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王兰普非吸案(第一场)的庭审和判决
原创 杭州83万
写在前面:
小诸葛金服王兰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自2019年4月29日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以来,时隔一年,终于又在2020年4月27日下午再次在静安法院开庭,并当庭判决。当日下午的庭审分两场进行,第一场审理和判决主犯王兰普,第二场审理和判决3名从犯董美玲、李文田、刘安莆。
时处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控期间,为此静安法院这两场庭审采用在线视频的方式,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未到现场,现场只有审理本案的静安法院合议庭3名成员,以及旁听席上的6名旁听人员。
本文为第一场庭审和判决的记录整理。
第一场 主犯王兰普的庭审和判决
时间:2020年4月27日星期一,14时开始。
地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总部)。
案号:(2019)沪0106刑初332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王兰普。
辩护人: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蓝清律师(第一辩护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徐丹律师(第二辩护人)。
公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王冠检察官。
合议庭组成:审判长龚雯,审判员罗宏,人民陪审员冯计平。
旁听席人员:小诸葛金服借委会成员杭州83万、上海王哥、秦鹏、李涛,以及卢倩胤(小诸葛金服出借人律师),小舟(列席)。
一,法庭调查
1,审计显示,未兑付投资人的金额10.0347亿余元,除去加息和返现等红包的3700余万元,实际未兑付投资人的损失金额为9.65亿元。
2,王兰普当庭承认投资杭州余杭里山坞旅游小镇的6500万、投资南阳洪河苑生态园的合作项目、购买邓州保卫服饰厂房抵押的不良资产、以及投放在芦鸿浩和沈华名下购置房产的钱款,所有这些资金来源均为非吸所得。
法庭出示芦鸿浩供述的证词:融腾公司在上海临平北路购置了两套住房和两套办公用房,还在桐庐购置了十几处住宅用房和一处办公用房;
法庭也出示沈华的供词:公司用芦鸿浩名义以2400万买下桐庐华光宾馆、以340万买下桐庐分公司办公楼,还以沈华及其前妻阮岳萍的名义购置了数套桐庐房产。
3,关于王兰普与人合作开发杭州余杭里山坞旅游小镇项目,甲方去年在余杭法院提起民诉,要求作为乙方的上海慕灵公司(王兰普为项目合作专项成立的公司)承担后续资金没有及时到位的违约责任,以那份显失公平的备忘录里的规定,要求将乙方已投的49%的股权“零元收回”甲方。此民诉因静安经侦查封了乙方慕灵公司,余杭法院目前对此案中止审理。对于这样的情况,王兰普的回答是自己并没有违约,对方这种要求不成立,其实是对方的征地手续或是招开发的手续没有办好,造成了项目开发的滞后延误(也就是说违约责任不在己方),当时双方还为此交涉过,并因此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而这个口头协议事实上就推翻了那份书面备忘录的协议。
4,针对上次庭审中王兰普所说的申请了金融办备案之事,法庭随后也进行了调查,查询了崇明区金融办,但金融办的工作人员反馈说,他们当时只是对开展了p2p业务的各个公司进行审查和建议整改,从来没有对任何一家公司进行备案。所以小诸葛金服金融办备案之事子虚乌有。
二,法庭辩论
公诉人的公诉补充意见:
起诉书变更增加一个条例:王兰普与融腾公司董美玲、刘安莆、李文田这些人系共同犯罪,王兰普为主犯,其余3人为从犯。
辩护人(蓝清律师)发表辩护补充意见:
1,王兰普的投资,基本上质量比较高,邓州厂房、桐庐房产、洪河苑等,即使是旅游小镇,当时投资来看也是风险不高,后来发生一些问题,也有口头协议来共同解决,只是现在这个民诉官司,因为王兰普的被羁押,不能出来应对,稍嫌不利,但不管怎么说,旅游小镇是个高质量的项目,这个投资是可以收回。
2,金融办备案之事,本来就没有这个政策,但王兰普按金融办的要求去做了,以他的理解,就是备了案。
3,王兰普本人一直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整合资产舒解投资人的损失。
综上理由,希望合议庭考虑。
公诉人答辩:
王兰普投资的很多项目是股权或债权,变现困难,投资人多次要求王兰普应委托律师对名下资产积极处分,他应该努力去做。
辩护人(蓝清律师)答辩:王兰普确实提出过委托律师变现资产,但我们不能处分涉案财物,这是客观现实,不是王兰普不愿意。
对辩护人此番答辩,审判长发表意见:
“这个不是你们不能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问题,而是开庭这一年来你们从来没有提交过任何一份有操作性的或者有建设性意见的兑付方案。你们不能擅自处分涉案资产,这是事实,但至少要有一个还款的计划、兑付的设想吧?法院不是说让你们去处置这些财产,而是要你们提供处置这些财产的方案,资产要怎么处置,法院、公安、检察院不清楚,只有被告人自己最清楚,对吧?”
三,被告人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对王兰普说:“今天有部分投资人到现场旁听,你最后有什么要说的?”
王兰普说:“我愿意配合法院积极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审判长再次告诫王兰普,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不是随口一说,那些不易变现的股权或者说未来预期的财产权益,必须积极地想办法提出解决方案,好让司法机关有可能按照方案去帮忙操作。
审判长同时警告王兰普,不要以为判决坐牢以后就可以不还钱,刑事追赃是终生的。并且,如果法院发现在执行过程中他有故意隐匿和转移财产的情况,法院可以追究他的“拒不执行判决罪”。
四,判决
1,被告人王兰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完。
(以上庭审情况由杭州83万执笔记录整理,内容经在场借委会成员上海王哥、秦鹏、李涛,以及卢律师的核实,确认无误,予以发表。)
小诸葛金服出借人委员会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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