祺天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实录
一路顺风整理 4月20日
祺天优贷案第二次开庭判决过程
(根据网上录像音频整理)
……祺天车贷等产品,虚构资金中介地位,采用重复上标的手段,诱骗出借人通过网站及手机客户端选择产品非法集资,期限从20日至一年,约定9%-13%不等的年化收益。胡金宝负责公司决策,提供平台大部分标的,于海坤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郑晶负责财务,按照被告人胡金宝指令转移资金,集资款项被胡金宝等人用于支付借款本息挥霍等用途。2017年2月,被告人杨颖接替郑晶晶负责财务。
2018年春季,被告人吕军王锋明知祺天优贷公司巨额债务不能清偿,为套取钱款决定进行收购。吕军与于海坤等人商谈后,达成向胡金宝支付定金500万元,承担偿还平台待兑付8.5亿元的协议,并伪造公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胡金宝于海坤明知吕军王锋无法偿还公司巨额债务,只能通过借新还旧运营,仍决定进行转让。至此,平台标的由吕军王锋等人提供,部分集资款流向吕军等人所控制账户。2018年7月5日以后,被告人胡金宝、于海坤、郑晶晶先后主动投案,被告人杨颖经电话通知到案。
截止案发,被告人胡金宝于海坤等人通过祺天优贷公司向7.7万余人非法集资34亿2922.74万元,造成123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6亿9479.37万元。被告人吕军王锋共同控制期间,向1.7万余人非法集资4亿6942.93万元,损失4192.50万元。被告人杨颖参与非法集资20亿710.88万元,被告人郑晶晶参与非法集资14亿2210.86万元。
案发后,查封扣压冻结涉案财物若干,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具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宋翰华、张进、邱静等人证言,证人刘学松、杨涵、苗苗、张迪等人证言,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鉴定书、劳动合同、股权代持协议、银行流水、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视频、审计印件及资料,集资参与人王超等数千人的证言、投资合同、银行流水,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关于被告人王锋提出未参与平台转让,并不能提出未与吕军合作的意见,与证人张迪等人证言、被告人于海坤等人供述及其原供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胡金宝的辩护人提出平台转让后的损失应由吕军承担责任的意见以及被告人吕军王锋的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提出的异议。经查,被告人胡金宝为非法集资而成立祺天优贷公司,在出现巨额债务后,虽与吕军达成转让协议,但与后续的集资行为和结果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吕军的非法集资数额,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交接确认单、审计资料等证据予以确定,以上被告人对于平台转让后的非法集资数额应当共同承担罪责,相关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宝、吕军、王锋、于海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虚构资金中介地位、提供虚假标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构集资诈骗罪;被告杨颖、郑晶晶帮助胡金宝等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锋在祺天优贷转让过程中明知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仍与吕军提供虚假标的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款项用于还债私分等,被告人于海坤明知胡金宝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祺天优贷无法偿付投资人款项等情况,仍长期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符合集资诈骗构成要件,被告人王锋、于海坤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罪名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于海坤及被告人杨颖、郑晶晶受胡金宝指使参与犯罪,分别是起帮助作用的管理及财务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于海坤、郑晶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颖经通知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杨颖主动退赃,法庭上吕军自愿认罪,对上述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以此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胡金宝虽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案发后无退赃,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锋参与决策及管理,地位与吕军相当,不能认定为从犯;根据杨颖、郑晶晶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违害程度,不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176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57条第1款…………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胡金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被告人吕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3、 被告人王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5万元
4、 被告人于海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5、 被告人杨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
6、 被告人郑晶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7、 责令各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包含查封冻结的财物,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各被告人听清了没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退庭
审判长:韩骏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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