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莹、丁延欢、郭纪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刑初29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莹,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陕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杭州百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童庆龙,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延欢,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大学文化,原系杭州圣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品德,浙江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纪,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高中文化,原系杭州懒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立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茹茹,女,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杭州百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主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京,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9〕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莹、丁延欢、郭纪、胡茹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一清及汝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莹及其辩护人童庆龙、被告人丁延欢及其辩护人张品德、被告人郭纪及其辩护人闫立振、被告人胡茹茹及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林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徐某1(另案处理)成立杭州百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赚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资质的情况下,研发“稳赚宝”平台并上线运营,通过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投资理财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2017年12月26日,吴某1(另案处理)从徐某1处收购并实际掌控“稳赚宝”平台后,安排被告人柴莹、丁延欢、郭纪等人分别担任百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对百赚公司运营进行管理,通过自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推广,在“稳赚宝”平台发布虚假车抵贷标,并承诺支付9.5%-15%不等的年化收益为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再将非法募集的资金归集形成资金池,拆借资金用于吴某1实控的其他P2P平台的兑付、支付高额的推广及运营费用、转出至与“稳赚宝”平台经营无关人员账户。2018年8月27日,百赚公司对外发布公告,无法正常兑付。经审计,百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436.38万元(其中吴某1时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2155.06万元),未兑付金额18810.32万元,未兑付人数6000余人。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柴莹先后担任百赚公司运营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2155.06万元。2018年1月中下旬至2018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丁延欢担任百赚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5505.04万元。2018年4月中下旬至2018年8月,被告人郭纪担任百赚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5581.42万元。