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国际 2019.11.29……汇业国际集资诈骗上诉案刑事裁定书……在案证据证实,汇业国际、汇业金石实际控制人吴永华伙同其总经理幺宏旭等人,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谎称汇业国际实力强大,是专业的外汇操盘公司,同时还以媒体广告、网站宣传、召开推介会、业务员宣传推广、发展下级代理商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其汇业国际为汇盈资本的中国最大代理商,能为客户操盘买卖外汇的虚假事实……吴永华、幺宏旭共同虚构能为客户操盘买卖外汇,保本保息的事实,在骗取被害人投资后,并未将投资款真实用于外汇投资买卖,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出,进入其等控制的私人账户肆意支配、使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且不交代去向……被告人吴永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幺宏旭等集资诈骗上诉案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刑终1244、1245、1246、124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幺宏旭,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满族,系深圳市汇业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敬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么宏飞,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满族,系深圳市汇业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瑞,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永峰,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汇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暂住地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6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浩雄,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于2017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萍,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湖北汇业策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暂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家顺,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系汇业国际昆明代理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郭继军、郭志宇,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洁,女,l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系汇业国际青岛代理商,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吴南郡,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庹中祥,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系汇业国际昆明代理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桂芬,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系汇业国际云南曲靖地区代理商,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9日被逮捕,同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赖科铭、石志锋,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永华,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系深圳市汇业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暂住地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6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冯正慧,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市汇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暂住地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官建坤,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3日被抓获,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唐城昌,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暂住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6年8月17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宋春晖,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系汇业国际北京分公司负责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桂娜,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焕栋,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永华、幺宏旭、么宏飞、冯正慧、杨永峰、官建坤、唐城昌、宋春晖、王桂娜、杨焕栋犯集资诈骗罪,王浩雄、魏萍、杨家顺、焦洁、庹中祥、余桂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7)粤03刑初327、464、713号、(2018)粤03刑初8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幺宏旭、么宏飞、杨永峰、王浩雄、魏萍、杨家顺、焦洁、庹中祥、余桂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浩雄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永华于2010年在香港成立香港汇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业国际),于2013年3月在深圳成立深圳市汇业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业东方),2013年10月在上海成立上海市汇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昊赢公司)。同年l0月汇业东方对外以汇业金石名义经营,办公地点开始设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基l00大厦31楼,后于2014年8月搬至福田区海外某某大厦9楼。被告人吴永华为汇业金石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幺宏旭为汇业金石总经理;被告人么宏飞为副总经理;被告人冯正慧为汇昊赢公司法人,被告人杨永峰于2013年11月进入汇业国际,任职集团财务;被告人官建坤于2013年10月入职汇业金石,任职技术总监,负责网络平台的维护和运作;被告人唐城昌于2014年入职汇业金石,任职公司技术人员,负责网络运营和维护。
2013年起,被告人吴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幺宏旭、么宏飞、冯正慧等人,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骗取社会公众钱款,将汇业国际包装成实力强大,专业的外汇操盘公司,同时还以媒体广告、网站宣传、召开推介会、业务员宣传推广、开发下级代理商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其汇业国际为汇盈资本的中国最大代理商,能为客户操盘买卖外汇的虚假事实,对外许诺其公司能保证投资人的本金安全,并能为投资人在外汇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回报。
在吴永华等人的欺骗下,多名投资人与汇业国际或其下级代理商签订了《财富管理协议》并以网站充值方式向汇盈资本平台转款,该款作为投资款交由汇业国际代为操盘外汇买卖。吴永华等人骗取投资款进入汇盈资本平台后,并未真实用于外汇投资买卖,而是由吴永华、幺宏旭、么宏飞、冯正慧、杨永峰等人通过汇盈资本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出,进入吴永华、幺宏旭、么宏飞、冯正慧等人控制的私人账户。同时吴永华指使杨焕栋、王桂娜等人操纵汇盈资本平台的升跌数据,虚构资金已用于外汇买卖的事实,指使官建坤、唐城昌等人维护虚假的MT4网络平台,汇业国际宣传网站,欺骗投资者,以掩盖其犯罪行为。另外,被告入吴永华等人还于2015年7月,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推出汇业国际设立的金鹰优选基金,以骗取更多的投资款。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永华、幺宏旭、么宏飞、冯正慧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涉及被害人于江、王某琳等多名投资人投资款项共计人民币87614.95万元,被告人杨永峰、官建坤、唐城昌分别为上述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了财务帮助及技术支持。
2013年底,被告人王浩雄在深圳市成立深圳市汇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凯公司),王浩雄为实际控制人。2014年初,被告人王浩雄与吴永华相识,后汇凯公司成为汇业国际下级代理商。王浩雄为非法牟利,积极对外宣传其汇凯公司能为投资人通过汇盈资本操盘买卖外汇,并保证盈利。现查明,被告人王浩雄非法向不特定的20多位投资人吸收了投资款共2000余万元。另查,被告人王浩雄在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还以代为操盘买卖外汇为名,通过入金IRONFX、波士顿等多个平台,非法吸收他人投资款100余万元。
2012年,被告人魏萍与吴永华相识并得知其从事炒卖外汇业务。被告人魏萍为非法牟利,亲自参与并宣传鼓动他人参与汇盈资本平台炒卖外汇。2013年10月,被告人魏萍在湖北武汉成立武汉策腾资讯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北汇业策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吴永华在武汉的代理商,专门宣传拉拢他人投资汇盈资本平台并从中收取提成,非法获利。现已查明,被告人魏萍共计非法吸收30余名投资人2240.8万元投资款进入汇盈资本平台炒卖外汇。
被告人王桂娜于2010年进入吴永华的泰安汇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进入汇昊赢公司工作,后又进入济南汇业公司工作。被告人杨焕栋系吴永华高中同学,于2010年进入吴永华的泰安汇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进入汇昊赢公司工作,后进入济南汇业公司工作。被告人王桂娜、杨焕栋在工作期间主要负责控制公司交易软件,操盘外汇买卖。期间,被告人王桂娜、杨焕栋受吴永华、么宏飞指使,伙同吴某峰(另案处理)等人采取虚构、伪造汇盈资本平台、MT4平台客户交易数据等方式,人为制造交易假象、交易数据,配合同案人成功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2013年11月,被告人宋春晖与汇业国际吴永华相识并成为汇业国际在华北地区的负责人。2014年3月,吴永华在北京成立了汇业国际的分公司即北京汇盈汇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任命宋春晖为上述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汇业国际在北京的市场、品牌推广。2014年4月,吴永华收购昆明浒绅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任命宋春晖为该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后该公司主要对外宣传销售汇业国际的资管产品(主要为炒卖外汇)。被告人宋春晖通过北京汇盈汇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昆明浒绅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保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公司业务人员及社会公众购买汇业国际资管产品,发展代理商。同时其公司员工也通过电话推广、QQ群,现场推介、网络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汇业国际资管产品。2016年3月,被告人宋春晖进入汇业国际深圳总部工作,任职公司高管,负责协调处理公司各代理商及分公司相关业务。现已查明,2013年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宋春晖共计非法吸收黄某莉、高某等12名投资人以及公司员工419.7066万元投资汇业国际,致使上述投资人绝大部分投资款无法收回。
2014年3月,被告人杨家顺与汇业国际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戎(另案处理)相识,并通过杨某戎投资汇盈平台炒卖外汇。后被告人杨家顺成为汇业国际在昆明的代理商,专门宣传拉拢他人投资汇盈平台炒卖外汇,其从中收取提成,非法获利。现已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家顺共计非法吸收张某芳等多名投资人206.138581万元投资款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致使上述投资人绝大部分投资款无法收回。
2013年起,被告人焦洁开始投资汇盈资本平台。2014年,被告人焦洁与吴永华相识,成为吴永华在青岛的代理商,专门宣传拉拢他人投资汇盈平台炒卖外汇,其从中收取提成,非法获利。现已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焦洁共计非法吸收程某、姜某等多名投资人共l90万元投资款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致使上述投资人绝大部分投资款无法收回。
2014年6月,被告人庹中祥与汇业国际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戎相识,并通过杨某戎投资汇盈平台炒卖外汇。后被告人庹中祥成为汇业国际在昆明的代理商,专门宣传拉拢他人投资汇盈平台炒卖外汇,其从中收取提成,非法获利。现已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庹中祥共计非法吸收梁某敏等多名投资人共l70.5万元投资款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致使投资人绝大部分投资款无法收回。
2013年6月,被告人余桂芬接触并参与到汇业国际炒卖外汇业务中。后被告人余桂芬注册成立云南曲靖汇业商贸有限公司,同时成为吴永华在曲靖地区的代理商。被告人余桂芬通过其曲靖汇业商贸有限公司,招聘业务员,专门宣传拉拢他人投资汇盈平台炒卖外汇,其从中收取提成,非法获利。现查明,被告人余桂芬共计非法吸收高某译等28名投资人1595.4万元投资款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致使上述投资人绝大部分投资款无法收回。
吴永华、魏萍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后,又陆续有多名报案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截止2018年6月21日,共计新增报案人22名,其中李某蓉等2人被吴永华诈骗共计人民币l305004.25元,返还l74000元,损失1131004.25元;虞某麟等l2人在魏萍的欺骗下,共计入金5532618.34元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或购买理财产品,返还400200元,损失5132418.34元;王某方等2人在杨家顺的欺骗下,共计入金676295.7元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或购买理财产品,返还66604.72元,损失609690.98元;李某等5人在焦洁的欺骗下共计入金l959997.63元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或购买理财产品,返还121497.63元,损失l838500元;汪某珠在宋春晖的欺骗下,共计入金50000元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或购买理财产品,损失50000元。
