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位东、刘跟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12刑初98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位东,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宁波昆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2日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镭,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跟收,男,1984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宁波昆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2日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晓倩、杨良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8]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位东、刘跟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根,被告人朱位东及其辩护人肖镭,被告人刘跟收及其辩护人杨良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受宁波米利控股有限公司指派,被告人朱位东担任宁波昆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跟收担任运营总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宁波昆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昆爵金融”网络平台,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非法吸收资金。至案发,共计向徐凯、张大朋等40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6200万余元,现尚未兑付资金1400万余元。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朱位东、刘跟收经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位东、刘跟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胡某、周某等人的证言,浙江省德威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财务咨询报告,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宁波昆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后台数据光盘,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两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位东、刘跟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理财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位东、刘跟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位东担任宁波昆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跟收担任该公司运营总监,两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非较小,不能认定为从犯。两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位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跟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朱位东、刘跟收退赔相关涉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四、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U盾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俞露烟
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
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代书 记员 郑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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