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胡茹茹担任百赚公司项目部主管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2155.0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柴莹、丁延欢、郭纪、胡茹茹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王某1、董某1、詹某、郭某、顾某、季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1、徐某1、李某1、方某、陈某1、朱某、王某2、王某3、陆某1、蔡某、杨某、颜某、陈某2、王某4、殷某、李某2、梅某、董某2、欧某1、高某、范某1、范某2、陆某2、吴某2、宋某、陈某3、盛某1、柴某、许某、丁某、周某、毛某等人的证言,授权书,自述材料,情况说明,银行卡资金流出情况表,钉钉截图,股权转让协议,车辆信息,搜查笔录清单及照片,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后台数据表格,专项审计报告,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柴莹、丁延欢、郭纪、胡茹茹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莹、丁延欢、郭纪、胡茹茹的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柴莹、胡茹茹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柴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柴莹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延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延欢具有从犯、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丁延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纪具有从犯、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郭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茹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茹茹具有从犯、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23日,徐某1成立百赚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资质的情况下,研发“稳赚宝”平台并上线运营,通过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投资理财广告,以车贷等产品为标的,承诺支付高额年化收益等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2017年12月26日,吴某1从徐某1处收购百赚公司并实际掌控“稳赚宝”平台后,安排被告人柴莹、丁延欢、郭纪等人分别担任百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对百赚公司整体运营进行管理。百赚公司下设运营部、风控部、客服部、财务部、技术部、项目部、人事行政部。期间,通过自媒体等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推广,在“稳赚宝”平台发布虚假车抵贷标,并承诺支付9.5%-15%不等的年化收益为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后再以所谓的超级借款人账户将非法募集的资金归集形成资金池,所吸资金被吴某1拆借用于吴某1实控的其他P2P平台的兑付及吴某1自用。2018年8月27日,百赚公司对外发布清偿兑付公告。经审计,百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436.38万元(其中吴某1时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2155.06万元),未兑付金额18810.32万元,未兑付人数6000余人。
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柴莹先后担任百赚公司运营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并就公司日常事务、业务运营、产品推广等进行管理。期间,被告人柴莹在明知百赚公司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仍组织被告人胡茹茹等项目部人员利用虚假借款人信息发布虚假标的进行融资。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2155.06万元。事发后,被告人柴莹指令公司员工对公司运营期间的财务账册及相关电脑数据进行销毁或格式化。
被告人丁延欢受雇于吴某1担任杭州圣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仙公司)财务。2018年1月中下旬至2018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丁延欢受吴某1指使,负责控制、操作“稳赚宝”平台用于归集资金的银行卡,并负责“稳赚宝”平台的财务审核,将“稳赚宝”平台所融资金拆借给吴某1控制的“圣贤财富”平台用于兑付投资人、支付高额的推广及运营费用、按照吴某1指令转出至与平台经营无关人员账户。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5505.04万元。
被告人郭纪受雇于吴某1担任杭州懒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懒人公司)财务。2018年4月中下旬至2018年8月,被告人郭纪受吴某1指使,负责操作“稳赚宝”平台用于归集资金的银行卡,负责“稳赚宝”平台的财务审核,将“稳赚宝”平台自融资金拆借给吴某1控制的“懒人投资”平台用于兑付投资人、支付高额的推广及运营费用、按照吴某1指令转出至与平台经营无关人员账户。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5581.42万元。
