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易网商、卓越一诺 2019.10.16……依易网商、卓越一诺传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德良、王闻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11刑初25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德良,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2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路,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闻馨,男,1963年5月3日出生于某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人员,住北京市密云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0日主动投案,同年1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蔡禾,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汤亚男,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德良及其辩护人陈路,被告人王闻馨及其辩护人蔡禾、汤亚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和缪胜明(在逃)、程敏、王洪杰、金浩(另案处理)等人系“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的主要管理者和策略委成员,其中缪胜明系长沙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缪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谭政(另案处理)系“湖南得一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一容易公司)、湖南依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社行(另案处理)系湖南鑫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湖南国茯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至案发以来,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和谭政、缪胜明、程敏、陈社行、王洪杰、金浩等人利用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商”、“卓越一诺系统”、缪某公司、鑫亚公司,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互联网、推介会等形式夸大“分阶段返还销售佣金”运营模式及高额回报的盈利前景,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缴纳“创客认证费”等方式加入,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具体情况如下:
谭政于2012年12月成立得一容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后独立开发和运营名为“依易网商”网络平台,平台有PC端、手机APP和微信端三种进入方式。“依易网商”网络平台上主要使用的是B2B板块,该板块是厂家或厂家代理商对分销商销售商品的板块,个人或商家成为分销商需在“依易网商”网络平台上注册和开设网店分销商品,分销商可按照平台的佣金发放规则获得销售佣金和10、20、30元不等的推广奖励金。该B2B板块运营模式中供货商(厂家或厂家代理商)提供的每种产品进货单价均为72.8元(含10元的快递费),而在“依易网商”网络平台上所有分销商的统一销售价格为728元/每件;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之间的差价再减去平台费用(平台费用包括3%的银行转账手续费、10%的平台服务费和10%的运营商销售利润)后,剩余部分作为销售佣金按照平台的佣金发放规则分阶段返还给分销商。佣金发放规则是以“依易网商”平台系统提示商家阅读一份需要网签的合同中以“交易规则”的形式呈现。具体内容如下:
一、首次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129元,第二次奖励:0或171元,第三次奖励:0或218元,第四次奖励:0或91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预计第一次直接销售最高奖励1436元每单交易;二、第二次跟单重新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129元,第二次奖励:0或161元,第三次奖励:0或165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二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1200元每单交易;三、第三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129元,第二次奖励:0或161元,第三次奖励:0或165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三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1200元每单交易;四、第四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78元,第二次奖励:0或64元,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四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955元每单交易;五、第五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78元,第二次奖励:0或64元,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五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955元每单交易;六、第六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78元,第二次奖励:0或64元,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六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955元每单交易;七、第七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78元,第二次奖励:0或64元,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571元,预计第七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781元每单交易。以后每次跟单重复销售都和第七次跟单重复销售奖励一致,直到该产品下线结束促销。首次奖励在交易完结后第二周100%分配到账。第二次奖励只有在该商品销量达到系统预定数量时,才会分配到账。如果在第三周购货商家的商城得一容易B2B系统里没有分配到第二次的销售奖励,则购货商家需要继续等待该商品销量达到系统预定的销量。以后每次销量奖励都以此类推。
陈社行于2013年1月成立鑫亚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缪胜明任副董事长,缪胜明介绍程敏、金浩等人,程敏又介绍了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加入鑫亚公司,被告人罗德良负责鑫亚公司北京、河南洛阳和山某太原等地市场,被告人王闻馨负责鑫亚公司北京地区密云、大厂、三河等地市场。2013年6月份以来,陈社行为推销鑫亚公司冠名出品的安化黑茶等产品,设立域名为www.sinya99.com的互联网会员平台和结算系统,由缪胜明和程敏组建名为“卓越一诺系统”的销售团队,采取发展会员数量为主要奖励依据的经营模式,要求参加者必须以缴纳1000至31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公司商品以及已入会会员介绍加入成为普卡、银卡、金卡、钻卡、VIP会员,会员注册后根据业绩情况不同形成11级奖衔级别,采取发展人员多层次重复计酬的资金返利制度,面向全国大量发展会员。在“卓越一诺系统”中,主要管理者是缪胜明、程敏,程敏等人喊缪胜明“师傅”,系统里程敏是总裁,陈某1是系统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和讲课,王会林是系统的首席顾问负责讲课和策划,系统内部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其中策略委主要成员有10余人,分别是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和王洪杰、金浩、朱玲等人;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成员的有:北京的赵某,天津的刘爱红(另案处理)、董某(另案处理)等人,从属于各策略委成员领导;执行委成员下面的人叫组长。到2015年,鑫亚公司和“卓越一诺系统”中部分成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东警方立案侦查和法院判决。
在2014年下半年时,谭政、陈社行二人结识后,谭政多次向陈社行讲解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商”的B2B运营模式,陈社行认为这种B2B运营模式可以帮助其大量销售公司产品,期间谭政认识了缪胜明和程敏。2015年7、8月份间,谭政与缪胜明、陈社行、程敏商议合作,由缪胜明和程敏组织“卓越一诺系统”成员,以在全国各地召开推介会的形式宣传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商的B2B运营模式,陈社行通过国茯公司为依易网商平台提供黑茶系列产品,同时商定(1)由缪胜明成立缪某公司,与得一容易公司签订VIP合同,平台要返回缪某公司10%的VIP企业佣金;(2)缪某公司连续3个月的销量超过5000万元,得一容易公司要转让30%的股份给缪胜明,由缪胜明侄儿缪某代持;(3)陈社行安排其侄子曾某代持得一公司8.5%股份。2016年2月2日,得一容易公司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股权变更。
2015年底、2016年初开始,缪胜明和程敏等人开始组织、领导“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以旅游、拉练和推广会等形式到全国各地宣传,为鼓动社会人群成为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商平台的分销商,“卓越一诺系统”在实际的宣讲中称“投入728元后经过8轮再投变为728元+1800元+商品”;为扩大规模,“卓越一诺系统”在宣讲中又提出“创客认证”,即成为分销商需事先缴纳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投资200单x728=145600元,就可以成为“依易网商”的联盟商家,1年半时间获得2.28倍的收益,所谓的“创客认证费”实际上是在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商”捆绑销售鑫亚公司的黑茶产品,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通过鑫亚公司结算系统,按照发展人员多层次重复计酬的资金返利模式;“卓越一诺系统”在宣讲中还鼓动已成为分销商的拉其他人加入,每拉1人进来即可获得6000元;在宣讲引导中总结“多劳快得,少劳慢得,不劳也得”、“简单相信,跟着做”。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和谭政、缪胜明、程敏、陈社行、王洪杰、金浩等人多次参加会议进行宣传。
经鉴定:(1)得一容易公司名下9个公司账户2015年4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资金净流入4141944430.12元,其中通过“依易网”网络商城平台净流入为4138984223.29元。(2)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3月29日共注册账号60474个,按照推荐关系形成层级31层的多叉树型结构的推荐网络图,其中罗德良(数据库账号姓名罗一珉),id为15300,注册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订单总金额3201763,下线层数21层,下线账号5374个;王闻馨(数据库账号姓名闻馨),id为24532,注册时间为2016年2月13日,订单总金额25340836,下线层数20层,下线账号5970个。