原审法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牛某萍、李某健、李某莉、王某琳、于江等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资产管理协议书、资产管理固定收益分配标准、三方协议、银行账户开户资料、银行交易记录、账户流水、跨境结算业务合作协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复函等书证物证,证人吴永红、吴某东、娄某民、田某超、许某涛、罗某新等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永华、幺宏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么宏飞、冯正慧、杨永峰、官建坤、唐城昌、宋春晖、王桂娜、杨焕栋、王浩雄、魏萍、杨家顺、焦洁、庹中祥、余桂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被告人么宏飞、冯正慧、杨永峰、官建坤、唐城昌、宋春晖、王桂娜、杨焕栋犯集资诈骗罪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永华组织、指挥他人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幺宏旭受吴永华指使实施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么宏飞、冯正慧、宋春晖、王浩雄、魏萍、杨家顺、焦洁、庹中祥、余桂芬分别作为涉案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或代理商,直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从中获取提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永峰在涉案公司担任财务,被告人官建坤、唐城昌、王桂娜、杨焕栋在涉案公司担任从事系统维护或软件开发等工作,均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幺宏旭、冯正慧、官建坤、唐城昌、余桂芬、王桂娜均自动投案,被告人魏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说明情况,其在投案途中被捕获,亦应视为自动投案,其中被告人幺宏旭、官建坤、唐城昌、魏萍、余桂芬、王桂娜均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均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冯正慧拒不认罪,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吴永华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魏萍、余桂芬、杨永峰、官建坤、唐城昌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幺宏旭、王桂娜、杨焕栋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永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幺宏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被告人么宏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被告人冯正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五、被告人杨永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六、被告人魏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七、被告人王浩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八、被告人余桂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九、被告人宋春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十、被告人杨家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十一、被告人焦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十二、被告人庹中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十三、被告人唐城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官建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五、被告人王桂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杨焕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七、缴获的手机、账册等涉案物品和作案工具一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十八、对冻结在账号6236xxxxxxxxxx45259(户名陈某,中信信托有限公司账户)、6217xxxxxxxxxx20585(户名LINMxxxxxxIN,建设银行账户)、6217xxxxxxxxx0316(户名LINMxxxxxxIN,建设银行账户)、6217xxxxxxxxx85599(户名赵某强,建设银行账户)、6226xxxxxxxx68752(户名吴永华,招商银行账户)、6236683xxxxxxxxxx4062(户名黎某华,建设银行账户)内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十九、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上诉人幺宏旭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幺宏旭虽系汇业金石公司总经理,但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吸收入金和签订协议,既不掌控公司的经营权,也无管理公司财务的权力,汇业金石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是吴永华,幺宏旭只是受吴永华指使和安排参与公司业务。没有证据表明MT4软件虚假,涉案资金根据协议转入汇盈平台,吴永华使用其银行卡接收款项,幺宏旭不清楚款项去向、用途,对汇业国际如何开展业务、如何转款及转款数额均不知情,幺宏旭没有非法占有客户投资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占用客户投资款的客观行为,幺宏旭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非集资诈骗犯罪。汇业金石和汇业国际系经工商登记的合法企业,并以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并非以个人名义实施,所筹集的资金也用于公司经营,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幺宏旭系从犯、初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上诉人幺宏飞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么宏飞依照吴永华指示从事公司管理,么宏飞账户系由吴永华使用,没有将客户投资款占为己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也未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存在使用以诈骗的方法进行集资的事实,么宏飞的行为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且属于单位犯罪。么宏飞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悔罪。原判量刑未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杨永峰上诉提出,其是公司财务出纳人员,仅领取工资,未拿过任何佣金、提成和奖金,没有介绍过客户入金,也没有推荐宣传,是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揭发多名同伙的犯罪事实,请求给予减轻处罚。
上诉人王浩雄上诉提出,其是投资人和被害人,现身患重病,请求减轻刑罚、减少罚金。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浩雄于2019年11月24日以《撤销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魏萍上诉提出,其本人也是受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又是初犯、偶犯,对其本人及其女儿投资的519万元,不应计入其非法吸收存款数额,请求减轻处罚。
上诉人杨家顺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张某波在2014年3月通过杨某戎投资汇业50万元与杨家顺无关。杨家顺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投资者均是其亲朋好友,杨家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杨家顺是汇业公司的投资人,也是一位受害人,即使构成犯罪,也不能因为直接接触投资人就认定其为主犯。杨家顺是从犯,其本人也是投资人、受害者,又有自首情节,原审刑罚过重、罚金过高,要求减轻处罚。
上诉人焦洁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焦洁本人也是投资人、受害者,认定上诉人焦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据不足;上诉人焦洁在事发后已给予孟某海等一定补偿,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上诉人焦洁认罪认罚,要求改判减轻处罚。
上诉人庹中祥上诉提出,其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参与投资的都是亲朋好友,其本身也是投资者、被害人,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不是汇业国际的代理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改判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减免罚金。
上诉人余桂芬上诉提出,一审错误认定其为汇业国际的代理商,认定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有误,应为1228.4万元。其积极筹款补偿部分投资人,获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本人也是投资人和受害人,有自首情节,请求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余桂芬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审判决没有将案发前已经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138.82万元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余桂芬本人也是投资者,虽然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作为投资者,其损失的金额也应在缴获的赃款中按比例退赔。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吴永华于2010年在香港设立汇业国际,于2013年3月在深圳设立汇业东方,于2013年10月在上海设立汇昊赢公司。同年l0月汇业东方对外以汇业金石的名义经营,办公地点开始设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基100大厦31楼,后于2014年8月搬至福田区海外某某大厦9楼。吴永华为汇业金石实际控制人;上诉人幺宏旭(吴永华妻子)为汇业金石总经理;上诉人么宏飞为副总经理;原审被告人冯正慧为汇昊赢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杨永峰于2013年11月入职汇业国际,任财务;原审被告人官建坤于2013年10月入职汇业金石,任技术总监,负责网络平台的维护和运作;原审被告人唐城昌于2014年入职汇业金石,任公司技术人员,负责网络运营和维护。
2013年起,吴永华为骗取他人钱款,伙同幺宏旭、么宏飞、冯正慧等人,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汇业国际包装成实力强大、专业的外汇操盘公司,同时还以媒体广告、网站宣传、召开推介会、业务员宣传推广、发展下级代理商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其汇业国际为汇盈资本的中国最大代理商,能为客户操盘买卖外汇的虚假事实,许诺其公司能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并能为投资人获取高额利润回报。
在吴永华等人的欺骗下,被害人于江、张某信、迟某丹等众多投资人与汇业国际或其下级代理商签订了《财富管理协议》并以网站充值方式向汇盈资本平台转款,该款作为投资款交由汇业国际代为操盘外汇买卖。吴永华等人在投资人将投资款转入汇盈资本平台后,并未将投资人的投资款真实用于外汇投资买卖,而是由吴永华、幺宏旭、么宏飞、冯正慧、杨永峰等人通过汇盈资本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出,进入吴永华、幺宏旭等人控制的私人账户。同时,吴永华指使原审被告人杨焕栋、王桂娜等人操纵汇盈资本平台的升跌数据,虚构资金已用于外汇买卖的事实,指使官建坤、唐城昌等人维护虚假的MT4网络平台,汇业国际宣传网站,欺骗投资者,以掩盖其犯罪行为。另外,吴永华等人还于2015年7月,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推出汇业国际设立的金鹰优选基金,以骗取更多的投资款。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3年至2016年,吴永华、幺宏旭、么宏飞、冯正慧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涉及被害人于江、王某琳等多名投资人投资款项共计人民币87614.95万元,杨永峰、官建坤、唐城昌分别为上述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了财务帮助及技术支持。
2012年,上诉人魏萍与吴永华相识并得知其从事炒卖外汇业务,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并宣传鼓动他人参与汇盈资本平台炒卖外汇。2013年10月,魏萍在湖北武汉设立武汉策腾资讯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北汇业策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吴永华在武汉的代理商,专门宣传拉拢他人投资汇盈资本平台并从中收取提成。魏萍共计非法吸收30余名投资人2240.8万元投资款进入汇盈资本平台炒卖外汇。
2013年底,上诉人王浩雄在深圳设立汇凯公司。2014年初,王浩雄控制的汇凯公司成为汇业国际下级代理商。王浩雄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对外宣传其汇凯公司能为投资人通过汇盈资本操盘买卖外汇,并保证盈利,非法向20多位投资人吸收了投资款共2000余万元。另查,王浩雄于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间,还以代为操盘买卖外汇为名,通过入金IRONFX、波士顿等多个平台,非法吸收他人投资款100余万元。
原审被告人王桂娜于2010年入职吴永华的泰安汇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入职汇昊赢公司,后又进入济南汇业公司工作。原审被告人杨焕栋于2010年入职吴永华的泰安汇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入职汇昊赢公司,后进入济南汇业公司工作。王桂娜、杨焕栋在工作期间主要负责控制公司交易软件,操盘外汇买卖。期间,王桂娜、杨焕栋受吴永华指使,伙同吴某峰(另案处理)等人采取虚构、伪造汇盈资本平台、MT4平台客户交易数据等方式,人为制造交易假象、交易数据,配合同案人成功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2013年11月,原审被告人宋春晖与汇业国际吴永华相识并成为汇业国际在华北地区的负责人。2014年3月,吴永华在北京成立了汇业国际的分公司即北京汇盈汇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任命宋春晖为上述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汇业国际在北京的市场、品牌推广。2014年4月,吴永华收购昆明浒绅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任命宋春晖为该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后该公司主要对外宣传销售汇业国际的资管产品(主要为炒卖外汇)。宋春晖通过北京汇盈汇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昆明浒绅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保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公司业务人员及社会公众购买汇业国际资管产品,发展代理商,指使其公司员工也通过电话推广、QQ群,现场推介、网络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汇业国际资管产品。2016年3月,宋春晖进入汇业国际深圳总部工作,任职公司高管,负责协调处理公司各代理商及分公司相关业务。2013年至2016年3月期间,宋春晖共计非法吸收黄某莉、高某等12名投资人以及公司员工419.7066万元投资汇业国际,致使上述投资人绝大部分投资款无法收回。
