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道金服 2020.6.16……正道金服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柯瑞的供述,证明:其通过“正道金服”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除了用于还本付息外,主要用于支付平台收购费、员工工资、运营推广费用等日常开支,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平台上的钱被吕军和陈某1拿走了1000多万元,员工工资支付了480余万元,推广费1700多万元。2017年9月份,其通过周超、王志介绍,有上海某公司代持云翳公司股份,代持费用为200万元……被告人柯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

柯瑞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刑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刑初50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瑞,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杭州云翳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奕,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9)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瑞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森、苏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瑞及其辩护人徐奕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需要,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延期审理,并于同年3月1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左右,张其(另案处理)收购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翳公司),开发“正道金服”平台对外从事非法集资活动。2017年4月,被告人柯瑞高价购得云翳公司并变更工商登记。而后,被告人柯瑞等人利用“正道金服”平台,以保本付息、借贷中介的方式对外宣传债权转让等理财项目,通过虚构借款人、借款用途,以年化收益率9%-14%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被告人柯瑞借用金某、周某的身份信息,获取车辆信息用于制造虚假车辆借款合同,并利用实际控制的多张银行卡对非法集资款进行划拨。
2017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柯瑞等人通过实际控制的金某、周某相关银行卡共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38107559.38元,造成1338名投资人共计损失34855400.00元。上述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平台转让费用、购买豪车、住宅、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维系犯罪运作等用途。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何月茹等人的陈述、会计统计情况、证人张某1、张某2、周某、金某、庹某等人的证言、工商登记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投资协议、车辆标的借款合同、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平台后台数据、审计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柯瑞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柯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柯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柯瑞系初犯、偶犯,构成自首,案发前还在积极筹钱退还被害人投资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左右,张其(另案处理)收购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翳公司),开发“正道金服”平台对外从事非法集资活动。2017年4月,被告人柯瑞高价购得云翳公司并变更工商登记。而后,被告人柯瑞等人利用“正道金服”平台,以保本付息、借贷中介的方式对外宣传债权转让等理财项目,通过虚构借款人、借款用途,以年化收益率9%-14%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被告人柯瑞借用金某、周某的身份信息,获取车辆信息用于制造虚假车辆借款合同,并利用实际控制的多张银行卡对非法集资款进行划拨。
2017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柯瑞等人通过实际控制的金某、周某相关银行卡共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38107559.38元,造成1338名投资人共计损失34859587.15元(详见附表)。上述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平台转让费用、购买豪车、住宅、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维系平台运作等用途。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柯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集资诈骗的事实。公安机关冻结了云翳公司名下及相关人员名下账户,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相关人员退出工资及提成、非法所得共计2528826.16元,公安机关查封了被告人柯瑞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的房屋,冻结了相关人员吕军名下工商银行62×××39账号内782000元。
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工商登记材料及投资入股协议书,证明:云翳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网络信息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接受企业委托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2017年4月28日,柯瑞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同年5月1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2变更为柯瑞。
