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初255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观风亭街6号。
负责人:姜雨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雪,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23号航空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林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辉,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彬,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嘉(福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桔园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
被告:陈隆基,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陈明强,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林运兴,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陈晓丹,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林剑,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实业公司”)、利嘉(福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商贸公司”)、陈隆基、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林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徐清雪,被告利嘉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德公司、利嘉商贸公司、陈隆基、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林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德公司立即向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18335267.30元、利息1212780.00元、罚息3915865.31元、复利94174.83元,共计123558087.44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至高德公司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高德公司承担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3.判令利嘉实业公司、陈隆基、林剑、陈明强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上述第1、2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对利嘉实业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利业苑连体部分地下1层01车位等(包括地下1层01#-08#、48#-59#、61#-68#、69#-102#车位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对利嘉商贸公司提供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南侧)利嘉海峡商业城(一区)3#馆2层136、137、143、145-148商铺、3#馆5层099商铺、5#馆地下2层053、059、063、126、317、340商铺、5#馆地下1层003、005-007、017-020、031、096、097、118商铺、5#馆2层002、005、007、010、018、021、022、076-080、091、117、118、120商铺、5#馆3层012、013、057、089、093、097、107、127商铺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对陈明强提供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嘉同苑连体部分1层48、64-66店面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对林运兴提供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嘉同苑连体部分1层83-88、90-94店面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对陈晓丹提供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商场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抵押权,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就上述第1、2项诉请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高德公司、利嘉实业公司、利嘉商贸公司、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陈隆基、林剑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拍卖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8日,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高德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20180724-3号】,约定高德公司向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18,500,000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第二、三条)。双方签订的(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32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45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4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高德公司已使用但未偿还给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的款项并入本合同,占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受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的担保(第十四条)。
为担保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各担保人签订了以下担保合同:
1.2018年10月26日,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利嘉实业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21号】,约定利嘉实业公司自愿为高德公司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所负债务在最高额1,341,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2018年10月26日,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陈隆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22号】,约定陈隆基自愿为高德公司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所负债务在最高额1,341,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2018年11月8日,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林剑、陈明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31号】,约定林剑、陈明强自愿为高德公司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所负债务在最高额142,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2018年11月8日,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利嘉实业实业公司、利嘉商贸公司、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32号】,约定如下:(1)利嘉实业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利业苑连体部分地下1层01车位等(包括地下1层01#-08#、48#-59#、61#-68#、69#-102#车位)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为高德公司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所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2)利嘉商贸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南侧)利嘉海峡商业城(一区)3#馆2层136、137、143、145-148商铺、3#馆5层099商铺、5#馆地下2层053、059、063、126、317、340商铺、5#馆地下1层003、005-007、017-020、031、096、097、118商铺、5#馆2层002、005、007、010、018、021、022、076-080、091、117、118、120商铺、5#馆3层012、013、057、089、093、097、107、127商铺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为高德公司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所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3)陈明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嘉同苑连体部分1层48、64-66店面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为高德公司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所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4)林运兴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嘉同苑连体部分1层83-88、90-94店面及土地使用权为高德公司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所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5)陈晓丹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商场及土地使用权为高德公司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所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抵押物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182192900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上述《综合授信合同》签订前,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高德公司签订了三笔《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均已明确并入到《综合授信合同》中,占用《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受《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的担保。三笔《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22日,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高德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32号】,约定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向高德公司提供贷款25,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4月11日(贷款合同第二条);贷款用途为向上游购买电子产品(贷款合同第三条);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265BPs,结息方式为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合同第四条);贷款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贷款合同第六条第1款);如高德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则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合同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6款)。如高德公司未按时支付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9款)。同时,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高德公司承担(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10款)。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依约于2018年8月22日一次性向高德公司发放贷款25,000,000元。确定贷款年利率为6.96%,起息日期为2018年8月22日,到期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截至2019年10月31日,高德公司共计偿还利息1,414,159.59元、本金164,732.70元
2.2018年8月23日,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高德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45号】,约定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向高德公司提供贷款28,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4月11日(贷款合同第二条);贷款用途为向上游企业购买电子产品(贷款合同三条);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265BPs,结息方式为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合同第四条);贷款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贷款合同第六条第1款);如高德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则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合同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6款)。如高德公司未按时支付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9款)。同时,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高德公司承担(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10款)。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依约于2018年8月23日一次性向高德公司发放贷款28,000,000元。确定贷款年利率为6.96%,起息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到期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截至2019年10月31日,高德公司共计偿还利息1,578,885.61元。
3.2018年8月24日,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高德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47号】,约定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向高德公司提供贷款29,5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4月11日(贷款合同第二条);贷款用途为向上游企业购买电子产品(贷款合同三条);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265BPs,结息方式为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合同第四条);贷款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贷款合同第六条第1款);如高德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则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合同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6款)。如高德公司未按时支付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9款)。同时,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高德公司承担(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10款)。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依约于2018年8月24日一次性向高德公司发放贷款29,500,000元。确定贷款年利率为6.96%,起息日期为2018年8月24日,到期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截至2019年10月31日,高德公司共计偿还利息1,657,765.42元。
上述三笔《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均已到期,但各被告均未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