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胡茹茹受雇担任百赚公司项目部主管,在明知“稳赚宝”平台对外发布虚假借款标的进行融资的情况下,仍按照被告人柴莹的要求,组织项目部人员将虚假标的合同用于“稳赚宝”平台发标集资。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1086.4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柴莹、丁延欢、郭纪、胡茹茹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从柴某暂住处调取公司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印章、U盾等企业资料共计65套;扣押的由被告人柴莹提交的“稳赚宝”平台对投资人用以抵债的“红木”等家具33件(套)、戴某一体机电脑42台,以及“稳赚宝”平台运营中使用的银行卡1张;扣押的由王某4提交的“稳赚宝”平台运营中使用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U盾14个、银行卡5张,被告人丁延欢持有的黑色苹果手机1部,范建宇提交的“稳赚宝”平台运营中使用的银色苹果电脑1台;查封或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柴莹的房产1套、小汽车1辆;查封的吴某1房产2套;扣押的相关公司退出的推广费用等567.420299万元;冻结的百赚公司账户或推广费等861.623388万元、“稳赚宝”平台流入相关个人账户资金116.96441万元,共计978.58779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1、董某1、詹某、郭某、顾某、季某等人的陈述,证明“稳赚宝”平台理财项目利率、天数,发标情况及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等情况。
2.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柴莹是百赚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让柴莹安抚投资人,并同意用其所有的万国广场的部分资产先用于处理好百赚公司的事。但其认为其没有参与过百赚公司的事项,不知道百赚公司的资金流向。另,万国广场市值200000多万元,其在外欠款50000万元至60000万元左右。
3.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3月注册百赚公司,认缴注册资金是5000万元,但是一直没有到位。同年9月“稳赚宝”App上线,做车抵押贷款和车主信用贷业务,通过手机客户端发布产品,以年化利率10%-24%不等吸引不特定的社会人群投资。“稳赚宝”平台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按照资产端提供的借款合同和相关资料,整理后直接上标募集资金。百赚公司在上标环节存在虚假的情形,利用丰驰公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驰公司)许某提供的车辆资料,拆分标的期限,时间错配,一标多用,对没有还款时间的合同也直接上标。在百赚公司运营过程中,其经营存在资金池,募集的资金按照投资人回款和资产端放款自己支配。其将投资人的投资款转到其母亲周某和女友饶某的银行卡,再转到其个人的银行卡和其弟徐某2的银行卡使用,并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收取利息。2017年12月吴某1作价3000万元收购了百赚公司,实际上其只收到了吴某1支付的转让费1160万元。“稳赚宝”转让移交时,百赚公司有7800多万元债权,实际亏损1000万元左右。其是通过李某1介绍认识的吴某1,收购的对接工作是和吴某1下面的人进行的,平台对接是柴莹,财务对接是丁延欢,资产端对接是方某和陈某1。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吴某1以3000万元的价格从徐某1处收购百赚公司,其在吴某1收购百赚公司过程中帮吴某1联系徐某1和国储公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储公司),其在处理国储公司代持百赚公司的过程中拿了20万元中介费。其在担任百赚公司法人时工资是每月0.3万元,期间也没有在百赚公司做具体工作,后法人变更为柴莹。另,证明吴某1在杭州与中网国投、圣仙公司、懒人公司都有关系。
5.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2月入职百赚公司,挂职副总负责风控部,但实际只做债务催收工作,主要是催收徐某1遗留的真实的企业债务。另证明,风控部没有做过风险防控,公司上标也不会通过风控部审核。百赚公司募集的资金通过晋商银行都转到一个叫陆某1的账户,由吴某1支配。其推断百赚公司为自融,一是资金不应该到陆某1的个人账户;二是陆某1是主要借款人,其从没见过;三是风控部没有起到风险防控作用,就是虚设的。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百赚公司在2018年1月1日由吴某1以3000万元的价格从前控制人徐某1处收购,收购后挂名法人李某1,实际运营负责人是柴莹,4月法人变更为柴莹。百赚公司发布的标的有零星的标的是真实的,基本都是与原法人徐某1合作的资产方,收购后还在继续合作,除了这些都是假标的。法人柴莹、项目部的所有人都知道借款合同是假的,因为合同是项目部伪造出来的,绕过风控部直接上标,是柴莹和项目部操作的。“稳赚宝”主要做P2P理财产品,向不特定人群发布理财信息,陆某1的标都是假标,出借人只有陆某1一个,资金也都是到陆某1一个人的账户上。柴莹让其办一张广发银行卡,主要用于冲量和收尾标,其办好就交给柴莹使用。
