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金联 2020.3.26……关于敦促“京金联”非法集资案件非法 集资行为人退缴赃款的通告。京金联(天津)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业务员、业务辅助人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应将自己在京金联公司期间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费及工资收入等赃款全额退缴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专用账户

关于敦促“京金联”非法集资案件非法 集资行为人退缴赃款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京金联(天津)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业务员、业务辅助人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应将自己在京金联公司期间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费及工资收入等赃款全额退缴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专用账户。

联系人:姚警官;联系电话:022-84908293

注意事项:

一、退缴赃款前需电话联系姚警官进行登记,并核实需退缴赃款的金额。

二、退款程序听从主办民警安排。

三、退缴人必须是集资行为人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

及时退缴上述赃款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赃款的,公安机关将严肃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滨海新区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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