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在线 2020.4.3……台中在线徐彩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徐彩虹,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5月30日,由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脱逃,于2018年8月22日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彩虹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3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椒江区人民法院审判,2020年2月19日,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徐彩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彩虹伙同曾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决)为非法吸收资金而注册成立了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13日,林某某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曾某某并退出经营管理,2016年8月12日,曾某某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彩虹。2016年3月,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开通“台中在线”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该平台向6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9770350.85元,造成134人未收回投资本金计人民币31537451.73元。

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据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

2017年8月至10月间,燕某某(已判决)从他人处以低价购得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居民身份证,并抬高价格向他人销售。被告人徐彩虹向燕某某至少购买270本机动车行驶证、1张居民身份证。2017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从徐彩虹处扣押机动车行驶证270本。经抽样检验,扣押的机动车行驶证印文与样本印文不同一。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徐彩虹在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69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同案人员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应某某、葛某某、王某某、燕某某、庄某某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徐彩虹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检验鉴定书;

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彩虹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49770350.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彩虹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彩虹伪造、买卖身份证件1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彩虹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彩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晓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彩虹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9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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