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2月19日入职圣仙公司。当时,丁延欢是财务总监,一直到圣仙公司清盘,丁延欢负责管理所有财务工作。2017年3月7日,其开始担任圣仙公司的法人代表。圣仙公司截止2019年1月4日未兑付有28300万元,涉及4400多个投资人。圣仙公司和“稳赚宝”平台之间的资金往来中,吴某1把“稳赚宝”平台2000万元给了圣仙公司使用,从郭纪的卡上转到圣仙公司平台用于兑付。陆某1的卡是“稳赚宝”平台运营中的超级借款人,“稳赚宝”平台所有募集的资金都转到陆某1的银行卡。该卡由吴某1控制,具体操作是丁延欢,后来由郭纪操作。“稳赚宝”平台上标资料是吴某1让其通过邹云卖给柴莹的,其作为中间人帮助交接钱和标。
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圣仙公司出纳,丁延欢是圣仙公司财务主管。百赚公司的财务报账2018年4月前都是丁延欢负责的,百赚公司需要资金时丁延欢就安排其转钱。陆某1的银行卡是柴莹在2018年1月给其进行操作的,每次操作是由吴某1打电话给丁延欢,丁延欢就安排其转钱。2018年4月郭纪从其手里拿走了陆某1的卡。郭纪拿走陆某1的银行卡后,丁延欢就不再管百赚公司财务了。另,丁延欢曾让其从陆某1卡转款5万元,其取现交给丁延欢。
9.证人王某3的证言与辨认笔录,证明陆某1是其老乡。2018年元旦的时候,宋海涛联系其,让其找人办一张卡给他用,一个月支付0.2万元的费用,一年2.4万元。其就找到陆某1,陆某1同意后,其与陆某1一起去最近的浦发银行新城支行办理,办好后把卡给了宋海涛。后其的银行卡收到2.4万元,其转给了陆某1。另外,宋海涛转给其2.4万元作为瀚财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财公司)的顾问费。案发后,其于2018年11月12日向公安退出4.8万元。
经辨认,其辨认出陆某1。
10.证人陆某1的证言,证明王某3找其办过一张浦发银行卡,并称该卡给王某3的朋友使用,每年给其2.4万元服务费。但其只拿到王某3给的1.2万元。
11.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吴某1的驾驶员。2016年底2017年初,吴某1收购圣仙公司时,因吴某1上了金融机构黑名单故使用其身份证进行收购。后吴某1还让其办理一张中信银行卡和一张工商银行卡。中信银行卡资金大多数往一个人卡上转钱,工商银行卡大多是发工资和餐饮住宿。郭纪于2018年来杭州做吴某1的财务,负责管理资金方面的事情。柴莹之前是圣仙公司的员工,后来做了百赚公司的法人。
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入职圣仙公司,做朱某的司机。2017年底,其有一张中信银行卡被财务丁延欢借走说转账用,2018年7-8月份丁延欢还给其。柴莹是百赚公司的法人。2018年5月份之后,其陪朱某到百赚公司拿过两次现金,钱是交给朱某的。
13.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其2014年开始做吴某1老婆罗君的司机,其使用的一张银行卡有借罗君和吴某1转过钱。有时钱转进来他们会告诉其再转给谁,钱基本都是用于万国广场工地项目。
1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1月至3月在百赚公司做财务。后其提出辞职是因为其发现百赚公司应收款没有实际资产,“稳赚宝”平台没有对应的债务人和资产;打款最多是推广费和一个个人账户,收款只有宁波一家汽车公司,且收款都是到柴莹账户;百赚公司也没有什么投资人,都是百赚公司内部的人在投钱;资金审批是其提出申请,柴莹通过,流转到丁延欢审批,之后有资金到百赚公司对公账户,是通过陆某1的卡转账过来等情况。
15.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3月28日入职百赚公司任财务主管。其和陈某2负责百赚公司运营上的财务管理,包括财务处理、报税、工资发放、财务报销、推广渠道费用的支出等。百赚公司运营资金来源是陆某1的个人账户转账,还有一部分债权回收款。百赚公司需要钱时,其就找丁延欢和郭纪,资金支付要通过他们完成审核,之后再通过柴莹审批,郭纪和丁延欢就会从陆某1账户上转钱过来,陆某1的卡是郭纪和丁延欢控制的。另外,百赚公司在运营中有使用过柴莹、郭纪和其的个人账户。在百赚公司准备搬至广西前,柴莹让其把原始财务账目交给李根。
16.证人殷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10月入职百赚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百赚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利用“稳赚宝”平台线上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投资人通过实名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后购买产品,产品主要是发布车辆抵押贷款的标的,分为15天新手标的、1月的、3个月、6个月的、12个月的标的,对应不同的年化利率。其从后台数据看到,平台募集的资金在柴莹期间流向了周某和陆某1的个人卡。柴莹有让其统计“稳赚宝”平台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5日产生的部分数据,统计好通过钉钉发给丁延欢。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5月14日入职百赚公司做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管理产品测试、技术开发等。百赚公司后台数据显示注册用户人员240709人,总投资金额109334.822016万元,兑付人员5817人,未兑付金额为20307.19202万元。
18.证人梅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4月2日入职百赚公司做项目部工作,胡茹茹从柴莹那里拿来的资料让其制作假合同后直接上标,并不需要风控进行审核。合同上出借人陆某1信息是胡茹茹填写并签名的。
19.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4月10日入职百赚公司做项目部工作,胡茹茹给其资料让填写借款合同,借款人签名是项目部人写的,陆某1是胡茹茹签名的。其在职期间大概制造了1000多份假合同。后期胡茹茹让其不要带走公司资料,并将电脑格式化。
