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市监处字[2019]86号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9年11月14日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市监处字〔2019〕86号
当事人:海南新港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2GPN4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俊延,注册资本:50000万元,登记机关: 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07日,经营范围: 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物流车、特种车及售后服务;生产制造汽车动力系统、增程器、电动车、发电机、控制器、DC-DC电源、整车控制器(VCU)、汽车高低压电缆、CAN总线;汽车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宣传广告、文化。股东:陈俊延、杜炬。
住所: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8二层201。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从2017年12月开始,在销售由河南九九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乐人家食品有限公司供货的“植泽天下”系列化妆品、牡丹籽油、保健食品、饮料、北斗樽白酒、江典白酒和当事人正在研发的国马增程式新能源汽车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建立车友电商平台系统管理中心(网址:http://www.108world.net/admin/Common/login)发展会员或代理、俱乐部,成为会员或代理、俱乐部必须通过车友电商平台系统管理中心购买当事人100美金至1000000美金不等的以上产品,分别成为相应的消费会员、普通会员、初级代理、中级代理、社区代理、县级俱乐部、市级俱乐部、省级俱乐部,并在其车友电商平台系统管理中心注册,获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成为会员或代理、俱乐部的条件及其计酬方式(奖金制度)如下:
一、成为会员的条件:消费会员100美金,普通会员1000美金,初级代理5000美金,中级代理10000美金,社区代理 20000美金,县级俱乐部500000美金,市级俱乐部600000美金,省级俱乐部1000000美金。
二、计酬方式:一是直接销售奖,推广者获得5%的直接销售奖励;二是级差奖,1星代理,个人直接投资5000美金或者累计团队业绩5000美金,享受5%补贴;2星代理,直接招商两家累计业绩10万美金,享受10%补贴;3星代理,直接招商三家,累计总业绩达50万美金,考核两个市场,最小市场达10万美金,享受15%补贴;4星代理,直接招商五家,累计总业绩达250万美金,除最大市场外其他市场之和达到总业绩的三分之一,考核三个市场,最小市场达15万美金,享受20%补贴;5星代理,直接招商6家,累计总业绩达到600万美金,除最大市场之外,其他市场之和达总业绩的三分之一,考核四个市场,最小市场达25万美金,享受26%补贴;6星代理,直接招商7家,累计总业绩达到1500万美金,除最大市场之外,其他市场之和达到总业绩的三分之一,考核四个市场,最小市场达50万美金,享受32%
补贴。三是当在5星代理以下各级出现平级时,由上级拨付新增业绩0.5%的补贴,拨付3代;当6星代理等级出现平级时,将会由公司拨付新增业绩0.5%的补贴,拨付3代。四是所有个人收入的10%进入重复消费,享受购车额度及配股额度,提现5%手续费。
三、积分奖励:①会员累计直接销售满7万元,奖励价值7000元人民币的激活积分。②会员累计直接销售满14万元,奖励价值15400元人民币的激活积分;③会员累计直接销售满28万元,奖励价值33600元人民币的激活积分;④会员累计直接销售满35万元,奖励价值49000元人民币的激活积分;⑤会员累计直接销售满120万元奖励野马EC30纯电动商务车一辆;⑥会员累计直接销售满160万元奖励广汽新能源GS4 SUV轿车一辆。预订国马新能源汽车将继续按照每天千分之一点五(1.5‰)赠送积分。积分赠送至提车之日停止,最多不超过1年。此活动按照交全款的先后顺序发车,再按照交订金多少的先后顺序发车。
以上奖金制度由当事人制定并通过其公司网站、微信、微信群等网上交流方式进行宣传,该奖金制度规定,通过以上电商平台系统购买100美金到1000000美金不等金额的以上产品分别成为会员或代理、俱乐部为一代,一代再发展二代、三代……,上一代以下三代业绩或者最低累计业绩为依据提取报酬。
当事人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30000余人,投资60000余单,会员之间形成23个层级,当事人利用其关联的海南骏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路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会员货款352903037.09元。2019年10月30日,三门峡市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中和专审【2019】069号),审计结果表明:当事人在上述期间(2017年12月7日至2019年4月30日)共收入352903037.09元,支出314886673.10元,结余38016363.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举报》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从事组织策划网络传销的违法事实。
第二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登记注册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俊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俊延的身份情况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授权王玮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王玮和授权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五组:王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玮的身份情况的事实。
第六组:海南骏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海南骏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登记注册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七组:海南骏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海南骏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王玮和授权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八组:海南路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海南路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登记注册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九组:海南路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海南路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第十组:当事人提供的奖金制度及招商代理分销计划一份。证明当事人制定奖金制度情况的事实。
第十一组: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市场营销奖励制度设定初衷”的汇报一份。证明当事人制定奖金制度初衷情况的事实。
第十二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俊延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制定奖金制度利用车友电商平台系统管理中心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情况的事实;
第十三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玮询问笔录五份。证明当事人制定奖金制度利用车友电商平台系统管理中心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情况;当事人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30000余人,投资60000余单,会员之间形成23个层级,收入352903037.09元,支出314886673.10元,结余38016363.99元;当事人利用海南骏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海南路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收取货款情况的事实。
第十四组:海南路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仲雷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海南路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收款情况的事实。
第十五组: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8份,海南骏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海南路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三份,牛红、程维治、尚桂芬、刘秀兰、张玉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5份。证明当事人通过海南骏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海南路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收取会员货款的事实。
第十六组:李俊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俊国的身份情况的事实。
