨生病也没什么事情了,就让我给王总去开车了。我每个月工资五千块钱,还有三四百的补贴,当法人也没有给我费用,我没有公司的分红,也没有提成和奖金。公司出现不能给客户兑付投资的时候,当时王总生病在医院,佟总回东北老家了,温总考驾照去了,我是公司法人,王总就让我出面和投资人协调了。我和客户说,合作方付款有延迟,所以我们这边给客户付款也有延迟。然后就是给客户道歉什么的。王总和我说,这个钱能兑付。后来王总就联系不上了,客户那边也没有办法解决,我就找了个理由走了。
我的工资卡是农业银行(开户行是北京),常用的卡有中信银行、工商银行。我能提供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总还有他身边的人的联系方式、住址,都在我的手机上。王总在东北的住址是双鸭山市杜乐里(音)小区一号楼14楼。
26、被告人温明星的供述证明:2017年5月份,我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小豆钱包”的招聘信息,就应聘到金宏盛公司做销售。当时公司正在搭建“小豆钱包”,佟春雨是CEO,他让我盯着技术人员的开发程度,然后跟他汇报。2017年5月份注册了亿方银河公司,以这个公司名义做的“小豆钱包”投资理财网络平台。亿方银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云审伟,股东是云审伟和另一个人,我不知道是谁出资成立的,公司的办公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中国红街3单元12层。公司主要负责人是王某利和佟春雨,我在公司很少见到云审伟,他给佟春雨开车,具体管何事我不清楚。我在公司时公司的人都叫我温总,但没有正式任命。负责技术的是王书英,负责渠道的是李一春和王某。公司有员工十一二个人,公司的渠道有易购、车主无忧、还有就是临时找的一些有渠道资源的个人。
金宏盛公司和亿方银河公司是同一个负责人,同一个班底,业务都是做投资理财的。金宏盛公司主要是做线下业务的,亿方银河公司主要是做线上的,线上平台就是“小豆钱包”。这两个公司开始是佟春雨负责,后来王某利(没有具体职务,是老板)参与进来了,我感觉王某利的作用更大。王某利管着公司的事情,我负责的工作向他汇报,他也给我布置工作,公司的人事、财权都要向他汇报。
“小豆钱包”平台是王某利和佟春雨负责筹划的,我的上级领导就是他俩。我到公司时公司正在筹划P2C业务,佟春雨跟我说公司要搭建P2P平台,让我看看如何搭建平台。我用百度搜P2P网络平台,我找到一家武汉的公司,询价是十几万元。我报给佟春雨他同意了,后来签合同付款我就不清楚了。后来公司就有了平台框架,但我不确定是不是我联系的这家武汉公司的,因为佟春雨也找过。然后就是公司对这个平台的开发。
李一春和王某以前就是干P2P的,有自己的渠道推广“小豆钱包”,投资人通过他们推广的渠道,知道平台后,在平台注册开设账户,根据平台上发布的企业借款标的进行投资,投资额100元起,投资期一个月,年化收益6%,给客户好像没有出具什么合同,也没有担保公司。企业借款标的包括借款企业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借款协议等,都是王某利给我的,我拿到后给技术部门,技术部门发布到“小豆钱包”平台上,以这个借款作为平台标的,募集资金。相关的借款协议,具体是谁负责办的我不清楚,我问过王某利这些协议是否是真实的,他说是真的。我没有去过相关企业,他给我协议都是把公司名字打上“马赛克”。我看到合同里写明的是一些东北那边的粮食企业和项目。平台负责管理财务的是王某利的人,是两个女的,好像都姓王,刚开始在北京金宏盛公司上班,这两个人不在红街办公地上班。我不清楚平台募集资金的去向。投资期限到期后,由财务人员负责给投资人返还本金及收益,用的是连连支付,户名是亿方银河公司。当时财务人员登录时,我拿手机拍的照片。平台募集了六、七千万元左右,现在没兑付的有2000万元左右。后期公司不能给客户兑付的时候,应该是王某利安排云审伟出面给客户解释的,当时我去考驾照了,再就是在家里待着和王某利联系还款的事情,王某利说这几天有贷款下来。
我平时在公司就是管理公司的员工和盯着“小豆钱包”这边的事情,传达王某利和佟春雨的要求,向他俩汇报工作。行政经常找我汇报,有的直接向王某利汇报工作。我每月工资15000元,没有提成和分红。王书英是产品经理,负责技术的(平台数据管理、后台管理等方面),公司平台的建设进展到什么程度了,我都是问王书英;她不拿奖金和提成,一个月工资12000元。李一春主要负责找渠道,也是拿固定工资,不拿提成,每个月七八千块钱。