经鉴定:(1)鑫亚公司在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收取207人3.1万元“创客认证费”,总金额6899000元;(2)在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商”后台数据显示207人中195人在“依易网商”共计投入金额98607222元,共计提佣金金额72183918元、共计产品收入金额12772423.40元、共计收取推广奖金额4759130元、总计亏损8891750.60元;(3)会员层级12层,涉及172人,其中罗德良级别最高会员账号为ldl,为第二层级;王闻馨级别最高会员账号为Wx010,为第二层级。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工商登记资料、报案人资料、网络结构图、讲课、宣传资料、银行流水明细、VIP系统定制及服务协议、依易网商平台使用合同、财务资料凭证、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同案人谭政、程敏、陈社行、王洪杰、金浩、证人陈某1、王会林、陈某2、贝某、贺某、远晓粉、姬某、王某1、董某、杨某、盛某、王某2、李某1、耿某、姜某、王某3等证人及北京、山某、河南等省市报案人的证言;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互联网、推介会等形式夸大“分阶段返还销售佣金”运营模式及高额回报的盈利前景,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缴纳“创客认证费”等方式加入,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被告人罗德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解称:1、自己名下注册的15300ID下线5374人与事实严重不符,自己发展的只有十几人,是程敏通过技术手段把数据挪到了自己名下。2、鑫亚公司在北京、山某太原、河南洛阳的市场自己不是负责人。3、自己只是系统中1个挂名的委员,不能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罗德良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罗德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罗德良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也没有与同案人合谋,罗德良也不是得一容易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德良只是加入“卓越一诺”传销团队。2、被告人罗德良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属于从犯。第一,罗德良利用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卓越一诺”系统、缪某公司、鑫亚公司组织、领导推销商品并在会议、拉练过程中对参会人员进行培训、宣讲公司运行模式,实际是接受他人的安排,在传销组织中大多是听从他人的指令行事。第二,“卓越一诺”系统的创办、筹划、资金筹集、聘请技术人员建立网站,罗德良均未参与,其在“卓越一诺”系统中担任策略委委员一职并不是实职,没有任何权利,其在相关公司也无任何股份。3、被告人罗德良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4、被告人罗德良的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罗德良发展下线,没有限制下线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5、被告人罗德良具有坦白情节。6、被告人罗德良系初犯、偶犯。7、被告人罗德良于2018年3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正常回到家中,罗德良的这种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应构成自首。
被告人王闻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解称:1、自己于2015年8月4日被山东警方带走,8月24日被取保候审,WX010这个账号就被山东警方查封了,之后的“创客认证”自己没有参与,也没有得到过奖金。2、自己没有参与得一容易公司的组织策划,只是在会议上做过一两次分享。3、自己没有参与公司组织、策划、分红,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王闻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闻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被告人王闻馨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即使被告人王闻馨因“创客认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属于从犯。4、被告人王闻馨在本案中仅以“依易网商”平台经销商的身份下单投资,上述活动与鑫亚公司传销模式无关,不能依据王闻馨在鑫亚公司模式下担任“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副总裁,就当然认为王闻馨在本案中系主犯。5、鉴定意见所显示的王闻馨“依易网”ID24534账号的涉案金额不能反映本案客观事实。6、王闻馨系自动投案,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有退赃,也不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经审理查明:
谭政(另案处理)系“湖南得一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一容易公司”)、湖南依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缪胜明(化名缪林峰,在逃)系长沙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缪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缪胜明及程敏(另案处理)系“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的主要管理者;王洪杰、金浩(均另案处理)系“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的策略委成员;陈社行(另案处理)系湖南润和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集团”)及旗下湖南鑫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湖南国茯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12月24日,谭政成立得一容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独立开发“依易网商”平台(××),并于2015年4月8日正式启动运营,该平台有PC端、手机APP和微信端3种进入方式,“依易网商”平台上主要使用的是B2B板块,该板块是厂家或厂家代理商对分销商销售商品的板块,个人或者商家成为分销商需要在“依易网商”平台上注册和开设网店分销商品,截止到2017年4月,“依易网商”注册的联盟商家约6万。为刺激平台商品的销售,“依易网商”平台交易规则中设立了3种奖励机制,一是VIP企业佣金(市场推广奖),二是联盟商家(平台会员)销售佣金,三是联盟商家推广奖。
1、VIP企业佣金(市场推广奖)规则:2015年至2017年期间,有9家企业与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商”平台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结算VIP企业销售佣金的方式和规则,从每单交易中提取10%(64.64元)给VIP企业,业绩好时隔周结算,业绩差时月结或者更长时间周期结算。
2、联盟商家(平台会员)销售佣金规则:得一容易公司B2B板块运营模式中供货商(厂家或厂家代理商)提供的每种产品进货单价均为人民币72.8元(含10元的快递费),而在“依易网商”平台上所有分销商的统一销售价为人民币728元/每件;进货价和销售价之间的差价再减去“依易网”平台费用(平台费用包括3%的银行转账手续费、10%的平台服务费、10%的运营商销售利润)后,剩余部分作为销售佣金按照“依易网商”平台的佣金发放规则分阶段返还给分销商。该销售佣金发放规则由得一容易公司在“依易网商”平台系统中进行了提示。具体内容如下:(1)首次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129元”,第二次奖励“0或171元”,第三次奖励“0或218元”,第四次奖励“0或91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预计第一次直接销售最高奖励1436元/每单交易;(2)第二次跟单重新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129元”,第二次奖励“0或161元”,第三次奖励“0或165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二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1200元/每单交易;(3)第三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129元”,第二次奖励“0或161元”,第三次奖励“0或165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三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1200元/每单交易;(4)第四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78元”,第二次奖励“0或64元”,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四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955元/每单交易;(5)第五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78元”,第二次奖励“0或64元”,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五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955元/每单交易;(6)第六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78元”,第二次奖励“0或64元”,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745元”,预计第六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955元/每单交易;(7)第七次跟单销售奖励:(完结交易才可计算佣金奖励),第一次奖励“78元”,第二次奖励“0或64元”,第三次奖励“0或68元”(需要重新下一单才能提现),第四次奖励“0或571元”,预计第七次跟单重新销售最高奖励781元/每单交易。以后每次跟单重复销售都和第七次跟单重复销售奖励一致,直到该产品下线结束促销。首次奖励在交易完结后第二周100%分配到账;第二次奖励只有在该商品销量达到系统预定数量时,才会分配到账;如果在第三周购货商家的商城得一容易B2B系统里没有分配到第二次的销售奖励,则购货商家需要继续等待该商品销量达到系统预定的销量;以后每次销量奖励都以此类推。联盟商家销售佣金的计算方式和规则为每周依据系统交易规则,由电脑程序自动运算,每周结算,佣金发放为每周一至周五。
3、联盟商家推广奖规则:推荐的商家销售10单至20单,按10元/单给推荐者奖励;推荐的商家销售20单至30单,按20元/单给推荐者奖励;推荐的商家销售30单以上,按30元/单给推荐者奖励;推荐的商家再推荐他人,推荐人不再享受任何奖励,推广奖励金未超过两级。计算方式为已注册的联盟商家若介绍新的商户进来时,通过扫介绍人在“依易网商”的二维码注册成立新联盟商家且购单成功后,后台系统自动将新联盟商家记录为已注册的联盟商家的下级,并按10/单至30元/单支付推广奖。
