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路、马祥斌、陈月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03刑初63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路,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前海大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万来,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祥斌,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大学文化,浙江大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及技术运维负责人,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丹,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月成,男,1965年9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象山金石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兆余,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利成,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9)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路、马祥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月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故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路、马祥斌、陈月成及辩护人蒋万来、李丹、田兆余、郑利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提出需要补充侦查,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1次;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同年5月2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蔡某、朱某、高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经商议,于2015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深圳前海大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公司”),由蔡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以来,蔡某等人利用深圳前海公司线上P2P投资平台“未了财富”,以年化收益10%-2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陈路与蔡某等人约定以人民币5500万元(已查明实际支付的有2138.8万元)的价格收购深圳前海公司及其线上P2P投资平台“未了财富”,同日深圳前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路,被告人陈路继续以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现查明,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4月21日,“未了财富”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9064986.01元,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7月15日,该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6274298.52元,共计人民币155339284.53元,目前造成损失为人民币46942184.47元。
同时,蔡某等人于2016年5月17日注册成立浙江大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秦公司”),被告人马祥斌于2016年7月进入浙江大秦公司(马祥斌占股19%),在明知蔡某及被告人陈路等人利用“未了财富”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情况下,仍通过浙江大秦公司负责该平台的后台技术支持和运维推广。另查明,蔡某等人口头允诺分给马祥斌深圳前海公司5%的股份,在深圳前海公司及“未了财富”平台转让给被告人陈路后,被告人马祥斌分取转让所得人民币60余万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陈月成明知被告人陈路利用深圳前海公司“未了财富”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平台吸收的人民币1280余万元转移至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并用于偿还自己在宁波市象山县房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至案发,归还人民币47万余元。
被告人陈路、马祥斌、陈月成分别于2018年7月13日、10月15日、9月1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及登记情况、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及不动产权证、法院执行裁定书、银行账户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劳动合同、冻结查封财产通知书、审计报告,证人蔡某、朱某、高某、陈某、黄某、谢某、林某1、林某2、励某、吕某、鲍某、林某3、方某、李某1、李某2、任某、张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陈路、马祥斌、陈月成的供述与辩解,光盘两张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马祥斌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月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认为,被告人陈路、马祥斌、陈月成均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祥斌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路、马祥斌、陈月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马祥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陈月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陈路系自首、法律意识淡薄,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祥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马祥斌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月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陈月成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且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蔡某、朱某、高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于2015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深圳前海大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公司”),由蔡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以来,蔡某等人利用深圳前海公司线上P2P投资平台“未了财富”,以年化收益10%-2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陈路与蔡某等人约定以人民币5500万元(已查明实际支付的有2138.8万元)的价格收购深圳前海公司及线上P2P投资平台“未了财富”,同日深圳前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路,被告人陈路继续以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现查明,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4月21日,“未了财富”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9064986.01元,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7月15日,该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6274298.52元。综上,该平台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55339284.53元,目前造成损失为人民币46942184.47元。
