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102刑初23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奇,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鄞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琳,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安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奇及其辩护人王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8日,杨某4(另案处理)等人以国粮鼎峰泰(天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收购、全资控股并实际控制浙xx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中青网投”P2P投资平台,聘用被告人盛奇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国粮鼎峰泰(天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浙xx柠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来,被告人盛奇在杨某4等人的指挥和授意下,先后租用杭州市西湖区西园路9号博科大厦405室、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12幢505室作为运营中心,组织领导公司员工在互联网上运营“中青网投”P2P投资平台,以杨某4等人提供并控制的天津俊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空壳企业作为借款企业,发布“青盈加”、“青盈宝”、“月月盈”、“新手标”等期限不同的借款标,并通过百度推广、今日头条等公开渠道发布广告进行推广,承诺借款利率8.2%至1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融资,吸收资金由杨某4等人控制和支配,部分用于浙xx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兑付“中青网投”平台投资人到期投资款本息等。2018年8月下旬,因杨某4等人资金链断裂,“中青网投”平台无法兑付到期借款标本息。经审计,被告人盛奇经营浙xx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亿余元,致使1259名投资人损失共计53586734.41元。
被告人盛奇于2019年6月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另查明:1、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于2020年3月3日对本案中浙xx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中青网投”P2P投资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杨某4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中青网投”平台未还项目清单,实际待还数据,账务往来明细、银行账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照片,代办企业名称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徽盐金融相关材料,杭州优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广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材料,通辽市粮食局关于核实国粮鼎峰泰(天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复函,丽水市莲都区金融办关于浙xx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材料,阿里云服务器数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员工通讯录,初步兑付方案,公司介绍、话术资料,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及查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代发工资清单,工商登记资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证人杨某4、瞿某、赵某2、杨某5、吴某2、王某5、杨某6、黄某、王某6、徐某3、段某、唐某2、刘某1、王某7、邱某、孙某2、叶某、何某1、刘某2、朱某、何某2、顾某2、荣某、李某1围、钱某、姜某、王某8、宋某2、窦某、王某9、于某、王某10、季某、赖某、王某11、张某6、程某2、楼某、陈某6、谭某、陈某7、周某5、孙某3、邵某等证言,被害人陈某1、张某1、付某、王某1、周某1、王某2、李某2、张某2、时某、宋某1、顾某1、陈某2、赵某1、陈某3、倪某、李某3、娄某、唐某1、谢某、冯某、姚某1、王某3、李某1、周某2、程某1、石某、吕某、雷某、周某3、傅某、高某、李某4、陈某4、董某、郑某、耿某、李某5、李某6、杨某1、章某、乔某、马某、杨某2、聂某、薛某、李某7、丰某、陈某5、赦星天、张某3、姚某2、孙某1、王某4、徐某1、曹某、邴某、张某4、金某、尚某、吴某1、周某4、辜某、张某5、杨某3、贺某、徐某2、蔡某、潘某等陈述,被告人盛奇的供述与辩解,浙正大专审字[2020]0040号专项审计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光盘九张,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通知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盛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盛奇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盛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中浙xx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中青网投P2P投资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杨某4等人涉嫌其他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故本案涉案款项的退赔应在杨某4等人涉嫌集资刑事案件中统一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奇新
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
人民陪审员 吕颖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小云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