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静、林跃庆、郭伟崇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刑终168号
原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跃庆,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跃辉,广西众维(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洪东,北京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伟崇,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承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练育梅,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其昌,男,1981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2月6日被抓获,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少剑,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卫海,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湖北省京山县。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5日被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免除处罚。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8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宇,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文德,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文静,女,1980年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覃孟忠,广西众维(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斌,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启训,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黎志迨,广西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世龙,男,1980年4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达坤,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永,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1日被抓获,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作成,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安法栋,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建武,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永嘉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碧英,曾用名洪美美,女,1986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良福,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兆承,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本科文化,居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欧湛伟,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朝明,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在读研究生,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敬文,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金亮,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清徐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以忠,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祖兵,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于湖北荆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黎春宁,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腾,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专科文化,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因涉本案于2017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红莲,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惠云,女,1976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武鸣县,壮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智勇,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朱科,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专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兰亦,女,1973年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中国台湾省高雄市三民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冼培长,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西贺州市钟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刘朝明、庞金亮、杜祖兵、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8)桂110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刘朝明、庞金亮、杜祖兵、王腾、李惠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本案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依法讯问了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刘朝明、庞金亮、杜祖兵、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听取了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8月,被告人林跃庆在广东省东莞市纠集被告人洪碧英、郭伟崇、陈其昌、马文静、陈智勇、朱科等人使用洪碧英提供的“GWG”平台、陈其昌提供源代码搭建的“QEF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以购买产品、发展下线、缴纳会费的方式,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吸引参加者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开展传销活动。“QEF网络平台”参加者需缴纳850元至85000元六个级别不等的入门费用注册成为“平台”会员,会员按左右两区呈金字塔形式排列。“平台”先后依托广东润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玖公司)、龙爱量子物联网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网公司)、前海龙爱量子物联网跨境电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公司)进行公司化运作,发展会员,吸收投资款。“平台”于2016年9月24日正式上线运营。后系统进行更新升级,新“平台”即“龙爱物联网”(俗称“龙爱量子网络平台”)于2017年5月上线运营至案发。