20.证人欧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2月入职百赚公司做推广专员。最初公司法人是徐某1,2017年12月被瀚财公司收购,法人变更为李某1。2018年2月国储公司入资,法人变更为柴莹。柴莹负责公司所有事务,直到公司2018年8月份解散。
2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1月4日入职百赚公司。百赚公司每个月用于推广费用1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稳赚宝”平台推广需要资金时,先要主管欧某1审核,出纳报给财务丁延欢,之后柴莹审核抄送给出纳打款,以上都是通过钉钉审核的。其有通过钉钉跟丁延欢审核资金的情况。王某4入职后,财务审核由王某4处理。项目部偶尔会叫其去帮忙,做的是填写车辆资料、借款期限、还款期限,金额、利息等,其代签过出借人陆某1的名字。后项目部制作好便扫描到电脑上打码,直接上标。
22.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8月入职百赚公司做运营。百赚公司后期,因没有人购买“懒人投资”平台的产品,柴莹就让其使用陈某1和吴某4的账户给“懒人投资”冲量,总金额有1500万元左右。
23.证人范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3月1日入职百赚公司做运营部工作。百赚公司的主要费用是推广费,大概每月需要200-300万元,费用的报销是到财务部王某4审批,然后王某4还要报告丁延欢、郭纪那边。其帮项目部编辑整理过借款合同,有代签过陆某1名字,但大多数是胡茹茹签的。
24.证人陆某2的证言,证明其老公李某1拿了其父亲陆某4、母亲俞某和其的银行卡使用,但不知道用途。2018年1月,其看到招商银行卡打进70万元,其问李某1,但李某1不要其管。
25.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其和柴莹是朋友关系。其帮百赚公司注册过2-3个公司,收过几万元服务费。其与柴莹之间有两次经济往来,一次是向柴莹借款60万元,后将45万元转给柴莹公司高某卡上、15万元转到柴莹卡上;一次是柴莹给其50万元,其中43.5万元柴莹让其转给杨夏花、剩下6.5万元其自己花掉了。
2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因柴莹需要上标的资产信息,其便介绍姓代的朋友给柴莹提供资产信息,后双方通过其进行结算,柴莹分别通过陆某1卡和柴莹卡转给其135万元,其留下介绍费2万元,按照姓代的要求将其余钱转账到刘某文账号、朱静账号及提现给姓代的。
27.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其帮吴某1设计装修过几个公司,其中百赚公司的装修设计费是75万元,还有后续增加费用及平安中心改造费、万国广场维修费、购买红木家具的费用。百赚公司给其打款95万元,至今吴某1还欠其钱。吴某1要过其身份证,不知道干什么用。另,吴某1要其办一张浦发银行卡交给郭纪使用。
28.证人盛某1的证言,证明其向圣仙公司借款80万元,当时介绍人要求其提供其和老公的个人身份信息、征信报告、企业征信等,约定利息是7.6806万元。后其按照对方要求还款到郭纪的中信卡和农村信用社卡上。
29.证人柴某的证言,证明柴莹于2018年10月把四箱资料送到其住处,后交给公安机关,打开清点了是65套企业资料。
30.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其经营的丰驰公司亏损700多万。其得知徐某1成立百赚公司后,便与徐某1合作,向徐某1提供假的借款人信息和车辆信息用于“稳赚宝”平台上标募集资金。直到2017年底,其与徐某1终止合作,“稳赚宝”平台转给其的钱约4200万元,其还款及付利息约2000万元,最终其欠百赚公司本金及利息4700万元。从“稳赚宝”平台募集的资金被其经营亏损掉或者消费了。
31.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在百赚公司运营部上班,负责上标。其不知道上标材料是否真实。徐某1时期上标资料是完整的,柴莹期间借款合同是项目部人员自己手写的应该是假的。徐某1的资金流向其不清楚。柴莹期间资金去向有了选项,出借人选择陆某1。
32.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徐某1母亲,其有一张银行卡给徐某1使用,但不知道卡的用途。其和老公两个人于2017年10月帮徐某1看管在台州温岭的车库,2018年1月移交给对方。
经辨认,其辨认出移交车库时对方系方某、陈某1。
33.证人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5月,徐某1找其帮徐某1到宁波慈溪看管车库,直到2017年底才离开。其最初去的时候一共76辆,中间有进有出,离开时还是76辆。
经辨认,其辨认出移交车库时对方系方某、陈某1。
34.证人华某、陆某3的证言,证明苏州乖乖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乖乖虎公司)从2018年1月5日到7月4日为“稳赚宝”做媒体推广发布广告,从百赚公司收取费用324.00456万元,扣除成本实际盈利30万元。
3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盛某2网络网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盛某2网络)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利用华为、应用宝手机应用市场为“稳赚宝”平台搜索关键词提供ASO搜索。百赚公司打款给其公司143万元左右,用于推广费用122万元左右,其公司收取服务费21万元左右。
3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杭州威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盟公司)从2018年1月7日起为“稳赚宝”在第三方平台推广产品,百赚公司打给威盟公司142万元,威盟公司共得4.26万元的服务费。
