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源积分、超宝网、新中亚平台 2020.1.17……巨氧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吴启贵一直对外称“天宝积分”将要涨到1000多元每积分,由于之前“氧源积分”一度涨到了52元每积分,许多会员信以为真,纷纷充值“抄底”。由于从“超宝网”将价值积分兑换成“天宝积分”是以上一个交易日“天宝积分”的最高交易价结算,而“天宝积分”的交易行情是一路下跌,所以会员只要兑换“天宝积分”就会造成亏损,在此情况下,许多投资者期待行情上涨而选择在“超宝网”上持有价值积分。之后,当会员进行兑换操作时,吴启贵及其团队在“新中亚平台”系统内设置每个价位的最高抛单量,每天交易系统挂有天量抛单,普通会员无法卖出所持有的“天宝积分”,交易行情一路下跌到每积分仅值4分钱。2017年8月初,两个平台以系统维护为由关闭了网站,吴启贵及其团队无法联系,投资人血本无归……邹丽梅使用其留存的300万元赃款在泰国曼谷东方国际、曼谷上城项目共计购买7套期房

邹丽梅、曾小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3刑初2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丽梅,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餐厅经营者,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在泰国被抓,并于2019年3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孙领,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小红,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美容院经营者,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抓,并于2019年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肖本岗,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戴海,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志伟,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餐厅经营者,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1日在泰国被抓,并于2019年3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宇骁、何矿,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9)第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丽梅、曾小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苏志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1月20日,王某1、杨红光和湖南康尔佳药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共同出资在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注册成立湖南巨氧生物科技合伙企业,同年12月7日由湖南巨氧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控股70%在同一地址注册成立湖南巨氧金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巨氧公司”)。2016年2月,王某1、杨某1代表湖南巨氧公司和元宝金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在元宝网(××)发行湖南巨氧公司开发的虚拟货币“氧源积分”,并对外宣称“氧源积分”恒定发行2亿枚。同时,王某1、杨某1在湖南康尔佳药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康尔佳网上商城利用买产品送“金福积分”的方式销售巨氧产品,康尔佳网上商城的会员可以到元宝网上注册会员,通过钱包地址将商城上获得的“金福积分”转到元宝网上兑换成“氧源积分”进行交易。2016年8月1日,因“氧源积分”交易价格持续下跌,客户投诉达80%,元宝网向湖南巨氧公司多次发出警告函,要求恢复正常,否则必须在2016年8月4日从元宝网下架“氧源积分”,为延缓下架“氧源积分”,2016年8月12日王某1筹集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吴启贵出资300万元、湖南巨氧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控股90%的湖南巨氧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作为湖南巨氧金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交到元宝金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8月,吴启贵、李某2、凌某(被告人邹丽梅之夫)、谭某(均另案处理)共同成立广东巨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巨氧公司),吴启贵任法定代表人,从湖南巨氧公司接手“氧源积分”的运营,并以高额返利和传销模式引诱“元宝网”上持有“氧源积分”的会员到该公司的“超宝网”(网址:××)注册会员。会员将“氧源积分”以该积分上一个交易日最高交易价兑换成价值积分(该积分视同人民币、每个账户内的价值积分额度为2000至30000)转入“超宝网”享受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和团队收益。会员要获得静态收益必须按每10000价值积分买一张消费券的标准购买消费券排单,每张消费券200元,每7天排单一次,排单的价值积分可以获得17%的收益,这17%的收益扣除2%的消费券成本、5%强制用于网上商城消费,可得净收益10%,每个月排单三、四次可以获得30%-40%的静态收益。同时,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获得动态收益和团队收益,动态收益为A发展B成为会员,A可以得到B排单价值积分5%的奖励,B再发展C,A可以得到C排单价值积分6%的奖励,C发展D,A可以得到D排单价值积分2%的奖励,下线会员每次排单上线会员都可获得相应动态收益。团队收益分为蓝宝、红宝、超宝三个级别,蓝宝会员是自己直接推荐了两名下线会员,两名下线会员分别各发展了50名下线会员,蓝宝会员可享受该团队总业绩的千分之三的提成;红宝会员就是自己直接推荐了四名下线会员,这四名下线会员中有两名会员达到了蓝宝会员级别,红宝会员可享受该团队总业绩千分之二的提成;超宝会员是自己直接推荐六名下线会员,这六名下线会员中有两名达到了红宝会员级别,超宝会员可享受该团队总业绩千分之一的提成。团队收益的30%必须在商城消费,70%可以提现。会员若想将“超宝网”账户内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团队收益的70%提现,要按“元宝网”上“氧源积分”上一个交易日的最高交易价将价值积分兑换成“氧源积分”,然后再将“氧源积分”转到“元宝网”进行交易。“氧源积分”开始是以人民币计价交易,到2016年12月11日以后以比特币计价交易。广东巨氧公司利用“超宝网”网络平台采取上述“三级分销”模式陆续发展了30余个“系统”,系统负责人除发展下线会员获取抽成外,还负责销售消费券,赚取差价。