2014年3月,上诉人杨家顺与汇业国际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戎(另案处理)相识,并通过杨某戎投资汇盈平台炒卖外汇。后杨家顺成为汇业国际在昆明的代理商,专门宣传拉拢他人投资汇盈平台炒卖外汇,其从中收取提成,非法获利。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杨家顺共计非法吸收张某芳等多名投资人206.138581万元投资款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致使上述投资人绝大部分投资款无法收回。
上诉人焦洁自2013年起,开始投资汇盈资本平台,2014年与吴永华相识后,成为吴永华在青岛的代理商,专门宣传拉拢他人投资汇盈平台炒卖外汇,其从中收取提成,非法获利。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间,焦洁共计非法吸收程某、姜某等多名投资人共190万元投资款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致使上述投资人绝大部分投资款无法收回。
上诉人庹中祥自2014年6月,通过汇业国际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戎投资汇盈平台炒卖外汇。后庹中祥成为汇业国际在昆明的代理商,专门宣传拉拢他人投资汇盈平台炒卖外汇,其从中收取提成,非法获利。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间,庹中祥共计非法吸收梁某敏等多名投资人共l70.5万元投资款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致使投资人绝大部分投资款无法收回。
2013年6月,上诉人余桂芬接触并参与到汇业国际炒卖外汇业务中。后余桂芬注册成立云南曲靖汇业商贸有限公司,成为吴永华在曲靖地区的代理商。余桂芬通过其曲靖汇业商贸有限公司,招聘业务员,专门宣传拉拢他人投资汇盈平台炒卖外汇,其从中收取提成,非法获利。余桂芬共计非法吸收高某译等28名投资人1595.4万元投资款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致使上述投资人绝大部分投资款无法收回。
吴永华、魏萍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后,又陆续有多名报案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截止2018年6月21日,共计新增报案人22名,其中李某蓉等2人被吴永华诈骗共计人民币l305004.25元,返还l74000元,损失1131004.25元;虞某麟等l2人通过魏萍的吸收,共计入金5532618.34元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或购买理财产品,返还400200元,损失5132418.34元;王某方等2人通过杨家顺的吸收,共计入金676295.7元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或购买理财产品,返还66604.72元,损失609690.98元;李某等5人通过焦洁的吸收共计入金l959997.63元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或购买理财产品,返还121497.63元,损失l838500元;汪某珠通过宋春晖的吸收,共计入金50000元进入汇盈平台炒卖外汇或购买理财产品,损失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牛某萍辨认出刘某雷、王浩雄、李某健和吴某胜,提供委托理财合同方案,担保书及车辆抵押授权书、吴某胜与其签订的债务确认书,陈述:2014年11月,我经刘某雷介绍与胜鸿公司股东李某健、吴某胜会面,了解炒卖外汇的情况。2014年11月17日,我与胜鸿公司的吴某胜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胜鸿公司帮我炒卖外汇,保证本金和每月3%的盈利,超出的盈利部分我与胜鸿公司四六分成,结算时间为三个月。李某健从我招商银行4100xxxxxx9688账户转了五十万美元到他们指定账户。李某健说每次转账人民币不能超过十万元,他帮我操作把钱分散转账。我看到账户每天都在赚钱,最多约71万美元。后来刘某雷跟我说又有一个新外汇平台可以盈利更多,我于2014年12月5日与吴某胜签订合同,约定在保证本金的情况下,每个月有1.5%的盈利,超出的盈利部分我和胜鸿公司五五分成。六个月结算一次,我又投了十万美元,也是李某健帮我操作的,由我招商银行账户分三次打了62万人民币打到吴某胜账户上。2015年2月7日,约定出金日到期,我申请出金但没有成功,密码也被改了。他们把上家深圳市汇凯公司的老板王浩雄找来了,王浩雄说虽然我账户只有几百美元,但保证把本金会还给我,然后我在波士顿平台申请出金十万美元,但点击出金系统永远显示正在办理中。后来王浩雄跟我签了担保书,答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我本金及约定的盈利,如果不还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在到期的最后一天我去找吴某胜、王浩雄,当天王浩雄给我转账5万元人民币,还拿他的一辆雷克萨斯ES300车抵押给我,吴某胜于2015年12月21日写了份授权委托书让我将车以人民币20万元卖给车行,吴某胜又还了我7万元人民币,王浩雄还给了我账号为6225886558612022的招商银行卡,说每天会有进账,我试着从里面转了50元,发现真的就相信了,但后来就再也没有进帐了,我去找他们,汇凯公司的法人李某琼给我打了5000元人民币,吴某胜又分两次打给我人民币1万元和5万元,后来我再找吴某胜,他说他也被骗了,他的钱也无法出金,他的上家王浩雄失踪了。我总共入金60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3683462.57元,对方退还385060元,实际损失为3298402.57元。我第一笔款50万美元是打到李某健指定的第三方汇潮支付平台,第二笔款10万美元打给吴某胜。胜鸿公司是汇凯公司的下家,汇凯公司是汇盈资本代理商。我只是入金,然后李某健给我一个账户和密码,我通过这个来查看余额,李某健也不允许我去交易,说如果自己来交易的话,公司就不负责资金的安全,公司有专业操盘手操作,还有软件实时监测,提醒操盘手买进卖出。我投资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汇潮支付。
2、被害人李某健辨认出王浩雄、李某琼,提供报案材料、银行流水、汇盈资本网站截图、合同的复印件,陈述:2014年我与吴某胜、李某全、陈某华、刘某雷注册了深圳市胜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但没有实际经营。经汇凯公司实际老板王浩雄拉拢,我和吴某胜参加了汇凯公司的汇赢天下理财课程,期间王浩雄通过电脑展示客户的交易记录,称公司周盈利在10%以上。我们五个股东商议,觉得汇凯公司项目不错,于是和汇凯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胜鸿公司负责市场销售,拉客户入金;汇凯公司负责资金操作、平台对接、资金保本等。汇凯公司帮客户开立指定外汇平台交易账户,并操盘交易,盈利后,汇凯公司按协议和客户分成,如果是胜鸿公司的客户,胜鸿公司与客户按协议分成,再将盈利与汇凯公司按比例分成,有四六分、五五分,外汇交易胜鸿公司每手提成8美元,黄金交易每手提成15美元。但客户最后都亏损,所以胜鸿公司没拿过盈利分成,而佣金每月是一万多元人民币,拿佣金不超过4个月。公司第一批客户是李某健、吴某胜、李某全、刘某雷、陈某华、牛某萍、张某娟、陈某元、王某宙、李某莉、兰某秀,都提交资料给汇凯公司在汇盈资本平台上注册,并告知用户名和密码,客户在汇盈资本网站上登录,通过网银入金,之后显示资金余额,客户在这里看到账户变动情况和交易记录。同时客户和胜鸿公司签署合同,注明是保本加盈利分成。客户入金开始的一个月内盈利都在10%以上,甚至50%以上,这时汇凯公司就会叫他们让所有客户继续追加投资。2014年年底王浩雄要求客户把钱转到吴某胜的账户,再转入王浩雄的账户。由王浩雄帮客户入金。牛某萍的账户入金50万美元,本来盈利达到了80%以上,有90多万美元,之后就亏损,每次问王浩雄都很肯定的说一定能做回来,直到账户还剩几百美元,客户合同到期要求看账户时王浩雄一夜之间把账户做到了五十多万美元,客户要求出金,王浩雄就以各种借口阻拦,如出金账户资料不清楚,平台拖延时间、春节放假不出金,甚至平台倒闭等理由,之后又把账户做回只有几百美元,就是无法出金。通过这件事情我开始怀疑王浩雄有问题,于是停止帮他做销售,并要求其他的账户都要出金,但王浩雄继续拖延,始终不能出金。王浩雄及汇凯公司对所有账户承诺保本,也认可要赔偿亏损账户,王浩雄也写了欠款证明给胜鸿公司。但在2015年7月,汇凯公司关门,王浩雄失踪了。
深圳市汇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汇盈资本的代理商,吴永华是汇盈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我主要通过汇潮、财付通、联通支付、通联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通过本人、配偶、父母、朋友的多个账户入金1200337元人民币,但无法出金,王浩雄在欠款证明中承认欠我85万人民币和3万美金。经我介绍,陈某元入金2万美金、王某宙入金2万美金、李某莉入金3万美金。
3、被害人李某莉辨认照片指认王浩雄、吴某胜、李某健,提供银行业务回单、委托协议书、委托理财合作方案、欠条,陈述:2014年5月,汇凯公司业务员刘某蓉介绍其公司有保本炒外汇业务。并邀请我去考察该公司。我在福田中心区某田路3xx8号某某国际大厦2xx2室见到了汇凯公司老板王浩雄,觉得该公司规模很大,很有实力,刘某蓉给我看了业绩资料,客户每月盈利都在10%以上。刘某蓉说王浩雄是著名的操盘手,让我放心。我于2014年6月16日在汇凯公司办公室签订委托协议书,通过刘某蓉在汇盈平台上入金1万美元,合同约定在保本的情况下盈利部分按比例分成,并注明发生亏损由汇凯公司赔偿,在到期内5个工作日内将亏损归还。如果盈利达到30%可以要求提前提取盈利。没多久刘某蓉和王浩雄告知我赚了钱,我又入金了一次。李某健跟人合伙成立了胜鸿公司,他也入了很多钱,我跟王浩雄商量把我的钱转到胜鸿公司,王浩雄同意,我于2014年11月15日在胜鸿公司和吴某胜签订了一个委托理财合同,入金两万美元,约定在保证本金的情况下,盈利各占50%,合作周期为六个月。后来合同到期了,我要求出金出不了,吴某胜跟我续签了一份6个月的合同,到期后也没有出金,我要求续签,吴某胜、李某健说反正拿不了钱,续不续签也无所谓,我没有续签合同。我共入金三万美元,共计人民币184147元,使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王浩雄说公司推出一种基金,月息是三分的,让我投资,我于2015年1月投了十万元人民币,收到了他两个月的利息,一个月三千元人民币,共六千元,后来利息也没有了,其找到王浩雄,他于2015年4月17日写了张欠条,但最后没还钱。
4、被害人王某琳辨认指认吴永华,提供承诺函、金鹰优选基金投资认购协议、汇盈资本网络截图,陈述:2015年,汇业国际董事长吴永华邀请我参加他们公司组织的免费川藏旅游,公司基金项目管理负责人许某涛介绍了金鹰优选基金收益情况,说基金预计总投资6000万,当时投资金额已过半,可以保本付息,封闭期一年,预计总收益60%以上,年底按7:3比例分红。许某涛告诉了金鹰优选基金网址,我登录是一个炒外汇平台,我看到钱数每天在变动。2015年8月到9月,我购买基金250万元,预计总收益60%,一年后拿钱。当时我们与汇业公司签了合同,钱通过http://ge.hygi.cn/网站打入,购买了255万元产品,其中250万元是金鹰优选基金,电影基金5万元。我投资65万,发展我母亲林某英投资15万,我哥王某治投资15万,我婆婆林某斌投资50万,我小叔之妻李青投资50万,我大伯徐野投资10万,我阿姨林桂英投资50万。之后无法联系许某涛,我约见吴永华,但没谈拢。
5、被害人吴某胜辨认出吴永华、王浩雄、李某健,提供汇盈交易平台首页、被骗统计表、统计表、法人营业执照,陈述:2014年8月,李某健和李某艳叫我去西冲一家酒店培训,王浩雄是讲师,称汇盈资本有一流操盘手和软件,保证赚钱。李某健和李某艳让我入金,我向王浩雄账户转账两万美金,李某艳帮我在汇盈平台上注册,给我账号和密码。我三天后登录平台看到账户赚了26%。我相信了王浩雄,他和李某健是师兄弟,王浩雄让李某健炒卖外汇业务,当时我和李某健成立了一个公司还没开展业务,王浩雄约我们几个股东去见吴永华,他让我们放心,说汇业管理了170亿资产,很有前途。股东同意开展炒卖外汇业务,由李某健管理。我代表公司与汇凯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入金保本,盈利按四六开或五五开分成,每笔手续费胜鸿公司提成8美金。但没分过盈利,就分了点手续费,具体金额不清楚。我投资13万元。公司介绍了熟人到汇盈平台入金100多万美元。开始赚钱,但一旦要求出金就会发现账面亏损,没有一笔出金。王浩雄向我借过十五万元人民币,但一直没有还,后来王浩雄跑了,电话打不通。我把钱打到了王浩雄账户,但入金后是在汇盈平台上显示账户信息。汇凯公司让业务员约熟人参会,宣传公司是汇盈资本的合作伙伴,保证本金不亏损,如果亏损由汇凯公司赔偿,保证五天最少盈利10%,很有诱惑力。汇业集团、汇凯公司和胜鸿公司均不具有炒卖外汇的资质,汇凯公司与汇业集团是合作伙伴。
6、被害人于江辨认出幺宏旭、么宏飞、吴永华、詹某梅,提供承诺函、财富管理协议、取款申请表与金鹰优选基金投资认购协议,陈述:2013年我通过麦某辉介绍认识了汇业公司的董事长吴永华和其妻幺宏旭。于2015年7月23日在海外某某大厦9楼通过该公司电脑转出人民币300万元到该公司账户,收款人LINMxxxxxIN,账号6217xxxxxxxx0316,签订合同,约定年回报20%,按季度付息,一年归还本金,投资项目为外汇金融衍生品,在场的人有幺宏旭和基金经理许某涛,我已收到2个季度利息30万元。幺宏旭帮我下载matxxxxxxer4平台,他们演示如何控制风险,并告诉我炒外汇如何翻倍赚钱,有激进型,我选择了保本型。2015年7月23日,我投资30万元投资该公司金鹰优选基金,操作人为许某涛。2016年2月,幺宏旭的工作由她妹妹么宏飞接手。2016年3月,在么宏飞鼓励下,我增加100万元人民币三年期一次性付2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包括回报金),其中50万人民币转入宝付网络科技(上海)公司账号,另50万人民币转入吴永华账号62366xxxxxxxx13233,2016年6月我与该公司董事长吴永华签订承诺函,保证该公司两年内还清。至今,除去30万回报,我总共投入400万人民币。出入金负责人为客服詹某梅,她有帐号可以操作出金,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联系给我出金30万。
7、被害人张某信辨认出魏萍,提供报案材料、汇业国际宣传材料、授权书、财富管理协议、银行流水,陈述:2014年2月我认识了汇业集团湖北分公司业务代表魏萍,她说可以为我们炒外汇理财,保本付息。2015年4月9日我与香港汇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于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3月5日间6次向魏萍的6217xxxxxxxx4973建设银行账户转款共人民币55万元人民币,现返利人民币77500。未兑付金额547500元人民币。钱投到吴永华的汇盈平台,魏萍介绍是湖北的代理商。
8、被害人代某芳提供金鹰优选基金协议、建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陈述:昆明汇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田某,我在公司业务员代宸辰介绍下参加了2015年9月参加了该公司金鹰优选基金的路演,参与人员有汇业集团总裁吴永华,基金经理许某涛,田某介绍其公司是香港汇业公司的代理商,客户在香港汇业公司的交易平台上开户、入金和外汇交易,保本保收益,出金当天到账,最迟不超过次日到账。在田某及业务员的鼓动和操作下,我于2015年9月24日用网银方式入金1万美金(64000元),2015年10月10日又通过网银购买了10万元的金鹰优选基金。2016年12月24日第一次兑付时就遇到延迟,业务员说是节假日原因,在2016年12月31日才收到收益2560元,二季度收益兑付日是2016年3月24日又再次延迟,业务员说因为外汇管制,于2016年4月11日才兑付,后来听其他客户说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兑付。
9、被害人迟某影的陈述:2016年4月我向汇业公司存入30万,6月听说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才知道被骗了。我是通过妹妹迟某丹介绍得知这家公司可以投资,每年有40%的回报,我投了221万,迟某丹帮我入金到汇盈平台,后来幺宏旭说没钱还,公司不做了,他们也没办法。
10、被害人迟某丹辨认出刘某君、幺宏旭,陈述:2014年5月21日我通过幺宏旭了解到汇业公司在交易平台炒卖外汇,承诺保本保息,客服人员刘某君指导我通过网银转账入金吴永华的汇盈平台221万人民币,并与我签合同。2015年8月在深圳参加了金鹰优选基金宣传活动,我在基金经理许某涛的指点下入金人民币10万,后我们没拿到基金收益,他们解释称因国家限制兑换等原因,宋春辉还在2016年4月继续骗我入金和续签。