二、2013年1月6日,陈社行成立湖南鑫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缪胜明任公司副董事长,缪胜明介绍程敏、金浩加入鑫亚公司。2013年6月份以来,陈社行为推销鑫亚公司冠名出品的安化黑茶等产品,设立域名为www.sinya99.com的互联网会员平台和结算系统。2015年3月16日,缪胜明及程敏组建“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为了推销鑫亚公司的产品,该传销团队采取发展会员数量为主要奖励依据的经营模式,要求参加者必须以缴纳1千元至3.1万元不等的费用购买鑫亚公司商品及已入会会员介绍加入作为入会条件,采取发展人员多层次重复计酬的奖金返利制度,面向全国大量发展会员。在“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中,主要管理者是缪胜明和程敏。缪胜明被成员称为“师傅”;程敏被成员称为“总裁”;被告人王闻馨及姚辉(化名姚力源)为副总裁,被告人王闻馨负责鑫亚公司北京地区密云、大厂、三河等地市场;陈某1为秘书长;王会林(化名王慧琳)为执行顾问、讲师,同时担任得一容易公司顾问。系统内部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含各地区负责人),被告人罗德良及王洪杰(化名王鹤潼)、金浩、朱玲等人均为策略委成员,被告人罗德良负责鑫亚公司北京、河南洛阳、山某太原等地市场;刘爱红、董某、赵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均为执行委成员,从属于策略委领导,执行委下设组。2015年,鑫亚公司和“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部分成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东省警方立案侦查和法院判决。
三、2014年下半年,谭政、陈社行结识。谭政多次向陈社行讲解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商”平台的B2B运营模式,陈社行认为这种B2B运营模式可以帮助自己大量销售产品。期间谭政又认识了缪胜明、程敏。2015年7、8月期间,谭政与缪胜明等人商议,由缪胜明、程敏组织“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成员,以在全国各地召开推介会的形式宣传“依易网商”平台的B2B运营模式,陈社行通过国茯公司为“依易网商”提供黑茶系列产品,同时商定:①由缪胜明成立缪某公司(2015年11月5日成立,实际控制人缪胜明),和得一容易公司签订“VIP企业”合同,平台要返回缪某公司10%的VIP企业佣金;②缪某公司连续3个月的销量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得一容易公司要转让30%的股份给缪胜明,由缪胜明侄儿缪某代持;③陈社行安排其侄子曾某代持得一容易公司8.5%股份。2016年2月2日,得一容易公司根据上述情况进行了股权变更。
2015年底,缪胜明、程敏等人开始组织、领导“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以旅游、拉练和推广会等形式到全国各地宣传。为鼓动社会不特定人群成为“依易网商”的分销商,“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在实际的宣讲中夸大“分阶段返还销售佣金”运营模式及高额回报的盈利前景,引诱参加者不断加大自身投资,并不断鼓动发展他人加入“依易网商”。同时,为扩大规模,“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部分成员在宣讲中提出“创客认证”(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投资者通过向鑫亚公司交纳3.1万元“创客认证费”才有资格成为得一容易公司的VIP会员,才有资格在“依易网商”平台购买200单以上的产品。“创客认证费”通过鑫亚公司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实施发展人员多层次重复计酬的资金返利制度)。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及谭政、程敏、陈社行、王洪杰、金浩、缪胜明等人多次参加宣传会议。
经鉴定:(1)2015年4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得一容易公司名下9个公司账户资金净流入人民币4141944430.12元,其中通过“依易网商”平台净流入人民币4138984223.29元,资金净流出人民币4142601191.4元。流入资金主要为各联盟商家购买产品的资金,流出资金中支付平台的佣金及推广奖人民币3699308488.24元(包括VIP企业佣金、联盟商家销售佣金、联盟商家推广奖),支付货款人民币342746325.29元(28家供货商),物流费人民币53372248元,公司其他开支人民币26868564.34元,往来款净额支出人民币20305565.53元。(2)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依易网商”平台共注册账号60474个。按照推荐关系形成层级31层的多叉树型结构的推荐网络图。(3)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鑫亚公司共计向207人收取“创客认证费”共计人民币6899000元。其中,“依易网商”后台数据显示207人中195人在“依易网商”共计投入金额人民币98607222元,共计提佣金金额人民币72183918元、共计产品收入金额人民币12772423.4元、共计收取推广奖金额人民币4759130元、总计亏损人民币8891750.60元。会员层级12层,涉及172个人。
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17年12月20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从盖雪辉(被告人王闻馨的妻子)处扣押其主动退赃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从被告人王闻馨处扣押其主动退赃的现金人民币1640449.6元。
2、被告人王闻馨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因上述犯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17日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1日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前已羁押31日。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止。
3、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闻馨主动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投案。2018年6月29日,太原铁路公安处太原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罗德良。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闻馨于2017年12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太原铁路公安处太原南车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山某省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并看临羁解字[2018]第0704号《临时羁押证明书》,证明2018年6月29日,太原铁路公安处太原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罗德良。
2、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明2017年12月20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从盖雪辉(被告人王闻馨的妻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5万元,从被告人王闻馨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640449.6元。
3、湖南得一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鑫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国茯茶叶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润和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依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企业登记注册资料,证明上述企业的成立日、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股权变更等相关企业信息。
4、受害人登记表、怀柔地区参加者王海英等人的报案材料及身份信息、银行流水,密云地区参加者康玉川等人的报案材料及身份信息、银行流水,河北地区参加者赵文侠等人报案材料及身份信息,北京地区参加者雒文娟等人报案材料及身份信息,山东地区参加者李娜报案材料及身份信息、银行流水,河南地区参加者杨洋、杨立春等人报案材料,山某地区参加者吴秀萍等人报案材料及身份信息,陕西地区参加者樊玲侠等人报案材料,辽宁地区参加者范晓红等人报案材料及身份信息,浙江地区参加者路艳娟等人报案材料及身份信息,四川地区参加者罗景海等人报案材料,黑龙江地区参加者刘金芝等人报案材料,江苏地区参加者董伟等人报案材料及银行流水,天津地区参加者夏淑兰等人报案材料,吉林地区参加者汪淑梅等人报案材料及身份信息,上海地区参加者林石等人报案材料,内蒙古地区参加者张占生等人报案材料及身份信息,安徽地区参加者方秀云等人报案材料及身份信息,湖北地区参加者、江西地区参加者等人报案材料,证明全国部分涉案参加者的相关信息。
5、证人王会林指认其与缪胜明、其与得一容易公司人力资源部汤恋、其与程敏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王会林指认讲课资料及宣传资料的笔录;证人吴某1、郭某指认“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图的笔录;证人郭某指认“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讲课资料及宣传资料的笔录,证明:(1)缪胜明为“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的师父。(2)王会林在得一容易公司领取工资,并在“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领取顾问费,进行宣传讲课。(3)“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设立策略委,策略委下设执行委,执行委下设组。
6、湖南龙盛冶金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战胜、尹玄龙、陈辉、陈莆英、袁亮、胡军华、丁异之、许飞、高晓峰、邹某、程敏、廖运良、陈素敏、陈捷、陈历伟、孙云福、邸某、曲东晨、曲方亮、刘晓艳、孙凌云、邢玉情、张文才、宫文慧、宫兆延、宫文武、王海静、毕玉秀、闫庆雪、于金涛等人银行交易流水;长沙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依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中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缪某、程敏、曾某、于晓东银行交易流水;浏阳市百年浆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陈社行、谭政、缪胜明、杨丽萍、徐兆海、崔伟凤、林晓琳、董德海、李志国、林菲菲、徐海燕、王翠玉、孙军、周海燕、蔡克林、苗玲、谭小忠等人银行交易流水,湖南国茯茶叶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得一容易往来货款的会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湖南得一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货记录,证明上述单位或者个人与得一容易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7、VIP系统定制及服务协议,“依易网商”平台使用合同(VIP系统用户),补充协议,终止协议书,证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依易网商”平台与多家企业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结算VIP企业销售佣金的方式和规则,其中包括湖南萍盖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连尊御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新晃侗藏红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滁州金弘安米业有限公司、长沙协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壹点零零实业有限公司、松原市老星火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华联酒业有限公司、大连悦森商贸有限公司、山某盛康源酒业有限公司、湖南果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百年浆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松原市老星火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