第十七组:李俊国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十八组:牛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牛红的身份情况的事实。
第十九组:牛红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二十组:彭仁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彭仁盛的身份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一组:彭仁盛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二十二组:尚桂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尚桂芬的身份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三组:尚桂芬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二十四组:程维治授权委托书及程维治、孙利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程维治、孙利强的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五组:程维治委托代理人孙利强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二十六组:陈莲授权委托书及陈莲、申黑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陈莲、申黑旦的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七组:陈莲委托代理人申黑旦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二十八组:董守军授权委托书及董守军、乔龙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董守军、乔龙江的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九组:董守军委托代理人乔龙江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三十组:何建军授权委托书及何建军、吕坤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何建军、吕坤鹏的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三十一组:何建军委托代理人吕坤鹏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三十二组:刘利娟授权委托书及刘利娟、韩瑞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利娟、韩瑞宾的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三十三组:刘利娟委托代理人韩瑞宾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三十四组:刘秀兰授权委托书及刘秀兰、樊俊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秀兰、樊俊峰的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三十五组:刘秀兰委托代理人樊俊峰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三十六组:陆金锁授权委托书及陆金锁、万俊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陆金锁、万俊杰的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三十七组:陆金锁委托代理人万俊杰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三十八组:闫杰授权委托书及闫杰、刘翠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闫杰、刘翠华的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三十九组:闫杰委托代理人刘翠华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四十组:张玉燕授权委托书及张玉燕、貟博恒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张玉燕、貟博恒的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四十一组:张玉燕委托代理人貟博恒询问笔录及推荐下线、组织结构图数据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
第四十二组:三门峡乐人家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九九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三门峡乐人家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九九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登记注册情况的事实。
第四十三组:三门峡乐人家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九九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向三门峡乐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及河南九九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产品情况的事实。
第四十四组:执法人员对三门峡乐人家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九九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货情况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向三门峡乐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及河南九九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产品情况的事实。
第四十五组:三门峡乐人家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九九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供货明细及光盘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向三门峡乐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及河南九九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产品情况的事实。
第四十六组: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明细、发货记录及转款记录、发票一宗。证明当事人向三门峡乐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及河南九九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产品、发货、转款情况的事实。
第四十七组: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合同1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上产品是由三门峡乐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及河南九九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货情况的事实。
第四十八组:三门峡市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和专审【2019】069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三门峡市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及审计情况的事实。
第四十九组:《鉴定委托书》一份。证明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http://www.108world.net/admin/Common/login网站电子数据内容进行委托鉴定的事实。
第五十组: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http://www.108world.net/admin/Common/login网站服务器中存储的奖金制度、人员分布、组织结构图、收款账户、会员信息表、奖金表等电子数据及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第五十一组:当事人提交的车友电商平台系统管理中心http://www.108world.net/admin/Common/login的后台数据库光盘三份。证明当事人http://www.108world.net/admin/Common/login网站服务器中存储的奖金制度、人员分布、组织结构图、收款账户、会员信息表、奖金表等电子数据的事实。
2019年1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蒙市监听告字[2019]第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我们认为: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通过发展人员加入,要求被加入人员购买“植泽天下”系列化妆品、牡丹籽油、保健食品、饮料、北斗樽白酒、江典白酒、新能源汽车等产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一代以下三代的业绩或最低累计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之规定,当事人结余的38016363.99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016363.99元;
2、罚款2000000元。
以上两项共计40016363.9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各国有商业银行在蒙阴设立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4日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