为实现“平台”公司化运营,林跃庆委派郭伟崇、陈某2(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注册成立龙爱量子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爱公司)、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龙爱量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等十七家公司,以龙爱公司为母公司成立深圳龙爱量子产业集团(以下简称龙爱量子集团或公司)。林跃庆担任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所有公司。林跃庆等人利用公司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多次召开大型会议、依托地方团队领导人(又称系统“常委”)多次举办市场地方会议,多渠道吸收会员。“平台”运营期间,林跃庆、郭伟崇等人大量招聘职员进入主营“平台”业务的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科技公司三家公司任职。其中:物联网公司负责“平台”运营、会员发展、产品介绍、会员投诉、培训会员业务并设立对公账户负责收取会员资金;跨境电商公司负责后期承接“平台”运营并设立对公账户负责收取会员资金;科技公司负责“平台”商城的商品采购、仓储、商品发放工作等。2017年3月,林跃庆聘请被告人魏启训、王世龙担任物联网公司副总裁后,魏启训、王世龙对公司、“平台”、量子产品及林跃庆本人在网络、媒体进行大量不符合实际的宣传和推广,并对龙爱量子集团进行了调整,提高了龙爱量子集团的知名度,会员也呈爆发式增长。科技公司总裁马文静先后与四十多家供货商采购超过60种产品,并在东莞市租用两个仓库用于储存、发放商品;科技公司在采购过程中要求供货商在商品、包装物上标注龙爱商标、标识,再物流交付到东莞仓库。
经司法鉴定,“龙爱物联网”网站界面显示的及数据库查询到的会员数量为1963063个。其中证件号不为空的会员按照证件号去重后的数量有973581个,证件号为空的会员中按姓名去重且姓名不与有证件号的会员重复的会员有281100个;会员层级数量为97层,属于“创业中心”的会员数量为3191个。
经对涉案的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及相关公司款项收支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截止2017年8月31日,涉案各单位(公司)的各类资金流入总额为3787905890.48元。其中产业公司、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三个公司以个人银行转账、通联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现金交款、通过其他单位转账等方式共收到的外部资金流入3733860521.24元,对外支出总额为2252074028.19元,内部往来支出1397567.00元,资金结余1534434295.29元。
其中:被告人林跃庆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伙同郭伟崇、陈其昌、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洪碧英、陈智勇、朱科等人自称掌握量子技术,通过互联网先后使用“GWG平台”、“QEF网络平台”、“龙爱物联网网络平台”,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不断发展会员骗取钱财,实施传销活动。网络平台发展的会员数量达1963063个,层级97层。林跃庆通过其控制的龙爱公司、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账户及郭伟崇等个人账户收取下线会员款项。林跃庆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
被告人郭伟崇于2016年8月与林跃庆、洪碧英商量策划使用“QEF网络平台”发展会员销售商品,并受林跃庆指派出任龙爱产业公司等十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持公司部分股权,负责管理公司“平台”,按月领取工资奖金。掌控“平台”高层账户gs999用于划拨、中转激活积分和消费积分,管理使用高级账号qefc00(创业中心)。还使用个人账户收取下线会员款项。非法获利1500多万元。郭伟崇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陈其昌于2016年8、9月份与林跃庆、郭伟崇、马文静、洪碧英等人共同策划以“QEF网络平台”销售量子产品发展会员。被告人陈其昌带来“QEF网络平台”,推荐陈智勇到公司负责“平台”技术管理。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2016年9月,陈其昌经洪碧英推荐在“平台”注册会员高级账号qefg99(创业中心)及longai333、longai555、longai666、longai777、longai888等账号。直接推荐下线会员吕卫海、郑建武等人,下线会员账号140多万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人民币23921672.75元及外币10×××000泰铢。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陈其昌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发起、策划作用。
被告人吕卫海于2016年10月21日经陈其昌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使用其哥哥吕某1身份注册的账号lwxl398(创业中心)、lwx1368、lwx1378、lwx1388及他人身份证注册的账号等收取下线会员款项。下线会员总数976078个,层级超过3层。被告人吕卫海用自己身份证开户使用的平安银行卡尾号为4131的账号绑定龙爱传销活动账户,收取下线会员转来的钱款,也用该账户向龙爱公司及其他会员购买积分。该账户购买积分往来款额超过8000万元。被告人吕卫海还用该账户购买理财产品九笔共计16700000元。被告人吕卫海非法获利及尾号为4131账号的非法资金共计31156453.74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吕卫海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马文静于2016年8月底与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洪碧英、朱科等人以“QEF网络平台”销售量子产品发展会员,于2017年4月1日至案发负责科技公司产品采购业务,先后与四十多家供货商签订合同采购超过60种产品,合同价值20多亿元,已支付货款约13亿元。归马文静使用的袁某名下中国银行卡中的资金1700万元,是马文静采购商品过程中收取的回扣。马文静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魏启训经王成永介绍,于2017年3月1日起在物联网公司任职副总裁,成为该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平台”策划、宣传和推广,并负责对接中酷公司的宋某(另案处理)进行公司平台的软件开发。魏启训到任后对龙爱量子集团进行了重大调整,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龙爱量子集团的知名度。非法获利110万元。魏启训在该传销体系中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王世龙经魏启训介绍于2017年3月1日起在物联网公司任职副总裁,负责开拓市场、发展会员、创业中心开通审批等工作,分管客服部、市场运营部。非法获利106万元。王世龙在该传销体系中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王成永于2016年11月经吕卫海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推荐魏启训、王世龙任公司副总裁。注册会员账号wcy558(创业中心账号),与王腾共同管理使用;还注册了tj0028等账号。下线会员总数430717个,下线会员超过3层。非法获利提现3000多万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王成永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郑建武于2016年10月经陈其昌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注册有会员账号longai018、ch268、zjw168(均为创业中心账号)、lgp168、lgp2883、lgp2885、longai008、zjw268共8个,下线会员总数348051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提现2500多万元。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房产、豪车、保险理财等。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郑建武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洪碧英于2016年8月与林跃庆、朱科、郭伟崇、马文静等人共同策划以拆分盘模式即“GWG”模式销售量子产品。洪碧英介绍陈其昌加入后,经商议确定以“QEF”模式运作。陈其昌邀请陈智勇来搭建“QEF平台”系统,又推荐介绍吕卫海、郑建武等团队领导人加入“QEF平台”。洪碧英获得了高级别账号qefg88,帮下线会员拨分;该账号的下线有陈其昌管理的高级别账号qefg99。此外,洪碧英在“平台”还注册了多个会员账号,并参与管理qefg66账号。洪碧英主要使用账号qefg88下线账号达150万个,下线层级超过3层。被告人洪碧英非法获利100万元。洪碧英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策划及管理团队的作用。