8、湖南鑫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1万创客会员信息明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湖南鑫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会员明细表及层级关系图,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会员提现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鑫亚VIP会员款(3.1万元)流水及银行转账凭证,湖南鑫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货信息明细表、支出明细表,证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多人通过向鑫亚公司交纳3.1万元“创客认证费”而成为得一容易公司的VIP会员。
9、被告人王闻馨提供的给李某5二阶段配资证明,账号收购协议,证明:(1)被告人王闻馨及其下线的相关情况。(2)盖雪辉收购账号的相关情况。
10、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雨公(经)勘(2017)001号《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919号、第91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鉴定人对送鉴材料中得一容易公司后台电子数据的会员账号数、会员层级关系、投入金额、佣金明细、推广奖提取等内容进行了统计分析。(2)鉴定人于某时间2017年10月24日10时48分至北京时间2017年10月24日11时4分对“依易网”的服务器网站源代码与数据库进行提取和固定。
11、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湘天勤会所专字[2018]第013号《对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局出具的雨公(经)鉴聘字[2017]0539号鉴定聘请书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1)经统计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湖南得一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依易网”网络商城平台净流入资金、净流出资金的相关情况。(2)得一容易公司支付给平台各联盟商家的款项分为VIP企业佣金(市场推广奖)、联盟商家(平台会员)销售佣金、联盟商家推广奖3部分。(3)平台上合作的VIP企业有9家。结算VIP销售佣金的方式和规则为根据公司与各VIP合作企业签订的合同,从每单交易中提取10%(64.64元)给VIP商家。(4)湖南得一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员组织架构、“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组织架构。
12、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鑫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2016年8月期间收取的3.1万“创客认证费”资金数额及去向的统计说明》,证明:湖南鑫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了207人3.1万“创客认证费”共计6899000元。其中,“依易网商”后台数据显示207人中195人在“依易网商”共计投入金额98607222元,共计提佣金金额72183918元、共计产品收入金额12772423.4元、共计收取推广奖金额4759130元、总计亏损8891750.60元。
13、证人证言:
证人姚辉的证言,证明:(1)姚辉化名为姚力源,为“卓越一诺”团队副总裁,其老公是王会林。2015年3月,程敏邀请姚辉前往长沙与缪胜明会面,一起商量将2013年成立的为鑫亚推销黑茶的“卓越”团队改名为“卓越一诺”团队。2016年1月,“卓越一诺”团队在“依易网商”平台运作。主要管理者是程敏,实际控制人缪胜明,副总裁姚辉,秘书长陈某1,首席顾问和策划王会林,内部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王洪杰(王鹤潼,山东威海负责人)、王闻馨(北京密云和大厂地区负责人)、朱玲、罗德良、金浩、赵某(北京地区负责人)均为策略委成员,天津的董某、刘爱红(天津蓟县负责人)均为执行委成员,从属于各策略委领导。“卓越一诺”团队都是以旅游、夏季拉练的方式到各地开推广会,程敏在推介会上讲自己的发家史,金浩在会上感谢程敏带自己赚钱,王会林同时还是得一容易公司的顾问,全国的会议都由他讲课。主讲“八轮”佣金发放规则、互联网+、电商平台、产品等。谭政参加了北京、张家界、长沙的会议,他对会议内容很清楚,主讲形势、讲趋势、讲平台。(2)在依易网商平台用手机号注册,绑定银行卡,填写发货地址,投入728元买一件产品即可成为依易网商的联盟商家。依易网商平台必须要有销售业绩才能保证佣金发放。按照规则想赚钱的有2种方式,一种是不断拉人头去赚钱,一单返利30元。一种是不断自己投钱,按照所谓的规则把自己的佣金拿出来。姚辉选择第二种不断自己投钱,结果钱全部投进去亏了。卓越一诺团队不断地开推介会,不断拉人进去,用后面人的钱支付前面人的佣金。(3)创客认证本质上是借助得一容易公司的平台进行捆绑销售鑫亚公司的黑茶,这是缪胜明和程敏未经谭政同意擅自做的事情。
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1)陈某1系得一容易公司销售主管、卓越一诺系统秘书长。2013年9月陈某1通过程敏介绍在润和集团副董缪胜明处做助理,2015年山东警方以涉嫌传销查了润和集团,缪胜明就辞去润和集团职务到得一容易公司任职,并且以他侄子缪某的名义组建了缪某公司以及卓越一诺系统。陈某1也就到了卓越一诺做秘书长,职责是卓越一诺开会的时候主持会议和安排会场。卓越一诺的总设计师是缪胜明,程敏是卓越一诺系统的创始人,王会林是卓越一诺系统的顾问,孙立志是卓越一诺系统的教育顾问,姚力源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主要是执行系统领导的决策),罗德良、金浩、王鹤童、朱琳、王闻馨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再到下面就是每个区的负责人,具体职责是召集开会和联络,发展加盟商。南京会场的负责人是金浩。(2)鑫亚公司是产品供货商;缪某公司是推荐产品给电商销售,帮助得一容易公司开展业务;得一容易公司是电商平台;卓越一诺系统是产品的推销商。
证人王会林的证言,证明:(1)王会林2015年10月任得一容易公司顾问,同时也是卓越一诺系统的顾问。(2)2015年10月,王会林通过程敏认识了缪胜明,缪胜明在得一容易公司任职后,推荐王会林到公司做顾问。王会林的职责是在得一公司和卓越一诺系统开会的时候推荐公司和产品,讲课的内容是对公司的介绍、经营模式的讲解、运营规则的讲解、做加盟商遇到问题的讲解。(3)卓越一诺的总设计师是缪胜明,程敏是卓越一诺系统的创始人,王会林是卓越一诺系统的顾问,陈某1是卓越一诺系统的秘书长,孙立志卓越一诺系统的教育顾问,姚力源、罗德良、金浩、王鹤童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然后再到下面就是每个区的负责人,南京会场的负责人是金浩,他们本身就是当地的经销商。(4)鑫亚公司是供货商,缪某公司是推荐产品给电商销售,得一公司是电商平台,卓越一诺系统是产品的推销商。缪某公司和卓越一诺系统实际背后的控制人是缪胜明。公司推广的产品是鑫亚公司生产的黑茶,1盒黑茶产品价格是728元,实际上供货商的价格是71.8元,其中10元是快递费,64.6元是给和得一签订VIP协议的商家用来维护市场的,其余的钱才是给加盟商的佣金。后面有大的供货商抽走资金后,资金链就发生问题了。(5)得一容易的交易执行不透明,因为真正控制佣金发放的是得一容易,该不该发谁也不知道。在交易规则的设计上,虽然设计了“0”的情况,也说明了在销量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不发放佣金,但是销量是不公布的,不透明的,这样发与不发完全取决于平台自己的解释。参与的联盟商家,注重的不是商品本身,而是交易规则所展示的获利前景,市场上所理解的交易规则的导向是获利导向,而不是消费导向,市场上对于获利的期望值很高,对产品本身的消费价值有所忽视。再加上创客认证的加入,放大了参与者的购买和投入的资金。
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1)陈某2系得一容易公司企业合作部负责人。得一容易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谭政,下面设有技术部、财务部、运营部、行政部、人事部、企业运营部。陈某2负责联盟商家办理营业执照的工作对接,公司B2B产品资料的前期审核。(2)2015年10月份的时候,国茯公司、缪某公司和得一容易公司签订了平台使用合同,得一容易公司还和缪某公司签订了一个VIP系统定制合同,内容是VIP销售佣金的约定,即由得一容易公司拿出一定比例的钱返还给VIP销售商。国茯公司法人代表是陈社行,副总是缪胜明。缪某公司的法人代表缪某是缪胜明的亲戚。负责这2个公司的产品市场销售的是卓越一诺系统,卓越一诺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程泉硕,她是缪胜明的徒弟。
证人贝某的证言,证明:(1)贝某系得一容易公司的财务总监。得一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4日,法人代表一直是谭政。公司主营的业务就是电子商务平台,叫做“依易网商”。财务部最多的时候有10人,为负责审核联盟商家资金到账的“过单组”,负责佣金发放的“制单组”,负责数据匹配的“审核组”,负责做账的“会计组”。(2)公司的基本账户是尾号9999的建行账户,但是曾经变更过,以前是使用建行的829账户;公司在依易网商平台公布的账户是5987,还有支付宝、微信、通联支付,绑定的都是1个招商银行的账户和建行9999的账户,这是资金入口账户,资金出口账户有5987、0031、0007这3个账户,入口资金也都是先汇集到这3个账户。资金入口一是联盟商家购买产品的资金;二是联盟商家注册公司代办费用;三是股东的投入;四是往来款。联盟商家购买产品的资金流向一是佣金;二是VIP企业销售佣金,也叫市场推广奖金;三是给联盟商家的推广奖;四是产品货款;五是会务费包括大型会议和促销奖金奖品费用;六是公司日常运营开支。(3)公司进货的价格只有几十元,在依易网商平台销售的价格是728元,其中80%的是用来返还给联盟商家作为佣金,10%的是用来给VIP企业作为市场推广费用,10%是平台费用。联盟商家购买产品的资金进入公司账户之后,给联盟商家的佣金是按“八轮规则”来发放;推广奖是30元每单;给VIP企业的销售佣金是有比例的,按公司和VIP企业签署的《协议》来执行。10%的平台费用是没有实际收取的,公司实际是收取每笔佣金的3%作为手续费。
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1)贺某系得一容易公司运营主管,主要负责财务部和技术部的沟通、公司的订单管理。得一容易公司法人代表是谭政,下面设有技术部、财务部、运营部、行政部、人事部和企业运营部。(2)得一公司主要负责为供货商提供一个电子平台,贺某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客服反馈的需求进行整理归纳然后交给技术解决;配合财务进行佣金审核;商品的审核以及商品广告的制作。2016年11月,谭政就作了个规定在依易网上每周要完成3万新单的任务,把这个写进了程序里,贺某负责看一周任务的完成情况,每周五或是星期天晚上把销量情况发给每个销售团队,告诉他们每个销售团队的新单销量情况以及这周还差多少单的情况。(3)公安机关依法对得一容易公司的后台数据进行了提取,并制作了excel表格,贺某认可是得一容易公司的后台数据。(4)商户上级是注册商户的介绍人,商户下级是指注册商家介绍了谁进来的。推广奖励是每介绍买一单产品就有10、20、30元不等的推广奖励,这个是根据自己的买单的新单数量计算的。自己下新单0-9单是没有推广奖的,10-19单推广奖有10元,20-29单有推广奖20元,30单以上就有推广奖30元。前提条件就是自己起码要下10单以上,下级每下一单自己就有10元钱,下两单就有20元以此类推。一次性自己下新单超过30单,推荐下级下一单也只有30元。这样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产品的销量,每个经销商介绍一个人买一单产品就会有10、20、30元不等的奖励,但是被推荐人再介绍其他经销商买产品的话就不能算推荐人的奖励。这个推广奖励每周五之前,都会兑现发放,和佣金的发放是不同的。(5)这个B2B模式所有人关注的不是商品交易本身带来的差价利润,而是通过这种模式带来的本金和佣金返还的高额回报。这个模式的本质不是靠商品的本身差价来赚钱,而是靠拉人头的方式依靠后面不断进入的人的投入,来支付前期进来的人的本金和佣金。