37.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乐推(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推公司)作为今日头条的一级代理商,给威盟公司设置账户,让威盟公司在今日头条上发布过“稳赚宝”的产品信息。另证明,威盟公司有130万元打给乐推公司,后乐推公司都转给今日头条了。
38.证人余某1、王某5、王某6等人的证言,证明百赚公司找国储公司代持百赚公司股份的经过情况。
39.授权书,证明百赚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授权方某、陈某1负责百赚公司与深圳前海前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中晟大唐(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归还的催收工作,有效期从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
40.银行卡资金流出情况表,系审计公司整理的2018年4月20日之前陆某1浦发银行卡资金流出情况,以及经王某2辨认由王某2转出资金的情况。
41.钉钉截图,证明殷某于2018年4月17日,通过钉钉软件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5日产生的部分数据发送给丁延欢的情况,以及徐烨芳和高某都通过钉钉让丁延欢审批使用资金的情况。
42.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徐某1将百赚公司股权转让给浙江翰财的情况。
43.车辆信息,证明经许某辨认指出了其中假的车辆信息的情况,以及周某提供的入库车辆信息。
44.资产情况(系证人方某提供),证明百赚公司通过许某、徐某1、温岭抵押车、前沿财富等,预计可收回的资产情况。
45.接受证据清单,证明王某3将陆某1银行卡使用费人民币2.4万元和浙江翰财顾问费人民币2.4万元退出的情况。
46.推广平台名单(系审计公司整理),证明经欧某1确认其对接的第三方推广公司的情况。
47.账号汇总,证明百赚公司在王某4任职期间(2018年3月28日后)接触的资金账号情况。
48.协议、转款记录等,证明国储公司与百赚公司之间股权代持的协议及转款情况。
49.担保承诺函、战略合作协议书,证明百赚公司与丰驰公司之间通过“稳赚宝”平台上标的情况。
50.借款合同、借款名单、居间合作协议书、借款资料电子版、借款资料、VP贷公众号说明,证明百赚公司与杭州互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纳公司)之间关于汽车分期贷款居间合作协议的情况,互纳公司关于“稳赚宝”平台借款客户明细及还款情况,以及互纳公司提供给百赚公司的相关借款资料情况。
51.借款人资料、未还清车辆名单、借款人资料电子版,证明台州联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百赚公司之间的相关借款资料情况及未还清车辆名单等信息。
52.清收委托协议、还款明细、偿付债务明细,证明“前沿财富”平台债权债务清收偿付委托的情况,及“稳赚宝”平台客户存入郭纪银行卡的还款明细等情况。
53.广告推广合同,证明百赚公司与乖乖虎公司签订关于广告推广合同的情况。
54.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明细、银行转账明细、消耗明细、打款明细等,证明乖乖虎公司的华某为推广“稳赚宝”平台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55.打款清单,证明百赚公司打款给盛某2网络累计143万元。
56.平台发布内容截图、服务框架合同,证明杭州威盟与百赚公司之间关于平台推广的相关服务协议的情况。
57.合作协议、网页资料,证明今日头条与乐推公司合作的协议,及今日头条有关开户执行、广告内容限制、禁止推广行业、金融基本要求的后台要求。
58.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盛某1于2018年7月13日还款到郭纪中信卡(8066)两笔20万元,共计40万元。
59.情况说明(系证人付某提交),证明付某为吴某1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及为吴某1提供的合同协议资料。
60.“稳赚宝”后台数据及表格,证明“稳赚宝”平台的后台数据信息,其中未兑付人员5817人,未兑付金额20307.19202万元。
61.专项审计报告,证明2015年3月至2018年8月案发,“稳赚宝”平台吸收资金等相关情况。
6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稳赚宝”平台阿里云数据,调取“稳赚宝”平台连连科技数据,调取涉及“稳赚宝”平台资金的相关人员银行账户银行交易流水和数据,调取百赚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及内档,调取丰驰公司、岑某1、岑某2、岑烯名下注册过的机动车信息,调取丰驰公司资料的情况;以及浙江普龙律师事务所提交了法律服务情况说明、结算业务回单、增值发票,公安机关向浙江普龙律师事务所调取公司基本资料、股东资料、高管资料、平台备案管理情况、平台合法合规资料和重大合同等情况。
63.搜查笔录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搜查城市发展大厦A座1207室,并扣押朱某的电脑硬盘3块、电脑1台、U盘1只、笔记本2本的情况;公安机关扣押丁延欢的黑色苹果手机1部的情况。
6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向相关银行调取周某、许某、余建设、任某、徐某1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许某兴业银行卡、杭州银行卡、华夏银行卡、农信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等交易明细,马某、许某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