2、被害人何月茹等人的陈述,证明:其等人通过网络、电话等得知了“正道金服”平台,平台上有正式的营业执照,而且许诺了高利息,后其等人通过网银、支付宝等方式向平台进行了投资。2018年7月份,其等人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了。其等人的陈述得到了支付凭证及协议书的印证。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柯瑞通过吕军介绍向张其收购云翳公司,柯资金不足,就向吕军借钱,并让吕持有云翳公司的部分股份。柯瑞口头上给其公司5%-8%的股份,吕军是知道的。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2月份经彭小介绍进入云翳公司担任出纳。公司的APP叫“正道金服”,首先发标,然后投资者买标,钱到了出标人金某、周某及王某的平台账户里。柯瑞通过三人绑定的银行卡将钱转到银行卡上,然后再指令其将其打入指定的账户。其于2018年1月份开始做“正道金服”的出纳,所有客户投标的钱都是柯瑞提现的。柯瑞名下工商银行卡(尾号9541),金某建设银行卡(尾号8250),周某中信银行卡(尾号7249)、工商银行卡(尾号2825)王某、张海波、许某、张某3、张其、彭小等人的银行卡都被用于公司周转资金。其证言得到了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的汪某民泰银行卡(尾号4671)、金某建设银行卡及U盾(尾号8250)、周某中信银行U盾一个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正道金服”平台一开始是由柯瑞、吕军、陈某1、张其持有股份。后来,柯瑞、陈某1、吕军约定以400多万元的价格向张其购买平台,柯出资120万元,陈、吕二人有没有出资不清楚。后面,柯瑞找到了买家说愿意出资8000万元购买平台,吕军、陈某1就按照8000万元的持股比例退出了,退股的钱都是他们从平台上拿出来的。
6、证人闻某的证言,证明:周某名下的一张中信银行卡及一张工商银行卡先后借给柯瑞使用。周某在发现中信银行卡有大额资金进出之后就注销了,后柯瑞又找到其,让其再提供一张银行卡,其就提供了周某的工商银行卡。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借给张其3张银行卡用于“正道金服”走账,分别是中信银行卡(尾号3105)、建设银行卡(尾号9505),农业银行卡(尾号9076),另外一张工商银行卡(尾号2390)是其掌握但用于为张其走账用的。
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吕军帮其在“正道金服”平台上充值了40万元,其都提现了,并且收到了5万元的红利。
9、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吕军介绍认识了柯瑞,后来柯向其借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其在“正道金服”上没有进行过投资,都是柯操作的。
10、证人朱某的证言、购车协议、交易明细(J8P95-98),证明:柯瑞于2017年5月份之后,买了四辆轿车,并支付339万元的购车款。
11、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份,柯瑞邀请其加入公司,帮忙做一下送资料和开车,并支付其每个月工资1.5万元,公司在网上发布的都是假标,是冒用了真实车主的信息。其还有一张银行卡借给柯瑞用于公司走账。
12、证人庹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柯瑞是同学,其有一张中信银行卡借给了柯瑞使用。
1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云翳公司的业务员,其发展了15个客户,拿到了37000余元的提成。
1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其系云翳公司的项目经理,其从公司拿到了10万元左右的提成及柯瑞给其的补偿18万元左右。
1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柯瑞于2018年4月份,通过周某的银行卡向其公司支付了50万元用于购买商铺,后该资金被公安机关扣押。
1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云翳公司的员工,柯瑞在其离职时,实际补偿了其21万余元。
17、扣押物品清单及债权基本信息,证明:从2016年12月开始,以张其等为借款人,王某、金某等为出借人,彭小为担保人,采用车辆抵押借款的形式,将债权制作成理财产品在“正道金服”平台上骗取被害人投资。
18、调取证据清单及上海汇付、北京新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金某、周某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被害人在“正道金服”投资后资金进入云翳公司在上述两家公司的账户,随后提现到金某建设银行卡及周某中信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内。柯瑞等人利用金某、周某的银行账户对资金进行归集,并最终通过吕军中信银行卡、柯瑞工商银行卡、闻某建设银行卡等账户对资金进行控制、使用。其中金某建设银行卡自2017年4月11日开始收入平台转入的资金共计99452939.38元,周某中信银行及工商银行账户共收入38654620元。
19、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柯瑞工商银行卡(尾号6541)共计收到“正道金服”平台募集的资金60931932.5元。
20、冻结银行账户及查封房产材料,证明:公安机关查封了被告人柯瑞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冻结了相关人员吕军名下工商银行62×××39账号内782000元。
21、审计报告,证明:2017年4月11日,金某的账号开始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收到被害人投资的钱,后周某的账号开始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被害人投资的钱,总计收到138107559.38元。期间,这两个账户共计有损被害人1338人,共计损失34855400元。
22、被告人柯瑞的供述,证明:其通过“正道金服”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除了用于还本付息外,主要用于支付平台收购费、员工工资、运营推广费用等日常开支,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平台上的钱被吕军和陈某1拿走了1000多万元,员工工资支付了480余万元,推广费1700多万元。2017年9月份,其通过周超、王志介绍,有上海某公司代持云翳公司股份,代持费用为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给了周、王二人。其供述得到了周超、王志证言的印证。
23、同案人员张其的供述,证明:2017年3、4月份,其因为资金紧张,通过吕军将平台转让给柯瑞,柯接盘后安排人使用金某、周某的名义在平台上上标。
24、同案人员彭小的供述,证明:2017年3月份左右,柯瑞通过吕军介绍从张其处收购“正道金服”,吕军和陈某1在收购后也有持股。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柯瑞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30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柯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4859587.15元(含公安机关扣押的柯瑞的购房款50万元及公安机关冻结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浙江民泰银行58×××15账号内资金1509.39元及孳息、工商银行12×××85账号3027.63元及孳息、上海银行存管账户03×××86内60.7元及孳息,汪某名下浙江民泰银行62×××71账号内的退赔资金2528826.16元及孳息,吕军名下工商银行62×××39账号内782000元及孳息,柯瑞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的房屋),按损失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建勇
人民陪审员  俞美娟
人民陪审员  陈孝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黄 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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