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钱逸明、韩龙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4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曾用名张伟伟,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通金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崇杰,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聪,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逸明,男,1990年7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江苏通金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蕾,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韩龙,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大专文化,江苏通金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乒乓,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江苏通金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团队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贞,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江苏通金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团队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小钱,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小学文化,江苏通金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现住宁波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伟伟,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通金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团队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三部刑诉[2020]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钱逸明、韩龙、黄乒乓、史贞、唐小钱、胡伟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俏蓉,被告人张伟及其辩护人李崇杰、陈聪、被告人钱逸明及其辩护人叶蕾、被告人韩龙、黄乒乓、史贞、唐小钱、胡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9年7月,江苏通金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通金所鄞州分公司,营业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12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担任实际负责人的被告人张伟伙同被告人钱逸明、韩龙、黄乒乓、史贞、唐小钱、胡伟伟等人通过口口相传等途经,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吸引社会公众购买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通金所公司)发布的理财产品。根据后台数据统计,江苏通金所鄞州分公司共计向何惠君、忻必红、谢维君等400余名投资参与人吸收资金2亿余元,且未兑付。
被告人张伟为江苏通金所鄞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分公司业务。截止案发,张伟非法吸收资金20862万余元。
被告人钱逸明于2018年9月担任江苏通金所鄞州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负责管理黄乒乓团队和胡伟伟团队。截止案发,钱逸明参与非法吸收资金9559万余元。
被告人韩龙于2018年9月担任江苏通金所鄞州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负责管理史贞团队和唐小钱团队。截止案发,韩龙参与非法吸收资金7123万余元。
被告人黄乒乓于2017年1月担任江苏通金所鄞州分公司团队经理,截止案发,参与非法吸收资金至少7534万余元。
被告人史贞于2016年6月进入江苏通金所鄞州分公司担任业务员,2017年10月担任该分公司团队经理,截止案发,参与非法吸收资金3910万余元。
被告人唐小钱于2018年7月担任该江苏通金所鄞州分公司团队经理,截止案发,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527万余元。
被告人胡伟伟于2018年6月担任江苏通金所鄞州分公司团队经理,截止案发,参与非法吸收资金901万余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张伟主动到宁波市投案。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钱逸明、韩龙、黄乒乓、胡伟伟、史贞、唐小钱到宁波市投案,七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警方冻结张伟银行存款人民币31886.27元、美元2000.95元;钱逸明、韩龙、黄乒乓、史贞、唐小钱、胡伟伟分别向警方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5万元、10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张伟、钱逸明、韩龙、史贞、唐小钱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01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投资参与人何惠君、忻必红、谢维君、华均、邵芝英、邵旗美等人的陈述和《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详情表、资金支付凭证等书证,证人邵某、张某、卢某、徐某、谷某等人的证词,《北京通金所公司华东区基本法》、江苏通金所鄞州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的说明,涉案相关资金银行流水,宁波文瑞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银行账户冻结回执,归案经过,暂扣款凭证,七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钱逸明、韩龙、黄乒乓、史贞、唐小钱、胡伟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伟系江苏通金所鄞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的业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逸明、韩龙、黄乒乓、史贞、唐小钱、胡伟伟系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伟辩护人提出张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七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七被告人退缴了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钱逸明、韩龙、黄乒乓、史贞、唐小钱、胡伟伟还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伟、钱逸明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钱逸明、韩龙、黄乒乓、史贞、唐小钱、胡伟伟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张伟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钱逸明、韩龙、黄乒乓、史贞、唐小钱、胡伟伟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钱逸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韩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黄乒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被告人史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六、被告人唐小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胡伟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列六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张伟被冻结和七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11886.27元、美元2000.95元退赔给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张伟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后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旭东
人民陪审员 周雪良
人民陪审员 闻文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阮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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