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酷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庭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722财保4号
申请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汉寿县龙阳街道南岳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曾跃坤,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4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
被申请人:杭州酷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创新中心11号三层330室。
法定代表人:闵静芹。
被申请人:广州云庭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黄运柱。
申请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酷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庭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名为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的资金10000000元、被申请人杭州酷梨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名为杭州酷梨科技有限公司)内的资金10000000元、被申请人广州云庭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名为广州云庭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内的资金10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名为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的资金10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酷梨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名为杭州酷梨科技有限公司)内的资金100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云庭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名为广州云庭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内的资金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海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 威
申请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来申请保全的广州云庭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酷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722执保55号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云庭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酷梨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3日申请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来申请保全的(2020)湘0722财保4号行政裁定书,要求保全被保全人广州云庭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酷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五月二十七日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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