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航交所、聚宝汇 2020.2.14……苏俊峰与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前海航交所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公告》及《定期产品退出方案》不能作为前海航交所承担债务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前海航交所仅是信息中介平台,只是对投融资双方信息进行展示、披露,并不实际参与双方交易,前海航交所依据《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公告》及《定期产品退出方案》不构成保证担保也不构成债务加入

苏俊峰与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10933号

原告:苏俊峰,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加太路29号2号楼东部302-B11室。
法定代表人: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88号西部物流中心五楼J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小勇。
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
原告苏俊峰与被告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融公司)、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航交所)、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融公司、被告前海航交所、被告海航集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俊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尚融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苏俊峰借款本金20000元、到期利息1000元及逾期利息(从到期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成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前海航交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海航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1日,苏俊峰在前海航交所手机APP对“航融宝HR0122(尚)-优质企业定向融资产品”出借本金2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0%,期限180天,到期收益1000元,到期日2018年11月19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还本付息。此项融资借款方是尚融公司,担保方是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7月30日,前海航交所单方宣布其融资借款平台退出正常运作,所有融资借款项目到期后停止正常还款,APP平台以苏俊峰未到期的全部25笔定期借款项目的本金为基数,按照6%的年利率重新计算利息确权,前海航交所确认苏俊峰债权为820805.09元,将分24个月每月按比例定期偿款,同时海航集团和海南海航慈航基金会发布文件宣称为出借人的本金安全保障兜底。前海航交所发布退出公告时,苏俊峰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联系前海航交所,作出不同意其方案的意思表示,但方案告知若本人不在手机APP退出公告下方点击“同意”按键,2018年8月5日24点后将被平台自动默认为同意其方案,本人无其他选择。2018年8月1日,苏俊峰及亲属多次去海口、上海、北京的海航集团大厦找相关借款公司沟通,但均遭到拒绝。前海航交所对苏俊峰强制执行其还款方案,按其方案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0月10日正常兑付两次,此后一直以借款公司没钱为由,拒绝后续按期兑付,随后前海航交所在其APP平台公布了本金兑换机票的方案,让债权人用待偿本金兑换海南航空的机票代金券。苏俊峰于2017年3月经海航员工介绍,通过手机APP在前海航交所实名注册登录,前海航交所在深圳市金融办监管备案,是海航集团旗下公司,主要面向海航员工及社会为海航的相关公司提供融资借款服务。前海航交所在公布退出方案后的累计还款记录为2018年9月10日偿还20658.43元,2018年10月10日偿还20759.63元,2018年11月10日偿还4174.19元。苏俊峰现场追债要回记录为:2019年1月现场要回资金3095.37元、31190.59元和8451.67元,2019年2月要回资金1105.49元。以上金额苏俊峰同意在25笔债权全部清偿完成的同时依法退回。
尚融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苏俊峰主张的金额及利息,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涉案理财产品并非保本付息的银行定期储蓄,具备一定的理财投资风险属性,本案双方属于理财投资关系,苏俊峰依据借贷关系主张保本付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认定本案属借贷关系而非理财投资关系,苏俊峰也已通过平台对良性退出方案内容进行确权同意,系尚融公司与苏俊峰对原合同内容及履行所作出一致变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遵循履行。尚融公司已按良性退出方案内容向苏俊峰兑付共计6732.79元,苏俊峰诉请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系重复主张,其主张到期利息和逾期利息部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两项利息之和已超过法定标准,明显过高。