11、被害人杨某提供财富管理协议书、三方协议,陈述:我于2015年在曲靖通过田某介绍了解到汇业公司在交易平台上炒卖外汇交易。该公司承诺保证本金,保证兑现约定收益,我通过田某指导通过网银转帐入金,并将合同寄给我签名。我首期投了30万元.投了三、四笔,共计投了约100万元。
12、被害人闵某峰提供财产管理协议、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复印件,陈述:2015年我通过杨某红介绍认识了汇业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负责人李某坤,和他签订了合同。公司承诺保证本金安全,保证兑现约定收益.我通过李某坤指导用网银转帐入金,共计投资15万元,承诺了每年利润22%。
13、被害人张某莲提供转账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表、协议书、承诺函,陈述:2015年9月30日我在汇业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金鹰优选基金,金额25万元,期限1年,保本保息,收益率30%-300%,2015年9月17日签订合同,金额20万元,年收益率10%,同年11月20日追加60万元,期限半年,年收益率15%。一共105万元,收益27500元,损失1022500元。对方通过网站的第三方支付收款。
14、被害人何某提供资产管理协议书、中瑞惠丰委托交易协议书、购买基金的转账明细、承诺函,陈述:我通过王某琳的介绍与汇业国际签订协议购买基金,被骗人民币40万元,提现收益28125元,损失本金371875元。投了20万元资产管理产品,通过汇盈资本官网的第三方支付转帐,购买基金的20万元是转到王某琳的工商银行帐号,再由她转给汇业公司。
15、被害人李某英提供资产管理协议书、三方协议、对账单、购买基金的转账明细、承诺函,陈述:我通过王某琳介绍与汇业公司签订合同,投资360万元,损失339万元。钱是转到宝付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有薛某、吴永华的个人账户。
(宋春晖、余桂芬、焦洁、庹中祥、杨家顺犯罪部分,被害人陈述如下)
16、被害人张某波辨认出杨家顺、杨某戎,提供授权书、入金通知书、资产管理协议书、承诺函、公告、银行卡、银行流水,陈述称:我被杨某戎和杨家顺以炒汇形式骗取人民币120.5万元,实际损失110.5万元。代理商杨某戎、杨家顺、张某燕向我宣传可以跟吴永华炒外汇,客户资金在自己的账户,保本保息,并有英国FCA监管。杨某戎和杨家顺作为代理商负责客户入金、出金以及合同签订等业务。杨某戎成立了公司,杨家顺没有。
17、被害人张某芳辨认出杨家顺,提供入金卡复印件、出金卡复印件、入金流水原件、收益流水原件、承诺函、合同,陈述称:香港汇业集团代理商杨家顺介绍汇业集团可以保本保息,回报收益24%,用户资金在独立账户,出金只对客户唯一银行账户,受英国FCA监管,并负责赔偿。在杨家顺的劝说下,我于2015年1月21日入金105944元,2月9日入金206497.5元,4月1日入金151768元,6月20日入金111301.51元,9月16日入金153268.8元,10月20日入金127606元,合同期均为一年。共返利132512.61元,到期本金均未退还。第一次入金是杨家顺帮我开户入的,第二次是转款给张某燕帮我入的。其余是在杨家顺指导下自己入的。
18、被害人梁某敏辨认出庹中祥,提供资产管理协议书、银行明细账、开户通知,陈述称:庹中祥说有一个外汇平台,保本保息。2015年5月8日我转账15万元给庹中祥,他告诉我收益是18%;2015年8月17日我转账20万元给庹中祥,他告诉我收益是20%。我共投资35万元,都被庹中祥投入到吴永华的汇业国际平台。我得到收益40250元,损失309750元。庹中祥是代理商,没有注册公司。
19、被害人梁某燕认出庹中祥,陈述称:我经代理商庹中祥介绍前后三次入金共41万元到吴永华的汇业国际平台,收到返利36500元,损失373500元。第一笔2015年3月10日入金10万元收益是16%,2015年6月10日入金10万元和2015年8月11日入金21万元收益为20%。庹中祥说投到吴永华的汇业国际平台可以保本付息。
20、被害人郭某书辨认出庹中祥,提供资产管理协议书、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流水、承诺函,陈述称:庹中祥向我推荐了汇业国际的外汇平台,有专家操作,可以保本付息,一年收益是20%。2015年8月28日,我向庹中祥转账20.5万元,8月17日向庹中祥转账20万元,共收到2期利息收益24500元,之后没有返利。庹中祥推脱说自己也是受害者,生活都困难。但我了解到庹中祥在汇业没有任何资金投入,出事后还去台湾自由行15天,期间出入五星级酒店并购买奢侈品。我不认识吴永华,也没有去过他的公司。庹中祥是代理商。
21、被害人齐某认出庹中祥,提供责任保证书、资产管理协议、邮箱开户资料、微信记录、建行银行流水,陈述称:2014年7月,庹中祥向我介绍一个外汇理财产品,每年收益20%,在MT4平台天天可以看管理情况,没有风险。我转账40万元平台,并签订了资产管理协议。2015年庹中祥做了平台代理商,让我转为他的客户,2015年7月我又转账10万元到他平台。
22、被害人郭某认出庹中祥,提供责任保证书、资产管理协议、朋友圈汇业截图、银行流水,陈述称:庹中祥说购买外汇可达到年收益20%,他说自己投入了100多万,帮姐姐投了60万,没有任何风险,年收益20%。我于2015年2月3日转账10万元至庹中祥账户,后庹中祥多次让我追加投资,我于2015年12月25日再转账10万元给庹中祥,返还收益24000元,损失了176000元。返利有时由宝付公司划账给其,有时由庹中祥账户上返利。
23、被害人胡某昆提供了承诺函、资产管理协议、银行卡复印件、人账户对账单、建设银行卡明细账,陈述:2014年4月,杨某戎向我宣传投资汇业国际外汇平台每年有24%收益,保本保息,到期一年无条件返还客户资金的虚假宣传。2014年4月4日我与汇业国际签订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约定代管资产25万元;2015年4月14日追加投资15万元。杨某戎是代理商,成立了香港汇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24、被害人姜某辨认出焦洁,陈述称:我被吴永华以炒汇形式诈骗了80万元。我是汇业外汇平台的客户,焦洁是深圳汇业公司的青岛代理商,向我宣传可以跟吴永华炒外汇,保本保息,她说自己在汇业挣了800万,在加拿大买了两套房,让我投资,做汇业的青岛一级代理,给我24%提成。2016年1月21日,我入金40万,焦洁让我打入吴永华的农行账户,3月焦洁给了我24000元提成,后来又给焦洁的账户打了40万,给了我660元提成。
25、被害人孟某海提供了承诺函、资产管理协议、交易流水,陈述:2014年10月,汇业公司的青岛代理商焦洁向我宣传说有一个外汇平台,有专家操作,资金安全,每年有15%的投资收益,保本保息,我于2014年10月30日和2015年10月30日通过焦洁代理与汇业国际签订两份分别为10万和20万的资产管理协议。
26、被害人柳某提供了账单,陈述:焦洁说她在汇业公司挣了800万,在加拿大买了两套房,让我投资,说给我入金额14%的提成,我投资10万元。后来找不到焦洁。
27、被害人马某英提供报案材料、交易流水,陈述:焦洁通过虚假宣传骗我投资了10万元。我将钱从交通银行打入焦洁的账户。她给我返利18500元。
28、被害人程某提供了汇业集团承诺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陈述:焦洁向我宣传香港汇业的外汇产品,承诺保本保息,我投资了10万元,由焦洁帮我填写了协议书。第一次协议到期后,焦洁让我再投资一年,并给了一份吴永华签字的承诺函。2015年4月22日我向焦洁转了99999.96元,返还了三次利息,每次3750元,实际损失88749.96元。
29、被害人王某萍提供了银行流水、资产管理协议、承诺函,陈述:焦洁通过虚假宣传骗我投资了两次共50万元。没有收到返利。
30、被害人高某提供了资产管理协议书、固定收益分配标准、三方协议,陈述:高某琴向我介绍了汇业公司外汇产品,承诺保本保息。我于6月8日和汇业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协议书,年息20%。我拿了3个季度收益,每季度6000多元人民币,损失本金10万多元。
31、被害人张某宽提供了资产管理协议、银行流水账单,陈述:汇业集团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宋春晖,该公司业务员吴秀婷跟我说有一个投资,到期后利息为20%,资金亏损到70%的时候由第三方补足保证金继续运营,于是我在宋春晖提供的网站上购买了21600美元产品,签署了合同,收到三次返利共计18660元。
32、被害人郑某玲提供了劳动合同书、资产管理协议书,陈述:2013年年底我在浒绅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主要是找代理做贵金属网上买卖。2014年4、5月据说汇业国际购买了北京分公司,实际是宋春晖负责该公司,增加了外汇买卖操作,到了5、6月公司让业务员向客户推销汇业公司产品,承诺一年期保本,年息20%。业务员主要在网上寻找客户资源,业务开展的不好,宋春晖就让员工们先买,年息是14%-20%,2万元起投。我在2016年6月4日以丈夫郑某鹏的名义向公司购买了资管计划(3217美元,折合人民币20000元,期限1年,年息14%),跟香港汇业签订了合同,公司按季度付了3次息共2200元,合同到期后本金没拿到,损失17800元。汇业国际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是宋春晖,销售总监高某琴。吴秀婷是业务员,李明是公司虚构的代理。
33、被害人成某提供了劳动合同书、汇业国际资产管理协议书,陈述:我是浒绅公司的行政总监,在宋春晖的劝说下于2015年6月9日投资2万元,损失本金16400元。
34、被害人巩某军提供了汇业国际财富管理协议书、银行转账底单,陈述:2015年6月我到浒绅汇业国际北京分公司做业务员,该公司后来推出外汇买卖和资管业务,我到超市门口及小区里派过宣传单。通过QQ群宣传公司业务,发展代理,但没有签到客户及代理。因为业绩不好,宋春晖鼓动员工自己入金购买资管产品,我在2015年12月29日投资了6万元,年息10%,损失本金58500元。
35、被害人黄某莉的陈述:2015年1月,我经宋春晖介绍到汇业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公司给我年化24%的收益率,我通过网站入金共38万元,约定期限为1年,保本保息。后来损失32.4万元。我签了一个代理叫金某宇,销售了100多万元理财产品。我给代理商最高年化26%-30%,宋春晖给我年化是30%,宋春晖与汇业国际是40%,宋春晖没有给我业务提成。
2015年12月,宋春晖向汇业公司申请了短期1个月的资管产品,月息6%,我入金898102元,合14万美元。其中40多万是同事转到我名下入金的,我自筹了50多万入金,在2016年1月都连本带利出金了。宋春晖、高某、张某宽、黄某、陈某刚、金某宇、哈某静、吴某购买了短期理财资管计划。哈某静还有12万未出金,张某宽也有未出金的,金某宇的转了长期。
36、被害人李某英的陈述:2014年5月,余桂芬说她在香港汇业炒外汇,已经做了一年多了,无风险,保本高收益,让我入金。2014年7月23日我通过余桂芬入金83万元,到2016年2月共投资了140万元,但2016年2月后就再也没收到过利息和本金了,我找过余桂芬很多次,但她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辞,她还找过投资人开会,说因国家外汇管控,资金在国外不能进来。李某英辨认出余桂芬。
37、被害人陈某花提供了报案材料、银行流水、合同复印件,辨认指认余桂芬,陈述称:2014年7月余桂芬称其公司有一款很好的炒外汇理财产品,保本无风险。我投资了三十万元到香港汇业公司的账户,我把网银和U盾带到余桂芬的公司由业务员操作。2015年8月1日到期后,我续签了一年合同,收到了七万元利息。之后我用母亲和儿子的名字开了两个账户,由我操作。我帮弟弟弟入了三十万元。从2016年1月开始就没有利息了。与我签合同的是香港汇业公司,法人系吴永华;为我办理业务的是曲靖汇业公司,法人系余桂芬。余桂芬是香港汇业公司代理,她办公司就是为了让投资者放心,据我所知有三四十人在余桂芬处买了理财产品。我和儿子、母亲一共投了一百九十万元,收到了19.8万元利息;我弟陈兴启的账号投了三十万元,收到了11.8万元利息。
38、被害人高某华的陈述:同事丁某志介绍汇业公司的理财产品保本收益高,年回报率24%,三个月结一次息,丁某志也购买了,且丁某志的女儿王某露就在曲靖汇业公司上班,该公司是香港汇业公司的分公司,余桂芬的儿媳妇葛某也在公司上班,我在2014年6月23日投资了33万元,是王某露帮我办理的,签了资产管理协议,2014年9月25日我收到19800元利息,我陆续投资,到期后就续签协议,利息也投进去了。到2016年2月就没再收过利息了,前后投了167万元,利息有20.46万元。我向亲戚朋友介绍了汇业理财产品,他们把资金给我投资,我妹高春某投了100万元,收到34.8万元利息;女儿胡瑞方投了100万元,收到33.6万元利息;侄儿陈某达投了103万元,收到13.74万元利息;朋友胡某琼投资20万元,未收到过利息;表妹崔某投资60万元,收到利息3万元;收不到利息后我找了余桂芬,她说公司的平台升级,后来又说是美元兑换人民币受限制,不能及时返还本息,总是找理由推辞。
39、被害人金某宇提供了银行流水、资产管理协议,陈述:2015年8月15日通过冯某向汇业山东分公司购买了一年期汇业国际公司资管产品,年利率18%,共投了15万,签订了《汇业国际财富管理协议书》。2016年1月19日通过北京汇盈汇业投资咨询分公司购买了一年期汇业国际公司资管产品,年利率16%,共投了10万,签订了《汇业国际财富管理协议书》。2016年6月2日收购贺某军购买的一年期的汇业国际公司的资管产品,年利率18%,转账加现金给贺某军8万,有《汇业国际财富管理协议书》、贺某军的《授权书》。2006年中旬,我听说资管产品无法兑现,经多方核实后,才知道被骗。我介绍了4人到汇业国际进行投资,拿到19500元奖励,也就是佣金。我投资了33万元,都没有收回来。投资是在汇盈资本网站(www.HAxxxxEX.com)在线充值入金。
40、被害人赵某启提供了财富管理协议、农业银行清单,陈述:2016年3月11日我购买了一年期汇业国际公司资管产品,年利率16%,投了10万,签订了《汇业国际财富管理协议书》。2016年4月5日购买了一年期汇业国际公司资管产品,年利率16%,共投了20万,签订了《汇业国际财富管理协议书》。后来发现无法兑现,我是通过金某宇知道并购买该产品的。只在2016年6月收到过4000元收益,我只知道公司总经理叫宋春晖,总监叫黄某莉。
41、被害人吴某媛提供银行对账单,陈述:我通过金某宇购买了汇业公司的理财产品,第一次在2015年10月,购买了17万元,期限是一年,年利率16%;第二次是在2016年1月。购买了21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都签订了《汇业国际财富管理协议书》。第一次投资收到两次收益,每次6800元。第二次投资收到一次收益,为8400元,投资是转账给金某宇操作的。
42、被害人李某英提供了银行交易清单、资产管理协议书,陈述:2015年7月中旬我通过高某琴的介绍与香港汇业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宋春晖认识,购买了汇业公司的理财产品,具体是2015年7月购买了70万,年利率24%,期限一年;2015年9月购买了7万,年利率24%,期限一年;2015年10月购买了9万,年利率24%,期限一年。与高某琴签订了《汇业国际财富管理协议书》,承诺每三个月给一次收益,收到收益145200元,有86万本金没有收回。投资是转账给宋春晖,由高某琴、郑某玲操作的,他们是该公司的业务经理。他们宣传做期货通道,保本保息。
43、被害人王某娜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承诺书复印件、财富管理协议书,陈述称:我通过金某宇的介绍于2016年5月3日共投资20万元购买汇业公司为期三个月的资管产品,年利率是14%,签订了《汇业国际财富管理协议书》。三个月到期后没收到本金,又续签三个月,共收到7000元利息。金某宇和宋春晖介绍产品没有风险。
44、被害人吴喧提供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财富管理协议。并辨认指认宋春晖,陈述称:2015年12月,我通过金某宇、宋春晖介绍购买了汇业公司理财产品,回报约为4%。一个月后拿回本金和收益。2016年5月5日我在汇业公司官网上分几笔充值50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年利率是14%,三个月就是3.5%,但到期本金和收益都拿不回来。我与汇业公司签订了《汇业国际财富管理协议书》。
45、被害人刘某达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陈述称:我被吴永华、魏萍诈骗了1817000元。魏萍是代理商,钱入了外汇平台,实际投了212万元,返利303000元。
46、被害人吴某华的陈述:我经朋友陈某静介绍投了10万元到汇业资管项目,共获利息3750元。吴永华被刑拘后我才知道汇业国际的外汇平台是黑平台。
47、被害人叶某蔼提交了相关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陈述称:我经朋友曾均介绍投资5万元转款至王浩雄的账户,收到回报4500元,之后就没了。王浩雄说过保本付息,年化收益有36%。。
48、被害人虞某麟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陈述称:我通过吴某明介绍向汇业集团投资了52万元,只收到了第一季度利息23400元,损失496600元。
49、被害人安某东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陈述称:我通过网上代理商介绍投资1089952元人民币到汇盈资本平台,没有拿过回报。
50、被害人范某斌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陈述称:2016年3、4月我听朋友陈某玄介绍入金66472元到汇盈资本平台,平台在5月份就出现异常,没有任何回报。后来发现被集资诈骗。
51、被害人刘某红提供了资产管理协议、银行交易流水,陈述称:我被吴永华、宋某芳(代理商)一伙人诈骗了54000元。
52、被害人吴某兰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微信聊天截图,陈述称通过代理商孙德山投资汇业国际,总投资额为100万元,获返利20000元,损失98万元。
53、被害人余某莲、容某宁、简某英、吴某强、余某光、温某行、吴某平、黄某艺提交报案材料、理财协议、银行交易流水,陈述称其等被恩平市汇业公司代理商甄某明、王某忠、岑某彪欺骗而投资汇业国际的经过及金额。