被告人余兆承于2016年11月经他人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注册有会员账号yzc0l、yzc02、yzc03、yzc04共4个,下线会员总数34103个,层级超过3层。通过发展会员买卖积分非法获利300多万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余兆承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庞金亮于2016年10月经他人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注册有会员账号shengwu(创业中心)、168897、863949、868619等,下线会员账号71228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包括:已冻结的账户资金1615058.61元以及用非法所得购买的房屋一套(价值190万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庞金亮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刘朝明于2017年3月经杜祖兵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注册有会员账号lcm131491(创业中心)、lcm13149、lcm131492共3个,下线会员总数59089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800万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在传销体系中,刘朝明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杜祖兵于2017年2月21日经他人推荐注册成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注册有3个会员账号dzb14139(创业中心)、dzb131493、dzb13149。直接推荐下线会员有刘朝明等人,下线会员账号105133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570万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杜祖兵在传销组织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王腾于2016年12月起与其父亲即被告人王成永共同管理会员账号wcy558、wcy518、wcy528、tj0028、tj0048等多个账号。下线会员账号430717个,层级超过3层。与被告人王成永共同非法获利3000万元。在该传销体系中,王腾起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和协调作用。
被告人陈智勇于2016年9月经陈其昌介绍加入润玖公司。林跃庆、陈其昌等人决定在“GWG平台”的基础上搭建新平台,陈智勇受陈其昌的委托让他人搭建了“QEF网络平台”,原系统会员重新注册,“平台”于2016年9月24日上线运营。2017年4月,林跃庆等人聘请宋某搭建新平台即“龙爱物联网”,陈智勇配合魏启训、宋某整理“需求文档”并提供会员数据。陈智勇负责新旧“平台”系统的管理及维护,为郭伟崇增加积分等,聘请陈某3(另案处理)等人协助管理维护。非法获利1138882.35元。陈智勇在该传销体系中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朱科于2016年8、9月份与林跃庆、郭伟崇、洪碧英、马文静、陈其昌等人商量、策划以“GWG平台”、“QEF网络平台”开展销售量子产品发展会员的传销活动。“平台”依托被告人朱科控制、地址在东莞市的润玖公司对外推广业务,发展会员。2016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使用润玖公司账户、朱科及其妻子许某个人账户、郭伟崇个人账户收取会员款项。2016年底,龙爱量子集团在深圳成立后,与润玖公司合作终止。此后,被告人朱科没有参与龙爱量子集团高层的管理,但负责集团公司中龙爱量子养老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养老东莞公司)的工作。朱科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策划作用。
被告人周兰亦于2017年3月经陈泽兵(另案处理)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注册有会员账号有zly13149(创业中心)、zly6688、zly6699、wzf6688、wzf6699、zj002、xuli002、mjb00l、liyi6688、kangjiajia等,下线有李惠云、冼培长等会员,层级超过3层。名下账户涉案资金1035587.26元。
被告人李惠云于2017年5月经王玉霞(另案处理)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注册有会员账号有lhy6029a、lhy6029b、lhy6029c、lhq6022、yxz6011等。直接推荐下线会员冼培长等人,下线会员总数210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2万元。
被告人冼培长于2017年6月经李惠云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注册有会员账号有xpc0018、xpc0018a、xpc0018b、xpc0019、c12091、c12092、c12093、c12094等。直接推荐下线会员王某3、潘某、徐某、黄某1等人,下线会员总数94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2万元。
另查明,“QEF网络平台”架构。“平台”最顶层是系统后台管理账号system_lahtgl,下面是公司会员积分兑换门票等福利账号10×××86,再下面是公司收商城积分专用账号10×××00,之后是六层平台架构管理账号:第一层是公司大系统账号gs999,第二层是gs888、gs777,第三层是gs666、gs555、gs333、gs222、gslll等;第四层是qefa00、qefb00、qefc00、qefd00等;第五层是qefa66、qefb66、qefc66、qefd66等;第六层是qefa88、qefb88、qefc88、qefd88等。从第七层开始是用于发展会员的账号qefa99、qefb99、qefc99、qefd99、qeff99、qefg99等16条线,也称a、b、c、d、f、g等线。system_lahtgl是系统后台管理员账号,拥有最高权限,“平台”所有账号的权限、功能设置、积分新增由该账号设定,公司安排陈智勇管理账号;10×××00是公司收商城积分专用账号,马文静管理了一段时间;10×××86主要用于公司开会、旅游等活动时用积分代替现金购买门票等,也用于收积分,管理者孙晶(另案处理);gs999用于划拨和中转激活积分、消费积分,管理者郭伟崇。另有一套特殊管理账号hk001、hk002、hk003、hk004、hk005,用于回购“平台”积分,管理者许静(另案处理)。
再查明,“QEF网络平台”设定的加入规则、奖励机制。
1、会员级别、权限:分为VIPl、VIP2、VIP3、VIP4、VIP5、VIP6六个级别,每个级别会员均有发展下线的权限,可获得静态、动态收益。其中VIP6级别会员业绩达到20万美元,团队下线人数达100人、直推人数达10人,可申请开通为创业中心(又称报单中心),可获得激活下线会员账户权限、获得创业中心奖(又称报单中心奖)。
2、注册、激活会员账户、缴纳入门费流程:“平台”设定新会员需老会员推荐才能注册账户(前期注册未要求实名制及输入身份证号码、绑定银行卡),交纳入门费850元、4250元、8500元、25500元、42500元、85000元对应VIPl、VIP2、VIP3、VIP4、VIP5、VIP6级别购买相应的消费积分和激活积分,并由创业中心级别会员负责激活新会员账户。
消费积分产生的唯一途径是由公司“平台”管理员账号拨分产生,VIP1-VIP6级别会员注册需向运营“平台”的公司交纳150元、750元、1500元、4500元、7500元、15000元不等(占入门费总额的17.647%)购买消费积分激活账户。激活积分的产生有两个途径:一是公司“平台”管理员账号拨分产生,二是老会员获得的交易积分可转换为激活积分。各个等级的会员注册购买激活积分交纳700元、3500元、7000元、21000元、35000元、70000元不等(占入门费总额的82.353%),前期主要由“平台”出售,后期主要由创业中心级别会员、老会员出售给新注册会员。
3、激活后的会员账户所获得的积分及可兑换产品:新会员账户激活后,账户内可获得相应的商城积分、电子积分。商城积分可用于兑换量子产品;电子积分用于购买积分股。可历经七次拆分增值,最高可获得13.5倍的静态收益;七次拆分出局后还可重新激活账户。
商城积分:VIP1-VIP6级别账户激活后可获得对应的850、4250、8500、25500、42500、85000商城积分,可兑换“平台”商城内的量子产品。
电子积分:VIPl可获得100电子积分的50%即50电子积分;VIP2可获得500电子积分的52%即260电子积分;VIP3可获得1000电子积分的54%即540电子积分;VIP4可获得3000电子积分的56%即1680电子积分;VIP5可获得5000电子积分的58%即2900电子积分;VIP6可获得10×××00电子积分的60%即6000电子积分。
4、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的模式:
(1)静态收益:VIP1-VIP6级别的会员账户激活后可分别获得50、260、540、1680、2900、6000的电子积分,电子积分可根据注册账户当天的“平台”积分股股价转换为相应的积分股。股价会随着激活会员账户的增多不断上升。当升至“平台”内定价格时自动拆分,以一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收益让会员获取静态收益。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平台”已经历九次拆分增值,越往后基数越大,拆分增值所需时间越长。
