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晓亚、向鸿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刑初103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晓亚,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深圳市宝宝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风控部总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钟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鸿波,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宝宝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原资产业务部专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在本市无固定住所。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海军,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8〕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晓亚、向鸿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晓亚及其辩护人胡钟艺、被告人向鸿波及其辩护人夏海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和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涂某敏、颜某1(二人另案处理)买下深圳市宝宝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宝贷公司),涂某敏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颜某1任公司副总经理,股东为涂某敏、马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本市福田区华嵘大厦12楼1201室。被告人钟晓亚于2017年4月入职宝宝贷公司,任风控部总监,后升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风控部总监,负责公司风险防控、借款标的审核等工作。被告人向鸿波于2017年3月入职宝宝贷公司,任资产业务部专员,负责借款标的审核、发布等工作。
涂某敏、颜某1接手宝宝贷公司后,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设立了一个P2P平台“宝通网”(××),于2017年3月开始在该平台上以设有抵押权的车辆为标的,发布短期借款,供平台注册用户认购以获取利息回报,并宣称标的车辆抵押权人提供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则,投资用户认购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丰付交易平台)直接转入借款用户账户,但实际上却转入了由涂某敏、颜某1控制的相关账户,“宝通网”平台上发布的借款用户及抵押权属关系均系虚构。后因大量债权逾期未能偿还,于2017年10月中旬案发。被告人钟晓亚、向鸿波明知涂某敏、颜某1通过宝宝贷公司“宝通网”平台非法吸收投资用户资金,仍积极履职,提供了重要帮助。
经审计,截止案发,涂某敏、颜某1通过宝宝贷公司“宝通网”平台,以上述方式吸收1.4万余名投资用户共计130600300元人民币,目前尚有34536461.22元人民币未归还。
被告人钟晓亚于2017年10月26日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向鸿波于2017年11月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当日到贵州省贵阳市和舍酒店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晓亚、向鸿波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晓亚当庭承认控罪,辩称,一、宝宝贷公司成立2016年,2017年3月份就和贵州越上越签订合同,这时公司就正式营业,其正式入职是2017年5月以后,其当时对互联网金融业不是很熟悉,对业务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在业务审核方面其完全按公司流程操作,严格执行,其没有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要求。从其入职到出现兑付困难这段时间,公司日常运转都是正常的,许多同事一样都认为公司没有问题,其不管财务,对公司资金流向不清楚。2017年9月上旬以后公司出现了兑付困难,很多客户到公司维权,现在其才认识到当时公司不正常,其当时轻信他们所说的资产端出现问题,现在其知道自己错了;二、当时其想离开公司,但轻信涂某敏他们所说的会解决问题,其就留下来了;三、2017年10月25日其和同事一起参加了维权活动,10月26日其去向派出所警官讲清楚,将公司内部情况原原本本告诉了警官,主动告诉公安发标纸质材料,其当着公安到办公室将材料找出来。
其辩护人胡钟艺发表辩护意见称:一、涉案平台吸收的共计1.3个亿数额不能等同于钟晓亚的犯罪数额:1、根据起诉书指控,涉案平台2017年3月开始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而钟晓亚入职涉案公司是4月30日,钟晓亚真正开始工作,代表风控部门在放款申请表或者产品上线申请表上面签字审核的时间是2017年5月2日。因此,钟晓亚入职公司之前的非吸的数额不应当计入钟晓亚的犯罪数额;2、根据钟晓亚、向鸿波、何某(资产管理部主管、李某、彭某(财务总监)的陈述可知,公司老板并未告诉大家平台发布的标的是虚假的,标的的资金不经过公司账户,资金池产生于借款人终端而非公司环节,因此公司员工对标的虚假性、对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事实的认识的形成会经历一个过程。如何流表示其于7月份发现标的不正常,并因此没有继续在标的的上线和放款申请表上签字。钟晓亚也同样表示其是在河流提出质疑后才对标的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也因此向老板提出过辞职,因为老板不同意才继续工作。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钟晓亚仅应当对其认识到标的虚假性之后,继续参与公司工作发生的相应非吸数额负责。准确计算钟晓亚涉及的犯罪数额有难度,但是基于上述理由,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二、钟晓亚属于从犯;三、钟晓亚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钟晓亚到案情况说明》可知,钟晓亚是在案外人颜某2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接受调查后钟晓亚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带领侦查人员到公司查获了公司所有的纸质材料,庭审中也表示认罪。钟晓亚符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庭予以减轻处罚;四、钟晓亚因为工作职务的原因涉案。其并没有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目的,仅是因为职务上的实施了帮助行为,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相对于一般非吸犯罪行为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恳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五、颜某2代表公司在继续归还投资人的投资款,在努力减少因犯罪行为给社会、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恳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六、钟晓亚属于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较低。