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王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7********,汉族,大学文化,集圣(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业务经理、城市经理),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号楼**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号,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小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4********,汉族,大学文化,博览(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芙蓉,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3********,汉族,大学文化,博览(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曾任业务经理、城市经理),出生地天津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宾,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9********,汉族,大学本科,博览(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街**里**,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楷、王芙蓉、谢小勇、李宾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20日至7月19日、自2019年9月3日至9月3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6日至6月20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3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冉晓东(另案处理)先后成立天津东鑫众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众城公司”)、集圣(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圣公司”)、博览(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览公司”)、鑫源东恒(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东恒公司”)、天汇(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其中,由“集圣公司”和“博览公司”对外吸揽资金;“鑫源东恒公司”对外放贷获利;“天汇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及业务数据汇总,“东鑫众城公司”管理五家公司的行政、人事及财务。
2015年至2018年8月间,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冉晓东先后招募被告人王楷、王芙蓉、谢小勇、李宾等人,利用“集圣公司”和“博览公司”,采取发放宣传单、举行推介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提供中介服务匹配“鑫源东恒公司”的债权之名,诱以9%-14.4%的高额利息,与投资人签订出借服务与咨询协议,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募集资金。
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谢小勇担任“博览公司”代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吸收公众资金业务,期间,“博览公司”先后与白某某、曹某某等157名不特定投资人签订出借服务与咨询协议,非法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1260万元。
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王芙蓉先后担任“博览公司”城市经理、代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吸收公众资金业务,期间,“博览公司”先后与安某某、蔡某某等448名不特定投资人签订出借服务与咨询协议,非法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8030万元。
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王楷先后担任“集圣公司”城市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吸收公众资金业务,期间,“集圣公司”先后与常某某、陈某某等446名不特定投资人签订出借服务与咨询协议,非法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8428万元。
2015年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李宾担任“博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提供其名下多张银行卡为“博览公司”、“集圣公司”提供资金转账服务,同时帮助冉晓东租赁公司办公场地及收取部分实体店铺经营款。
2018年8月17日,冉晓东在河北省承德市处理客户问题时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后“集圣公司”、“博览公司”无法兑付客户本息。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芙蓉经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12月4日,被告人李宾经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谢小勇在广东省高州市包茂高速东岸出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出借服务与咨询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
2. 投资人赵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证人孙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同案人冉晓东、任荣深、宗强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被告人王楷、王芙蓉、谢小勇、李宾的供述和辩解;
6. 司法审计报告;
7. 扣押决定书、查封决定书、辨认笔录;
8. 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8428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谢小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26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芙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803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6458万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宾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楷、王芙蓉、李宾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颖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楷、王芙蓉、谢小勇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宾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电话1552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六册,审计报告一册。
3. 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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