(2)动态收益:VIP1-VIP6级别的会员可通过推荐、发展人员投资“平台”,使其成为下线会员,并按自身级别的不同和发展下线人员安置层级位置的不同,可分别获得不等的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创业中心奖(只对应创业中心):
①直推奖:指会员直接推荐,并帮助注册激活下线会员后所获得的奖励,直推后可自行安置下线人员在层级的位置,直推奖根据会员VIP1-VIP6级别可分别获得8%、9%、10%、11%、13%、15%的交易积分。
②对碰奖:指会员的下线左右区业绩相等时就发生对碰奖励。根据会员自身的VIP1-VIP6级别可分别获得5%、6%、7%、8%、9%、10%的对碰奖,对碰奖设有封顶额度,VIP1-VIP6的日封顶额为100、500、1000、3000、5000、10×××00交易积分。
③管理奖(管理积分):指会员可根据自身的VIP1-VIP6级别分别获得2、3、4、5、6、7层下线人员所获得的对碰奖收益的10%奖励。
④见点奖(幸运积分):指会员规定层级的下线人员每增加一人,即可获得每人投资额的0.5%,根据会员自身的VIP1-VIP6级别可分别收取3层、6层、9层、12层、15层、18层,直至收回自己的投资款为止。
⑤创业中心奖(又称报单中心奖):会员中加入较早或后期下线业绩达到20万美元,团队下线人数达到100人、直推人数达10人的VIP6级别会员,可申请开通为创业中心(又称报单中心),为下线激活账户,能获得5%的创业中心奖。
5、激活积分、消费积分、商城积分、电子积分、交易积分的转换关系:1激活积分=7元人民币,激活积分在平台只能用于激活新会员账户;电子积分只能用于购买积分股,经购买积分股后按平台规则可转变为交易积分;交易积分可转变为等值的激活积分,交易积分还可在平台交易大厅出售或线下会员间交易变现;消费积分与商城积分等值,1消费积分=O.176470588元人民币。
6、会员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变现获利:所有的静态收益、动态收益获得的都是交易积分,交易积分可按1:1比例转换成激活积分,交易积分可在“平台”挂卖大厅出售变现(“平台”设定按1:6.3兑换,每个账户每日封顶出售1000交易积分)或在线下出售给其他会员(按1:7)。“平台”设立挂卖积分比例低于线下交易比例,并设定日封顶,目的是让会员更积极去发展下线,减少“平台”回购,活跃线下会员间交易。
7、“平台”获利方式:“平台”通过出售激活积分、消费积分获利,所有会员需向“平台”购买消费积分注册账户;激活积分在前期主要由“平台”出售,后期主要由创业中心级别会员、老会员出售给新注册会员。消费积分收益占会员投入资金总量17.647%,由“平台”收取,用于采购商品兑换给会员(采购成本价远低于商城售价);激活积分收益占会员投入资金总量
82.353%,由“平台”和老会员瓜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涉案公司银行账号资金、个人银行资金和冻结涉案理财产品、保险、股票证券基金资金以及扣押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1843483662.69元;冻结涉案投资款(股权)5000万元;扣押涉案外币10×××00美元、104470泰铢、754000印尼卢比;扣押涉案车辆五辆、摄影镜头12个、摄影机云台4个;查封涉案房产三套;查封涉案公司的仓库商品(已变卖)价值20万元。
珠海横琴中银财富金丝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收到龙爱产业公司宝生村镇银行尾号5252账号两笔共计5000万元的投资款,用于投资借款,该资金系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所得。珠海横琴中银财富金丝路投资有限公司已将该资金款5000万元退至贺州市公安局暂扣账号。
海南通用亚太航空有限公司运营期间收到被告人郑建武农业银行尾号8412账号的260万元和王金龙(被告人王成永儿子)招商银行尾号0355账号的1000万元。该260万元资金是被告人郑建武在该公司的承包飞机的费用,该资金系被告人郑建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所得;该1000万元是被告人王成永通过该公司以购买小型飞机为名的预付款,是被告人王腾、王成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所得的资金转移。案发后,海南通用亚太航空有限公司已将该资金款1260万元退至贺州市公安局暂扣账号。
陆川县南发厨具有限公司为龙爱公司的供货企业,为其生产产品。期间共收到龙爱系列公司涉嫌传销资金2859.795万元用于购买产品,截止至2017年8月11日,该公司为龙爱公司生产交付了部分产品。案发后,陆川县南发厨具有限公司已配合贺州市公安局退出将该资金款421万元(包括饶智锋退款100万元)以及一辆林肯牌汽车。
深圳市净碧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龙爱公司的供货企业,为其生产产品。期间共收到龙爱系列公司涉嫌传销资金175011173.25元用于购买产品,截止至2017年8月11日,该公司共为龙爱公司生产共使用资金127067255.54元,剩余未使用资金47943917.71元。深圳市净碧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将该资金款4800万元退至贺州市公安局暂扣账号。
案发后,贺州市公安局冻结、扣押下列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非法所得款项:1.由郭伟崇家属主动将郭伟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非法获利的90万元退至贺州市公安局暂扣账号;2.郑敏婧将郭伟崇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非法获利的184万元退至贺州市公安局暂扣账号;3.北京隆祥四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将林跃庆转至该公司的涉案资金1600万元退至贺州市公安局暂扣账号;4.蓬莱万灵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将林跃庆转至该公司的涉案资金1亿元退至贺州市公安局暂扣账号;5.北京家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尚未履行与龙爱公司合约的资金200万元退至贺州市公安局暂扣账号;6.江苏安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尚未履行与龙爱公司合约的资金60225965元退至贺州市公安局暂扣账号。7.浙江云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其母公司江苏安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转至其公司的涉案资金4000万元退至贺州市公安局暂扣账号。8.固安县恩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至同月9日,将属于龙爱产业公司涉案资金350万元退至贺州市公安局暂扣账户。
案发后,贺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以下属于或者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所得个人银行、证券、保险、股权:1.张雪萍名下的以下财产:①国信证券佛山季华六路证券营业部账号28×××88的金额5070775.2元(包含价值5038550元股票),②安信证券佛山乐从证券营业部账号80×××31金额32207324.69元(包含价值27667012.52元股票),以上款项系龙爱公司汇给供货商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中南家具有限公司生产龙爱产品的资金。2.被告人吕卫海的下列财产:①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户119.5万元,其中100万元系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所得;②被告人吕卫海在平安证券的账户内的财产价值约550万元;③被告人吕卫海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单号:8808111158029088的财产价值约为500万元;④被告人吕卫海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保险单号:P050000025007396财产价值约550万元;⑤被告人吕卫海为吕某2(吕卫海儿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的保险单号:P050000026042490财产价值约100万元;⑥被告人吕卫海在平安银行账号为62×××31内的10700903.44元;⑦被告人吕卫海在平安银行账号为62×××28(6230582000010417544)内的670477.46元;⑧被告人吕卫海在平安银行账号为62×××98内的1785072.84元。3.被告人杜祖兵在交通银行账号为62×××11内的7806746.58元。4.被告人陈其昌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单号为12067399的财产价值约13793160元。5.被告人郑建武在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单号为3100467939-60的财产价值约为1000万元。6.被告人洪碧英父亲洪水凉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单号为210102895414的财产价值约100万元。7.被告人庞金亮的下列财产:①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140056563774008和140056564640008的财产价值约90万元;②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090081708403303的财产价值约30万元。8.龙爱公司投资购买王某5在山西昂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投资款5000万元。