《综合授信合同》期间,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向高德公司发放一笔贷款并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具体如下:2018年11月16日,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高德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8131号】,约定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向高德公司提供贷款36,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6日(贷款合同第二条);贷款用途为向上游企业购买电子产品(贷款合同三条);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70%,结息方式为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合同第四条);贷款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贷款合同第六条第1款);如高德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则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合同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6款)。如高德公司未按时支付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9款)。同时,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高德公司承担(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10款)。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依约于2018年11月16日一次性向高德公司发放贷款36,000,000元。确定贷款年利率为7.395%,起息日期为2018年11月16日,到期日期为2019年11月16日。截至2019年10月31日,高德公司共计偿还利息1,376,788.54元。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于《综合授信合同》有效期内,占用《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受《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的担保。
2019年10月30日,因众被告未能依约清偿到期债务,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根据与高德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9.2项在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甲方违约:“……;9.2.4甲方停止偿还其到期债务,……”及第9.3项:“出现上述第9.2款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措施,……:9.3.3……,宣布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已使用授信额度对应本金、利息、费用或其它应付金额)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授信额度;……”之约定,向众被告寄发《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通知众被告《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20180724-3号】项下所有债务提前于2019年10月31日到期,要求众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前履行清偿本息义务。然而高德公司至今尚未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其他被告经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催告亦未履行担保人的还款责任。
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高德公司尚欠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贷款本金118,335,267.30元、利息1,212,780.00元、罚息3,915,865.31元、复利94,174.83元,以上本息合计123,558,087.44元。此外,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00元和相应的诉讼费用,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该笔费用亦应由众被告承担。
利嘉实业公司辩称,本案律师代理费30万元过高,应予降低。包括本案在内,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本案各被告存在案情基本相同的六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费均为30万元,该六案属于系列案件,在案件处理上较为简单,有章可循,且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作为金融机构,相关证据材料完备,收集证据无难度。虽证据材料较多,但本案案情简单,借款事实较为清楚,律师费30万元显然过高。且本案属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故在确定律师费数额时更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律师费。另,六件基本相同的系列案件,各案所涉标的大小均不同,但律师费却相同,显然也不合理。
高德公司、利嘉商贸公司、陈隆基、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林剑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依法提交了178份证据(证据清单见附1)。高德公司、利嘉实业公司、利嘉商贸公司、陈隆基、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林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诉称内容属实。
另查明,前述四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均在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约定:若高德公司违约,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无须高德公司同意直接单方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全部到期并要求高德公司立即偿还,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要求高德公司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第二十三条第4款约定了通知与送达的方式、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前述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在第十八条约定了通知与送达的方式、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前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十一条第3款约定了通知与送达的方式、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高德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偿还了(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32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720.98元。暂计至2020年2月11日,高德公司尚欠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贷款本金118,333,546.32元,利息9,027,869.85元。
本案审理期间,根据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闽01民初2552号民事裁定,冻结各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123858087.44元。
本院认为,陈隆基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是涉港民商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内地法律为准据法。
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高德公司签订的(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20180724-3号《综合授信合同》及编号分别为(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32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45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47号和(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8131号的四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已依合同约定向高德公司分别发放贷款25,000,000元、28,000,000元、29,500,000元、36,000,000元,共计118,335,267.30元。高德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定期付息,到期还本。高德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仅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截至2019年10月31日尚欠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94,174.83元未还,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于2019年10月30日向各被告寄发《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各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前履行清偿本息义务,有合同依据。高德公司经催告未还款,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诉请高德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2020年2月11日,高德公司尚欠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贷款本金118,333,546.32元,利息9,027,869.85元,自2020年2月12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关于律师代理费负担,《综合授信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均约定,若高德公司违约,则其应当承担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因本案诉讼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0元,律师代理费未超过《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故其诉请高德公司承担律师费用30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利嘉实业公司辩称律师代理费过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利嘉实业公司、陈隆基分别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签订(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21号、(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利嘉实业公司、陈隆基分别为高德公司、案外人福建正和云商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所负债务在最高额1,341,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利嘉实业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经过公司股东决策,陈隆基为上述公司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利嘉实业公司、陈隆基依法应分别在最高债权限额1,341,6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剑、陈明强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签订编号为(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3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高德公司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所负债务在在最高债权限额142,200,000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林剑、陈明强依法应共同在最高债权限额142,2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利嘉实业公司、利嘉商贸公司、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签订编号为(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3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高德公司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向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的贷款共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182,192,900元。利嘉实业公司、利嘉商贸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均经过公司股东决策或股东会决议,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为高德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有权对利嘉实业公司、利嘉商贸公司、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82,192,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高德公司、利嘉商贸公司、陈隆基、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林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贷款本金118,333,546.3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截至2020年2月11日为9,027,869.85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32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45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47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813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三、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1,341,6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隆基应在最高债权限额1,341,6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林剑、陈明强应共同在最高债权限额142,2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以下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82,192,900元范围内就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1.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利业苑连体部分地下1层01车位等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下1层01#-08#、48#-59#、61#-68#、69#-102#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4××20号)。
2.被告利嘉(福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南侧)利嘉海峡商业城(一区)3#馆2层136、137、143、145-148商铺、3#馆5层099商铺、5#馆地下2层053、059、063、126、317、340商铺、5#馆地下1层003、005-007、017-020、031、096、097、118商铺、5#馆2层002、005、007、010、018、021、022、076-080、091、117、118、120商铺、5#馆3层012、013、057、089、093、097、107、127商铺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号);
3.被告陈明强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嘉同苑连体部分1层48、64-66店面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榕房权证R字第××、10××38、10××03、10××41号);
4.被告林运兴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嘉同苑连体部分1层83-88、90-94店面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榕房权证R字第××、10××20、10××22、10××06、10××04、10××29、10××25、10××23、10××07、10××08、10××37号);
5.被告陈晓丹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商场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榕房权证R字第××、07××92、07××87、07××93号);
七、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陈隆基、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林剑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0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陈隆基、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林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陈明强、林运兴、陈晓丹、林剑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隆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宁
审判员 谢芬
审判员 陈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记员施铃涛
附1:原告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证据1、《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20180724-3号】;
