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陈恺,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西湖区**公寓**幢**室。2018年9月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跃翔,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温州市**街道**号。2018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2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室,原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于2018年7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5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于2018年7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跃翔、陈恺、朱某某、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5日,被告人陈恺、鲁某某(另案处理)、童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决定,在本市西湖区**路**号**6室内成立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定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开发、运营“火钱理财”平台。
2016年12月5日起,“火钱理财”APP正式上线运营。“火钱理财”平台在未取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平台上发布年化收益7%至12%不等的理财产品,并通过互联网媒介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个人吸收公众存款。2017年10月11日,经被告人阮跃翔介绍,被告人陈恺、鲁某某、童某某与卢某甲(另案处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某甲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收购“火钱平台”。2017年12月13日后,被告人阮跃翔先后招揽被告人朱某某、倪某某等人,在本市西湖区**大厦**座**单元**室成立新的财务部、人事部、技术部等部门,但被告人陈恺、童某某及隶属于其的运营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仍继续参与“火钱理财”平台的运营。截止2018年7月9日,“火钱理财” 平台向3364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165,194.22万元,返还本息141,907.69万元,造成非法集资参与人损失达人民币24,990.30万元。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1.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恺先后担任“火钱理财”平台的开发者、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共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165,194.22万元。
2.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阮跃翔参与平台转让事宜,帮助卢某甲实际占用向公众非法吸收的存款达人民币20,200万元。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阮跃翔作为“火钱理财”平台的实际负责人,共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65,070.83万元。综上,被告人阮跃翔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85,270.83万元。
3.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作为“火钱理财”平台的实际管理人员,共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51,933.01万元。
4.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某作为“火钱理财”平台的工作人员、实际管理人员,共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24,215.83万元。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陈恺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归案。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阮跃翔在本市西湖区**府第**幢**单元**室内被民警抓获。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归案。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倪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回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审计报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何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肖某某、周某某、覃某某、张某某、钱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恺、阮跃翔、朱某某、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同案犯鲁某某、童某某、卢某甲等的供述及辩解;
4.搜查笔录、勘验笔录:杭州市西湖区联合大厦A座1单元202室搜查笔录、杭州市西湖区郡原公元里1幢3、4、5层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勘验工作记录等;
5.电子数据:“火钱理财”平台数据库数据、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宝付平台账户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恺、阮跃翔、朱某某、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川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阮跃翔、倪某某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3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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