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378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前海小猪互联网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栋**。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8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54********,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栋**。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8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尤某某、赵某某、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金某甲成立了深圳市前海小猪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猪公司)专门从事互联网P2P业务。“小猪罐子”平台于2014年8月上线,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年化率7%至20%不等,以债权人名义通过平台发标放款的形式吸收投资人钱款。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尤某某和赵某某与金某甲签订转让协议接手小猪公司,以深圳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有小猪公司72%的股份,其中赵某某占股49%由金某乙代持,尤某某占股51%由程某某代持,程某某出任小猪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尤某某接手小猪公司后,用自己控制的企业作为担保公司,以债权人名义在小猪罐子平台上发布借贷标的,以12%、13%等比例的年化利率吸引投资人向平台投放资金,从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融资。
经审计,2014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小猪公司累计收到17541名投资人转入资金774039799.05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累计返还投资人资金526562912.47元,投资人净转入金额247476886.58元。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小猪公司累计收到10792名投资人转入资金270745548.09元,累计返还投资人资金345856317.42元,投资人净转出资金75110769.33元。2018年4月平台开始出现兑付困难,目前未兑付人员5245人,未还清本金2.13亿元。被告人赵某某从小猪公司融资人民币500万元用于自身所有的**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运营,2019年1月9日、1月12日(第一笔300万,第二笔200万)其家属将该笔款项存入公安机关本案的存管账户。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尤某某、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4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首都机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北二道金汇球大厦停车场抓获被告人金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到案经过、企业档案、营业执照、报案材料、借款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金某乙、常某某、刘某某、涂某某、谢某某、庄某某、李某乙、牛某某、喻某某、朱某某、贾某某、罗某某、许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甲、尤某某、赵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利安达专字【2019】粤A2094号司法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尤某某辨认出赵某某、程某某、金某乙、徐某某、金某甲、常某某,被告人程某某辨认出赵某某、金某乙、常某某、金某甲、尤某某;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数据光盘二张、审计报告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尤某某、赵某某、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尤某某、程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视频光盘叄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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