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鑫信用担保公司 2020.6.16-14:51……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单位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借款或借款担保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安某某、蔡某某等46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603512100(包括复投资金324390900元),返还本金479239100元。至案发,尚有227名集资参与人124273000元本金未返还。宣判后,4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嘉峪关中院

今天14:5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亿致469人受害,4被告人上诉被驳回

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高思慧、常振强、崔鹏、赵子豪、原审被告单位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尘埃落定。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单位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博鑫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借款或借款担保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安某某、蔡某某等46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603512100(包括复投资金324390900元),返还本金479239100元。至案发,尚有227名集资参与人124273000元本金未返还。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博鑫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高思慧等4名被告人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宣判后,4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思慧、常振强、崔鹏、赵子豪、原审被告单位博鑫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遂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事出反常必有妖。本案中,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严重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财产利益。“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少受害人被“高息”所诱惑、蒙蔽,将自己多年积攒的血汗钱投入其中,甚至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结果不但高息“清零”,本金“消散”,导致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通过本案再次向广大人民群众敲响警钟,一定要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发现异常、及时报警,避免掉入陷阱,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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