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邹某系润和集团董事长助理。润和集团主营业务是安化黑茶的生产、销售。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是陈社行,缪林峰曾任职副董事长、独立董事、永久顾问。公司旗下有鑫亚公司、国茯公司、湖南鑫亚达食品有限公司、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安化太阳山黑茶有限公司、鼎鑫生物有限公司、新天地(马来西亚)全球电商有限公司等。缪林峰在岳麓区有家私人会所,谭政有密码开锁,来会所谈事情的人有谭政、陈社行、缪某、程敏、王慧林等人。邹某名下建设银行账户的资金都是得一容易公司转进来的,邹某按照缪林峰的安排,将账户上面的资金转入缪林峰、其妻子孙秀明、其儿子缪也的个人账户、得一容易公司账户、程敏等卓越一诺团队个人账户、李晓丹个人账户。以及取现给缪林峰的侄儿缪某。
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某2系得一容易公司技术开发工程师。得一容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谭政,公司是从事互联网经营,一直是经营“依易网商”电子商务平台。“依易网商”电子商务平台是为个人、商家等提供经商的电子商务平台。“依易网商”平台开发的商业模式有B2B模式、B2C模式、C2C模式、O2O模式,现在主要使用的是B2B模式。购货商家在下订单之前,商城系统会提示订货者阅读一份需要网签的合同,该合同内容以“交易规则”的形式呈现,有8轮返利模式,每周一开放提现,周二至周五之间提现资金将汇入商家的指定建行或支付宝、微支付的个人账户。如果当月累计提现超过2万元,建议商家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并提供商家的公司账户或公司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最终唯一的解释权归“湖南得一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1)周某是2013年2月到得一容易公司工作,一直是负责网络安全,是技术部的负责人,技术部有的后台数据开发是李某2,周某负责整个后台数据的网络安全。得一容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谭政,公司从事互联网经营,具体是经营自己开发的“依易网商”电子商务平台。“依易网商”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应用系统、技术平台服务。“依易网商”平台开发的商业模式有B2B模式、B2C模式、C2C模式、O2O模式,现在主要使用的模式是B2B模式。(2)商城用红色显著的字体作出了安全提示和免责声明,更关键的是,购货商家在下订单之前,商城系统会提示订货者阅读一份需要网签的合同,该合同内容以“交易规则”的形式呈现。八轮返销售佣金奖励方式有固定的发放顺序,但实际中,还要结合销售业绩以及市场推广的情况去发放。如果商家没有完成上述销售业绩以及市场推广,那么除完成了的业绩正常发放以外,其余的则都不发放。财务根据公司技术部B2B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自动形成的数据再决定销售佣金的发放。(3)推广奖励是每介绍买一单产品就有30元的推广奖励,是为了促进产品的销量,每个经销商介绍一个人买一单产品就会有30元的奖励,但是被推荐人再介绍其他经销商买产品的话就不能算推荐人的奖励,这个推广奖励每周五之前都会兑现发放。(4)这个B2B模式,所有人关注的不是商品交易本身带来的差价利润,而是通过这种模式带来的本金和佣金返还的高额回报。也就是说这个模式的本质不是靠商品的本身差价来赚钱,而是靠拉人头的方式依靠后面不断进入的人的投入,来支付前期进来的人的本金和佣金。每个联盟商家最后的实际收入=总计提取佣金金额+总计产品收入金额+总计推广奖金额-总计投入。(5)得一容易下单数量最大的八个团队是金浩团队、王闻馨团队、壹点零零团队、赵萍团队、长沙市缪某电子商务公司团队、王鹤潼团队、赵芮莹团队、郑鑫团队,这八个团队是在得一容易后台数据显示销量最大的。
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1)黄某是2013年5月正式到湖南鑫亚达食品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是润和集团的下面的一个子公司,陈社行是鑫亚公司董事长。(2)鑫亚公司下面的直销结算系统是陈社行叫李某3设计的,他的侄子曾某帮助管理。直销结算系统就是鑫亚公司用来买卖黑茶的运营系统,当初设计的规则是发展的客户必须购买公司一定数额的产品,由上线推荐人注册成为公司的会员,购买不同数额产品的会员分为5个级,级别不同相应的返利就不同。公司设有组织奖、管理奖、重销奖、零售奖、直接推荐奖、间接推荐奖等各种奖金制度,每种奖金都是根据会员级别不同以及所发展新会员的级别不同而享受不同比例的奖金或返利,也就是说注册会员级别越高,所发展新会员的级别越高,该会员所获得的返利或奖金比例也就越高。(3)在得一容易公司召开的招商会上,会引导参会人员缴纳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告诉参会者如果这样做的话,就既能在得一容易公司拿到相应的佣金奖励,又能在鑫亚公司那边拿到相应的产品和返利。也就是在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有大量的会员在鑫亚公司交纳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公司也趁机销售出去大量的茶产品,并按照直销结算系统的结算模式进行相应的返利。会员交纳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会,就直接升级为鑫亚农业公司的VIP会员。鑫亚农业公司收到这3.1万元,同样会发货给客户,也同样的按照普通卡、金卡、银卡、钻石卡、VIP和业绩来计算销售提成,并发放给客户。客户的上级作为销售团队也相应地计算业绩,会获得10%-30%的提成(包括给客户的),也就是说只要是跟这个客户有关联的团队成员都可以拿到钱,由鑫亚农业公司直接支付。“创客认证”是通过发展会员,利用注册会员级别越高,所发展新会员的级别越高,该会员所获得的返利或奖金比例也就越高(也就是上线可通过介绍、安置会员获得返利)的模式进行营销,后又将其与得一容易公司捆绑销售,通过“卓越一诺系统”进行推销,将公司的黑茶产品快速销售出去。
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1)鑫亚公司老板是陈设行,主要是卖SOD酶和黑茶。(2)“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主要管理者是缪胜明(有时也自称缪林峰),内部还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其中策略委主要成员有10来个,有姚力源、王会林、王闻馨、盖雪辉、王小明、朱玲、罗德良、金浩、陈某1;执行委从属于各策略委成员领导。程敏是卓越一诺的总裁。“卓越一诺”系统是给鑫亚公司和得一容易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鑫亚公司是得一容易电商平台的供货商。电商平台是刘爱红、葛春永2个人通过程敏引进蓟县区域的,然后整个蓟县由金浩负责管理和讲课。
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李某32013年6月认识陈社行,陈社行要求李某3做个直销结算系统的软件。李某3做了结算系统后,一直放在西部数码租赁的云服务器(实际地点在美国加州机房)上,结算系统基本的模式是要成为VIP钻石会员,就必须交3.1万到公司账户上或是推荐人手里,然后再换成注册币(系统的虚拟币)下单。成为VIP钻石会员后,就可以在直销结算系统注册下单,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返还的注册币会有区别。发展的客户必须购买公司一定数额的产品,由上线推荐人注册成为公司的会员,购买不同数额产品的会员分为5个级,级别不同相应的返利就不同。公司还设有组织奖、管理奖、重销奖、零售奖、直接推荐奖、间接推荐奖等各种奖金制度,每种奖金都是根据会员级别不同以及所发展新会员的级别不同而享受不同比例的奖金或返利,注册会员级别越高,所发展新会员的级别越高,该会员所获得的返利或奖金比例也就越高。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自己名下推荐3个人。鑫亚结算系统设计出来后李某3一直负责这个系统的维护和检测,一直到2015年6月陈社行在山东出事。后来这个结算系统一直在运营,由曾某负责管理和维护。
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1)陈社行是曾某的姑父,2013年8月曾某进入润和集团管理鑫亚公司的直销结算系统。结算系统就是由李某3设计的直销结算系统的软件,基本的模式是要成为VIP钻石会员,就必须交3.1万到公司账户上或是推荐人手里,然后再换成注册币(系统的虚拟币)下单。成为VIP钻石会员后,就可以在直销结算系统注册下单,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返还的注册币有区别。发展的客户必须购买公司一定数额的产品,由上线推荐人注册成为公司的会员,购买不同数额产品的会员分为5个级,级别不同相应的返利就不同。曾某每天登录系统查看新增的客户和介绍新增客户介绍人的数据,因为系统自动按照系统的规则返还相应的注册币和奖励币。公司设有组织奖、管理奖、重销奖、零售奖、直接推荐奖、间接推荐奖等各种奖金制度,每种奖金都是根据会员级别不同以及所发展新会员的级别不同而享受不同比例的奖金或返利。(2)2016年1月,陈社行要曾某去雨花区工商局签一个持股的协议,曾某签字成为得一容易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0%股份,这个股份是由曾某代持,是陈社行的股份,陈社行也并没有出钱。过了一阵后,陈社行又安排曾某找谭政将股份降至8.5%,后来因为一直没有分红,曾某就将谭政非法拘禁并被判刑。
证人缪某的证言,证明:(1)缪胜明是缪某的叔叔。和谭政的认识是2015年的6、7月间,缪胜明与谭政经常见面接触并邀请很多人到家中谈事情,谭政是得一容易的董事长。程敏是“卓越一诺团队”的负责人,一直叫缪胜明为师傅。从2013年年末起到2017年4月前,缪胜明让缪某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了多个银行账户,并从里边或多或少的转入转出大小不等的金额,自2016年9月起,转账的次数频繁起来,数额也越来越大(都是得一容易公账打入缪某个人账号)。2016年9月份的时候缪胜明叫缪某到长沙市河西一个建设银行办了张卡(尾数3277),缪胜明交待只要卡上来了钱就要通知他。缪某将钱的进出账都写在一个笔记本上,2016年12月,缪胜明将这个账本和银行卡一起拿走了。(2)2015年的冬天某日,缪胜明让缪某到雨花区工商局与曾某、李安、谭政等人办理股权转让。但是缪胜明或得一容易公司从没有给缪某任何股份分红,缪某也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股东大会。长沙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缪胜明。2017年初的时候缪某将公司注销了,缪胜明又陆陆续续的将缪某账号里剩余的钱转移或提现。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1)张某1是“卓越一诺系统”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成员。洛阳团队总共大约几十个人。张某1是焦涛介绍进来的,2016年11月,焦涛给张某1讲课,主讲得一容易的“依易网”上的B2B板块交易模式,佣金发放制度等内容。张某1第1次就注册了1个平台号,下了30单。焦涛是盛某介绍进来的,盛某的上级是罗德良,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河南洛阳团队的负责人,他主要是在河南洛阳发展人员参加“卓越一诺系统”,负责整个河南洛阳团队宣传和组织。(2)张某1加入“创客认证”交给罗德良2.4万元。推广的产品是鑫亚农业公司生产的黑茶(728元一样产品)。张某1注册了一个平台号,买了180单。(3)“依易网”上的B2B模式,所有人关注的不是商品交易本身带来的差价利润,而是通过这种模式带来的本金和佣金返还的高额回报。也就是说这个模式的本质不是靠商品的本身差价来赚钱,而是靠拉人头的方式依靠后面不断进入的人的投入,来支付前期进来的人的本金和佣金。
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1)“卓越一诺系统”河南洛阳销售团队成员总共大约几十个人,李某4的上级是耿某,耿某的上级是邓某1,邓某1是邓某2介绍进来的,邓某2是焦涛介绍进来的,焦涛是盛某介绍进来的,盛某的上级是罗德良,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成员,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负责人。李某4跟着耿某一起去河南洛阳听了几次罗德良讲课,了解到该模式的赚钱方式,听了宣传后,李某4注册了1个平台号,下了100单成为得一公司的联盟商家。罗德良一般都在会上讲一下自己对项目的感悟,鼓动大家只要投了钱就会有赚,让大家放开胆子大胆干。成为联盟商家之后,李某4在得一容易注册了一个号码,总共投入了28万左右。