为了蒙蔽广大投资者,吴启贵接手“氧源积分”后通过股权变更的方式将其与李某2及谭某、凌某等人于2016年在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先后注册成立的广东巨氧金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宝数字积分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数字货币(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超宝数字积分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巨氧超宝(深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中亚智能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一批空壳公司整合成巨氧超宝(深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巨氧超宝公司对外宣称该公司是“大健康产业+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消费增值+实体服务产业+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复合型商业模式。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到“元宝网”注册成为会员并购买交易“氧源积分”人数大幅增加,“氧源积分”的行情最高涨到了52元一积分,由于“氧源积分”的交易人数和交易量过大,造成“元宝网”出现卡顿的现象,2017年1月,“元宝网”给吴启贵提供了交易平台(网址:××,“中亚平台”)专门进行“氧源积分”交易,“氧源积分”在“元宝网”和“中亚平台”都可以交易。2017年2月14日,“氧源积分”从“元宝网”下架,中亚平台也停止交易。2017年2月13日湖南有德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简称“有德瑞泽公司”)注册成立。
2017年4月,陈某5(另案处理)技术团队开发的“02智能数字国际交易”平台(网址:https:/new02btc.com,即“新中亚平台”)搭建运营,并按吴启贵要求发行2亿的“天宝积分”上线运营交易,“元宝网”及“中亚平台”上持有“氧源积分”的会员到“新中亚平台”重新注册账户并将“氧源积分”转入“新中亚平台”的账户内,然后将客户的“氧元积分”按1:1兑换成“天宝积分”。“新中亚平台”与“超宝网”的操作流程、交易规则与原来“元宝网”和“超宝网”的操作流程、交易规则一致。为了控制平台内虚拟货币的行情,吴启贵等人在平台内设置了用于控盘的账户,并安排操盘手黎某、吴某1(均另案处理)按其要求控盘,负责在中亚平台对天宝积分的交易量及交易价格进行操纵,造成天宝积分在中亚平台的交易活跃的假象,以吸引更多的投资户买入大量的“天宝积分”。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成为“新中亚平台”及“超宝网”的会员,有德瑞泽公司利用各大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对外宣称该公司拥有“大健康产业”、“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投资增值”两大利润增长点,股东长沙星联商务有限公司拥有支付牌照,2017年6月3日有德瑞泽公司赞助长沙天心区体育馆举行的武林风中日拳击赛,利用赛事向观众进行虚假宣传,同时还对外宣称将由有德瑞泽公司与国企湖南中安集团共同收购中亚智能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7月10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有德瑞泽公司持股40%。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宣传,“新中亚平台”和“超宝网”的会员数激增,达几十万人。
吴启贵一直对外称“天宝积分”将要涨到1000多元每积分,由于之前“氧源积分”一度涨到了52元每积分,许多会员信以为真,纷纷充值“抄底”。由于从“超宝网”将价值积分兑换成“天宝积分”是以上一个交易日“天宝积分”的最高交易价结算,而“天宝积分”的交易行情是一路下跌,所以会员只要兑换“天宝积分”就会造成亏损,在此情况下,许多投资者期待行情上涨而选择在“超宝网”上持有价值积分。之后,当会员进行兑换操作时,吴启贵及其团队在“新中亚平台”系统内设置每个价位的最高抛单量,每天交易系统挂有天量抛单,普通会员无法卖出所持有的“天宝积分”,交易行情一路下跌到每积分仅值4分钱。2017年8月初,两个平台以系统维护为由关闭了网站,吴启贵及其团队无法联系,投资人血本无归。
被告人邹丽梅2016年下半年加入吴启贵团队,先后在广东巨氧金福生物有限科技公司、湖南有德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向会员出售消费币、管理出售消费币的账户、并对账户资金进行流转,同时,其担任超宝网东方之珠系统负责人。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7月间,其利用其姐邹某、其同学被告人苏志伟及苏志伟提供的苏志国等人的银行账户,收取投资户购买消费币的数亿元资金后,转入吴启贵、方某、凌某等人账户,2017年7月12日,邹丽梅从销售消费币资金中分三笔转出共计1500万元在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基金,该基金合同由被告人苏志伟出面签订。2017年8月初,被害人报案,本案案发,9月被告人邹丽梅隐匿至泰国曼谷,2018年2月至4月,邹丽梅使用其留存的300万元赃款在泰国曼谷东方国际、曼谷上城项目共计购买7套期房。被告人苏志伟明知邹丽梅所使用资金系赃款的前提下仍出面签订东方国际39巷504室、506室的购房合同。2018年11月12日,邹丽梅为逃避法律制裁,将曼谷上城2305房、1605房转让至苏志伟名下。
被告人曾小红于2016年加入甘某的能量系统开始在该系统投资发展下线会员,成立能量红姐团队,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买卖消费币赚取差价。2017年4月,其单独成立东方系统,成为系统负责人。
经司法鉴定,“新中亚平台”运营期间,总计约人民币35.5亿余元投资资金流入该平台。截止2019年3月8日,共计5410人报案,累计充值金额人民币3.2亿余元,购买消费券人民币4979万元。
2018年12月11日18时许,泰国警方在泰国曼谷BELLE公寓内抓获被告人邹丽梅、苏志伟。2019年3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从泰国曼谷移民局将二人押解回国;2019年2月11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曾小红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邹丽梅、曾小红、苏志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该院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邹丽梅、曾小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邹丽梅系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志伟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苏志伟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丽梅、曾小红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从宽处理制度。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邹丽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曾小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有期徒刑两年至四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苏志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也无异议。
