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贷 2019.3.29……家家贷平台何利娜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利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

何利娜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1647号

罪犯何利娜,女,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安吉县人,住浙江省安吉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4)浙湖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利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何利娜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浙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7月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3月12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方欣玲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警官张某、王某出庭执行职务,罪犯何利娜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何利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
庭审中,罪犯何利娜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检察机关认为,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了罪犯各项权利,对庭审全程实行了监督,庭审程序合法,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罪犯何利娜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利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另查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何利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且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利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健
审判员 蔡能娜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华 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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