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明:(1)邓某1是在2016年3月通过李某1、邓某2介绍认识罗德良,罗德良在洛阳市,邓某1去听了几次罗德良讲课。通过听课了解到该模式的赚钱方式:出资728元在该平台上购买一件商品(主要是黑茶),经过8次再投(每次728元购买一件),最后即可收回8次所投的所有本金+产品+1800元佣金奖励,罗德良将该模式的规则用表格进行讲解,还给邓某1看他手机APP上得一公司平台返给他的佣金收入。后来罗德良还多次劝说邓某1等人下单,邓某1下了50单。(2)河南洛阳销售体系由“卓越一诺系统”的策略委罗德良指挥,是他推荐的盛某,盛某推荐的李某1和焦涛,焦涛推荐的邓某2,邓某2推荐了邓某1,邓某1推荐了耿某、刘景华、党重喜等人。(3)缴纳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是罗德良在讲课的时候说成为得一公司的联盟商家,如果只下小单的话,没有问题;如果一次下单量比较大的话,还需要缴纳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这样才能一次性下单50单,只有买得多,才能挣得多。邓某1愿意缴纳3.1万元“创客认证费”的原因是能给投资人带来利益,只有买得多,返利才多。推荐这些人的好处是每推荐一单有30元的推荐费,还有电子币。(4)邓某1参加过安徽合肥、湖南长沙等地“卓越一诺系统”举办的推介会,参加这些推介会都要交150元给罗德良。一般参加推荐会的都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的成员,有罗德良、程敏、姚辉、王闻馨、王会林、盖雪辉等人,主讲人是王会林,约有4、5百人参加,程敏、罗德良以及“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在会上讲话。罗德良一般都会在会上讲自己对这个项目的感悟。
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1)王某4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成员,上级是耿某,耿某的上级是邓某1,邓某1是邓某2介绍进来的,邓某2是焦涛介绍进来的,焦涛是盛某介绍进来的,盛某的上级是罗德良,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成员,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负责人。(2)王某4注册了一个平台号,交了3万1的“创客认证费”,下了100单,去河南洛阳参加了2次会议,罗德良主讲依易网上的B2B板块交易模式。王某4还参加了一次山某晋城的会议,主讲人是王慧琳,还有程敏、谭政、罗德良以及“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在会上讲话,罗德良一般都在会上讲自己对这个项目的感悟。
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2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成员,上级是邓某2,邓某2是焦涛介绍进来的,焦涛是盛某介绍进来的,盛某的上级是罗德良,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成员,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负责人,张某2推荐韦晓燕参加了“卓越一诺系统”河南洛阳罗德良团队。张某2注册了1个平台号,下了50单,参加各种学习和考察,由罗德良负责讲课。张某2还参加了长沙、上海的2次大的会议,主讲人是王慧琳。程敏、谭政、罗德良以及“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在会上讲话。
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明:(1)邓某2是在2015年8月认识罗德良,邓某2通过听罗德良讲课,了解到8轮佣金返还的商业模式。通过罗德良多次劝说,邓某2下了50单成为得一公司的联盟商家。成为联盟商家之后,邓某2注册了1个号码,总共投入了24万多元。(2)得一公司在返还佣金的过程中,不按推介会上说的那样执行,推介会上没提返还佣金条件规定,等投入之后就推出了很多佣金返还的规则条件,这些规则条件总体上来讲就是要求投资人自己加大资金投入或者从外面拉人进来投资,原来的投资才给予佣金返还。(3)河南洛阳销售体系由“卓越一诺系统”的策略委罗德良指挥,是他推荐的盛某,盛某推荐的李某1和焦涛,焦涛推荐的邓某2,邓某2推荐了邓某1、刘朝阳、张某2、高利子、白建停、邓卫子、邓红子等人。邓某2还缴纳了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邓某2认为只有“买得多,返利才多”。邓某2参加过“卓越一诺系统”举办的推介会,去了长沙3次,还有安徽合肥、山东潍坊、北京燕郊、江苏南京、山某太原、河南洛阳等地。一般参加这些推荐会的都有“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的成员,有罗德良、程敏、姚辉、王闻馨、王会林、盖雪辉等人,主讲人是王会林,程敏、罗德良以及“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在会上讲话,罗德良会做分享感受。
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王某3在2016年9月通过罗德良介绍买了黑茶,并听了讲课。2016年3月后王某3下了30单成为得一公司的联盟商家,王某3总共投入了12万多元。河南洛阳销售体系由“卓越一诺系统”的策略委罗德良指挥,王某3交了3.1万元“创客认证”费给盛某,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河南洛阳团队的负责人,负责整个河南洛阳团队的宣传和组织,发展人员参加“卓越一诺系统”河南洛阳团队及讲课。
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姜某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成员。上级是衡治国,衡治国是焦涛介绍进来的,焦涛是盛某介绍进来的,盛某的上级是罗德良,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成员,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负责人。姜某在2016年7月注册了1个平台号,交了3万1的“创客认证”,下了50单,还去了河南洛阳参加了2次会议,罗德良主讲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的B2B板块交易模式,佣金发放制度的规定和具体内容与“依易网商”的平台上写明的佣金发放方式与内容基本一致(不过他们隐去了需要有对应的销售业绩才能保证佣金发放这最为关键的一条),并制作了经8轮投资每一单即可收回本金+产品+1800元的表格进行讲解。姜某参加过3次“卓越一诺”团队开展的推广活动,其中河南洛阳2次,山某晋城1次,主讲人是王慧琳,还有程敏、谭政、罗德良以及“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在会上讲话。
证人耿某的证言,证明耿某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成员,上级是邓某1,邓某1是邓某2介绍进来的,邓某2是焦涛介绍进来的,焦涛是盛某介绍进来的,盛某的上级是罗德良,罗德良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负责人。耿某推荐李某4、王华、李园园、崔健毓、徐现忠、郭玲、王世云、张雪霞等人参加罗德良团队。耿某在2016年5月注册了1个平台号,下了100单。罗德良主讲得一容易公司的依易网上的B2B板块交易模式。耿某参加过4、5次“卓越一诺”团队开展的推广活动,地点主要是在湖南、安徽,主讲人是王慧琳,还有程敏、谭政、罗德良以及“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在会上讲话。耿某推荐的李某4、王华、李园园、崔健毓、徐现忠、郭玲、王世云、张雪霞都交了3.1万创客认证费。
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1是王鹤潼(王洪杰)团队山东威海市场销售成员。李某1是盛某介绍参加进来的,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成员,罗德良的上级是程敏,程敏的上级是缪胜明。李某1推荐了宋国利、李阳阳、姬某参加了罗德良团队。2016年7月在长沙华雅国际酒店开招商会,主讲人是王惠琳。知道得一公司的佣金发放是有销售量节点这个前置条件是在2016年8、9月华雅大酒店的一次会议上。“创客认证”本质上就是借助得一容易公司的平台进行捆绑销售鑫亚公司的黑茶产品。李某1交了“创客认证费”成为鑫亚公司的会员。李某1交了10个3.1万元打到鑫亚公司的账户。
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2是罗德良团队河南洛阳市场销售成员,是李某1介绍进来,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成员,上级是程敏。王某22016年7月在湖南长沙华雅大酒店参加过1次“卓越一诺”团队开展的推广活动,主讲人是王惠琳。知道得一公司的佣金发放是有销售量节点这个前置条件就是在华雅大酒店会议上,王惠琳、罗德良在会上有提到销售量节点。王某2交了“创客认证”费成为鑫亚公司的会员。王某2投了200单,投入20多万。
证人盛某的证言,证明:(1)盛某是罗德良团队河南洛阳市场销售成员,是罗德良直接介绍参加的,盛某推荐了焦涛、杨某、程红峰、李阳阳、郭立、李某1等人参加了“卓越一诺系统”河南洛阳团队。罗德良一直做盛某的工作要其加入联盟商家,盛某就下了200单,还购买了3.1万元的VIP。盛某去长沙参加了会议,主讲人是王会林,谭政在会上也讲了话,谭政说公司的电商制度合理合法,简单相信即可,放开胆子干。盛某当时觉得公司很正规,有利可图,便加入得一容易公司的依易网上的B2B板块成为分销商。从2015年起,罗德良在洛阳星河国际8楼自己的工作室讲课,讲课的内容就是得一容易公司的依易网上的B2B板块交易模式,宣传项目是如何赚钱。盛某去过北京密云、上海、山某晋城、南京、太原、洛阳、长沙参加了大大小小的会议,只要是罗德良参加的会议他都会打电话要盛某去参加。“卓越一诺”团队的会议一般主讲人是王会林,大约有四五百人参加,主讲人是王会林,还有程敏、罗德良以及“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在会上讲话。(2)“创客认证”本质上就是借助得一容易公司的平台进行捆绑销售鑫亚公司的黑茶产品。在鑫亚农业公司的销售平台“电子商城登陆”购买3.1万的产品,才有资格成为VIP,具备了VIP资格,才可以到湖南得一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依易网商平台购买200单以上的产品。这只是一种引导性的消费,得一容易公司的平台并没有设置系统障碍。但如果分销商如果只在得一容易公司下单,那就只有直接推荐人能拿到每单30元的佣金,直接推荐人的上线1分钱都拿不到,如果这样的话,卓越一诺系统团队的推介会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加入3.1万元“创客认证费”后购买黑茶产品(也就是所有成员都成为系统内的“一家人”),上线就可以按照加入鑫亚公司会员后的规定参与鑫亚公司的返利。盛某交了1个3.1万元交给了罗德良。盛某总共买了800多单,投入金额40多万元。
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成员,上级是李某1,李某1是盛某介绍进来的,盛某是罗德良介绍进来的,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成员。2016年4月,杨某和李某1一起去长沙参加了1个会议,谭政、王惠琳都在会上讲了话,说平台合理合法,罗德良主讲得一容易公司的依易网上的B2B板块交易模式。后来罗德良还多次劝说杨某等人加入得一容易公司的依易网上的B2B板块成为分销商。回到洛阳后罗德良也会讲课,让大家放开胆子大胆干。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河南洛阳团队的负责人。杨某注册了2个平台号,总共买了754单,投入50多万元。
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王某1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成员,上级是姬某,姬某是李某1介绍参加进来的,李某1是盛某介绍进来的,盛某是罗德良介绍进来的,罗德良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负责人。罗德良在洛阳市,给大家讲课,主讲得一容易公司的依易网的B2B板块交易模式,经罗德良多次劝说,王某1加入依易网的B2B板块成为分销商。2016年10月,王某1去了“卓越一诺”团队在安徽合肥开的招商会,大约有四五百人参加,主讲人是王会林,程敏、罗德良也在会上讲话。2017年3月,王某1在湖南长沙望城陈社行德黑茶园参加会议,主讲人是王会林,大约有四五百人参加,程敏、罗德良以及“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在会上讲话,罗德良一般都会在会上讲自己对这个项目的感悟,程敏在“卓越一诺”的推介会上大肆宣传自己的发迹史。加入“创客认证”开始是规定要交3.1万元,后来变更了政策,王某1就只交了16800元。推广的产品是鑫亚农业公司生产的黑茶(都是728元一样),产品都是自己可以用的。王某1买了60单,投入4万多元。