65.远程勘验笔录,分别为杭某(网警)勘[2018]519、521、605、606、508、509号,系公安机关对https://www.52wzb.com/网站后台数据库的内容进行远程勘验,固定电子证据;对邮箱649×××@qq.com内容进行检查和保存。
66.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王某4处调取的1个笔记本电脑硬盘、对丁延欢本人的1部苹果X手机、对杭州城市发展大厦1207室扣押的3个电脑硬盘及1个U盘、提取电子证据等。
67.接受证据清单,证明柴莹提交的一张卡号为62×××35的杭州银行卡;王某4提交的百赚公司工资表和人员名单、受控账户的日记账、账户的银行流水、兑付人员名单和金额、日常费用分项表、公司其他相关资料的电子版,以及“稳赚宝”的银行卡3张、银行U盾11个、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王某4在职期间体现记录1份、浦发银行卡(62×××49)1张、兴业银行卡(62×××15)1张、银行U盾3个。范某2提供的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陈某3提供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3份、浦发银行卡(62×××98)1张、浦发银行卡U盾1个。公安机关从柴某处调取的系柴莹放在柴某处的购买的企业资料。柴莹提供的红木家具29件、茶台等4件、戴某一体机电脑42台,百赚公司接受清单1张,“稳赚宝”平台良性兑付公告1份、债转股处置说明1份、百赚公司资料1份。
68.查封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查封吴某1名下房产的情况,委托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查询吴某1的不动产情况及限制状态,委托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查封徐某1的不动产房屋的情况,查询柴莹相关资产的情况,对涉案的相关财物进行查封和冻结的情况,对涉及“稳赚宝”平台相关的银行账号调取相关银行数据的情况。
69.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柴莹、郭纪、丁延欢、胡茹茹均系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传唤到案。
7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柴莹、丁延欢、郭纪、胡茹茹、徐某1的身份情况。
71.自述材料、情况说明(系柴莹自书),证明其个人情况、百赚公司的经营模式、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
72.被告人柴莹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百赚公司于2015年由徐某1注册成立,2017年12月27日被吴某1收购,协议约定以3000万元收购百赚公司100%股权,实际出资1000万元。百赚公司是一家做P2P理财的公司,没有通过金融办的合规备案,没有申请到通讯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只做了一个ICP网站备案。百赚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吴某1,股东是瀚财公司和国储公司,两个副总经理,一个是方瑞海,负责风控和资产清算催收,一个是挂名副总经理李某2,兼任技术部负责人。公司下设行政部、财务部、风控部、项目部、运营推广部、技术部和客服部。吴某1收购百赚公司之后,先安排李某1做法人,于2018年1月让其做运营主管,于2018年3月让其做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丁延欢是圣仙公司的财务总监,兼管百赚公司所有账户,资金流转;郭纪是吴某1总公司的财务,百赚公司的财务后来交到了郭纪手上;胡茹茹是项目部主管,负责发标,平台标的资料是朱某交给其,由其交给胡茹茹,99%是假标。公司的平台名称叫“稳赚宝”,系吴某1实控,主要业务为发布车抵借款标,在网上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投资回报率为年化9.5%到12%之间,标的周期是一个月到12个月不等,时间越长,利润越高。投资人下载“稳赚宝”App后,实名注册并绑定银行卡,通过“连连支付”购买产品。“稳赚宝”募集到的资金通过晋商银行大多转入到了陆某1的浦发银行卡,该卡2018年4月前由丁延欢管,4月之后是郭纪管,卡上的资金都是自融,资金流向吴某1的其他平台及吴某1自己使用(流向“圣贤财富”5000万元左右,“懒人投资”1700万元左右,吴某1资金使用2000万元左右,百赚公司运营费3000万元左右)。其在职期间陆某1卡募集的资金有65000万元,爆雷后未兑付有20000万元左右,未兑付人数约6000人。百赚公司的兑付方式由吴某1决定,一是现金兑付,通过债务人催讨,约8500万元;二是债转股,即安徽淮南“万国广场”的地产项目,价值13000万元的房产,吴某1是该公司股东;三是以物抵债,以一批红木家具和戴某一体机电脑抵给投资人。直到2018年8月初,吴某1通知其百赚公司解散,公司更名为广西百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让其把公司的合同和公章之类的物品交给律师付某,将公司平台的账户名和密码交给广西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经吴某1授意,其将百赚公司办公电脑和财物账目安排李根销毁。其做运营主管的工资是每月2万元,做法定代表人的工资为每月3万元,“稳赚宝”工资是三月份开始的,之前是圣贤公司给其发工资;