54、被害人梅某刚、赵某辉提交报案材料、理财协议、银行交易流水,陈述称被代理商宋某芳忽悠,投资汇业国际,被吴永华诈骗的经过及金额。
55、被害人陈某娇提交书证材料,报案称在客服舒某英介绍下投资了60000元到吴永华的汇盈公司平台,只返利10800元,后来发现公司跑路了。
56、被害人陈某均提交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陈述称:我是汇业集团重庆分公司职员陈某佑的亲属,被公司法人吴某东等人骗了100000元。仅返利2000元。
57、被害人蒋某均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陈述称:我被汇业公司的吴永华诈骗100000元,代理商是吴某东。
58、被害人李某钢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陈述称:我被汇业国际吴永华诈骗233520元,代理商是吴某东。
59、被害人黎某雪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和理财协议,陈述称:我被汇业公司的吴永华诈骗4150000元。我是许某涛的堂弟媳,他在2015年7、8月分多次向我老公推介汇盈资本外汇平台,称回报率最高是34%,并说动我们投资400多万元做河北代理商。期间带我认识了北京的负责人宋春晖,后来宋春晖多次到我公司讲课培训。吴永华被抓后我们才知道被骗。
60、被害人涂某平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陈述称:我被吴永华诈骗人民币202300元,我的代理商是魏萍。
61、被害人黄某金提交了云服务网页截图、银行流水,陈述称:2014年我在汇盈公司平台上投资15万元,损失10万元。
62、被害人王某斌提交了云服务网页截图、银行流水,陈述称:2015年在汇盈公司平台上投资人民币约66000元,后发现被诈骗。
63、被害人陈某静、潘某惠、王某民、邓某君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陈述其等被吴永华及魏萍诈骗的事实及金额。
64、被害人王某何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及理财协议,陈述:我投资汇业公司的外汇理财产品被骗人民币318405元。
65、被害人孙某杨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陈述:被汇业公司吴永华等人诈骗人民币22.32万元,代理商是王浩雄。
66、被害人周某红、张某武提交了协议书、银行流水、理财协议,陈述:经代理商滕某研介绍入金汇业公司,被吴永华分别诈骗5万元、10万元。
67、被害人蔡某娟提供了财富管理协议、农业银行流水,陈述:我向吴永华的公司投资人民币250万元,仅返利9万元。
68、被害人彭某林、周某石陈述其等被吴永华的汇业公司诈骗的事实、经过、金额等。
69、被害人刘某艳、赵某菊、李某芝、陈某兰、余某华、王某革、徐某英、董某燕、张某君、李某凡、孟某梅、朱某岩、王某明、黄某丽、董某飞、董某强、周某湘、吴某冠、陈某玄、黄某权、张某詹、雷某辉、李某琍、彭某林、吴某强、张某蓉、施某娥、杨某振、杨某武、杨某亮、吴某菁陈述其等入金汇业公司被诈骗的事实和金额等。
(二)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本案因被害人牛某萍、李某健等报案,侦查机关决定予以立案侦查,本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到案经过。
2、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证明各原审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其中吴永华曾因职务侵占罪于2001年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六年。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涉案办公地点汇业金石公司、赵某强公司及杨永峰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了涉案物品。
4、深圳市融天下互联网金融服务责任有限公司等涉案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证明涉案各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5、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复函,证明深圳市汇盈投资有限公司、汇业金石管理有限公司、深美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霄志贸易有限公司、汇盈资本(HadwinsCapitalLtd)均无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的行政许可记录。
6、情况说明及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本案依法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及信托产品7个,共计人民币1605521.35元,港币70.22元,涉及户名为陈某、深美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LINMxxxxIN、赵某强、吴永华、黎某华。
7、杨永峰笔记本相关账户密码及代理商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等,证明汇业公司户名及密码信息、邮箱名称及密码、MT4账号密码及地址、财务报表及邮箱密码、出金邮箱及密码、出金计算公式、汇业公司在线入金网址及登录名密码、分成公式、方式、CRM管理系统及密码、支付户名及密码、在线入金网址、香港账户及企业邮箱户名密码、客户姓名及入金信息、代理商账户信息、汇盈公司代理商、职工账户信息及户名等。
8、赵某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外币账户交接明细,证明吴永华等人使用的外币账户及密码,其中王建都的英国账户有美元50005.00元,其余账户皆金额较少。
9、赵某强购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产品150万元的书证,证明资金系由杨永峰账户转出,但赵某强否认购买过上述产品。
10、广州银联与盈富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跨境结算业务合作协议,证明涉案资金已到了盈富香港集团,印证本案的犯罪事实。
11、银联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盈富公司历史交易总共为395232笔,金额4600807430.8元。在盈富网上支付累计为94270330.54元。
12、盈富公司的情况说明函及交易明细,证明HADWINS为资产管理顾问公司,该公司为HADWINS提供线上收款和付款服务,其中资金出境人民币金额为108846514.48元,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折合成美金为16641821.49美元,其公司根据HADWINS的指示,将美金余额为16641821.49美元进行线上付款及清算结算划款服务。其中资金入境为人民币101211192.76元,资金结算划付金额为美金656510.00美元,最后在其公司账户结余美金77537.56美元。
13、被害人统计列表,证明本案被害人的情况。
14、各被害人提供的资产管理协议书、资产管理固定收益分配标准、三方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
15、各相关原审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开户资料、账户流水等,证明涉案资金使用和交易情况。
(宋春晖、余桂芬、焦洁、庹中祥、杨家顺部分书证、物证如下:)
16、庹中祥、杨家顺涉嫌集资诈骗案扣押决定书及取款申请表,证明被害人取款情况。
17、由杨家顺提供的资产管理协议书,证明杨家顺、张某燕、罗某敏、杨某丹、刘某杏、杨某燕平均与汇业国际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并有具体投资金额及返利。
18、吴永华、幺宏旭、胡某昆、李某琍、张某波、庹中祥、张某芳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及汇潮公司入账明细,印证被害人入金数额情况。
17、宋春晖提供的涉案银行账户流水、承诺函、资管明细表单、微信对话等,证明其入金汇业公司情况及吴永华承诺偿还投资款的函、其投资汇业公司的资管明细。
19、被害人黄某莉、赵某启、吴某媛、金某宇、贾某、李某琼英、刘某云、高某玉、胡某琼、黄某琼、李某燕、潘某朵、夏某华、崔某、保某银、庞某萍、高春某、高某华、谭某丽、李某梅、董某仙、张某玲、张某华、孔某娟、宁某、杨某芬、高某译、陈某花、陈某达、胥某华、秦某、胡某芳、陈某兴、姜某等人提供的客户材料汇总、协议书若干等材料,证明各被害人被诈骗的事实及金额。其中被害人黄某琼、夏某华、杨春芬、潘某朵、宁某波出具了谅解书。
20、财富管理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证明余桂芬以亲属名义投资汇业的情况,都与汇业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事后吴永华签署过承诺函。余桂芬与被害人是亲戚、同事、朋友和邻居关系,余桂芬自己称垫付了部分款项给投资人。
21、情况说明,证明焦洁涉嫌吸收程某等人投资190万元,焦洁投资了155万元,共计345万元。余桂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有28份报案材料,涉案金额1595.4万元,返还给报案人利息共138.82万元。截至出具情况说明时,宋春晖吸收黄某莉等人投资人民币4197066元,其本人投资102万元,相关情况还在进一步核实。
22、被害人马某英、姜某、王某萍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其等投资的具体金额。
(本案补充起诉部分的书证如下:)
23、魏萍的中国建设银行流水:证明涉案款项进出情况。
24、被害人陶某璐的报案材料,证明其在汇业国际投资50万元被骗经过,及委托朱某岩代表其报案、起诉、讨债等有关事宜。
25、通和贵金属公司信托材料等,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26、被害人柳某、徐某英、孙某君、彭某林、刘某达、吴某冠、董某飞、董某强、朱某岩、黎某雪、陈某兰、张某波、迟某丹提供的报案材料、银行交易记录及相关书证等材料,证明其等各自入金汇业公司被诈骗的事实和金额。
27、焦洁的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涉案款项交易情况。
28、武汉代理商李某坤的客户信息表及报案材料,涉及被害人张某晋、熊某园、龙某林、高某云、童某英、杨某红、廖某香、闵某峰、黄某英、陈某芝、蔡某曼、张某仙、李某巍、郭某君、李某力、方某成、邱某贞、李某明共计18人,证明被害人入金汇业公司被诈骗的事实和金额等。
29、官建坤提供的后台数据,证明汇业基金后台会员注册信息情况。
30、扣押决定书,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宋春晖的华为手机一部。
31、幺宏旭、么宏飞、吴永华、冯正慧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上述四人在深圳没有任何不动产。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吴永红的证言:2015年10月底我在汇业金石任人事部总监。公司主营金融投资。么宏飞负责日常管理,投资业务由吴永华负责,幺宏旭是公司的法人。官建坤是软件部的总管,辞职后由唐城昌负责。财务总监是娄某民。我没参与过公司的业务会议。
2、证人吴某东的证言:我是吴永华堂弟,因为吴永华出事,我于6月5日来深圳帮吴永华看守公司。我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
3、证人娄某民的证言:我于2014年9月到汇业金石工作,我是财务总监,2016年5月离职。我没有听说过汇潮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业务会议开始由幺宏旭组织,后来是么宏飞组织,吴永华偶尔来参加,投资的事只有吴永华和陈某圆知道。我负责公司费用的报销、审核、记账和财务报表及公司客服提供的业绩报表,我主要对公司财务数据负责。如果资金有缺口就向幺宏旭报告,向汇业国际公司申请资金。公司资金进出经过我签名,再交由幺宏旭和么宏飞确认。公司主要搞投资,是香港汇业集团的下属公司,汇业集团和汇业国际主要经营炒卖外汇、贵金属等业务。2015年11月公司发生兑付危机。2016年2月,员工工资没有发了。
娄某民辨认出幺宏旭、么宏飞、吴永华与官建坤。
4、证人田某超的证言:2013年底我开始代理吴永华汇业国际的外汇投资产品,当时只有保本产品,收益率为12%-24%不等。2014年6月,我与弟弟田某俊出资150万和吴永华共同在长沙开福区泊富国际广场31楼成立了汇盈天下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法人是田某俊,我和田某俊、吴永华是股东,公司在湖南负责销售吴永华汇业国际的外汇理财产品。我在北京发展了十多个客户,让客户签订《汇业国际财富管理协议书》,约期一年,保本付息,年收益率12%到24%不等。北京客户通过我个人代理,涉及投资金额1亿7千万元,现已无法兑付。在长沙的公司与客户签订《投资委托服务协议书》,共发展了50多名客户,涉及投资3200多万,现也无法兑现。北京汇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宋春晖。2016年6月下旬客户的MT4软件就无法运行了,也无法出金。
我发展客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交朋友,另一种是业务员拉客户。我工作就是吸引客户资金,客户委托汇业国际操盘,承诺保本付息。汇业国际在汇盈平台上炒卖外汇。平台是在英国注册的交易平台,可以入金在MT4软件上操作外汇买卖。汇业每季度返4%佣金给我,6%给客户投资收益,长沙公司返6%返给客户,其他收益归公司,吴永华拿一半,我与田某俊拿另一半,但我们只收到两笔约150万元,还差200多万。累计收入的佣金大概有100万左右。
我发展了客户后签订协议,客户通过电脑上在汇盈资本交易平台上入金,输入要投资的美元,自动换算成人民币,2015年3月份前是打入汇朝第三方支付平台,但后来换成宝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我听说汇盈资本是吴永华控制的,两家公司是同一家,2015年底,吴永华说汇盈资本跟他没关系,我认为汇业国际是没有外汇交易资质的。一开始他们认为汇业国际有真实外汇交易,因为专业人士看过MT4实盘账户和外汇行情比较相符。现在我认为它是假的,没有真实交易。从2016年3月开始汇业集团已无法兑付了,但是一直到5月账户还在自动交易。他们认为汇业国际的MT4软件交易是虚拟的,并不是真实存在的。
田某超辨认出幺宏旭、么宏飞、宋春晖、吴永华、詹某梅、冯正慧,并提供了《湖南客户资金分配统计表》,客户王丽霞、李某蓉、丁正菊的投资材料、承诺函等。
5、证人许某涛的证言:2015年4月27日我应聘到深圳市志成致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8月我受老板吴永华委任担任汇业公基金讲解工作。2015年9月,香港汇业公司举办了川藏天路之行旅游研讨会,请了一些客户去旅游,王某琳和她几个客户参加旅游,我受吴永华指派讲解金鹰优选基金产品,公司承诺保本,盈利可以跟公司三七分。王某琳与公司签订协议,到了4月公司出现了兑付危机,王某琳要求兑付。
志成公司董事长是吴永华,么宏飞参与日常管理。金鹰优选基金是炒卖外汇。志成公司没有炒卖外汇的资质,公司成立后就是炒卖外汇、原油等,
推广时吴永华讲金鹰优选基金的大概,我按照PPT和视频给客户讲产品的架构和如何赚取收益,以及操作流程。基金是保本型的,预估年化收益百分之二十,上限不限。吴永华对外宣传是MAQ2金融研究生操盘。电影基金是汇业集团2014年发行的一个基金,听同事们说过这个基金,2016年2月14日上映《走向世界尽头的爱》,有很多明星主演,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去观影,我看到了制片人或者赞助商写了汇业集团。
许某涛辨认出吴永华,并提供了汇业国际财富管理协议书、承诺函、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其与家人投资汇业公司的金额等材料。
6、证人罗某新的证言:我是汇盈平台客服的承包商,汇盈资本是一家外汇保证金平台,即外汇交易商,是英国公司。我2012年听说过这家公司,在英国FCA网站上可以查询到。2013年我认识了吴永华和幺宏旭。吴永华说他是汇盈资本在国内的一级代理商,幺宏旭说要做成汇盈资本的中文客服中心,我向幺宏旭表达想承接这个业务,我和幺宏旭谈判并签订合同,谈好每月30万,共招16个客服。我于2014年12月23日注册成立了汇盈博纳公司,招聘客服人员,在某基100大厦31楼开展业务。么宏旭说她只是代理商。2015年2、3月,英国汇盈资本的CEOPETER和一个叫林某晨的女子到公司看了他们的工作。外包费用都打到我名下农行卡,用于支付房租、工资、社保、公司开销,每月大概有2万元利润。客服在汇盈官网上回答客户问题,客户多问如何开户、怎样做代理,MT4软件登陆不上、没有报价以及官网后台登陆不上、出金到了没有等。客服全部按照幺宏旭留下的模板回答。客户问如何开户,回答需要身份证正反面、邮箱、电话发送到INxx@HxxxxxEX.C0M邮箱内,英国后台管理人员就可以收到并及时办理,一般两到三个工作日。客户问怎么做代理,回答说介绍五个客户就可以申请代理后台,就是网站的IB代理后台,有一个账号和密码会发到申请代理的客户邮箱内。后台可以看到佣金、客户交易,还有提交出金申请等功能。客户问MT4软件登陆不上、没有报价或者后台登陆不上等技术问题时,客服就在后台客服群将问题发布,会有人解答和维护。汇盈官网由JxxO的人负责,MT4由VIxxxEN的人负责,他们对客户说在英国,但具体在哪不知道。一般回答客户出金要两到三天,按照幺宏旭留下的模版回答。
