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瑞瑞、曹振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7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瑞瑞(XXXXXXXXXXXXXXXXXX),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住浙江省宁波市。
辩护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振东(XXXXXXXXXXXXXXXXXX),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苏军,江苏六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瑞瑞、曹振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瑞瑞及其辩护人张路宁、被告人曹振东及其辩护人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起,被告人章瑞瑞以坤鹏公司全资成立吾悠公司,并先后招募李春秋、黄一民、李特(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曹振东(产品部负责人)等人设立“领投鸟”网络借贷平台,变相承诺保本保息,以杭州双木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木章公司)名义在该平台公开发布“随心投”、“新手标”、“乐享投”、“安系列”、“稳系列”等定期理财产品,拆分标的、归集资金,为自身关联公司融资。期间,被告人章瑞瑞还设立部门通过发放传单、电话推销、媒体宣传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领投鸟”平台及理财产品,吸引投资人通过“领投鸟”平台投资理财。其所得资金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及其他收益、公司经营开支、酒店式公寓项目、赎楼款、分期贷、证券投资、私募产品等。2018年1月23日,“领投鸟”平台发布公告停止运营。
被告人章瑞瑞在“领投鸟”平台运营期间,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参与投资,扣除本人及近亲属投资金额,该平台非法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021,560,372.37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涉及投资人42582人,至案发日,已兑付金额为2,701,799,819.92元,未兑付总额为319,760,552.45元,涉及投资人3694人。
被告人曹振东于2016年9月19日至2018年1月23日担任吾悠公司产品部负责人期间,协助被告人章瑞瑞非法募集资金,其本人亦参与投资,扣除本人投资金额,该平台非法募集资金总额2,379,659,968.48元、涉及投资人23869人;至案发日,未兑付总额321,005,761.73元、涉及投资人3698人。
2018年1月30日,公安机关以本区金融办名义约谈被告人章瑞瑞,章瑞瑞主动前往,并在公安机关首次询问时如实交代了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设立账户归集资金,为自身关联公司融资的犯罪事实。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曹振东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有证人杜家龙等投资人的证言、理财计划产品协议及银行流水证明,证人应某某的证言、吾悠公司与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优势公司)的U付服务协议、U付托管服务协议、商户服务开通登记表、资金托管协议,证人邹某1等人的证言,吾悠公司、坤鹏公司、双木章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双木章公司与吾悠公司委托协议,双木章公司与杭州坤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领投鸟理财平台收益协议,上海恒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坤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九公司)、宁波坤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坤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工商登记资料,宣传推广协议、足球节冠名合同以及线上营销推广活动等资料,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南通嘉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付款明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宁波市江北区、鄞州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民事诉讼材料,上海中成智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情况报告、申请请示报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和被告人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章瑞瑞、曹振东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章瑞瑞系主犯;被告人曹振东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章瑞瑞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曹振东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章瑞瑞、曹振东予以处罚。
被告人章瑞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章瑞瑞到案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筹集资金用于归还投资人,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曹振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曹振东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愿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章瑞瑞以坤鹏公司全资成立吾悠公司,公司住所地由本市徐汇区变更至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人章瑞瑞先后招募李春秋、黄一民、李特(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曹振东(产品部负责人)等人设立“领投鸟”网络借贷平台,变相承诺保本保息,以杭州双木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木章公司”)名义在该平台公开发布“随心投”、“新手标”、“乐享投”、“安系列”、“稳系列”等定期理财产品,拆分标的、归集资金,为自身关联公司融资。期间,被告人章瑞瑞还设立部门通过发放传单、电话推销、媒体宣传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领投鸟”平台及理财产品,吸引投资人通过“领投鸟”平台投资理财。其所得资金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及其他收益、公司经营开支、酒店式公寓项目、赎楼款、分期贷、证券投资、私募产品等。2018年1月23日,“领投鸟”平台发布公告停止运营。
被告人章瑞瑞在“领投鸟”平台运营期间,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参与投资,扣除本人及近亲属投资金额,该平台非法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021,560,372.37元(以下币种同)、涉及投资人42582人,至案发日,已兑付2,701,799,819.92元,未兑付为319,760,552.45元,涉及投资人3694人。
被告人曹振东于2016年9月19日至2018年1月23日担任吾悠公司产品部负责人期间,协助被告人章瑞瑞非法募集资金,其本人亦参与投资,扣除本人投资金额,该平台非法募集资金总额2,379,659,968.48元、涉及投资人23869人,至案发日,未兑付321,005,761.73元、涉及投资人3698人。
2018年1月30日,公安机关以普陀区金融办名义约谈被告人章瑞瑞,被告人章瑞瑞自动前往,并在公安机关首次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曹振东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瑞瑞、曹振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家龙、姜静、朱佳静、许翔、许梅、徐辰翀、刘树斌、徐赟、姜萍、张玲芝、李红苗、李振南、范鲜萍等投资人的证言、理财计划产品协议及银行流水证明,证人应某某的证言、吾悠公司与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优势公司)的U付服务协议、U付托管服务协议、商户服务开通登记表、资金托管协议,证人邹某1、王某1、方某、邹某2、王某2、张某1、胡某1、胡某2、李1、季某某、黄某、衷某某、聂某、吕某、范某某、许某某、赵某1、刘某1、刘某2、章某某、林某某、李2、赵某2、张2的证言,吾悠公司、坤鹏公司、双木章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双木章公司与吾悠公司委托协议,双木章公司与杭州坤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领投鸟理财平台收益协议,上海恒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坤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九公司)、宁波坤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坤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工商登记资料,宣传推广协议、足球节冠名合同以及线上营销推广活动等资料,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南通嘉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付款明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宁波市江北区、鄞州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民事诉讼材料,上海中成智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情况报告、申请请示报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瑞瑞、曹振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吾悠公司成立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章瑞瑞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章瑞瑞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振东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章瑞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振东有坦白情节,其家属退赔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章瑞瑞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曹振东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瑞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曹振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按比例发还投资人,不足之数责令退赔。
四、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 蒋国伟
人民陪审员 赵龙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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