证据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21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22号】证据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22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31号】证据4、《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31号】;
证据5、《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字第20180724-32号】;
证据6、《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榕台国用(2005)第××号】;
证据8、《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9、《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榕台国用(2005)第××号】;
证据1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2、《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1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4、《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1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6、《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1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8、《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1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20、《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2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22、《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2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24、《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2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26、《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2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28、《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2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30、《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3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32、《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3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34、《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3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36、《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3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38、《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3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40、《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4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42、《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4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44、《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4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46、《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4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48、《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4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50、《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5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52、《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5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54、《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5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56、《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5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58、《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5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60、《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6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62、《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6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64、《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6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66、《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6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证据68、《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6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70、《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7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72、《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7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74、《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7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76、《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7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78、《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7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80、《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8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82、《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8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84、《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8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86、《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8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88、《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8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90、《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9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92、《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9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94、《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9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96、《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9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98、《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9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00、《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10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02、《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10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04、《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10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06、《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10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08、《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10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10、《不动产权证》【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证据11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证据11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1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14、《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1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16、《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1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18、《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1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20、《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2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2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2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24、《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2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26、《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2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28、《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2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30、《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3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3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3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34、《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35、《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36、《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3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38、《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3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40、《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41、《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4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4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44、《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4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榕台国用(2015)第××号】;
证据146、《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47、《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4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榕台国用(2015)第××号】;
证据149、《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50、《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
证据15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榕台国用(2015)第××号】;
证据152、《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证据153、《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32号】;
证据154、《单位借款凭证》;
证据155、《业务凭证/客户回单》;
证据156、《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45号】;
证据157、《单位借款凭证》;
证据158、《业务凭证/客户回单》;
证据159、《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47号】;
证据160、《单位借款凭证》;
证据161、《业务凭证/客户回单》;
证据162、《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8131号】;
证据163、《单位借款凭证》;
证据164、《业务凭证/客户回单》;
证据165、《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编号:ZX-GD】、快递面单及物流信息;
证据166、《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编号:ZX-GD-LJJT】、快递面单及物流信息;
证据167、《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编号:ZX-GD-CLJ】、快递面单及物流信息;
证据168、《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编号:ZX-GD-LJSM】、快递面单及物流信息;
证据169、《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编号:ZX-GD-LJ】、快递面单及物流信息;
证据170、《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编号:ZX-GD-CMQ】、快递面单及物流信息;
证据171、《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编号:ZX-GD-LYX】、快递面单及物流信息;
证据172、《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编号:ZX-GD-CXD】、快递面单及物流信息;
证据173、《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邮寄物流信息;
证据174、《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欠款明细》;
证据175、《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律师费支付凭证;
证据176、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策书》(2018年10月17日);
证据177、利嘉(福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书》(2018年10月18日);
证据178、《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附2: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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