罗某新还证称:我于2014年11月入职汇盈公司。维护是JxxO、唐城昌,我是汇业的CEO,负责通过www.haxxxxex.com提供公司在线咨询的,在汇盈资本网站上有链接。MT4软件的账户、密码由汇盈资本平台自动生成,由系统发到客户邮箱。MT4软件是公司购买的软件,由唐城昌负责维护。幺宏旭说过客户入金流入英国进行外汇炒卖。汇业公司和汇盈公司都没有炒卖外汇资质或批文。
证人罗某新辨认出吴永华、幺宏旭、林某晨。
7、证人刘某君的证言:我于2013年2月到深圳汇业东方工作,2016年1月离职。公司法人是吴永华,我是业务员,负责外汇平台客户的招揽,但没有揽到客户,就被调到了客服部门。我不知道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不知道吴永华有无炒外汇资质。迟某丹是代理商,我将她的资料提交到平台。我的职责是联系代理商,提供公司宣传资料,定期提醒客户出金,协助上司吴永华、幺宏旭、么宏飞举办活动,安排食宿和飞机。
刘某君还证称:杨某戎是汇业国际云南分公司的老板,庹中祥、杨家顺是他的客户,2015年杨某戎介绍他们来汇业国际总公司做代理经纪人,直接代理炒卖外汇的业务,吴永华同意了。
刘某君辨认出吴永华、詹某梅。
8、证人王某河的证言:我往汇业集团存过款,月息2分,至今还存有30万元提不出来。吴永华曾两次向我借钱,都还给我本利,第三次向我借10万没有还。2013年10月,他叫我去上海汇业国际公司帮忙,当时杨永峰和冯正慧都在。2014年5月,他又叫我去上海做杨永峰助手,我做了四五个月的饭就走了。杨永峰让我帮忙核对公司账目,没有报酬。2016年1月,我投了40万元到汇盈平台,每月利息8000元,两个月后就没给了。我没吸过别人的钱去投资。
王某河辨认出吴永华、杨永峰、冯正慧。
9、证人杨某戎的证言:2013年我经田某介绍在吴永华公司做外汇投资,投了2万美金,年化收益率24%,一年后返还了本息。后来吴永华和田某发展我为公司代理商,田某是云南总代理,我是田某下面的昆明代理商。我客户没有杨家顺,只有他媳妇,还有庹中祥等客户,但杨家顺、庹中祥背着我向吴永华拿到了昆明的代理权。我和媳妇陆某英共投资880万人民币,现一分钱未拿到。我从2013年4月开始发展了20多个客户,投资1000多万,已返还,后期有1000多万没返还(包括本人的880万),实际共入金2000多万。2014年4月到期后我就不再代理了。不知道汇业国际是否有炒卖外汇的国家批文或资质。介绍产品方式就是口口相传给朋友,微信推广,汇业返佣36%给我,24%给客户,我获利12%。有客户入金,我让他们联系客服,客户要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邮箱号,客服就会发一个外汇帐户和入金流程,然后客户在汇盈资本网站上按操作流程入金,钱会打到第三方平台帐户上。
杨某戎辨认出么宏飞、幺宏旭、庹中祥、吴永华,未能辨认出王桂娜、杨家顺、杨永峰、赵某强、冯正慧、杨焕栋、吴某峰。
10、证人詹某梅的证言:我是汇业金石资管客服,焦洁是青岛的代理商,庹中祥是昆明代理商,薛某是北京代理商,魏萍是武汉代理商。
11、证人陈某丹的证言:我在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工作,盈富(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企业,我公司对该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件、公司经营范围等进行过尽职调查。盈富公司为网上商城,为此我公司为其提供B2C互联网支付跨境业务。合作期间日常业务对接人是CONNIE(洪某佳,澳门人)。我公司将盈富公司交易数据依法提交给侦查机关。
12、证人赵某强的证言:冯正慧让我一起到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签订了中信信托受让协议,该所要每个会员缴纳150万元保证金,但公司拿不出,就将资质转让给上海一家珠宝公司,该公司将钱打到我账户,我转入天津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证人赵某强辨认了公司和个人的笔记本电脑、银行卡。
13、证人陈某洁的证言:我是某和贵金属公司法人,涉案150万人民币基金份额为公司资产,与原持有人赵某强及汇昊赢公司无关,仅因中信信托基金转让手续需要,履行转让步骤时经赵某强账户进行了中转,所付款项及基金份额均属于新股东及通和公司。。
14、证人陈某的证言:2016年8月24日我应上海上金珠宝制品有限公司及上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代为持股通和贵金属公司的股权,并办理手续。后按指示将第一笔认缴款人民币150万元打入赵某强的账户,并于当日由赵某强账户转入中信信托账户认缴中信信托基金份额,2016年8月12日我与赵某强完成转让手续后,受益人正式变更为我。
(四)鉴定意见
1、笔迹鉴定文书,证明涉案承诺函上吴永华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
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
(1)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6年6月23日,上海霄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霄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美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业之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汇潮支付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线支付平台充值入账87614.95万元,共21237人次。
2014年1月17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上海霄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霄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美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业之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汇潮支付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累计申请出账87249.31万元。其中吴永华账户累计出账166.25万元,LINMxxxxxIN账户累计申请出账6673.68万元,幺宏旭账户累计申请出账356.87万元,冯正慧账户累计申请302.19万元。上述4人账户合计申请出账7499.00万元。
其中LINMxxxxxIN的账户收到6673.68万元,在此期间收到王浩雄等人转入款项350万元,共7005.68万元后,合计向杨永峰等人转出1500.76万元。吴永华收到出账资金166.25万元及杨永峰打入的出账资金1408.50万元后,合计向深圳市汇业华影文化传媒有限等公司转出1219.96万元。幺宏旭收到出账资金356.87万元,与收到杨永峰等人转入的款项3996.26万元,合计向前海汇一金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等转出4050.94万元。冯正慧申请出金的302.19万元,其中有200万元流向上海汇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外102.19万元系打入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账户,因未取得上述账户的交易记录,暂时无法统计资金去向。
另查,无么宏飞申请出金的银行交易记录,暂时无法统计么宏飞在汇潮支付、宝付支付等平台出账后的资金去向。
(2)2014年7月30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涉案公司持卡人通过广州银联(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盈富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共计2362笔,金额为人民币94270330.54元,显示部分涉案资金流向了境外。
(3)深圳市汇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金融投资的名义,吸收刘某达、吴某华、叶蔼等69人投资款项,被害人自报金额为人民币44301077.66元,美金66500元,银行流水金额总计人民币42296533.04元,美金50000元。
深圳市汇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金融投资的名义,通过甄某明等人吸收余某莲、容某宁、简某英等8人投资款项,被害人自报金额为人民币7350000元,银行流水金额总计人民币3866353.54元(其中容某宁、吴某平未提供相关的银行流水)。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供述
1、上诉人幺宏旭的供述和辩解:我是吴永华前妻。我和么宏飞成立了汇业金石公司,我是法人代表。香港汇业集团是吴永华成立的。两家公司都在海外某某大厦九楼办公。公司日常支出由财务负责,我不知道钱从哪里来的。公司人事部由吴永华负责,行政部由张某苗负责,财务部由娄某民负责,总经办由我负责。吴永华是香港汇业集团的法人和老板,我担任挂名总经理,什么都不负责。吴永华负责业务推广。我在汇业金石公司招聘公司新人,接待代理商和客户,安排邮寄合同给客户和代理商,有时将合同上传给客户网签。我在公司安排詹某梅邮寄炒卖外汇的合同给客户,我知道汇业金石没有炒卖外汇的资质,不知道汇业集团有没有,我不知道公司有多少个代理商和客户。客户通过汇盈资本平台入金2、3个亿,我不知道去向。公司让员工去招揽客户。有的客户觉得产品好,就做代理商去招揽客户。香港汇业集团是汇盈资本代理商,汇业金石是香港汇业集团合作伙伴。汇业金石为香港汇业集团做一些服务,如前期咨询,后期邮寄合同,包括支付房租。两个公司租金和工资都是汇业金石支付。我跟吴永华没有签订合作协议,也没有商定具体盈利分成。我没有跟他结算过,吴永华往其公司帐户上打多少钱就多少。汇盈资本日常经营业务就是炒卖外汇。不知道汇业金石公司和汇业集团与哪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也不知道有无将钱汇去国际市场进行炒卖外汇,不知道汇盈资本的MT4软件方面的事情。
幺宏旭辨认出冯正慧、王浩雄、官建坤、詹某梅、罗某新、唐城昌、吴永华,未能辨认出LINMxxxxxxIN(林某欣)、吴某峰、王桂娜、杨永峰。
2、上诉人么宏飞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吴永华成立香港汇业国际,吴永华任董事长。我注册了济南汇业有限公司,我是法人,公司有10个人。后来收益不好就挂吴永华公司的名义经营,公司收支平衡。2015年9月,因我姐怀孕,我就去吴永华的公司帮忙,负责公司日常业务,一直到2016年6月。公司炒外汇的平台MT4由英国汇盈公司在维护,客户入金汇盈平台,客户出金由汇盈平台决定。我不知道汇盈平台把投资搞到哪里去了。公司财务、账目由娄某民负责。客户名单由各代理商直接报给吴永华,我不知道公司有多少代理商,员工工资、房租是用我在财务娄某民的那两张深圳的卡,平时钱由那张卡接收,说是增加银行流水,都从香港公司申请,我不知道钱是从哪里来的。冯正慧的公司炒白银和原油。我不知道杨永峰是做什么的,王浩雄是汇盈公司的代理商,吴某峰是保镖。王桂娜做公司网站维护。
么宏飞辨认出官建坤、詹某梅、杨永峰、唐城昌、罗某新、吴永华、吴某峰、王靖、曾珍、许某涛、冯正慧、幺宏旭、LINMxxxxxIN(林某欣),未能辩认出王浩雄。
3、上诉人杨永峰的供述和辩解:我担任吴永华公司出纳。没接触过炒外汇的平台,也没有往平台打过客户的钱。吴永华没让我往海外转过钱。盈富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的第三方托收平台,是冯正慧联系的。对经营情况不清楚,吴永华让我付款我就付款,没用过对公账户,都用自己和林民欣的卡。林民欣的英文名是LINMxxxxxIN。吴永华说她是以色列人。我按吴永华指示向吴永华、幺宏旭等人账户转账。王桂娜、吴某峰、杨焕栋是公司操盘手,济南公司由么宏飞负责。操盘手是操作外汇买卖,我没有见过他们操作,由吴永华控制。
我在汇业公司工作近三年,公司业务主要炒外汇,我用本人的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账户帮吴永华打款收款的。吴永华让我负责财务出纳;包括接收第三方支付平台入金、客户利息及出金、支付代理商提成。汇业集团在上海的公司有通和(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市汇昊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都由冯正慧负责。我只做香港汇业集团总公司的账。公司主要炒卖外汇,我不知道也没见过有无批文或资质。公司代理商有四、五十个,客服比较清楚,客服人员有詹某梅和刘某君。从其入职2013年11月开始到2016年04月,客户入金量在4个亿左右。客户从平台入金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账户,然后我转到我的招商银行账户,再转入林民欣、么宏旭和吴永华等人账户,还有一些钱用于发放工资、广告费,场地租金,以及给代理商的返佣。客户入金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很多都流入我个人账户,我这样做觉得省事,我要记账,为了方便工作我就先走到我的账户,正常每一笔支出都有备注,吴永华没有讲用途就没有备注。公司都是电子版收付记录,都在我U盘里。我不知道入金网站与MT4软件是谁建设或购买的。王桂娜、吴某峰、杨焕栋是操盘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吴永华他们干的,我只是财务。吴永华给代理商40%的提成,代理商给客户投资额的12%到24%不等的收益。汇业国际具体如何发展客户,如何签订合同我不清楚,汇业国际有很多分公司及代理商,用保本付息的方式发展客户。分公司有重庆(吴某东负责)、武汉(李方友负责)、北京(宋春晖负责)、山东济南(么宏飞负责)、上海(冯正慧负责)、深圳(么宏旭负责),代理商有杨裕容(云南)、田某超(长沙)、田某(云南)、魏萍(武汉)、李某坤(武汉)、岑某彪(广东恩平)、焦洁(青岛)、余桂芬(云南)、薛某(北京)、高某(北京)、吴某方(河南)、韩某琦(上海)、王某珍(武汉)等。分公司运转基本靠汇业国际集团划拨资金来维持。分公司需要多少钱是和吴永华和冯正慧先同意,我再划拨,资金来源是客户入金。我按吴永华或冯正慧的指示从登陆第三方支付的后台转入我个人账户,再转入指定账户。除了上海收购了通和贵金属公司,其他分公司都没什么实际业务,主要靠集团拨钱维持运营,我把钱打到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内。收购通和公司时,我从第三方转了一部分钱用于收购,入职至今,共有1700多名客户入金4.1亿左右。统计入金情况是通过一个审核微信群,群里有吴永华、么宏旭、么宏飞和王某河,吴永华、么宏旭、么宏飞发“客户名、账号、金额”等信息,有时会有提成比例。王某河是吴永华的同学,过来帮忙,没几个月就走了,但一直在群里。我根据入金情况记录在账本中。2014年公司开发了汇赢软通软件,可以看到客户的入金记录,包括名字、账号、入金金额等信息。汇盈平台也有后台账户,我只能看到入金金额,看不到谁入金,只能三个平台汇总后才能清楚多少人入金、金额多少。我把这些资料保存在一个U盘内。我使用过三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一个是汇潮,后来更改为宝付和香港汇联通交叉使用,公司发基金后又关联了一个香港汇联通账号。平台功能都一样,可以批量转账。基本上是我操作。对接第三方的工作由冯正慧做。汇盈平台账户密码是么宏飞给我的,软件部主管是官建坤,修改了密码,是王桂娜给我的,王桂娜之前是吴永华的操盘手。我知道的平台软件以及第三方连接,以及平台和第三方之间数据连接的汇赢软通网站是吴永华关联公司人员弄的,跟境外没有联系。客户出金是客户、代理商或公司客服人员发出金表到我邮箱内,我汇总后发到微信群内,只要群内吴永华、么宏飞、王某河有一人说“已核”,我就通过第三方平台出金给客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备付金账户是冯正慧操办的,具体我不知道。王桂娜、吴某峰、杨焕栋是我们公司操盘手,操作外汇买卖,在济南工作。2014年,杨焕栋在上海呆了一个月。
杨永峰辨认出冯正慧、官建坤、吴某峰、吴永华、罗某新、么宏飞、幺宏旭、詹某梅、王桂娜、LINMxxxxxIN(林某欣)、王某河、杨焕栋;并辨认了涉案银行卡、帐本、笔记本,对其给吴永华的招商银行资金日报表予以了确认,确认了林民欣的建行卡交易明细。
4、上诉人王浩雄的供述和辩解:我是汇凯公司的老板。2014年9月,我帮客户牛某萍炒外汇亏了50万美金。2013年底,我和李某琼、朱某锋成立了汇凯公司,主要经营期货,外汇。我负责技术指导,其他两人负责市场。我和吴永华的汇盈资本合作,约定客户每手交易返我佣金11美元,后来变成了12美元。公司吸收了十几个客户,共吸收了100多万美金。后来公司因为合伙人合作不愉快就散伙了。公司推广是由市场部人员发微信朋友圈,在网络论坛做一些推广,公司也有官网,进官网的人都看得见公司经营项目,然后会联系公司业务员。我与汇盈资本没有签订过代理协议,是吴永华帮我谈好后让员工给我平台的后台号,后来吴永华去法国时说有什么事情找么宏飞,但我后来没有找她。
汇盈资本在网站上有一个代理商后台,会显示代理佣金金额,提交申请后,系统就会将钱打到汇盈资本平台的账户。2013年我介绍李某健等胜鸿公司的人给吴永华,凡是胜鸿公司在汇盈资本平台入金的客户,每手外汇炒卖可以提取2美金,胜鸿公司每手提8-9美金。返佣是平台系统自动设定的,自动打进个人账户。汇凯公司和胜鸿公司的客户有直接打钱到我私人银行账户,大概有四、五十万元。这些钱我入金到汇盈和铁汇、基石平台。网址我不记得了。没有直接交给吴永华等人。我公司和胜鸿公司客户通过汇盈资本平台官网在开户系统申请一个账户,成功后就会有密码,登录后就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入金。不知道客户怎么出金。汇凯公司和胜鸿公司是代客户操盘,不允许客户自操盘,因为客户不懂乱交易容易造成亏损。公司操盘手有蔡某峰、小秦、陶某亭。一般客户会将在汇盈资本平台上开设的账户和密码交给操盘手,用MT4来操作,根据外汇市场情况来进行买卖。我并无接受过正规系统的炒卖外汇的金融知识的培训,汇凯公司和胜鸿公司也无炒卖外汇的资质,除了汇凯公司外我没有在其他公司炒卖过外汇。