同时,蔡某等人于2016年5月17日注册成立浙江大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秦公司”),被告人马祥斌于2016年7月进入浙江大秦公司(马祥斌占股19%),在明知蔡某及被告人陈路等人利用“未了财富”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情况下,仍通过浙江大秦公司负责该平台的后台技术支持和运维推广。另查明,蔡某等人口头允诺分给马祥斌深圳前海公司5%的股份,在深圳前海公司及“未了财富”平台转让给被告人陈路后,被告人马祥斌分取转让所得人民币60余万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陈月成明知被告人陈路利用深圳前海公司“未了财富”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平台吸收的人民币1280余万元转移至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并用于偿还自己在宁波市象山县房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至案发,归还人民币47万余元。
被告人陈路、马祥斌、陈月成分别于2018年7月13日、10月15日、9月1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路、马祥斌、陈月成的归案情况。
2、深圳前海大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变更登记等档案查询、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证实,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蔡某,2017年4月21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路。
3、浙江大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章程证实,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先后为蔡某、高某,股东为浙江秦桓控股有限公司、马祥斌。
4、上海富有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协议证实,2017年4月24日起,该公司为深圳前海大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
5、象山金石房地产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象山县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及不动产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原江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证实:该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月成。
6、银行流水明细证实,蔡某名下的银行卡流水明细、浙江大秦公司资金流转、深圳前海公司在上海富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明细等情况。其中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象山达信公司转帐至浙江大秦公司和蔡某个人共计2138.8万元(备注股权转让);陈月成通过张建波、丛辉名下的银行账户从财富平台借款1280万元,还款47万元。
7、接受证据清单、光盘数据、劳动合同两份、员工守则、禁止性协议证实,马祥斌于2016年7月进入浙江大秦公司以及“未了财富”的后台数据光盘一张。
8、关于未了财富陈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人的投入金额、未兑付金额及资金去向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及光盘等证实,经审计,深圳前海大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了财富平台涉及投资人数为5820人,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4月21日(含21日)平台充值金额为人民币29064986.01元,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7月15日平台充值金额为人民币126274298.52元,总共合计平台充值金额为人民币155339284.53元,尚未兑付投资人为601人,尚未兑付投资者金额为人民币46942184.47元。
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至4月,经其介绍,朱某、蔡某、高某将一个P2P平台公司转让给陈月成,双方签订了协议。后其拿到14万元的介绍费,已被鄞州公安查扣。
10、证人黄某的证言、接收证据清单及银行卡明细证实,2016年7月,其和老公马祥斌到蔡某的浙江大秦公司上班,马祥斌是总控,负责“未了财富”的运营维护和线上推广。平台转让给陈路后,浙江大秦公司又开发了相关软件。平台转让后,马祥斌收到642500元,因之前向蔡某和高某借过钱,这些钱全部用来还借款了。
1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其经朋友介绍进入浙江大秦公司技术团队,以及该公司运行模式、老板等情况。公司经营的“未了财富”线上P2P投资平台,投资人在线上实名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后,将银行卡里的钱充值到投资人在“未了财富”的充值账户,选择需要的投资标的进行购买,客户的钱就会通过上海富友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到无锡初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富友的账户,资金的后续流向其不清楚。“未了财富”后台数据用的服务器是北京前景云通讯股份公司的,大秦公司管理员用账号密码登陆可以看到,2018年7月,其根据马祥斌要求将“未了财富”后台投资数据导出来发给他,后交给警方,内容包括投资人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注册时间、充值金额、提现金额、待还金额等。
12、证人林某2、林某1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银行卡明细证实,2017年11月,两人加入陈路实际控制的象山达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大秦投资有限管理公司,“未了财富”是公司线上P2P平台,通过线上向不特定对象吸储。客户用身份证、手机号在平台网站及APP上注册,绑定银行卡,在平台上充值,充值的钱到富友平台,客户提现系统直接从富友支付划拨。
13、证人励某、吕某的证言证实,“未了财富”是深圳前海大秦投资有限管理公司线上P2P平台,以及平台的运行情况。
14、证人鲍某、方某的证言及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7年6月,两人(负责管理)与蔡某、朱某、高某(负责出资)合作成立宁波小蝗虫新能源汽车公司、宁波赤兔新能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蔡某等人陆续投入公司465万,后公司经营亏损。租赁到期的8辆新能源汽车公司收回来后处置出售卖了10.4万元,已打入海曙公安分局银行账户。
1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将自己尾号为9677的建行卡交给陈路使用的情况。
16、投资人李某1等的笔录、网上投资截图、借款协议、银行对账单等证实,已报案131名投资人身份信息、被吸储的资金金额、时间、造成损失等情况。
17、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8、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扣押小蝗虫公司八辆新能源汽车处置款共计10.4万元,及涉案公司及被告人被冻结账户的情况。
19、同案参与人蔡某、朱某、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初,朱某、高某与蔡某经商议,由蔡某注册成立深圳前海大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人共同经营,准备将线上平台做起来后再转让卖掉。后公司开发线上投资平台“未了财富”,在线上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马祥斌于2016年7月6日进入该公司,负责“未了财富”线上推广、运营维护等。2017年初,经陈某介绍,蔡某、朱某、高某商定将公司转让给陈路,约定转让价5500元,其中500万为中介费。后转让费一部分用于大秦公司经营,剩余部分的5%给马祥斌,95%由高某、朱某、蔡某三人平分,各分得300多万元。这些钱款被用于消费、投资等。高某、朱某、高某辨认出马祥斌。
20、被告人陈路、马祥斌、陈月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马祥斌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月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路、马祥斌、陈月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祥斌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路、马祥斌、陈月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陈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祥斌、陈月成予以减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月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祥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月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相关财物折抵按损失比例发还相关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予以退赔(各被告人的退赔金额为各自参与的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岚
人民陪审员 孙雨润
人民陪审员 谢晓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何旦琛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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