证人姬某的证言,证明:(1)姬某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成员,上级是李某1,罗德良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负责人,姬某推荐了王某1参加罗德良团队。(2)2016年8月份,姬某在北京参加了“卓越一诺”举行的推广会,当时招商会的主讲人是王会琳,还有罗德良、程敏、缪林峰都在会上讲话。2016年10月,在“卓越一诺”团队安徽合肥开招商会,大约有四五百人参加,主讲人是王会林,程敏、罗德良在会上讲话。2017年3月,在长沙望城陈社行德黑茶园举行推广会,主讲人是王会林,大约有四五百人参加,主讲人是王会林,还有程敏、罗德良以及“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在会上讲话。“卓越一诺系统”都是以旅游、夏季拉练的方式到各地开推广会,推广就是通过召开产品推广会由联盟商家缴费来参加,主要是讲“八轮”佣金发放规则、互联网+、电商平台、产品等,参会后,分销商更加相信这个是赚钱的事。讲完课后就开始卖产品,参会的分销商就有的直接刷卡买产品。2016年8月份在北京“卓越一诺”的推介会上,谭政讲到销售量节点问题。在分销商购买产品后,不能及时返还佣金,罗德良说是得一容易公司的规定,只要按照这个规则投钱,肯定会赚钱的。(3)“卓越一诺”规定只有在鑫亚农业公司的销售平台“电子商城登陆”购买3.1万的产品,才有资格成为VIP,才可以在得一容易公司的依易网商平台购买200单以上的产品。这只是一种引导性的消费,得一容易公司的平台并没有设置系统障碍。但如果分销商如果只在得一容易公司下单,那就只有直接推荐人能拿到每单30元的佣金,直接推荐人的上线1分钱都拿不到,如果这样的话,“卓越一诺系统”团队的推介会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加入3.1万元“创客认证”费后购买黑茶产品(也就是所有成员都成为系统内的“一家人”),上线就可以按照加入鑫亚公司会员后的规定参与鑫亚公司的返利。同时,也可以从发展的1个会员中赚到相应的钱。姬某在得一容易总共买了100单,投入14万多元。
证人远晓粉的证言,证明远晓粉是河南洛阳市场销售成员。河南洛阳市场销售成员有几十人。远晓粉是李某1介绍参加进来的,李某1是通过盛某进来的,盛某的上面是罗德良。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河南洛阳团队的负责人,他主要是在河南洛阳发展人员参加“卓越一诺系统”河南洛阳团队,平时在他的工作室讲课。2016年远晓粉和李某1一起去长沙听过几次课,主讲人是王惠琳,谭政、程敏、罗德良也讲了,主讲平台怎么赚钱,如何合理合法。要想成为联盟商家,就在“依易网”的平台用手机号注册,还要绑定银行卡、填写发货地址,投入一个728元购买一件产品就成为了联盟商家,728元是投入到得一容易公司的账户,“依易网商”的平台上强调必需要有对应的销售业绩才能保证佣金发放。远晓粉参加过3、4次“卓越一诺”团队开展的推广活动,时间都是在2016年初左右,在长沙,主讲人是王惠琳,主讲发展前景和分享经济,罗德良也在会上讲“放开干就好”,在洛阳的时候,罗德良也组织大家参加了几次小的会议。远晓粉总共买了30单,投入大概4万多。
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王某5是罗德良团队河南洛阳市场销售成员,是罗德良直接介绍参加进来。王某5推荐了崔某、郑桂荣参加“卓越一诺系统”河南洛阳团队。从2016年起,王某5去听过5次罗德良在洛阳星河国际8楼自己工作室的讲课,讲课的内容就是得一容易公司的依易网商的B2B板块交易模式,佣金发放制度的规定和具体内容与“依易网商”的平台上写明的佣金发放方式与内容基本一致(不过他们隐去了需要有对应的销售业绩才能保证佣金发放这最为关键的一条),并制作了经8轮投资每一单即可收回本合金+产品+1800元的表格进行讲解,然后宣传项目是如何赚钱。除了经常在洛阳罗德良的工作室听他讲课外,王某5还参加了多次“卓越一诺”团队开展的推广活动,一次是长沙,还有一次是洛阳牡丹大酒店。这2次罗德良、程敏、孙立志、陈某1等人都参加了。“卓越一诺”团队的会议一般主讲人是王会林,大约有四五百人参加,主讲人是王会林,还有程敏、罗德良以及“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在会上讲话。王某5交了2个3.1万的创客认证费给罗德良,王某5推荐的2个人也都交了创客认证。推广的产品是鑫亚农业公司生产的黑茶(都是728元一样),王某5总共买了800多单。
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崔某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成员,是罗德良介绍参加进来的,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成员,是河南洛阳销售团队的负责人。崔某参加了湖南长沙的“卓越一诺”团队举行的一次推广会,当时招商会的主讲人是王会琳,罗德良在会上讲了自己对这个项目的感悟。崔某认为这个B2B模式,所有人关注的不是商品交易本身带来的差价利润,而是通过这种模式带来的本金和佣金返还的高额回报。也就是说这个模式的本质不是靠商品的本身差价来赚钱,而是靠拉人头的方式依靠后面不断进入的人的投入,来支付前期进来的人的本金和佣金。
证人盖雪辉的证言,证明:(1)盖雪辉是王闻馨的妻子。2013年盖雪辉经人介绍认识了程敏、缪胜明、谭政、陈社行。“卓越一诺”开始在山东帮鑫亚农业推销黑茶,后来山东出事后经陈社行认识了谭政,2016年1月至2月“卓越一诺”团队帮陈社行和谭政销售商品,2016年2月后,谭政和陈社行发生矛盾,“卓越一诺”团队主要帮新华联卖白酒。“卓越一诺”团队以前是鑫亚农业下面的1个销售团队,后来变成了长沙市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缪胜明为实际控制人)的1个团队。(2)“卓越一诺系统”销售团队管理者是缪胜明,总裁是程敏,内设策略委、执行委,策略委主要成员有10来个,有姚力源(副总裁)、王会林(总顾问)、王闻馨(副总裁)、王洪杰(副总裁)、王小明、朱玲、罗德良、盖雪辉、陈某1(秘书长)、张云波、李某5、赵某。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盖雪辉和王闻馨是绑在一起的,下线有李靖瑜(负责河北市场)、赵某(负责北京市场),从属于王闻馨领导。盖雪辉、王闻馨主要负责河北廊坊、北京密云市场。(3)系统主要以旅游、拉练等多种形式在全国各地开展宣传推广会,推广得一容易公司开发的依易网B2B板块的商业模式。盖雪辉参加的会议有长沙、张家界、北京密云,主讲人王会林,策略委成员不同程度有人在各种会上发言。(4)王闻馨的账号为18×××81,投入资金15712984元,收入17353433.6元,盈利1640449.6元。盖雪辉6个账号投入16804284元,盈利410436.6元,盖雪辉从其他投资人处花了736240元收购9个账号。(5)“创客认证”实际上是“卓越一诺系统”在山东的规矩,只是换了1个名字而已,是王会林想出来的。(6)盖雪辉愿意主动退赃人民币35万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证人吴某2、李某5的证言,证明:(1)吴某2、李某5是河北大厂销售团队的成员,团队成员有100多人,上级是王闻馨,其是“卓越一诺系统”副总裁,王闻馨的上级是程敏。吴某2介绍了吴彩霞、任淑兰、冯文彦等人,李某5介绍了刘云改、崔德华、李玉华、刘立等人加入团队。(2)2015年11月,吴某2通过王闻馨认识了程敏、缪胜明,在王闻馨的介绍下开始做电商,最开始是做鑫亚农业的黑茶,后来王闻馨带着吴某2等人到长沙华雅酒店听了讲课后,吴某2就做了得一容易的加盟商开始投资,并交了3个“创客认证费”。(3)2015年6月,李某5通过王闻馨介绍认识了程敏、缪胜明,在王闻馨的介绍下开始做电商,主要负责河北大厂的市场。“卓越一诺系统”以旅游、拉练等多种形式在全国各地开宣传推广会。密云开会时李某5负责收取参会的人员每人100元费用,然后统一交给王闻馨。李某5交了10余个“创客认证费”。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是北京密云销售团队的成员,团队有50、60人左右,上级是王闻馨,王闻馨具体负责北京密云团队的管理。赵某推荐了吕晓兰、赵海亮、罗淑香、徐艳雷等人参加了“卓越一诺系统”北京密云团队。2014年4月,王闻馨推荐赵某加入“卓越一诺系统”团队,后来赵某通过手机注册加入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的B2B板块成为分销商。“创客认证”本质是借助得一容易公司的平台进行捆绑销售鑫亚公司的黑茶。
证人邸某的证言,证明邸某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任程敏的助理兼司机,工作主要是帮她开车、跑市场。“卓越一诺系统”是1个销售团队,主要管理者是缪胜明,内部还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程敏是总裁,策略委成员有姚力源(系统副总裁)、王会林(系统教育顾问)、陈飞凡(陈某1、系统秘书长)、金浩(负责天津、南京市场)、王闻馨(负责北京市场)、盖雪辉(王闻馨的妻子)、王小明(负责东北市场)、朱玲(王小明的妻子)、罗德良、王洪杰(系统副总裁)、赵某(负责北京市场)。执行委成员有刘爱红(负责天津市场,属于金浩团队)、赵珊珊(负责天津和南京市场,属于金浩团队)、张云波(负责山东威海市场,属于王洪杰团队)、吴某2(负责北京市场,属于王闻馨团队)、林圣柯(负责吉林市场)、赵学军(负责北京市场、属于王闻馨团队)、夏维仁(负责南京市场、属于赵珊珊团队),从属于各策略委成员领导。
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1)韩某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13日任缪胜明的助理,主要是帮他在珠海开车和处理日常事务。“卓越一诺系统”销售团队主要管理者是缪胜明,程敏是总裁,策略委成员有姚力源、王会林、陈飞凡、金浩、王闻馨、盖雪辉、王小明、朱玲、罗德良、王洪杰,执行委成员从属于策略委。“卓越一诺系统”2016年大年初二在沈阳,后来在天津蓟县、北京密云、山东潍坊、山东烟台、辽宁大连、上海这几个会议韩某都有帮忙布置会场。(2)缪胜明要韩某办了5张银行卡(尾号为9207、2064、5075、6971、1355),除了尾号为2064的开户行是安徽,其余都是珠海建设银行,这些银行卡负责得一容易公司以及策略委罗德良、程敏、金浩、邹某、姚力源等人的资金往来。银行卡上的钱打给谁由缪胜明说了算。其中2016年7月25日通过尾数5075的银行卡转给金浩640000元,是缪胜明借给金浩在珠海买房子的。2016年7月25日通过尾数5075的银行卡转给邸某2640000元,因为邸某是程敏的司机,基本是给程敏的钱。缪胜明说都是给他们买房的。
沈阳团队姜元家等人的证言,共同证明:(1)程敏是辽宁沈阳团队最先与得一容易公司对接的。(2)上述证人参加过多次“卓越一诺”团队开展的推广活动。2016年4月在沈阳市龙之梦酒店的会议进行宣传讲课,讲课的是程敏和王惠琳,主要讲的是平台的合理合法,出具了几大律师证明,要大家“放开胆子大胆干”。2016年下半年在沈阳市龙之梦酒店的会议进行宣传讲课,主讲人是程敏和王惠琳,程敏讲“跟着她干就有钱赚”。2016年年末在沈阳一个酒店进行宣传讲课,主讲人是程敏和王惠琳,程敏讲大家要推单,这样才能更快的赚到钱,还鼓励推荐身边的人加入。
天津团队邢海涛等人的证言,共同证明:(1)得一容易公司的总部在长沙,法人是谭政,刘爱红是天津负责人,她主讲有关电商如何投资赚钱。(2)鑫亚农业公司老板是陈社行,公司总部在长沙,主要是卖SOD酶和黑茶。”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主要管理者是缪胜明(有时也自称缪林峰),内部还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其中策略委主要成员有10来个,有姚力源(系统副总裁)、王会林、王闻馨、盖雪辉、王小明、朱玲、罗德良、金浩、陈某1;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成员从属于各策略委成员领导。
刘云改等多名河南、河北、北京、天津、沈阳、山某等地参加者的证言,共同证明:(1)参加者大多是经人介绍在得一容易公司的“依易网”上投资,在全国各地上课,“卓越一诺”销售团队负责讲课,说产品利润是本金的2.28倍,产品也是免费送的,投资规则是购买网上商品,商品就是玛卡、红酒、白酒、黑茶(都是728元一样)。如购买鑫亚公司出的黑茶,一盒一公斤的黑茶728元,购买30单总共要出21840元。然后第一周一单返利129元,第二周一单返利171元,第三周一单返利218元。这叫第一轮投资,实际上第一轮投资是亏了210元,但是还有第二轮投资,这轮投资是第一周返129元,第二周返利918元,第三周返利161元。实际上这轮是赚了480元。然后是第三轮投资,也是投一单728元,第一周返利129元,第二周返利165元,第三周返利745元,第四周返利161元,这轮总共返利1200元,除去投资的728元总共赚472元。第四轮投资是投一单728元,第一周返利78元,第二周返利165元,第三周返利745元,第四周返利64元,这轮总共返利1052元,除去投资的728元总共赚324元。依此类推总共有八轮投资,到最后八轮投资走完就可以得到2.28倍的返利。(2)前面三轮的投资确实返还了利润和本金给参加者,2015年12月公司改了规则必须要出3.1万元加入得一容易公司的VIP,才能成为得一的加盟商并且每个VIP最多只能购买200单产品,出于想多赚点钱的想法,很多参加者又花几十万购买了多个VIP账户,期间又追加了很多单,但是到了后来第三轮的时候得一容易就没有返还本金,只给了利润。当走到第四轮的时候,公司就改投资规则了,就是不让再进第五轮,而是每单再投入1148元进入第二阶段,才能把以前扣下的728元的本金返还,并用8周的时间给210元的利润,等钱真正投入后就不再兑现承诺,最后连本金都没有收回来,以后所有的利润都不再发放,要想返利必须要重新买一个新单,才有利能够返出来。当推到每轮的最后一个佣金的时候,又必须再投1148元进入二阶段。依此类推下面的每一轮都是要重新下单。但是后面规则是第一次投资的本金是不能拿出来的,只有进入了二阶段才能拿回本金,但是实际上本金是拿不出来的。(3)平时购买产品和返利的钱都是得一容易公司的账户和参加者交易,但是所谓的购买VIP(创客认证)的钱是打在鑫亚农业公司的账上。(4)谭政、程泉硕他们在开会的时候讲过以购买产品为由刷新产品销量得到较好的产销财务数据,方便得一容易公司谋求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好了,公司就会提前上市,公司会将节约出来的上市前的费用发放给参加者。