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钟晓亚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向鸿波当庭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挥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夏海军发表辩护意见称:一、被告人向鸿波作为本案的从犯,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在案涉公司工作时间短,在工作的四个月里每月仅领取4000元-5000元的固定工资,没有其他非法获益;二、被告人向鸿波具有自首的情节。在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其配合查明案情的电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如实交代了相关问题;三、被告人向鸿波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到案后配合调查,悔罪态度好;四、被告人向鸿波社会危害性小,为了将危害性减少到最低,其家属也尽力在偿还受害人的款项,到开庭为止,已偿还140600元,并且和大部分受害者正在沟通还款事宜;五、结合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情况,可以得知以被告人向鸿波的知识能力、工作经理,社会阅历,其对涂某敏、颜某1通过宝宝贷公司非法吸收用户资金应该达不到明知状态,严格讲因此是重大过失;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涂某敏、颜某1(二人另案处理)买下深圳市宝宝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宝贷公司),涂某敏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颜某1任公司副总经理,股东为涂某敏、马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本市福田区华嵘大厦12楼1201室。被告人钟晓亚于2017年4月入职宝宝贷公司,任风控部总监,后升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风控部总监,负责公司风险防控、借款标的审核等工作。被告人向鸿波于2017年3月入职宝宝贷公司,任资产业务部专员,负责借款标的审核、发布等工作。
涂某敏、颜某1接手宝宝贷公司后,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设立了一个P2P平台“宝通网”(××),于2017年3月开始在该平台上以设有抵押权的车辆为标的,发布短期借款,供平台注册用户认购以获取利息回报,并宣称标的车辆抵押权人提供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则,投资用户认购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丰付交易平台)直接转入借款用户账户,但实际上却转入了由涂某敏、颜某1控制的相关账户,“宝通网”平台上发布的借款用户及抵押权属关系均系虚构。后因大量债权逾期未能偿还,于2017年10月中旬案发。被告人钟晓亚、向鸿波明知涂慧明、颜某1通过宝宝贷公司“宝通网”平台非法吸收投资用户资金,仍积极履职,提供了重要帮助。
经审计,截止案发,余某敏、颜某1通过宝宝贷公司“宝通网”平台,以上述方式吸收1.4万余名投资用户共计130600300元人民币,目前尚有34536461.22元人民币未归还。
被告人钟晓亚于2017年10月26日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向鸿波于2017年11月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当日到贵州省贵阳市和舍酒店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向鸿波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宋某1、钱某、孔某退还投资款共计140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银行卡二张、印章三枚、电脑主机一台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产品上线申请表、放款申请表,标的车辆档案资料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说明,宝宝贷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开户资料及用户交易记录等,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冻结文书,未收回投资款的投资人报案材料,宝宝贷公司社保缴交明细表,涉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以及其他书证材料等书证;3.彭某丽等20名证人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4.被告人钟晓亚、向鸿波的供述与辩解;5.资金往来等方面的审计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7.涉案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晓亚、向鸿波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余某敏、颜某1通过宝宝贷公司旗下“宝通网”平台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仍予以积极协助,以致所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虽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具体量刑时,本院就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悔罪表现等酌情予以考虑;二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向鸿波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还投资款140600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晓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向鸿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三、扣押在案的款项依法按比例发还给各本金受损的投资人。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并发还各本金受损的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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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尹 川
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
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飞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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