案发后,贺州市公安局依法查封了下列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所得购买的房产:1.谢绍玲所有的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4号荣昌花园荷韵华庭41幢41号,面积375.99平方米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漳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597号。2.庞金亮所有的位于太原市解放路175号20幢A座19层1903号房产合同编号20170064442的房产。3.刘宝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南区漳浦路17号1单元402户,面积79.61平方米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91353的房产,购买该房产的资金系龙爱公司打给青岛中新伟业公司的投资款。
案发后,贺州市公安局扣押了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所得财产购买的下列财物:1.龙爱公司所有的车牌为粤BF54783的比亚迪汽车一辆,龙爱公司所有的车牌为粤BF54979的比亚迪(秦)牌汽车一辆;龙爱公司所有由刘鹏占有的摄影镜头20个,摄影机云台4个;变卖龙爱公司所有的产品得款20万元。2.被告人郑建武所有的车牌为浙C79w37的路虎牌汽车一辆。3.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中南家具有限公司的车牌为粤X×××××的保时捷牌汽车一辆。4.陆川县南发厨具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桂K×××××的林肯汽车一辆。
贺州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及涉案当事人的下列钱款:林跃庆人民币46100元,郭伟崇人民币20万元,马文静人民币10万元,陈其昌人民币13700元、外币10万泰铢,郑建武人民币1万元、外币4470泰铢、外币75.4万印尼卢比,刘朝明外币1万美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前海龙爱量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龙爱量子产业(深圳)有限公司、前海龙爱量子大健康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前海龙爱量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龙爱量子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龙爱量子养老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龙爱量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龙爱量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企业档案情况、工商资料。
2.深圳龙爱量子产业集团、龙爱量子养老服务(深圳)有限公司、龙爱量子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龙爱量子旅游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前海龙爱量子物联网跨境电商(深圳)有限公司、龙爱量子物联网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前海龙爱量子区块链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3.龙爱量子产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
4.贺州市公安局关于17户企业税款缴纳情况查询。
5.龙爱量子集团对外签订的协议、供销合同、销售合同、软件服务合同、订货单、承建量子仓的协议书、顾问协议等。
6.贺州市财政局对贺州市公安局关于商请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涉本案财物拍卖工作函的复函、贺州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广西中天银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贺州市公安局拟处置涉及的扣押资产评估报告书(附评估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评估人的资格证书)、广西万芳拍卖有限公司20180428期拍卖会资料、广西万芳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流拍报告、变卖资料(变卖报告)。
7.龙爱物联网平台地方团队领导人关系图、下线会员所属顶层统计表(附各被告人下线会员笔录),qefc00账号的安置图以及直推图,陈其昌本人确认的安置图和直推图,被告人吕卫海确认的银行流水和下线会员层级图,被告人洪碧英确认的网络模式直推图,被告人郑建武确认的网络直推图,被告人余兆承确认的直推图和下线安置图,被告人刘朝明确认的直推图和安置图、银行流水,被告人杜祖兵确认的直推图、下线安置图,被告人王腾确认的层级图,被告人庞金亮确认的直推图和下线安置图、银行流水,被告人周兰亦确认的直推图、下线安置图、银行账号流水,被告人李惠云确认的直推图、下线安置图。
8.被告人马文静等人的体检表、心电图。
9.贺州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
10.户籍证明。
11.前科材料证明。
12.贺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办案说明。
13.深圳市鼎泰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扣押物品情况证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贺公(网安)勘字【2017】018-204号电子检查工作记录;龙爱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被扣押物品证据。搜查证、公司薪水记录表、物联网公司在职人员信息表、龙爱量子“分享消费积分暨数字资产基金”课题模式论证会、龙爱量子606会议相关资料、解题会议报名登记表、龙爱量子市场领导人培训名单、跨境电商公司关于成立工会的请示、跨境电商公司董事会议决议书、市场地方会议申请表、创业中心开通申请表、龙爱消费积分产品、量子产品概况介绍资料、“十年磨一剑、矢志报国恩”魏启训演讲提纲;龙爱量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仓库被扣押物品情况证据;物联网公司被扣押物品情况的证据;科技公司被扣押物品情况的证据。
14.扣押涉案当事人的个人物品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办案说明,签名确认的电子证据打印件、电子证据截图打印件等。
15.涉案财物查明情况、详表及冻结、扣押手续、办案说明等。
16、涉案公司和个人被冻结的资金情况、涉案资金暂扣的情况、涉案财物查明情况。
二、鉴定意见:1.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524号、第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26号、第6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27—1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32号、第6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35号、第6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29号、第5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22号、第6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4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38、408、6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8】数鉴字第6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物品查封情况、现场照片、查封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电子检查工作记录。
五、证人殷某、丁某、崔某、胡某、杨某1、高某、农某、范某、陈某1、柴某、李某1、张某1、王某1、杜某、钟某、贾某、俞某、毛某、王某2、郑某1、杨某2、章某、万某、兰某、吴某、陈某2、陈某3、郑某2、宋某等的证言。
六、被告人郭伟崇、郑建武、陈其昌、吕卫海、洪碧英、余兆承、刘朝明、杜祖兵、王腾、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等人确认的银行流水情况。
七、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刘朝明、庞金亮、杜祖兵、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的供述与辩解。
八、冻结、扣押涉案公司银行账户、财物等相关证据.