前海航交所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苏俊峰要求前海航交所承担偿付责任没有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前海航交所属于平台性质的撮合服务机构,并非本案所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一,前海航交所并不负有偿付义务。本案所涉标的当事人不包括前海航交所,苏俊峰要求前海航交所偿付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债务与前海航交所无关。苏俊峰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苏俊峰与尚融公司签订的《定向融资工具产品认购协议》及《产品说明书》充分提示了“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苏俊峰购买涉案标的产品即视为认同“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责任”,在上述文件中均以“预期收益”进行表述,预期即为收益率不确定,且在上述协议及退出方案中并无以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利息的约定。退一步讲,即使计算资金占用费,也应当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公告》及《定期产品退出方案》不能作为前海航交所承担债务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前海航交所仅是信息中介平台,只是对投融资双方信息进行展示、披露,并不实际参与双方交易,前海航交所依据《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公告》及《定期产品退出方案》不构成保证担保也不构成债务加入。
海航集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请求驳回苏俊峰全部诉讼请求。《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障前海航交所清偿兑付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不具有担保性质,《承诺书》是海航集团出具的公文函件,不是合同,更不是担保合同,不具有担保法律效力。承诺书出具对象是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承诺书》的内容也没有涉及苏俊峰或其他任一债权人,且《承诺书》中海航集团所承诺督促、保障的对象是前海航交所,而前海航交所仅是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自身并不承担还款义务。苏俊峰在前海航交所平台上进行投资,与实际融资方签订投资合同并形成借贷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苏俊峰在前海航交所实名注册,手机APP注册信息为:手机号186xxxx0501,姓名苏俊峰,身份证号220284xxxxxxxxxxxx。
2018年5月21日,苏俊峰在前海航交所手机APP充值20000元,购买“航融宝HR0122期(尚)”,预期年化收益为10%,投资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000元,预计起息日2018年5月23日,预计回款日2018年11月19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款方式为一次还本付息,融资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此项目融资方是尚融公司,担保方是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前海航交所平台免责声明载明:1、以上信息来自借款人(融资人)提供给前海航交所的原始信息资料。前海航交所秉持客观、公正、严谨、透明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但不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保证。2、前海航交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投资人应依其独立判断作出决策。投资人据此进行投资交易的,产生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前海航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3、前海航交所作为线上交易场所进行信息发布,不对任何投资人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
2018年7月30日,前海航交所发出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公告,载明:尊敬的前海航交所投资人,前海航交所自2014年成立以来,在各位投资人的信任和关怀下实现了快速发展,旗下B2C平台在安全运营的4年间,向市场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与产品……在政策要求和海航集团“聚焦主业”业务调整的背景下,公司决定主动退出B2C业务,后续将精力聚焦航空资产交易、科技金融等领域,进行业务转型升级。前海航交所主动退出业务安排需融资企业重新调整还款计划,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人权益,我司已经向深圳市金融办沟通、汇报,将于2018年7月30日对B2C平台业务正式启动主动良性退出工作,其他主营业务将不受影响,继续开展运营。在与深圳市金融办的沟通、监督下,我司将在良性退出过程中积极与投资人密切沟通,同时海航集团还会监督、协调各融资企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如融资企业不能偿还,海航集团承诺将保障所有投资人的投资资金。
前海航交所在其交易平台显示的《良性退出方案》的具体内容为:“适用于非海航集团员工,定期产品退出本金高于5万元(含)。(1)停止B2C平台新增业务。2018年7月30日起,平台将停止充值、投资、申购、转让等业务。(2)投资收益结算。截止退出公告发布当日,向投资人按约定利率计算实际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将一次性转入退出本金。请投资人于8月5日24点前,登陆APP或官方确认投资本金及收益金额。如投资人未能操作确权,则平台默认投资人同意确权金额。良性退出规则:退出本金在24个月内完成全部兑付,收益按年化6%计算,每月兑付1次。第1个月至第6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2.5%及其当期收益;第7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3%及其当期收益;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4%及其当期收益;第19个月至第23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7%及其当期收益,第24个月,当月兑付退出本金的8%及其当期收益。2018年9月兑付第一期,每月10日为当月兑付日。注:如您对方案有任何疑问,请联络客服咨询。如电话繁忙,还请耐心等待,您也可以发送邮件至客服邮箱进行咨询,客服会及时回复您。”
