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彤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今天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肖彤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初步审查后改变该案定性为肖彤涉嫌集资诈骗罪。
侦查机关认定:2017年,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870163,以下简称聚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犯罪嫌疑人肖彤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王希文(已逮捕),了解到可以通过转卖聚电智能股权的形式募集资金。肖彤及王希文虚构“聚电智能”股票IPO辅导转板,持有聚电智能股权会有重大收益的事实,在公司资金链已断裂,且存在拖欠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的情况之下,王希文通过安排营销推广人员在微信股票群宣传、网站直播推荐新三板“聚电智能”。投资者签订购股协议后,投资款均转入肖彤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再由肖彤及王希文二人按比例分成。聚电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终止上市。经审计,肖彤通过其控制的账户收到410个投资者认购的投资款项合计9728.3万元,未返还的投资款为9235.9万元。
因本案被害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详见《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田助理
联系电话:0755-8229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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