九、扣押、冻结涉案当事人财物、银行账户相关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庞金亮、刘朝明、杜祖兵、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他们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庞金亮、刘朝明、杜祖兵、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洪碧英、王成永、郑建武、余兆承、杜祖兵、刘朝明、庞金亮、王腾、周兰亦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他们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冼培长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传销体系中,被告人林跃庆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被告人郭伟崇起发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被告人陈其昌起发起、策划及管理团队、发展会员作用,被告人吕卫海起管理、协调及管理团队、发展会员作用,被告人马文静起发起、管理、协调作用,被告人魏启训、王世龙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被告人洪碧英起发起、策划、管理团队作用,被告人王成永、郑建武、余兆承、刘朝明、庞金亮、杜祖兵起管理、协调及管理团队、发展会员作用,均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腾起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和协调作用,被告人朱科起发起、策划作用,被告人陈智勇起管理作用,被告人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积极实施传销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刘朝明、庞金亮、杜祖兵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冼培长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其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伟崇、刘朝明、杜祖兵、陈智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余兆承、庞金亮、王腾、朱科、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智勇、朱科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陈智勇、朱科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林跃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判处被告人郭伟崇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犯陈其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吕卫海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文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魏启训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世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成永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郑建武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洪碧英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余兆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朝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庞金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杜祖兵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王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智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朱科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兰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惠云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冼培长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对龙爱量子产业(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09被冻结资金人民币923161274.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前海龙爱量子物联网跨境电商(深圳)有限公司的中信银行账号:81×××66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19540291.48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龙爱量子物联网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81×××37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8805752.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龙爱量子产业(深圳)有限公司在宝生村镇银行账号:68×××52被冻结资金人民币89570.68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龙爱量子连锁经营(深圳)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81×××31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891646.1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龙爱量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81×××28被冻结资金人民币72099.9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龙爱量子旅游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在宝生村镇银行账号:68×××11被冻结资金人民币56390.9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龙爱量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36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16787.58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龙爱量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6×××88被冻结资金金额9485.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山东昊舜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账号:02×××63被冻结资金人民币9167.8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漳州市中闽华信茶叶有限公司在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9080216080010×××00077287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7421613.6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北京汇梦明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账号为11×××02被冻结资金人民币60355.97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北京伟龙四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2×××95的账户已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6319.68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北京智汇融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2×××72的账户已被冻结资金人民币4108335.6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北京龙某2虚拟商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2×××76账户已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079350.26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北京智汇融利互联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2×××52账户已被冻结资金人民币58916.3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北京龙某2健康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2×××26账户已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306201.9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天津龙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招商银行账号:12×××02账户已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5157.31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中南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4×××90账户已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2964993.7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十方圆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账号:60×××01账户已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9408043.7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中金英伦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11×××01账户已被冻结资金人民币4761835.98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广州瑞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账号:12×××75账户已被冻结金额的其中人民币320万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中国经济导报社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1×××22账户已被扣押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林某1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20的账户上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4290759.6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林跃庆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78(7200349980115252415)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702646.81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林跃庆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01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553991.1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马某1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2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5018131.8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郭伟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90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577.9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郭伟崇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8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92115.7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郭伟崇的平安银行账号62×××33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75927.1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郭伟崇的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67(电子版)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41446.6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郭伟崇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88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99199.4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郭伟崇的交通银行账号:62×××86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09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郭伟崇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62×××86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2040.78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郭伟崇的中国光大银行账号62×××42被冻结资金人民币547425.91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林小英账号为62×××10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5223136.0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郭妙妙福建信用社卡号:62×××46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55184.96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陈其昌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60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6038166.77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陈其昌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52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861371.2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陈其昌在交通银行账号62×××36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91126.09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陈其昌在民生银行账号62×××86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4148.6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王腾在招商银行账号62×××17(与卡号62×××27同账户)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465362.0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王腾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电子档)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92264.7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王鑫格招商银行账号62×××97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6851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付元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44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52916.6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4账户被冻结资金金额58211.06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王某4在招商银行账号62×××66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5010452.8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杨某3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77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66472.1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李某2在招商银行账号62×××56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0009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黄某2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3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629907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黄某3在平安银行的账号62×××18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30550.6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焦某在平安银行账号62×××02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61996.01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郑某3在中信银行账号62×××41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55108.51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魏启训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3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000566.