27、被告人李一春供述证明:2017年5月份,我到了金宏盛公司与这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公司在东大桥百富大厦11层,公司开始做“小豆钱包”理财平台。2017年5月份注册成立了亿方银河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云审伟,实际的股东就是佟总和王总。项目负责人、总监是温明星,产品经理是王书英、姜宏立,负责运营的有我、王某、王书英,后台代码的PHP是徐某,安卓和苹果手机端的研发人(主要做“小豆钱包”的手机APP研发)是崔某和李某,行政人员郝某,用户运营(主要解答投资人关于投资的问题,讲解理财项目)是王某亚,运维(主要负责网站的运行、维护)是安某,财务是王某清等。亿方银河公司的办公地在朝阳区东大桥百富国际大厦11层和朝阳区工体东路中国红街3单元12层,主要以“小豆钱包”投资理财平台,做募集资金,然后把投资人的钱投资到东北粮食企业。到了2017年8、9月份,公司搬到了工体东路,我在公司作运营专员。“小豆钱包”是佟总和王总筹划成立的,佟总主要以金宏盛公司做线下理财投资,具体项目不清楚。王总以“小豆钱包”理财平台做线上发布收购东北粮食质押协议的标的,来募集资金。线上在车主无忧APP,易购网等渠道宣传投资“小豆钱包”理财平台,投资人在网上进入“小豆钱包”网址或APP进行投资,投资人在平台里注册账户,投资人用连连支付(第三方支付),提供充值、提现端口。根据平台上发布的标的进行投资,投资额100元起,投资期都是一个月,年化收益6%。投资期限到期后,以连连支付由财务给投资人返到相应的银行卡。客户投资没有给客户出具什么合同。我不清楚收取的投资款进到哪个银行账户、去向以及是否有担保公司,应该财务和王总知道。“小豆钱包”一共涉及大概5000多人次,总投资额在8000万元左右,现在有2800万元左右没有兑付。
我在运营部,主要负责对“小豆钱包”交易数据的监控,线上红包活动,投资返利、投资给加息券等活动的策划,优化网站,分析同类型的网站,模仿别的平台的优点,加在我公司平台上。我刚到公司时干了几天推广,因为没有业绩就把我调整到网站优化了,就是检测网站漏洞,及时反馈给技术部门。我们运营提出平台要优化和改的地方,产品经理安排技术、美工去优化平台。我在公司就只有基本工资7000元,不拿奖金、分红和提成。我没有介绍人到这平台投资。我了解的云审伟是司机,经常开一辆别克GL8,他不常来公司。温明星是“小豆钱包”的总负责人,负责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包装,我们这些人都向他汇报公司的事情。王书英负责产品,就是“小豆钱包”网站所有功能的实现,说白了就是跟技术对接,做一些网站功能的设计。王某负责渠道和用户,就是网站的推广和客服。
28、被告人王书英的供述证明:2017年5月份,我应聘到金宏盛公司与这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公司在东大桥百富大厦11层,做“小豆钱包”理财平台。2017年5月份注册成立了亿方银河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云审伟,项目负责人、总监是温明星,产品经理和产品运营是王书英,产品经理是姜宏立,负责运营的有我、王某、李一春,后台代码的PHP开发是徐某,安卓和苹果手机端的研发人(主要做“小豆钱包”的手机APP研发调PC这边的一些数据)是崔某和李某,人事行政是郝某,用户运营客服(主要解答投资人关于投资的问题,讲解理财项目)是王某亚,运维工程师(主要负责网站的运行、服务器维护)是安某,财务是王会计,前端工程师是陶某飞,网页设计方某钰等,我不知道推广渠道部门的负责人是谁。公司有员工十一二个人。
亿方银河公司的办公地在朝阳区东大桥百富国际大厦11层和朝阳区工体东路中国红街3单元12层,主要以“小豆钱包”投资理财平台,在网上招募投资人投资,有一个月的标三个月的标然后返给投资人利息(年利率是6%)。到了2017年8月左右,公司搬到了工体东路,我在公司作运营专员和产品经理的工作。我不知道“小豆钱包”是谁筹划的,我来的时候就有了,基本架构也都已经弄好了,就是没有上线。温明星决定2017年6月7日上的线。我不太清楚“小豆钱包”如何募集资金,我主要是负责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文带上我们的网址进行推广,投资人在平台里注册账户,投资人用连连支付(第三方支付)投资,提供充值、提现的端口。投资人根据平台上发布的标的进行投资,投资额100元起,投资期都是一个月,年化收益6%。发布的标的是一些打码的某某农村信用社,某某粮食加工商等把收购大豆玉米等粮食项目作为质押,在“小豆钱包”发布需要借钱的标的,投资人直接把钱借给某某信用社、某某粮食加工商等,“小豆钱包”相当于一个中间中介介绍这些信息。我不清楚收取的投资款进到哪个银行账户、去向,也不清楚如何给投资人返还本金及收益。我不知道理财产品的设计、包装和发布工作是谁负责的。“小豆钱包”后台注册的用户有5000左右,听李一春说总投资额在8000万元左右,其他的我都不知道。2017年9月28日或29日,平台开始不能兑付投资人钱款,投资人提现不能到账,具体原因不清楚。
