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魔方(中智亨资产管理公司) 2020.4.10……中智亨资产管理公司孙国进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孙国进上诉提出:其没有诈骗,没有挥霍吸收的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本案募集资金的流向、用途,结合资金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获取以及无法返还的后果,可以认定孙国进对募集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孙国进及其指定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孙国进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刑终24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进,男,48岁,系中智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智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沛芩,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国进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18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国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孙国进,审阅指定辩护人李沛芩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中智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智亨资产公司)2013年5月16日成立,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5号14层1401室,法定代表人夏某,注册资本7500万元,股东夏某60%、凌某40%,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一般经营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发放贷款。中智亨资产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2014年12月4日成立,负责人吴某元;黑龙江分公司2015年6月12日成立,负责人尹某滨;昌平分公司2015年10月9日成立,负责人王某洋;朝阳营业部2015年1月8日成立,负责人吴某元;顺义分公司2015年6月5日,负责人邹某。中智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智亨网络公司)2015年1月28日成立,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河×里1×号楼×层213,法定代表人林某(2017年3月1日变更为孙国进;2017年8月29日变更为范某伟),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凌某,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一般经营范围。北京×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通担保公司)2011年3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1.1亿元,法定代表人范某远,股东孙国进48.18%、范某远47.27%、洪某进4.55%,经营范围: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等。
孙国进伙同他人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在本市朝阳区×里、顺义区×等地以中智亨资产公司名义,虚构有房产抵押的债权,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宣传受让该债权可以获得高额返利且到期返还本金,采用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担保函》或者在线上通过中×魔×生成电子协议等形式,并有×通担保公司担保,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造成报案集资参与人王某玲等300余人损失人民币8000余万元。募集的大部分资金用于返还利息以及公司经营等支出,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无法挽回。后孙国进被抓获归案。
另,孙国进名下招商银行尾号7778账户、吴某静名下中国银行尾号5481账户、北京×视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智亨网络公司×银行尾号5737账户以及林某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南里×号院×号楼×层1单元1801、朝阳区×南里×号院×幢-×层4367均已冻结查封。公安机关扣押的印章19个、POS机14台、电脑主机3台、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税务登记证1份、营业执照1份、银行卡1张、收据8张、纸质其他文件1箱及U盘1个现均在案。2018年6月11日民警从孙国进身上起获白色平板电脑1个、灰色×为手机1部、金色手机1部及晶体石头1个,现暂扣于朝阳分局。孙国进家属退缴的人民币15万元及公安机关从孙国进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6639元,现均在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集资参与人杨某莹、李某凤、揣某新、王某玲、金某峰、幸某等人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人夏某、刘某、黄某、肖某的证言、共同作案人董某、邹某、骆某红、姚某强、王某洋、吴某静、王某2、白某顺、宋某、黄某鹏、马某、白某的供述、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担保函、收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审批与发证表、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工作记录、证明、查封登记信息表、工商资料、开户资料、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函、员工录用审批表、综合支付服务协议、微信公众账号申请信息表、头条号账号申请确认书、×狐公众平台入驻授权书、营销推广框架合同、×视频广告投放确认单、补充协议及广告发布合同、×广告推广合同、×客服产品租用合、×营销××购买协议、中智亨网络公司与第三方上海×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协议、中智亨银行账户资料、公司账户开户申请及交易明细、委托开发协议、银行现金日记账、明细分类账、费用申请单、房屋租赁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立案决定书、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查封通知书及协助冻结通知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孙国进的供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国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国进尚能如实供述部分所犯罪行,退赔15万元在案,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孙国进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孙国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孙国进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三、在案之孙国进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吴某静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中智亨网络公司恒丰银行账户内冻结款项及现金,连同电脑主机三台、白色平板电脑一台、灰色华×手机一部、金色手机一部及晶体石头一个之变价款,用于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发还清单另附)。四、扣押的印章十九个、POS机十四台及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查封的林某名下房产、北京×视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退回公诉机关处置;组织机构代码证二份、税务登记证一份、营业执照一份、收据八张、纸质其他文件一箱及U盘一个退公诉机关,由扣押机关归档留存。
孙国进上诉提出:其没有诈骗,没有挥霍吸收的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指定辩护人李沛芩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方面认定孙国进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返还利息、公司经营等支出,另一方面认为此行为是对募集资金的非法处置和滥用。孙国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不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国进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沛芩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亦予以确认,且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国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国进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罪行,有退赔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孙国进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孙国进虚构了有房产抵押担保的债权,组织他人对外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采用转让债权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在案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孙国进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明,募集资金主要流入孙国进等人个人银行账户,大部分被用于返本付息、公司运营等支出,系无法获取收益的消费性投入,不属于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故根据本案募集资金的流向、用途,结合资金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获取以及无法返还的后果,可以认定孙国进对募集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孙国进及其指定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孙国进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国进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麻学军
审 判 员 宋环宇
审 判 员 韩希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裴冀鹏
书 记 员 李 慧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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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马先生

    2015年9月中智亨就在顺义那边超市门口照片,当年我就拍照片发朋友圈了没有想到5年过去了才被起诉哈哈哈

    1. 匿名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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