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魏启训在平安银行账号62×××01被冻结资金人民币43658.0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陈智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6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100330.47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陈智勇在招商银行账号62×××35账户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8551.88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周兰亦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2被冻结资金人民币743344.0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周兰亦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42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03072.1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周兰亦在招商银行账号62×××78被冻结资金人民币89171.1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林某2在平安银行账号62×××70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785.7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吕某3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8被冻结资金人民币47108.3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黄某4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9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17832.51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王世龙在平安银行账号62×××65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70289.78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王世龙在光大银行账号62×××95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61139.1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许某在兴业银行账号:62×××18被冻结资金人民币581425.66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谢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7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032828.5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林海生在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72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261429.3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谢绍玲在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74被冻结资金人民币617466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谢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60已被冻结资金人民币6165988.1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谢某在兴业银行账号:16×××11已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380019.2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谢某在招商银行账号:62×××55被冻结资金人民币6551629.8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成某在招商银行账号:62×××06被冻结资金人民币750565.8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萧某在兴业银行账号:96×××13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08203.9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张某2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9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779.0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张某2萍在兴业银行账号:39×××91被冻结资金人民币42472.8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张某2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5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709180.3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张某2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0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463.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张某2萍在兴业银行账号:96×××19被冻结金额的其中人民币10万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马某2在青岛银行账号:80×××88(卡号现升级为:62×××84)被冻结资金人民币805539.2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刘某1在青岛银行卡号:62×××89(原卡号:62×××38)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677442.9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李某3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2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251616.5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李某3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95(挂失后卡号变更为62×××42)被冻结资金人民币5602798.8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袁某在陕西秦农银行账号:62×××68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01005.26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袁某在兴业银行账号:62×××16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943695.17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郑建武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105078.05元及孳息予以追缴;对郑建武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6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13701.97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郑建武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49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802153.3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郑建武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91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417.5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张某3在中国银行账号:62×××14(账号75×××70同卡)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16951.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陈某4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5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59567.13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陈某5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0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48065.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李某4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8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40557.8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刘朝明在兴业银行账号:62×××78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117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刘某2在中国银行账号:60×××47(与765355788433同一卡)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35247.0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刘某2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8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64286.97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柯某在中国银行账号:62×××28(与769268823810为同一卡)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18350.0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邹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63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9355.5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庞金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2127.38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庞金亮在兴业银行账号:62×××15(622908483279229316)(账号代号为48×××97)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17154.29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庞金亮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33被冻结资金人民币7186.1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庞金亮在民生银行账号:62×××09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7623.87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庞金亮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8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908.9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杨某4在民生银行账号:62×××75被冻结资金人民币59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杨某4在兴业银行账号:62×××08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8999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余兆承在中国银行账号:62×××76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6.99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余兆承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03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1465.26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横琴中银财富金丝路投资有限公司配合公安机关的退出涉案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予以没收;对海南通用亚太航空有限公司配合公安机关退出的涉案资金人民币1260万元予以没收;对陆川县南发厨具有限公司配合公安机关退出的人民币421万元予以没收;对深圳市净碧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配合公安机关退出的涉案资金人民币4800万元予以没收;对郭伟崇家属主动退出的涉案资金人民币90万元予以没收;对郑某4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出的涉案资金人民币184万元予以没收;对北京隆祥四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出的涉案资金人民币1600万元予以没收;对蓬莱万灵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出的涉案资金人民币1亿元予以没收;对北京家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动退出的涉案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予以没收;对江苏安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主动退出的涉案资金人民币60225965元予以没收;对浙江云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主动退出的涉案资金人民币40000000元予以没收;对固安县恩康化工有限公司主动退出的涉案资金人民币5072589.88元中的350万元予以没收;对张雪萍于国信证劵佛山季华六路证券营业部账号:28×××88被冻结金额人民币5070775.2元(包含价值5038550元股票)及孳息予以没收;张某2于安信证券佛山乐从证券营业部账号:80×××31被冻结金额人民币32207324.69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吕卫海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金账户账号:11×××57被冻结金额中的人民币10×××00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吕卫海于平安证券客户号:192887261(该客户号下包含普通资产账号30×××61及融资融券账号30×××88),被冻结财产价值人民币55000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吕卫海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8808111158029088被冻结财产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吕卫海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保险单号:P050000025007396被冻结财产价值人民币55000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投保人吕卫海、被投保人吕某2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保险单号:P050000026042490被冻结财产价值人民币10×××00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吕卫海于平安银行账号:62×××31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0700903.44元(包括理财产品金额)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吕卫海于平安银行账号:62×××28(6230582000010417544)被冻结资金人民币670477.46元(包括理财产品金额)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吕卫海于平安银行账号:62×××98(6230584000003400307)被冻结资金人民币1785072.84元(包括理财产品金额)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杜祖兵于交通银行账号:62×××11被冻结资金人民币570万元(包括理财产品金额)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陈其昌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单号:12067399被冻结财产价值人民币1379316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郑建武于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单号:3100467939-60被冻结财产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洪水凉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单号:210102895414被冻结财产价值人民币10×××00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庞金亮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140056563774008和140056564640008被冻结财产价值人民币9000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庞金亮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090081708403303被冻结财产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及孳息予以没收;对王某5于山西昂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股权中,在财产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额度内及孳息予以追缴;对房产权利人为谢某,不动产权证为闽(2017)漳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597号的房产(房产位置: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4号荣昌花园荷韵华庭41幢41号,面积是375.99平方米,房屋用途:别墅住宅)予以没收;对房产权利人为刘某1,不动产权证为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