我不知道炒卖外汇是非法的。吴永华给我提成了三四万美金,我发展客户,他会给我26%-30%的返点。我给客户多少钱自定,扣除客户的返点就是我的利润。我发现汇盈资本平台报价异常,与外汇的报价不符,很容易亏钱,这样的话是吴永华赚钱。有时没有交易,可是第二天账户就莫名其妙多了交易单,我就发现不对了。我问过吴永华,他让我找么宏飞联系,么宏飞说是市场报价,我发现他们有造假行为就退出了。
王浩雄辨认出幺宏旭与吴永华,未能辨认出王桂娜、么宏飞、杨永峰、官建坤。
5、上诉人魏萍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3年10月注册了武汉策腾公司。我是公司法人和老板。2012年我认识了汇业集团的吴永华,他当时正在和武汉乾元公司合作做外汇。我委托乾元公司炒卖外汇,我和朋友7人投了50万元,赚了30%的利润。之后吴永华邀请我们去山东考察。所有路费食宿免费,考察的结果就是这个公司很有实力,2013年04月13日,吴永华在深圳某基100开公司,在深圳大剧院开了个招商会,我相信了吴永华,2013年10月开始做汇业集团的炒卖外汇业务,但今年主要以后期服务为主,例如合同续签。策腾公司主要以炒卖外汇来吸收公众存款,约有4000万元人民币。吴永华会让人把盖了汇业集团的印章的合同快递给过来,我签名后又邮寄给吴永华,但现在合同找不到了。我们与客户约定年利润是入金的30%,最多可达到40%。我从亲戚朋友开始,他们赚钱后介绍更多人入金,有时朋友介绍其他人到公司,我给他们讲解。我跟客户按比例分成,年化率28%到30%不等。入金要在平台上开账户,由汇盈公司指导入金,再转入对接第三方支付账户。之后流向我不清楚。他们每季返利,合同到期后会还本利。湖北有70多个客户。每月五号提交入金明细报表,汇业集团审核后会将业务提成打给我们。我总共吸收了高桂芳等35人共2240.8万元人民币,我让他们把钱投入汇盈平台,我提成,36%、38%、40%都拿过,我给客户提成最高是24%,中间有费用支出,我提成5%到6%,我提成总共有400多万人民币。我是代理商,只是拿提成的,客户有张某信等。我不知道吴永华的犯罪行为,我投了481万元到吴永华的账户,我女儿谢紫薇也投了38万。吴永华返了100多万提成。入金都委托香港汇业集团代操盘。大家在电脑里看到汇盈平台每天都有交易,所以认为是真实的。
魏萍辨认出吴永华,提供被害人名单、联系电话等材料证明涉案金额共2240.8万元。
6、上诉人杨家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戎是汇业公司的代理商,我开始是他的客户,后来成为他的代理商,公司给我30%提成。我介绍张某波等十六人入金,连同我的230万元共入金620多万,给他们的年收益是16%到24%,差价是我的利润,我获利30多万。我不知道汇业公司及其云南分公司是否有炒卖外汇资质,我没有炒卖外汇的批文或资质。我用微信发汇业国际的公众号和网站给他们加汇业国际的公众号,自己上网站查看汇业情况。客户有亲戚、朋友和同事,都由由汇业公司代操盘。客户入金要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邮箱、手机号等信息,由我交给刘某君,她在汇盈资本的网站上给客户开一个账户,并把账户号码、密码以及入金流程发给客户,由客户自己在电脑上入金。钱打入汇盈资本平台对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备付金账户。
我可以通过MT4软件看见入金。我只是提取佣金,没有非法占有投资款。我认为入金流入了国际市场炒卖外汇,但实际不知道。我不清楚汇业公司的操盘手法及MT4交易情况。
杨家顺辨认出杨某戎、吴永华、冯正慧、幺宏旭,未能辨认出么宏飞。
7、上诉人焦洁的供述和辩解:我不是汇业公司代理商。我介绍客户给吴永华,他给客户15%-20%提成,我可以拿介绍费。
我介绍8个客户投入平台375万,我提成20万,但又投入到外汇平台了,我认为是信息费。我给姜某24%年回报,她投了80万。我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100万以上的大客户都有这个待遇。我没有注册公司。我的客服有刘某君、宋春晖、詹某梅。吴永华在优秀客户经理表彰大会上把我名字排在第一位是因为我投资多。
我提供的承诺书上的人都是邻居朋友,他们是效仿我去投资的,他们没时间取吴永华的承诺书,我替他们带回。我不知道吴永华在非法吸存,到2016年5月才知道。
我没有在加拿大购置房产,没有代理外汇产品。我在网上没有查到吴永华的公司是否取得外汇交易的批文和资质。吴永华给我年化收益是16%,是我投资155万的对应返利。我没有对姜某、柳某等人说过我通过炒卖外汇赚取了800万,姜某、柳某等人认为吴永华短期内出不来,会判刑很久,拿不到钱就冤枉我是代理商,并向她们介绍了产品。我没有炒卖外汇资质。
焦洁辨认出么宏飞、幺宏旭、吴永华,未能辨认出詹某梅、刘某君,提供了承诺函(借款借条)若干,证明吴永华承诺偿还客户孟某海等人损失,焦洁通过出售房屋先行赔付给了客户损失。
8、上诉人庹中祥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6月我认识杨某戎并在他的汇业公司云南分公司入金20万,委托公司帮我炒卖外汇,后来我想代理这个产品,客服说我没有公司只能做业务,约定每笔入金给我总额的30%,我跟客户签订合同约定年化收益是16%到24%不等。我陆续介绍了郭某书等二十二人入金约640万,其中80万是我本人的。我在2015年2月开始代理业务的,杨某戎介绍我取得业务代理权,我是他的代理商。我将公司情况发到朋友圈,约客户出来宣讲。客户入金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卡、邮箱、手机号等,我转给刘某君,她在汇盈资本的网站上给客户一个账户,将密码及入金流程发给客户入金。有的客户直接打到我的账户。入金打入汇盈资本对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吴永华说入金流入国际市场交易。我共获得返点三十万左右。杨某戎吸存约3000万元以上。吴永华说受国家外汇管制的原因,外汇在国外进不来,所以没法出金。
我可以通过MT4软件看见入金数额。我只提取佣金,没有非法占有。我认为入金流入国际市场进行外汇炒卖,但实际不知道。其不清楚汇业公司的操盘手法及MT4交易情况。
庹中祥辨认出杨某戎、吴永华、么宏飞、幺宏旭,未能辨认出冯正慧。
9、上诉人余桂芬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6月汇业公司的田某通过业务员向我介绍公司的外汇业务,让我投资,年息24%(每季度返还6%),我投了2万美金,直接汇款到田某指定的账户上,发现可以还本付息,遂推荐给姐姐余某芬、侄女车某婕、前夫杨某、弟弟余某吉几人投资,得到了很好收益。田某在分公司,总公司在深圳,后来总公司让我做曲靖的代理,每月按入金总额的1.3%给我提成,我答应了。我向同事、朋友介绍项目,他们都开始投资,汇业公司帮他们开户,他们入金到汇业平台账户上,过了一年都收到24%年息。2015年8月8日,吴永华开五周年庆典,我带着一部分投资人去了深圳参会,投资人觉得公司业务很靠谱,还在电视上看到很多正面报道,我一家人就开始不停追加投资。后来我发现云南泛亚出了问题,就叫投资人要小心并跟投资人签了风险提示书,2016年2月投资人发现投资出了问题,吴永华说国家对外汇实行管控,所以返的慢一些。2016年3月后投资人发现无法出金,汇业公司以各种理由称钱在香港进不来,要再等等。2016年4月汇业公司派黄某莉过来向投资人担保说钱是没问题的。很多人向我要钱,我卖了一套房子用于还本付息。2016年5月,吴永华跟我签了承诺函称两年内将本息全部偿还投资者,2016年6月9日吴永华被抓,我们才知道被骗了。我发展了大概20多个投资者,返利重新投入,具体数额不清楚。曲靖汇业商贸有限公司是我在2015年1月注册的,做茶叶和珠宝生意,跟我代理的理财没有关系,我与家人在汇业公司共投资980多万人民币,应该有三、四百万是客户返利,我在汇业公司投资了五个项目,分别是基金100万、生态项目5万、电影20万、拖把儿10万、海淘岛20万。投资人在汇盈资本平台开户后,平台发送账号和密码,投资人在平台登录后可以入金,收益也通过平台打入账号上,资金由公司代为运作,投资人只能看,不能操作。
余桂芬辨认出吴永华、冯正慧、么宏飞、幺宏旭;提供了曲靖汇业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投资协议、余桂芬平台相关信息、杨某、杨某一、余某吉的投资材料。
10、原审被告人吴永华的供述和辩解:汇盈资本是一个炒外汇平台,与国外对接。汇业集团是汇盈资本的代理商。客户入金到汇盈资本的账户。第三方支付就是汇盈资本账号。他们公司与汇盈资本对接就我一人知道,其他人均不知道。2014、2015年左右我与林晨在上海、深圳、以色列签过外汇代理合同。林晨是英国汇盈资本的法人和股东,汇业国际是他们公司的代理商。代理合同找不到了。王某琳投资金鹰优选基金时,我及公司都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我公司负责客户操盘,各代理商负责发展客户,全部用我香港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协议,我要求代理商只做咨询服务,不许他们收取客户资金。公司没人负责操作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平台资金优先返还客户本金、收益、提成,第二根据海外对冲平台留足交易保证金,第三属于我的收益我可以提前支取。汇盈资本是英国平台,英文版是英国人搞的,中文版是我公司找人翻译的,汇业国际的官网、网址、网站、操作系统的研发、设立、维护是我外包的,外包公司和翻译公司忘记了。汇业国际平台账号是我设立的。入金账号是自动邮件系统,申请后自动生成。金鹰优选基金的金额才几百万人民币,是金融衍生品,是做外汇交易的,该产品没有对外宣传。电影《奔爱》是我个人投资的,后来大家想参与,其就让代理商投了200多万。
2010年我在香港创立香港汇业集团有限公司,泰安汇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来又创立汇业网络有限公司。2013年在深圳创立汇业金石有限公司,志成致远公司,后来又成立汇业华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香港汇业文化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我是日本汇业株式会社、美国汇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股东。
2015年6月,香港汇业集团组织了川藏免费自驾游,我认识了王某琳。许某涛向她介绍了金鹰优选基金,她向公司购买了250万的金鹰优选基金,成为二级代理商。她想提前赎回基金,因为没到期不能赎回。我与王某琳签订了承诺函,承诺如到期未能全部赎回,我和公司负责赔偿,后来王某琳直接将我带到了派出所。
金鹰优选基金是选择汇盈资本作为平台投资全球外汇市场,其实就是炒卖外汇。我是汇盈的中国最大代理商,名下公司都是用汇盈资本作为平台投资全球外汇市场。我通过开发线下代理商去开发客户,以及通过熟人介绍熟人、在网络媒体上打广告,比如在纽约时代广场打广告,拍照回来给客户看,请罗杰斯等人来讲课,使客户相信并投资。跟代理商分成一般是三七开或者二八开。代理商给我总数百分之二十或三十,我给代理商百分之八十或者七十,客户入金后会转入汇盈在汇潮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应的备付金账户。王浩雄是汇凯公司的老板,是下级代理商。汇盈使用汇潮、宝付两个第三方支付平台。我收取了两、三亿人民币佣金,也花了很多,被骗了很多钱。公司共有七、八十个代理商,共计客户几百人,客户入金一共有几个亿人民币。
香港汇业授权深圳汇业金石在中国内地开展汇盈资本外汇交易平台的金融知识培训,股东之一是其前妻幺宏旭.汇业是通过汇盈资本外汇交易平台的客户成交量收取交易佣金。客户通过平台入金通道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公司,再转到汇盈资本平台,第三方支付公司是汇盈资本平台指定的,公司不接触客户的投资款。金鹰优选基金只在美国基金业协会备案,金鹰优选基金只有两三个人购买,不知道募集了多少钱。
焦洁、庹中祥、薛某、魏萍、杨家顺、杨某戎不是代理商。入金都到英国的汇盈平台了,平台是受英国监管的外汇买卖平台。
客户的钱都入金到汇盈平台,还有福汇平台、嘉圣平台,AFT、SHB等十几个平台,还有一些名称我忘记了。客户跟我签委托协议,将账号、密码告诉我,让我公司代为操盘。王桂娜是我朋友、杨焕栋是我高中同学,两人直接受我管理。他们没有伪造客户交易数据。杨焕栋根据我的指令帮我做过单,就是交易买卖外汇,买进卖出。我没有叫杨焕栋人为拉升客户平台指数。济南团队是我负责,账号(后台)和密码是我给杨焕栋的。
吴永华辨认出罗某新、杨永峰、冯正慧、官建坤、杨焕栋、王浩雄、吴某峰、林辰、詹某梅、么宏飞、幺宏旭、王桂娜、焦洁、魏萍、余桂芬、宋春晖、庹中祥和李某坤;未辨认出唐城昌、赵某强。吴永华还辨认了其向王某琳等人提供承诺函,以及与王某琳签订的金鹰优选基金投资协议等。
11、原审被告人冯正慧的供述和辩解:上海汇昊赢公司发起人是吴永华,我是法人。2013年10月公司成立时员工费用和租金都是吴永华给的,他先期投入70万元,成为吉林农产品交易所会员单位,他们负责开发客户,让客户投资原油等产品,开发了一两千个客户,吴永华给公司投入三、五百万元,支付员工工资和房租,并以公司名义投资1000万元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开发了1000多个客户,两个项目赔了700多万元。公司经营要请示吴永华,大项目是他作主。
投资到汇业公司的款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有一部分转入我名下的账号用于公司经营。吴永华没说钱是哪里来的。我每月工资八千元。2014年在吴永华的要求下,我给官建坤提供过上海汇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接口;2015年3月公司变更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上海宝付网络科技公司。吴永华又让我把变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发给他。吴永华是以上海霄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去谈第三方支付平台协议的,我是这个公司的法人,是吴永华派人去搞的空壳公司。杨永峰负责汇盈集团的钱。
冯正慧辨认出幺宏旭、么宏飞、吴永华、官建坤,未能辨认出詹某梅、LINMxxxxxIN(林某欣)。
12、原审被告人官建坤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我在深圳市汇业金石任程序员,2014年9月起担任技术总监,2015年10月辞职。公司地址在某基100大厦30楼,是香港汇业集团的子公司,两公司在一起办公,主要经营投资外汇。汇业集团董事长是吴永华,汇业金石总经理是幺宏旭,副总经理是么宏飞。吴永华说汇业集团是汇盈资本的国内一级代理商。资产管理部由么宏飞直接管理,负责客户发展、宣传推广、资金管理、售后服务等。许某涛负责基金部,主要是金鹰优选基金产品。财务部负责报税、发工资,由娄某民负责。软件部负责汇业集团、汇业金石官方网站的维护、汇盈交易平台维护、海淘岛电子商务网站以及锦添财富P2P平台的开发和维护;电子商务部是海淘岛电子商务平台,专门卖跨境食品以及免税产品。基金部和资管部到各地招代理商,到一些城市开讲座吸引客户。客户可以通过代理商、也可以到公司或在网上提交申请进汇盈外汇交易户头,通过汇盈交易平台入金到MT4外汇交易系统中。公司给客户16%年化收益。客户通过汇盈平台充值到MT4外汇交易平台后只能看不能操作。汇盈交易平台是在汇盈资本官方网站内的一个支付平台,是王桂娜设计的。该交易平台只有支付功能,具体就是客户先在汇盈交易平台上提交身份证扫描件、银行卡扫描件等信息注册账户,用账户和密码登录后在页面上输入要支付的金额,因外汇交易需要美元,平台会对接人民币兑美元的实时汇率,客户仅需输入投资的美元数额,平台自动换算成人民币,点击下一步,选择支付银行,确认人民币数额,最后支付,操作就完成了。第三方支付确认收款后会在平台页面上显示支付成功,这个过程叫入金。客户认为打入美元,实际上进入第三方支付的是人民币。这就是汇盈交易平台的功能。平台由我和软件部门几个人维护。平台后台数据在香港阿里云服务器。MT4外汇交易平台是迈达克公司的国际外汇交易软件,软件运营及后台管理是么宏飞,唐城昌负责维护。我入职时平台已对接了汇潮支付,吴永华让我用冯正慧给我第三方支付接口文档,将汇盈交易平台对接到宝付和香港联网通两家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客户通过汇盈资本网站入金到第三方支付账户,在第三方支付上可以查到入金记录。冯正慧与第三方支付对接并开设账户。平台有自动返佣功能。代理商在汇盈平台网站上开设账户。MT4软件可以查看各种货币兑换的实时汇率,可以查看汇率K线图,分时图,可以交易买卖外汇,客户在平台上申请的账户是MT4软件生成随机提供的。客户入金后,我根据第三方支付的回调在客户MT4软件上的账号内写入相应的美金。客户误以为钱到了国际市场。但其实流进了公司第三方支付备付金账户。没有进行外汇交易。公司规定客户只能由公司代操盘。么宏飞带领风控团队给客户虚构交易,风控团队有王桂娜,吴某峰,杨焕栋,客户账户交易是他们虚构出来的。第三方支付由冯正慧提供。我离职后把工作交给唐城昌,他离职后把数据和服务器信息交给了王桂娜。
公司有两套MT4软件,都在使用。数据和汇盈资本平台自动对接,设置两套软件的原因是因为旧软件被波士顿科技公司托管,后来因为“黑天鹅”事件托管公司倒闭了,吴永华说数据拿不回来,所以重新买了一套给唐城昌维护。我感觉两套软件里的数据都是虚假的。汇盈资本是英国公司,是外汇交易提供商,林某晨是以色列籍台湾人,负责英国和以色列业务,2015年初在办公室见过她一次。汇业国际集团是汇盈资本的国内一级代理商。汇业国际集团和汇业金石一起办公,老板是吴永华和么宏旭,么宏飞是管理人员,吴永华说公司在北京、上海、式汉、云南有分公司。我工资开始是8000元,当技术总监后是19000多,没有提成。2014年幺宏旭让我注册了汇赢软通有限公司,股东是幺宏旭99%,我是法人,股份1%。我离职后已把股份转给幺宏旭指定的孙某山了。
官建坤辨认出冯正慧、吴永华、幺宏旭、詹某梅、么宏飞、林某晨、王桂娜、唐城昌、王某都、杨焕栋;辨认了MT4交易软件中历史记录页面、货币对市场行情报价、品种页面、设置界面等。