我在运营部但也是产品经理,我的上司告诉我“小豆钱包”哪里要改,需要进行什么活动我就会去“竞品平台”学习,和技术研发等沟通看是否可以做,优化网站,分析同类型的网站,模仿别的平台的优点,加在我公司平台上,画原型等。运营提出平台要优化和改的地方,产品经理安排技术、美工去优化平台。我不知道云审伟具体做什么,他不常来公司。李一春具体负责什么我不知道,我在运营部门两周就调去技术部门了,我就不清楚了。王某负责渠道和客服,渠道就是推广“小豆钱包”的平台,让更多人知道这个平台。我听说公司的渠道有易购、车主无忧,别的我就不知道了。公司里的事情都是向温明星请示汇报,我们做工作也是温明星布置的。我在公司的待遇是月薪12000元,餐补每个月400元,没有奖金、提成和分红。其他人的待遇是基本工资10000元左右和餐补每个月400元,其他什么也没有。我没有介绍投资人到这平台投资。
我的工资比做渠道的人员工资还高,第一是因为我原来是做技术和开发的,我的工资就是这个水平,我就按照我原来的收入谈的薪资,我不知道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第二就是公司的产品经理姜宏立知道“小豆钱包”平台的具体情况,我因为有技术底子,方便技术和产品部门沟通,能把产品的问题翻译成技术的问题。
29、被告人姜宏立的供述证明:2017年4月份,我通过智联招聘网站应聘到金宏盛公司,当时公司在朝阳区东大桥百富国际大厦11层,做产品经理。当时正在搭建“小豆钱包”,注册了亿方银河公司,以这个公司名义做的“小豆钱包”投资理财网络平台。我到公司时就有这个平台了,具体怎么搭建的我不清楚。到了2017年6、7月份,公司就搬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中国红街3单元12层。亿方银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云审伟,项目负责人是温明星,产品经理有我和王书英,负责运营的有秦某、王某、李一春,后台代码的PHP开发是杜某、徐某,安卓和苹果手机端的研发人是崔某和李某,人事行政姓郝,用户运营客服是王某鸽,运维工程师是安某,前端工程师陶某飞,网页设计胡某飞、方某钰等。我不知道亿方银河公司与金宏盛公司是什么关系,只知道我刚到金宏盛公司工作时,公司领导佟春雨说要成立亿方银河公司,具体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在公司聚餐时见过一次王某利,只是叫他王总。我在公司很少见到云审伟,他是给金宏盛老板佟春雨开车的。
关于“小豆钱包”如何募集资金,首先,温明星将要在平台上发布的标的内容,通过存储在U盘里交给我,内容为图片的格式,我在平台上发布。发布的是企业借款标的,有借款合同书、购销合同书、实地照片等。标的投资额100元起,投资期一个月,年化收益6%。投资人用手机在平台注册开设账户,用连连支付第三方进行充值,根据平台上发布的企业借款标的进行投资。平台负责管理财务的是两个女的,好像一个叫王某清,一个叫王某鸽,在金宏盛公司上班,不在红街办公地上班。平台就是运营部通过渠道推广,具体找过那些渠道我不清楚。我不清楚投资期限到期后,如何给投资人返还本金及收益,这是财务人员负责。我也不清楚收取的投资款进到哪个银行账户、资金的去向、是否有担保公司、涉及的投资人数及投资款数(后称涉及的投资金额是7000万元左右,投资人有2000人左右)。我知道的没有给客户出具合同。