091353号不动产(房产位置:青岛市南区漳浦路17号1单元402户,面积是79.61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予以没收;对房产权利人为庞金亮、合同编号20170064442的不动产(房产位置:太原市解放路175号20幢A座19层1903号,房屋用途:住宅)予以没收;对龙爱量子物联网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粤BF54783比亚迪牌汽车予以没收;对龙爱量子物联网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粤BF54979比亚迪(秦)牌汽车予以没收;对郑建武所有的车牌为浙C79w37路虎牌汽车予以没收;对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中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粤X×××××保时捷牌汽车予以没收;对陆川县南发厨具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桂K×××××林肯牌汽车予以没收;对龙爱公司所有的摄影镜头12个予以没收;对龙爱公司所有的摄影机云台4个予以没收;对龙爱公司所有的已变卖处理龙爱量子产品价值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暂扣林跃庆人民币46100元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暂扣郭伟崇人民币200000元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暂扣马文静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暂扣陈其昌人民币13700元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暂扣陈其昌的外币10万泰铢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暂扣郑建武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暂扣郑建武的外币4470泰铢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暂扣郑建武的外币75.4万印尼卢比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暂扣刘朝明的外币1万美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郭伟崇非法所得人民币5425230.45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文静非法所得人民币6900884.22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魏启训非法所得人民币1056341.95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世龙非法所得人民币628571.07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成永伙同王腾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6869220.65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建武非法所得人民币4366375.98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余兆承非法所得人民币2988507.75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朝明非法所得人民币7356554.42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惠云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冼培长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上诉人林跃庆提出,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审判管辖权;二、原审法院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没有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考虑”的基本原则;三、龙爱公司网上销售是实在的商品经营行为,龙爱公司是根据商品销售情况实现工资收入、参股分红收入,不是传销;四、原判违反了罪刑法定;五、没有区分被扣押的财物的合法性、所有权,而予以没收侵害了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李洪东提出,原判认定林跃庆等20名被告人利用龙爱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缺乏事实依据;原判认定龙爱公司采取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返利的事实错误;林跃庆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故意,也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本案事实不清;本案侦查阶段具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本案的公正性。辩护人王跃辉向本院提交了开庭审理本案的申请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上诉人郭伟崇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主观恶性不大,其未发展任何下线人员,未起到主要的组织、领导作用,且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属于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予以改判。辩护人吴承志、练育梅提出,对原判认定郭伟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但原判认定郭伟崇起发起、策划、管理作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伟崇未以直接、间接的形式发展下线会员,原判认定郭伟崇下线会员数量与事实不符,原判认定郭伟崇掌控“平台”最高层级GS999用于划拨、中转激活积分、消费积分错误,郭伟崇虽挂名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行使过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和职责,原判认定郭伟崇非法获利1500余万元事实不清,辩护人吴承志还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练育梅提出,郭伟崇与同案被告人相比,郭伟崇不应被认定为第二号被告人等意见。
上诉人陈其昌提出,原判认定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起发起、策划作用,认定其是主犯错误,其应当认定为从犯;原判决没收其被冻结资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判量刑过重,在本案中没有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轻,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陈其昌在传销活动中,没有起发起、策划作用,仅是从事市场销售人员,原判认定陈其昌发展会员人数有误,认定陈其昌非法获利1000多万元错误,原判在没有证据证实陈其昌银行账户资金、保险单与非法获利有关就冻结的行为违反规定,原判量刑过重等意见。
上诉人吕卫海及辩护人提出,其是无罪的。理由如下:一是龙爱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二是龙爱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三是龙爱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合法创新模式;四是原判法院对于其的审判是非法的;五是即使龙爱公司违法,其也是无辜的;六是其在龙爱公司的账号与获利均与判决书上认定的不相符;七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马文静其辩护人提出,一是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二是认定其起发起、管理、协调作用不准;三是其参与部分基本属于正常的民事活动,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认定为从犯。请求对其依法改判。
上诉人魏启训提出,其没有参与传销活动。一是其于2017年3月1日入职龙爱物联网公司任副总裁,负责组建该公司;二是2017年3月2日其参加徐州一个实体店的开业;三是2017年3月10日其与林跃庆参加“营销模式解题会议”;四是2017年3月13日,其被林跃庆任命为龙爱区块链公司副总裁,负责组建区块链公司;五是2017年3月底,由于龙爱量子产业公司(原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司)对公银行账户被封,集团业务决定用物联网公司对公账户收款时,其已负责组建区块链公司;六是2017年4月10日,其被指派与中酷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协议,为传销活动提供了帮助。在传销犯罪活动中,其起到了协调作用,应属于从犯。辩护人提出,一是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二是对原判认定魏启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三是认为魏启训是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魏启训适用缓刑。
上诉人王世龙提出,原判认定“其与魏启训、林跃庆在网络上、媒体上对龙爱公司进行宣传和推广,并对集团进行调整,提高龙爱量子集团的知名度,会员也呈爆发式增长。”与事实不符;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王世龙不明知龙爱公司实施传销活动,缺乏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王世龙没有拉人头发展下线,没有层级,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此请求宣告王世龙无罪。
上诉人王成永提出,其没有犯罪的故意,其所从事的销售是一种创新的销售模式,不是传销犯罪;原判认定其非法获利3000万元与事实不符,缺乏财务数据;判决认定龙爱公司是传销模式,与事实不符;其是从犯,其具备缓刑或免刑的法定条件。辩护人向本院提出开庭申请,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本案证据不能证实龙爱公司是传销犯罪,二是王成永仅仅是一般参与者,三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存在诸多违法情形,四是王成永是本案的受害者,即便要追究刑事责任,亦是初犯、偶犯,所得已被全部追回等情节。
上诉人郑建武及辩护人提出,其没有起到管理、协调作用;其是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依法予以改判。
上诉人洪碧英及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理由是:其不是发起、策划人;原判罚金刑过重。
上诉人余兆承提出,原判认定其有主观积极犯罪意识,与事实不符;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与事实不符;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本案;追缴获利没有事实根据;罚金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余兆承并非明知是传销而参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动机;原判认定余兆承起管理、协调、发展会员作用,是主犯,与案件事实不符;余兆承配合公安机关宣传部门制作录像宣传片,以案说法,警示群众,具有立功表现。
上诉人刘朝明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其为“常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本案中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其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案情及拍摄警示教育视频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庞金亮提出,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与事实不符,其不是“常委”,认定其线下会员71228个与其没有关联性,不是其发展的会员,认定其非法获利300多万元与事实不符。其辩护人提出,对原判认定庞金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但庞金亮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不是主犯,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
上诉人杜祖兵提出,原判认定其非法获利570万元错误;认定其为主犯错误;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杜祖兵为主犯错误等意见。
上诉人李惠云提出,应当认定其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判认定其非法获利错误,理由是其所赚的交易积分未能提现。
上诉人王腾的辩护人向本院申请开庭审理本案,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王腾与同案的从犯量刑相比,明显过重,罪责不相当;原判认定王腾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龙爱量子公司网上销售模式是新的商业销售模式,不构成传销犯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检察意见,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审判管辖的问题。本案是网络传销犯罪,冼培长是贺州市钟山县人,其进行传销犯罪的地点是贺州市钟山县,为此,本院有权指定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判本案,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上诉人、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是否应开庭审理的问题。本院依法讯问了各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对辩护人提出开庭审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卢文德提供起诉书的问题。原判根据本案的证据认定吕卫海的犯罪事实,在证据方面达到了确实、充分。其他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属于本案评价范畴。
关于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问题。原审法院对辩护人、各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召开了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相关证据作出了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排除的证据与一审相同,意见相同,本院没有必要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关于本案的行为是否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问题。从本案的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是通过拉人头交会费的方式,赚取收入,其实质就是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他们的大部分收入是通过销售产品所取得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发展的线下会员均达到30人以上,或者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领导者、管理者。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是传销活动,而是创新型的销售模式,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的非法获利的问题。原判根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财产情况,以及他们发展线下会员人数等,综合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非法获利情况是相对客观的。上诉人和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非法获利不真实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各上诉人在本案的主从犯问题。原判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各被告人在龙爱公司的传销网络平台中的各阶段中起到作用、所处的地位、影响力等,对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主从犯予以客观综合认定,是比较准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提出不是主犯,应认定为从犯的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因与在案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量刑问题。原判依据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具有的法定从重情节、从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的从轻情节等,确定各被告人的主刑及附加刑。原判对各被告人所判处的主刑和附加刑是适当的。上诉人、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案未发生”就“先立案”和“未判处理涉案财产”是否违法的问题。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龙爱公司的网络平台存在进行传销犯罪的嫌疑,将该案取代号为“5·19”专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的日期是2017年8月10日。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存在预设立案的违法问题。对依法扣押的物品先行拍卖问题,对扣押不易保管、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处理于法有据。对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拍卖扣押物品违法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刘朝明、庞金亮、杜祖兵、王腾、李惠云和原审被告人陈智勇、朱科、周兰亦、冼培长以“GWG”平台、“QEF”网络平台为依托,发展下线以缴纳会费方式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定罪准确。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庞金亮、刘朝明、杜祖兵、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洪碧英、王成永、郑建武、余兆承、杜祖兵、刘朝明、庞金亮、王腾、周兰亦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冼培长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庞金亮、刘朝明、杜祖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陈其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郭伟崇、刘朝明、杜祖兵、陈智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余兆承、庞金亮、王腾、朱科、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为陈智勇、朱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适用缓刑。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各被告人定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黄伟高
审 判 员 叶 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宇婧
书 记 员 邹 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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