13、原审被告人唐城昌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我到汇业金石来工作,在软件部担任软件工程师,官建坤是我上级。公司经营外汇交易,还有一些投资业务。幺宏旭是总经理,幺宏旭2015年怀孕,么宏飞过来负责公司业务。吴永华是汇业国际董事长,是幺宏旭的老公。汇业国际是汇盈资本在中国大陆的总代理,两家公司在一起,我的工作对接汇盈资本平台,办公地点挂汇业国际招牌。我的工作是运营和维护MT4软件。MT4是国际通行的外汇交易软件,是迈克达公司开发,我公司租用,每月2250美元(电脑版1500美元,手机版750美元),每月初我到MT4网站查看账单,再联系冯正慧,他去付款。我有软件的后台管理员权限。公司有两套MT4软件。一套是客户操作的。一套是公司代操作的,我只掌握客户自己操作的MT4,该软件分为三个权限,第一层是客户有的权限:自己操作的客户可以交易,代操作的客户可以看;第二层是管理权限,即公司么宏飞和风控部有的,如设置出入金,也就是客户账户内美元的加减、可以看到所有客户的交易记录;第三层管理员权限,可以进入到后台服务器,可以设置每笔佣金提成的参数、添加交易的新品种、修改外汇的兑换汇率等。客户开户后自动获得第一层权限;么宏飞让我开多少个第二层权限,我就设置多少个第二层权限给么宏飞。有时客服反映代操盘的客户服务器有问题,报价不动等,我看了自己管理的服务器没有问题,就问么宏飞,她说知道了,以后再有代操盘的客户服务器出问题,我就让客服直接找么宏飞。发生几次类似情况之后,我就知道公司还有一套MT4软件和服务器不在公司内运营和维护。交易平台由软件部负责技术支撑,由官建坤负责。交易平台和MT4软件在数据上实时对接,但是钱有没有实际进入就不清楚。比如客户在交易平台上输入要投资外汇的美元数额,平台自动换算为人民币,有客户确认支付银行后,人民币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先是汇潮然后是宝付),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回调数据给汇盈交易平台网站,网站会回调给MT4软件,MT4软件上就会实时显示客户购买的美元数额。这个过程都是编号相应的程序自动化完成,客户认为实时购买了美元进入MT4软件。公司应用MT4软件基本是使用第二层权限,比如帮助客户在软件中出入金,实时监控客户的交易情况,还有统计报表等。这一块应用比较多的是风控部。么宏飞负责风控部,风控部不在公司通讯录里,也没有一起办公。我理解的风控部是通过后台分析把外汇交易高手的单或者盈利比较多的客户的单抛给银行兑付,亏损的单就自己吃掉。MT4软件在底层数据实时对接国外外汇情况,但可以通过修改底层参数改变真实汇率变动情况,客户账户盈亏是可以改变的。这个底层参数修改使用第三层管理权限授予的第二层管理权限就可以做到。我没有授权自己和他人修改客户盈亏的权限,保证自操盘客户MT4软件数据的真实性。么宏飞让我调高客户购买外汇的成本,八十种货币每种都有不同,每手10美金左右的手续费,是客户交易成本包括银行交易费、公司手续费和代理商佣金。MT4软件与银行有对接,2015年2、3月对接英国的流动性提供商LMAX,很快公司又转到CFH。因为英国的流动性提供商需要公司在该流动商银行内存有保证金,在流动商银行存入了30万美金的保证金,分很多次打进去的,每次约5万美金。是冯正慧去对接的,只要涉及海外资金都找冯正慧,我有一次要MT4月租付钱到海外,冯正慧让我去找杨永峰转钱。吴某峰是风控部的人,听说是吴永华的同学。王桂娜是软件部的负责人,官建坤的上级,其离职前一周把MT4的相关工作和资料和她交换。詹某梅是资管部的客服,帮助客户出入金等业务。幺宏旭是吴永华的老婆,吴永华不在时,她是公司负责人。2015年1月,幺宏旭带官建坤和我到美国谈软件开发的事,MT4对接流动性提供商的桥接软件。提供客户通过MT4的交易数据实时传送给流动性提供商,我只负责客户自操盘MT4数据的对接,另一套软件没有对接,我离职时把代码给了王桂娜。罗某新是汇盈资本的CEO。汇盈资本、汇业国际和汇业金石的老板应该都是吴永华。客服团队有六个人,在汇盈资本平台上回答客户的问题,比如平台的基本情况,平台监管信息,平台点差,外汇行业基本知识等。公司给他们一张基本问答表,他们照着回答就行了。
MT4软件对接了LMAX(也就是英国流动性急技术方案供应商,也是二级市场),并用Gold-i插件进行数据对接,作为备份使用,主要交易在CFH上,LMAX基本很少使用。MT4每月2250美元,CFH账户每月最低消费5000美金(包括Gold-i“桥”插件费用),LMAX每月最低消费是2500元外加Gold-i“桥”插件每月租金1000美金。公司每月为这些软件支出10750美元,由冯正慧打入CFH、LMAX的保证金账户中。后来因为服务器不稳定,我就将服务器迁移到香港阿里云中。我在后台将客户设置了两类分组,一类是将客户下单的情况实时推送至二级外汇市场进行交易;一类是不对冲的组,实际上是内部消化,不抛给外汇市场公司。我看到情况是很少有推送到外汇市场的情况。因为所有抛到外汇市场的单要通过Gold—i插件,并且在CFH上都有记录,并且关系到CFH账户中保证金的情况,保证金会随盈利或亏损的情况而变化,保证金为零时就无法对冲到二级市场中,我看到后就通知冯正慧在CFH中入金,整套系统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运行过程中,总计打入了30万美元,也就是说公司的客户在外汇市场上亏损了30万美金。这三十万美金中可能还包含了CFH、LMAX和Gold-i等月租。客户分组是由么宏飞的风控部门来进行确定,并实时调整。我只设置通道,授予风控部门权限。我负责公司交易软件的维护与银行通道维护,不知道公司有无与英国汇盈签订过的具体合同。
唐城昌辨认出幺宏旭、么宏飞、吴某峰、王桂娜、杨永峰、吴永华、冯正慧、詹某梅、罗某新,未能辨认出杨焕栋。
14、原审被告人宋春晖的供述和辩解:吴永华于2014年3月成立北京汇盈公司,我任总经理。同年4月,吴永华买下昆明浒绅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我任该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主要业务是大宗商品与贵金属的电子销售。2015年1月,公司总部让浒绅公司改做汇业国际的资管业务,先向内部员工推广(年息24%,一年期,2万人民币起投),后在2015年6、7月向客户推广。2015年5月,浒绅公司员工高某琴、吴某婷发展了代理李某明,向汇业国际深圳总公司申请更高年化收益(26%起),后来浒绅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展的资管业务全都划到李某明代理名下,通过代理可以赚取利差。2015年7月,汇业国际推出了汇业生态城的投资项目,客户在网站开户充值,可以在该网站消费,不消费则有8%的年化收益。2015年9月,汇业国际公司推出金鹰1号优选基金,保本年化收益30%左右。我把钱直接给了长沙分公司的代理高某,由他入到基金里。2015年12月,浒绅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不善,向吴永华申请一个月短期资管项目(为期2015年12月1日至1月7日,月息6%),经吴永华批准发展了616万业务,有我961647元、黄某莉898102元、高某1922887元、张某宽205289元、黄某768636元、陈某刚640530元、金某宇256612元、哈某静192432元、吴某769728元。到期后汇业公司出不了金,一直找理由拖延,后来汇业陆续将钱返还,没有返的就转化成一年期的,我的钱被公司压住了,也转成一年期的。2016年3月,汇业公司让我去深圳总部工作,协助统计代理商的出入金。2016年4月底,我到了长沙,协助解决长沙分公司事宜。2016年6月初,汇业公司的资金出了严重问题,我到深圳找吴永华,他给我出承诺函,6月9日他就被警方抓获。
宋春晖辨认出吴永华、幺宏旭、么宏飞、冯正慧。
15、原审被告人王桂娜的供述和辩解:我是计算机专业的,会做企业网站,2010年吴永华成立泰安汇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吴永华让我去他泰安的公司作网络主管,负责网站和网络维护。2014年3月吴永华让我去他济南的公司工作。济南公司由么宏飞负责,我和杨焕栋分析行情,做客户单子。2014年春节后,吴永华让我和杨焕栋去上海松江区泰某士小镇工作,由冯正慧负责,我待了一个多月。过了一个月,我和杨焕栋及一个员工到济南,我和那个男孩做小插件,可以帮助客户自动下单,也可以按客户要求自动提醒,我们按客户要求做,有时也按吴永华要求做,小插件附在MT4平台上,不能控制模拟盘的涨跌。2014年7月我辞职回泰安了。
小插件工作原理:我用MT4的外汇软件,有一个真实户,一个模拟户。插件是装在模拟户上测试的,客户在电脑上下载MT4外汇平台后,就可以装上我做的插件,可以设置提醒,直接下单,什么时间买入卖出。我没有帮客户操作过下单,是杨焕栋在做,他给客户下单没用过我的小插件。MT4平台是真实还是虚拟的我不清楚,是吴永华代理的平台。平台数据有没有与国际外汇平台对接我不知道,吴永华给过我一个插件,说别人的盈利好,别人的加密了,让我研究可以盈利的软件,我没搞出来。我不知道汇盈资本平台是谁开发的。
2016年3月份么宏飞让我到吴永华在华强北的公司,他说几个软件部的主管离职了,让我把公司网站的源代码及域名的密保手机号码改成他名字,我呆了10几天就回来了。我研究的小插件不能控制模拟盘的涨跌,只是按客户的要求做的。我不知道吴永华的汇盈平台有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不知道杨焕栋、吴某峰做单用的是真实账户还是模拟账户。
王桂娜辨认出么宏飞、杨永峰、幺宏旭、吴永华、官建坤、唐城昌。
16、原审被告人杨焕栋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8月,吴永华让我去他泰安汇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帮忙,搞分析,帮客户填表。2014年春节后,吴永华让我到上海工作,我和吴某峰主要做外汇数据分析,四月底我回了济南汇业公司,当时由么宏飞负责,在济南工作的还有王桂娜、吴某峰。2016年5月,公司发不出薪水,又给客户出不了金,我就辞职回泰安了。2016年4月我才知道吴永华经营外汇的平台叫汇盈平台。么宏飞给我密码看客户收益。我不知道有没有把客户入金打入平台。我按么宏飞指令给客户做单,客户盈利不够就多做单,盈利控制在3%-5%。最开始是王桂娜智能软件做的单,后来是吴某峰做,他走后是我在做,么宏飞还安排其他团队做单。我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我按照么宏飞的指令进入电脑对客户赢利数据做单。每个客户有不同的标准。
我不知道MT4平台是否真实,做单流程是我在平台里看数据,帮助客户买卖,低位买进,高位卖出。我不懂国际外汇平台的买卖规则,是按么宏飞的指示做把赢利控制在3%到5%,不知道客户投资与平台的赢亏数据是否匹配,平台数据有没有与国际外汇平台对接我也不知道。
关于上诉人幺宏旭、么宏飞、杨永峰、魏萍、杨家顺、焦洁、庹中祥、余桂芬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行为性质及犯罪数额的认定。在案证据证实,汇业国际、汇业金石实际控制人吴永华伙同其总经理幺宏旭等人,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谎称汇业国际实力强大,是专业的外汇操盘公司,同时还以媒体广告、网站宣传、召开推介会、业务员宣传推广、发展下级代理商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其汇业国际为汇盈资本的中国最大代理商,能为客户操盘买卖外汇的虚假事实,许诺其公司能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并能为投资人获取高额利润回报。被害人于江、张某信、迟某丹、张某波等众多投资人与汇业国际或其下级代理商签订了《财富管理协议》并以网站充值方式向汇盈资本平台转款,该款作为投资款交由汇业国际代为操盘外汇买卖。吴永华等人在投资人将投资款转入汇盈资本平台后,并未将投资款真实用于外汇投资买卖,而是由吴永华等人通过汇盈资本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出,进入吴永华、幺宏旭等人控制的私人账户。同时,吴永华指使杨焕栋、王桂娜等人操纵、虚构汇盈资本平台的升跌数据,虚构资金已用于外汇买卖的事实,指使官建坤、唐城昌等人维护虚假的MT4网络平台、汇业国际宣传网站,欺骗投资者,以掩盖其犯罪行为。另外,吴永华等人还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推出汇业国际设立的金鹰优选基金,以骗取更多的投资款。其中,吴永华、幺宏旭共同虚构能为客户操盘买卖外汇,保本保息的事实,在骗取被害人投资后,并未将投资款真实用于外汇投资买卖,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出,进入其等控制的私人账户肆意支配、使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且不交代去向,依法应当认定吴永华、幺宏旭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的目采用诈骗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本案中,么宏飞、冯正慧具体实施了上述非法集资活动,但在案证据不足证明其二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杨永峰作为涉案公司的财务人员,官建坤、唐城昌、王桂娜、杨焕栋作为涉案公司的技术人员,虽然均参与了本案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但认定其等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等定罪处罚。王浩雄、魏萍、宋春晖、杨家顺、焦洁、庹中祥、余桂芬分别作为涉案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或代理商,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并宣传鼓动他人参与汇盈资本平台炒卖外汇,向公众宣传并销售汇业国际资管产品,直接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于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涉案犯罪数额,有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投资协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实,认定依据充分。
2、关于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的问题。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中,涉案公司系由吴永华及同案人员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且涉案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依法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3、关于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即主从犯的认定。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吴永华是实施本案犯罪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指挥他人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幺宏旭受吴永华指使实施犯罪,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么宏飞、冯正慧、宋春晖、王浩雄、魏萍、杨家顺、焦洁、庹中祥、余桂芬分别作为涉案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或代理商,宣传鼓动他人参与汇盈资本平台炒卖外汇,直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从中获取提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永峰在涉案公司担任财务,官建坤、唐城昌、王桂娜、杨焕栋在涉案公司担任从事系统维护或软件开发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本院认为,上诉人幺宏旭、原审被告人吴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么宏飞、杨永峰、魏萍、王浩雄、杨家顺、焦洁、庹中祥、余桂芬、原审被告人冯正慧、官建坤、唐城昌、宋春晖、王桂娜、杨焕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吴永华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幺宏旭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么宏飞、冯正慧、宋春晖、王浩雄、魏萍、杨家顺、焦洁、庹中祥、余桂芬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永峰、官建坤、唐城昌、王桂娜、杨焕栋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幺宏旭、官建坤、唐城昌、魏萍、余桂芬、王桂娜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永华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魏萍、余桂芬、杨永峰、官建坤、唐城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幺宏旭、王桂娜、杨焕栋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中,官建坤、王桂娜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浩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幺宏旭、么宏飞、杨永峰、魏萍、杨家顺、焦洁、庹中祥、余桂芬及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浩雄撤回上诉。
驳回上诉人幺宏旭、么宏飞、杨永峰、魏萍、杨家顺、焦洁、庹中祥、余桂芬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铁城
审判员  邓敏波
审判员  石春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宝燊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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