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银信投资 2020.6.16……非吸5.49亿元,宁远银信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人受审

非吸5.49亿元,宁远县8人受审

6月16日上午,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蒋某平、唐某波等八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胡某忠(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宁远银信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在宁远县以1.5至2分的月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898.8万元。

被告人蒋某平作为宁远县银信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份,在空白借贷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后,将借贷合同放置财会室被告人唐某波处,供宁远银信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社会群众签订借贷合同使用。

被告人唐某波、唐某英、乐某梅、杨某兰、李某梅、李某平、欧某兰作为宁远县银信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积极为银信公司开展宣传工作,累计帮助吸收公众资金33629.8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平、唐某波等八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八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和重点,有序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及时归纳总结庭审中的焦点问题,依序听取各方意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数众多,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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