73.被告人丁延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1月进入圣仙公司做会计,吴某1于2016年10月收购圣仙公司,吴某1收购百赚公司后安排其做财务主管。在收购百赚公司时,其和王某2等人去进行财务交接。其帮助百赚公司招聘财务,陈某2和王某4在百赚公司做财务时使用资金,需要其审批审核,陆某1的卡是朱某给其的,操作是王某2和吴菊鹏在进行,是其按照朱某和柴莹的要求指令他们操作,其代管到4月中旬。2018年4月之后,陆某1的卡交给了郭纪。陆某1卡上的资金有用于“圣贤财富”和“懒人投资”在无法兑付时转账给投资人,“圣贤财富”从“稳赚宝”平台借款约12000万元左右。其入职圣仙公司初期月工资0.6万元,2016年底1万元,2017年底1.2万元,2018年年初1.5万元,累计收入三四十万元。
74.被告人郭纪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吴某1于2017年5月份联系其到圣仙公司做朱某助理;2017年10月,吴某1收购懒人公司,让其做懒人公司的财务主管;2017年12月,吴某1收购百赚公司,2018年5月让其管理百赚公司的资金卡即陆某1银行卡。丁延欢是圣仙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百赚公司被收购后,陆某1银行卡由丁延欢操作直到2018年5月。之后,其按吴某1的要求审批、管理百赚公司的财务,转账给投资人、向外借款和转给吴某1的身边人等。其通过陆某1的卡转账给吴某1个人约1000万元、懒人公司约1600万元、圣仙公司约900万元、淮南国庆路街道600万元、吴某4和陈某1个人卡1000万元有余。百赚公司的“稳赚宝”属于自融,出借人是假的,只有陆某1一个人。吴某1控制的几个平台资金都是这样,“圣贤财富”募集的资金都转到阮某的个人卡在使用,“懒人投资”募集的资金都到了王某3个人账户使用,百赚公司“稳赚宝”就是募集到陆某1的浦发银行卡使用。此外,百赚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使用过其两张银行卡,每张卡每月给其0.2万元使用费。
75.被告人胡茹茹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1月3日入职百赚公司,担任项目部主管。项目部的主要工作是制作假合同、上标,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签名,假合同上的签字“陆某1”基本上都系其签署。标的资料来源于柴莹,项目部对资料编辑后上传图片,根据标的额募集资金,从不需要风控部审核。标的基本都是车贷业务,分15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的标的,对应的年化利率分别是15%、9.5%、10%、10.5%、11%、11.5%、12%不等,根据运营部的活动会有加息情况。投资人下载“稳赚宝”App,注册后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就可以购买公司产品,没有特定人群。“稳赚宝”募集的资金前期打入陆某1以及风控部门提供的人员账户,2018年7月份开始有陆某1名字的标所募集的资金是打入吴妙锋的账户。“稳赚宝”平台被调查之前,柴莹告诉其不能说合同是项目部制作的。百赚公司最后一次会议上,柴莹说所有资料都不能带走,并安排技术部把电脑格式化,而项目部制作的假合同都交给了柴莹,柴莹又交给了李根处理。其初期月薪为0.8万元,6月后调整为1万元,工作7个月,薪金6万元左右。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莹、丁延欢、郭纪、胡茹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延欢、郭纪、胡茹茹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延欢、郭纪、胡茹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柴莹、郭纪、胡茹茹均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柴莹、郭纪、胡茹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延欢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予认定自首,被告人丁延欢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柴莹、丁延欢、郭纪、胡茹茹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不予适用缓刑,故被告人柴莹、丁延欢、郭纪、胡茹茹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延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胡茹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责令各被告人以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为限退出违法所得(包括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674202.99元,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85877.98元及孳息,及查封、扣押的房屋、家具、机动车、电脑、手机等物的拍卖款,属于各被告人所有以及稳赚宝平台涉案资金的部分),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 敏
人民陪审员 巴毅斌
人民陪审员 余麟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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