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仓贷 2019.11.25……被告人朱伟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8年12月28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审计,“金仓贷平台”发布“金融宝”、“金房宝”、“金车宝”和“金玉宝”融资信息,共计364个借款人在“金仓贷平台”进行融资,累计融资27,465.30万元,已归还投资21,848.50万元,未归还投资5,565.00万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19〕1623号

被告人朱伟,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深圳**公司**,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小区**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8年12月28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朱伟以柳洁高的名义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朱伟以深圳**公司架设的金仓贷P2P金融服务平台,并设立金融宝、金车宝、金玉宝、金房宝等业务板块,经营范围为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等业务。2016年6月,朱伟委任姜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该公司的**,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2017年3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某某,但该公司在2017年9月29日朱伟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一直由朱伟实际控制。期间,朱伟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金仓贷各平台板块,通过网络和公司客户经理对外进行线上和线下宣传,称有个人或企业需要融资,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年利息8%到12%),以p2p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5年7月3日,张某甲(另案处理)被任命为重庆**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该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根据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的公告,**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渝022016L许可证已经于2016年10月13日到期作废。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朱伟与张某甲商议:通过二人分别控制的**公司和**担保公司筹措资金。同年8月11日,朱伟代表的**公司和张某甲代表**担保公司签订了《重庆**担保有限公司金仓贷P2P网贷服务平台担保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保证金协议》等;2017年3月31日,朱伟委派姜某某代表的**公司与张某甲代表**担保公司重新签订了《重庆**担保有限公司金仓贷P2P网贷服务平台担保合作协议》,前后协议一致。协议约定**担保公司授权金仓贷P2P使用**担保公司的名义在网络平台、新媒体平台、平面媒体等宣传推广中,为该平台“金融宝”用户提供网络借贷的担保服务;并由张某甲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将投资人款项打到丁某某账户。

自2016年5、6月份,张某甲安排原**担保公司员工何某某(另案处理)到其控制的重庆**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让其联系寻找虚假的融资企业。何某某遂与金融中介人员罗某某(另案处理)衔接,由罗某某负责寻找虚假的融资企业主体。罗某某为获取中介费用,向何某某提供了相关企业的材料,何某某再将相关材料转交给金仓贷平台。而后,张某甲为金仓贷平台出具**担保公司的担保函,被告人朱伟安排姜某某等人利用其金仓贷“金融宝”平台板块,通过网络和公司客户经理对外进行线上和线下宣传,谎称上述虚假的企业需要融资,以p2p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年利息8%到12%),且宣称**担保公司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愿意为公众借款提供担保。但实际上,被告人朱伟等人通过该平台发布信息所吸收的资金,在汇入托管的mo宝支付平台后(2107年6月29日后变更为富民银行账户),朱伟等人伪造虚假的借款人支付指令,将吸收的公众资金转入朱伟控制的名为丁某某的私人账户。后朱伟、张某甲再将吸收的公众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其他账户并使用。

经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金仓贷平台”发布“金融宝”、“金房宝”、“金车宝”和“金玉宝”融资信息,共计364个借款人在“金仓贷平台”进行融资,累计融资27,465.30万元,已归还投资21,848.50万元,未归还投资5,565.00万元,未开标50.00万元,状态不明确的1.80万元。其中,**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金融宝”借款总额16,813.00万元,已偿还12,543.00万元,未偿还4,270.00万元。根据审计,“金仓贷”平台除**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融资外,另累计融资10602.3万元,已归还投资9305.5万元,未归还投资1295万元,未开标50.00万元,状态不明确的1.80万元。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朱伟被公安机关从甘肃省金昌市监狱押解回重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担保合作协议、授权书、支付指令、银行交易流水、工商登记信息、金仓贷平台后台数据、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姜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王某某、舒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田某某、邓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伟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审计意见书;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伟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朱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朱伟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朱伟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 超

检察官助理:唐玉梅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伟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六十册;

3.司法审计意见书四册;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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