2018年7月27日,海航集团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发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障前海航交所清偿兑付的承诺书,载明: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为保障我司(海航集团)旗下子公司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B2C业务清偿兑付,保障前海航交所投资人本息不受损失,维护市场稳定,我司将积极协助前海航交所进行清偿兑付,并提供资金保障。海航集团承诺如下:在前海航交所B2C业务清偿兑付期内,将秉持积极主动、全力负责的态度,严格根据产品清偿方案为前海航交所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保证前海航交所及时向投资人清偿兑付。另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争取由前海航交所提前偿付,保证每一位投资人每一分投资都不遭受损失。
2018年7月27日,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发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关于保障前海航交所清偿兑付的承诺书,载明: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作为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前海航交所)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保障前海航交所B2C业务清偿兑付,保障前海航交所投资人本息不受损失,维护市场稳定,我会将积极协助前海航交所进行清偿兑付,并提供资金保障,具体如下:在前海航交所B2C业务清偿兑付期内,我会将秉持积极主动、全力负责的态度,严格根据产品清偿方案为前海航交所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保证前海航交所及时向投资人清偿兑付。另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争取由前海航交所提前偿付,保障每一位投资人每一分投资都不遭受损失。
另案庭审中,苏俊峰陈述其在平台购买的25笔定期借款项目均是将资金转入平台后,由平台余额进行支付,因此无法查询支付账户信息。但是之前曾有融资方向债权人出具过证明,说明是融资方部分偿付金额,由平台代为支付债权人。苏俊峰陈述对于前海航交所APP平台自行计算的其投资25笔共计应退出本金及利息820805.09元不予认可,因为其中部分利息是按照6%计算的。庭后苏俊峰向本院提交到期本息明细,载明还款金额为92953.43元,还款来源为平台、上海尚融、上海海航科技,是苏俊峰通过退出计划及上门讨债方式追回本金的金额,苏俊峰同意在新华物流公司、海航科技公司、海航集团偿还全部产品本金及利息之后另行退回。
本院认为,根据苏俊峰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苏俊峰与尚融公司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尚融公司辩称系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应由苏俊峰自担,但尚融公司并无设计、出售理财产品的相应资质,其辩称亦与事实不符,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苏俊峰主张尚融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到期利息1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约定付款时间为产品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故逾期利息应自2018年11月26日起算。因双方对借款利率有明确约定,故逾期利息应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即年利率10%,苏俊峰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苏俊峰要求前海航交所对尚融公司的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前海航交所辩称其仅是为投资者和融资方提供摄合服务的平台,但其在交易平台发布的《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公告》中承诺“积极与投资人密切沟通,公开、有序、安全地开展兑付工作”,并在其公布的《良性退出方案》中确认了包含涉案债务已于公告发布之日即2018年7月30日到期、债务金额及还款期限等内容的还款计划,同时依照其上述还款计划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应视为前海航交所作出了自愿还款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其系自愿加入苏俊峰与各融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已构成债的加入,该加入债务的行为并未免除各融资方的还款义务,而应由其与各融资方共同向苏俊峰承担债务。现苏俊峰主张前海航交所承担还款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前海航交所承诺的还款期限尚未全部届满,但苏俊峰作为投资人并未对还款金额及期限予以确认,因此还款期限仅是前海航交所的单方意思表示,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苏俊峰要求前海航交所对尚融公司偿还苏俊峰借款本金20000元、到期利息1000元及逾期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苏俊峰要求海航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海航集团发布的《承诺书》中陈述积极协助前海航交所进行清偿兑付,系协助义务,并不构成对苏俊峰与尚融公司之间借款关系的保证担保,且海航集团并未向苏俊峰出具上述承诺书,不应产生债务加入的后果,故对于苏俊峰要求海航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苏俊峰已通过前海航交所APP平台退回的本金及自行追索回的本金,因无法确认其追回的金额与本案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各方可另行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苏俊峰借款本金20000元、到期利息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苏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蕊
人民陪审员 杨 薇
人民陪审员 余红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慧
书 记 员 刘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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