被告人邹丽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丽梅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从犯;邹丽梅在泰国被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邹丽梅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志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志伟有立功表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又系初犯、偶犯,希望从轻处罚;在泰国被羁押的102天应当折抵刑期。
被告人曾小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小红对组织、领导传销的认知不足,且年龄较高,记忆力偏弱;其本人也并未获利反而损失高达两百余万元;其参与本次传销的时间和深度也均未能有效促进该组织的发展,社会危害小,应当认定为从犯;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丽梅、曾小红、苏志伟的犯罪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且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经司法鉴定,“新中亚平台”运营期间,总计约人民币35.5亿余元投资资金流入该平台。截止2019年11月15日,共计5653人报案,累计充值金额人民币3.3亿余元,购买消费券人民币4800余万元,共计损失3.4亿余元。
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邹丽梅认购的位于苏志伟名下的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及其孳息1500余万元,以及邹丽梅购买的位于自己或苏志伟名下的共7套泰国房产均系邹丽梅用涉案赃款购买;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被告人邹丽梅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权证号为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087779号的雅湖居6号房产共花费280万元,其中60万元的购房款系用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邹丽梅涉案赃款276936元。
上述事实有作案用手机、电脑、移动硬盘等物证照片、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涉案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银行及支付宝开户信息及流水记录、深圳滨海基金购买合同、购房合同、曾小红电脑查获的各类统计表、曾小红持有的笔记本17本、电视剧项目代持股协议书、户籍资料、证人荆某、杨某1、范某1、陈某1、陈某2、刘某、邓某1、李某1、夏某、范某2、金某、罗某、邹某、邓某2等人的证言、投某、黄某、张某1、曹某、胡某1、陈某3、胡某2、廖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崔素强、周某、张某2、李某2、陈某4、贾某、王某1、谭某、王某2、谢某、凌某、吴某1、王某3、文某、陈某5、吴某2、甘某、方某、黎某、曾某、杨某2、周兵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丽梅、曾小红、苏志伟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丽梅、曾小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邹丽梅系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苏志伟明知邹丽梅在泰国购买的四套房系用违法所得购买,仍帮助其隐瞒、转移至自己名下,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应对邹丽梅、曾小红、苏志伟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丽梅、曾小红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邹丽梅、曾小红、苏志伟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丽梅、曾小红、苏志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邹丽梅的辩护人提出的邹丽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邹丽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收取了投资户购买消费币的数亿元巨额资金并直接对接吴启贵工作,同时其还担任东方之珠系统负责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从犯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苏志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苏志伟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曾小红的辩护人提出的曾小红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曾小红加入能量系统后成立了能量红姐团队,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买卖消费币赚取差价,后又单独成立东方系统,成为系统负责人,故辩护人提出的曾小红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丽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曾小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苏志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四、追缴被告人邹丽梅用涉案赃款认购的位于苏志伟名下的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及其孳息1500余万元,以及位于邹丽梅或苏志伟名下的泰国7套涉案房产、权证号为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087779号的雅湖居6号房产(依法拍卖后扣除违法所得款项后,剩余款项折抵邹丽梅的罚金及其配偶凌荣根的违法所得和罚金)及公安机关冻结的邹丽梅的剩余涉案款276936元。上述财产按照法定程序变现后退赔给各投资参与人。(名单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煜
人民陪审员 邓 霞
人民陪审员 杨卫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江宇
书记员潘北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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