我在亿方银河公司任产品经理,具体工作包括:如果“小豆钱包”投资理财网络平台页面出现黑屏或者蓝屏,客户不能登录,我会去和程序员杜某进行协调,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客户在平台申请开户、投资购买标的、提现时需要使用手机验证码,但是没有收到,我就会和杜某进行协调,解决这个问题;平台服务器出现问题或者手机端接口出现问题,去和程序员或者手机开发人员沟通,解决。我负责手机端,排版草图、网站日常维护、产品上网的工作是由我来做的。温明星是“小豆钱包”的总负责人,我们这些人都向温明星汇报公司的事情。王书英负责产品,是技术部的负责人,就是“小豆钱包”网站所有功能的实现,说白了就是跟技术对接,做一些网站功能的设计,有技术上的问题我要向王书英汇报,她算是技术部的领导。我在公司每月工资12000元,没有奖金、提成和分红。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对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审伟、温明星、李一春、王书英、姜宏立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主从犯认定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明星作为亿方银河公司及“小豆钱包”的具体经营人、管理人,对涉案全部业务均起到实际掌控作用,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其辩护人“温明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之作用,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被告人云审伟虽然身为亿方银河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但并不掌管“小豆钱包”的任何业务,也不掌握资金流向,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与被告人李一春、王书英、姜宏立一并认定为本案从犯。
鉴于被告人云审伟、李一春、王书英、姜宏立系从犯,被告人姜宏立有自首情节,其余四被告人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部分被告人有退赔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云审伟、温明星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一春、王书英、姜宏立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云审伟的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追缴。在案之款、物,本院一并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云审伟、温明星、李一春、王书英、姜宏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云审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温明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一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书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姜宏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云审伟之违法所得,用于退赔投资人之经济损失。
七、被告人温明星、李一春、王书英、姜宏立缴纳在案之钱款、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十三台之变价款、冻结在案的集贤县亿方银河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名下230XXXX0282账户中的钱款,用于退赔投资人之经济损失。
八、查封在案的黑龙江同泰油脂集团东盛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集贤镇房产,依法处理。
九、扣押在案的印章一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栾 荟
人民陪审员 张兰兰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召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