14、同案人的供述:
同案人谭政的供述,证明:(1)得一容易公司及“依易网商”的基本情况。得一容易公司自创建起是由谭政独立创建,重大决策都是由谭政和各位股东或实际控股人一起商议的,日常工作决策由谭政主导。工作商议决策时股东缪某不参与由实际控制人缪胜明参与,曾某不参与由实际控制人陈社行参与。(2)2015年有3家与得一容易公司平台上的合作的VIP商家,即湖南壹点零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萍盖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到2017年有9个合作的VIP商家(除以上三家还有官团结、赵萍、郑鑫、徐希军、百年浆果等公司与得一容易公司签订合约成为VIP商家)。依据公司与各VIP合作企业签订的合同,从每单交易中提取10%(64.64元)给VIP商家。(3)缪某公司通过“卓越一诺系统”介绍人员成为得一容易公司依易网商的联盟商家,销售鑫亚公司的产品黑茶。得一容易公司收取的是销售金额的3%的银行转帐费、10%的平台服务费;缪某公司收取10%的运营商销售利润;鑫亚农业公司收取10%的货款;分销商赚取产品及销售激励资金。分销商购买产品的钱都是打到得一容易公司的账户上,平台再根据系统设定的程序分周返还佣金,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没有打到得一容易公司账户上。(4)“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主要管理者是缪胜明(缪林峰)、程敏(程泉硕),内部还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其中策略委主要成员有10来个,谭政见过王闻馨、盖雪辉、王小明、朱玲、罗德良、王洪杰(王鹤潼);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成员从属于各策略委成员领导;执行委成员下面的人叫组长。“卓越一诺系统”与缪某公司、得一容易公司是合作关系。“卓越一诺系统”是缪某公司的销售团队,协助公司宣传引导客户成为“依易网商”的联盟商家,“卓越一诺系统”作为平台的合作商,通过推介会等方式介绍会员成为公司的分销商,从而推动产品的销售。谭政作为平台的代表参加过三次“卓越一诺系统”开展的营销活动,分别在2016年1月9日长沙华雅大酒店;2016年7月2日珠海;2016年9月北京密云。“卓越一诺系统”的分销商想赚取的不是产品,而是市场推广奖励(每单完结交易奖30元)和直接销售奖励,采取的是自买自卖的方式进行销售。而如果销售量未达量(系统预定数量)的话,会直接导致各个节点的奖励不能返还。“依易网商”的平台上强调必需要有对应的销售业绩才能保证佣金发放。分销商没有达到平台设定的销售佣金节点是无法提取的,没有提取佣金是无法进行下一轮的。(5)谭政2016年12月后才知道有“创客认证费”这回事。
同案人程敏的供述,证明:(1)得一容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谭政。鑫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社行,是依易网的黑茶供货商。缪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缪胜明。“依易网商”是得一容易公司独立开发和建设的网上商城的名称,分为PC端、手机APP和微信端3种进入方式。商城上的购物板块分为B2C、B2B,C2C、O2O等,B2B是厂家或厂家代理商对分销商。B2B板块销售的产品是得一容易公司对接厂家的20多种产品,厂家实际的供货价格约为72.8元左右,由厂家设定销售价格统一为728元每份,在销售价格与厂家结算价格之间的90%的中间差价作为税前可分配利润除去平台费用后,其余部分作为销售佣金返还给联盟商家。依据公司与各VIP合作企业签订的合同,从每单交易中提取10%(64.64元)给VIP商家。缪某公司是与得一容易公司在公司平台上的合作联盟商家(VIP商家);鑫亚公司是供货商(黑茶)。得一容易公司收取的是销售金额的3%的银行转账费、10%的平台服务费;缪某公司收取10%的运营商销售利润;鑫亚公司收取10%的货款;分销商赚取产品及销售激励资金。(2)2015年7月,程敏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分局经侦大队网上追逃,程敏和朱琳(润和集团的经销商)一起在2015年8月去投案。投案之前的一个星期,陈社行和程敏说既然山东的警察要抓人,鑫亚肯定是不能再做了,说他现在为得一容易公司的“依易网商”平台供货,做的是“国茯黑茶”,他介绍程敏认识了谭政,谭政给程敏讲了公司电商平台的“八轮”规则,程敏转账20万元成为了“依易网商”的联盟商家,经过三个月,净赚了20多万元,于是程敏就相信了“依易网商”很赚钱。2016年1月份,原来为鑫亚公司做销售的团队三分之一的人(100多人)就整体过来为“依易网商”平台做推广,团队名字就是叫“卓越一诺系统”。“卓越一诺系统”是2015年3月16日成立的,是王会林(王慧林)发起,是在为鑫亚农业做推广的时候成立,后期发展到100多人。“卓越一诺系统”是由鑫亚农业原有的“卓越系统”和姚力源带来的“一诺系统”合并成立的,做市场推广。因为山东警方立案,在鑫亚农业的推广于2015年6月份就停止了。2016年1月以“卓越一诺系统”在“依易网商”平台重新开始运作。缪胜明(缪林峰)将程敏引入湖南华莱,程敏尊称他为“师傅”,团队里的人也都这样称呼。“卓越一诺系统”团队主要管理者是缪胜明和程敏,内部还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其中策略委主要成员有10来个,有王闻馨、盖雪辉、王小明、朱玲、罗德良、王洪杰;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从属于各策略委成员领导;执行委成员下面的人叫组长。“卓越一诺系统”团队的成员不是得一容易公司的员工,“卓越一诺系统”与缪某公司、得一容易公司是合作关系。“推广”就是通过召开产品推广会、旅游(拉练)等形式,由联盟商家缴费来参加,“卓越一诺系统”组织讲课。主要是讲“八轮”佣金发放规则、互联网+、电商平台、产品等。王会林同时还是得一容易公司的顾问,拿2万元的月薪,全国的会议都由他讲课。谭政也参加一部分会议,他对会议的内容是很清楚的,而且也要讲话,主要讲形势、讲趋势、讲平台。会议主要是在长沙召开,另外在全国的5-6个省市也开了。得一容易公司的佣金发放规则和程敏在推广会上所讲的规则基本一样。唯一不同的是得一容易公司的规则里面的佣金额度前面有个“0”,八轮的规则,每一轮的第一周的佣金都是一样的,从第二周开始就是0-171或者0-918等;这个“0”代表的意思就是得一容易公司要求联盟商家要完成他们制定的销售业绩,也叫节点,如果没有完成,就拿不到佣金,所以就是“0”。这个节点是每周整个系统要达到3万单。前期(2016年1-2月)团队帮陈社行的国茯茶叶和“得一容易”公司销售产品,到了中后期的时候(2016年2月份以后),谭政和陈社行因为发生矛盾后主要是卖新华联的白酒。程敏开始帮陈社行卖茶叶的时候,谭政并没有下销售任务,并且佣金也是按时发放的。到了后面帮新华联卖酒的时候,谭政就开始给卓越一诺团队下任务。谭政说按照平台他的设计模式,团队只要每周完成3万单的任务,销售佣金就会按时间出来。团队开始按照他下的任务完成了销售任务,但是也没有按时返还佣金。(3)3.1万元的创客认证是投资200单*728=145600元就可以成为“依易网商”的联盟商家,1年半时间获得2.28倍的收益。宣传引导中总结为一句顺口溜“多劳快得,少劳慢得,不劳也得”,后来就更加简练为一句“简单相信,跟着做”。(4)鑫亚公司2013年成立的,是润和集团的下属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都是陈社行,主要销售黑茶、饮料、保健品等。副董事长繆林峰。“卓越一诺”销售系统中程敏任总裁,姚力源、王闻馨(负责北京团队)、王鹤潼(真名王洪杰,负责山东团队)任副总裁,朱玲(负责辽宁海城团队)、罗德良(负责河南洛阳团队)、盖雪辉、金芓渊、王晓明、赵某、尤俊清、苏薛天为系统策略委成员,系统秘书长是陈飞凡,系统首席顾问王惠琳。程敏参加过多次鑫亚公司组织的长沙、北京、山东青州市的推广会。陈社行、李娜,罗德良、王鹤潼、朱玲、王闻馨都参加会议。
同案人陈社行的供述,证明:(1)2010年10月陈社行成立湖南华莱茶叶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变更为湖南润和茶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陈社行、缪胜明、刘益辉,2016年缪胜明退出股东。润和集团名下有4个子公司,分别是湖南国茯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鑫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鑫亚达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太阳山黑茶有限公司。湖南国茯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湖南得一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供货商。得一容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谭政,股东有缪胜明、曾某(陈社行妻子的侄儿)等人。(2)2016年上半年,国茯公司销售黑茶给得一容易公司,销售价是72.8元/盒。陈社行是借助谭政的得一容易公司的电商平台依易网销售国茯茶业公司的黑茶,为国茯公司上市做准备。(3)2013年7月陈社行成立鑫亚公司,股东是陈社行和缪胜明(30%股份),缪胜明任副董事长。缪胜明带了程敏、金浩、王闻馨、朱玲加入了鑫亚公司,程敏、金浩、王闻馨、朱玲作为公司经销商。鑫亚公司因被山东公安查处,2016年6月起公司就没搞了。卓越一诺是鑫亚公司的经销商,是一个营销团队系统,是为得一容易公司做市场推广和市场营销的。陈社行参与过卓越一诺系统的产品推广会、大型的招商会等,陈社行主要讲黑茶的历史、文化、功效、未来构想,以及国茯公司上市。2015年缪胜明准备从鑫亚公司出来,谭政到深圳同缪胜明谈合作,缪胜明带了程敏的团队去做谭政的得一容易的产品。谭政准备给陈社行得一容易公司股份,2015年4月陈社行、谭政、缪胜明在华天碰过一次头,确定赠送股份的事情,陈社行安排侄儿曾某代持,但得一容易财务不透明,陈社行没有参与得一公司任何经营、管理及行使股东权利。(4)关于创客认证,卓越一诺系统宣传只有在鑫亚公司的销售平台“电子商城登陆”购买3.1万的产品,才有资格成为VIP,具备了VIP资格,才可以到依易网商平台购买200单以上的产品。这只是一种引导性的消费,得一容易公司的平台并没有设置系统障碍。而且,在鑫亚公司的销售平台可以购买1000元-31000元的产品;购买不同份额的产品,会成为鑫亚公司的普通卡、金卡、银卡、钻石卡、VIP。
同案人王洪杰的供述,证明:(1)王洪杰之前一直在做湖南华莱生物科技做山东省的代理,2013年年底到了陈社行的润和集团做事,在润和集团认识程敏、缪胜明。2015年出了山东出事后,王洪杰停了很久没有搞。2015年8月,程敏帮王洪杰在得一容易“依易网商”交了200单,王洪杰就成了“依易网商”的联盟商家。依易网商是得一容易公司独立开发和建设的网上商城,在B2B版块,平台上的产品都是以728元或者938元的价格来销售,但是产品的实际价格就几十元。平台推行的“八轮”佣金发放规则,成为联盟商家下单之后就可以每周获取佣金,经过八轮之后就可以赚取每单728元的2.2倍,佣金由得一容易公司的财务发放,打到联盟商家的银行卡上。(2)“创客认证”本质上就是借助得一容易公司的平台进行捆绑销售鑫亚公司的黑茶产品。卓越一诺系统规定新进来的会员只有在鑫亚公司的销售平台“电子商城登陆”购买3.1万的产品,才有资格成为VIP,具备了VIP资格,才可以到得一容易公司的依易网商平台购买200单以上的产品。这只是一种引导性的消费,得一容易公司的平台并没有设置系统障碍。但分销商如果只在得一容易有限公司下单,那就只有直接推荐人能拿到每单30元的佣金,直接推荐人的上线1分钱都拿不到,如果这样的话,卓越一诺系统团队的推介会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加入31000元“创客认证”“费后购买黑茶产品(也就是所有成员都成为系统内的“一家人”),上线就可以按照加入鑫亚公司会员后的规定参与鑫亚公司的返利。(3)“卓越一诺系统”团队主要管理者是缪胜明(缪林峰),内部还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其中策略委主要成员有10来个,有姚力源(系统副总裁)、王会林、王闻馨、盖雪辉、王小明、朱玲、罗德良、王洪杰、金浩、陈某1;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成员从属于各策略委成员领导。王洪杰主要负责山东威海的市场,“卓越一诺系统”以旅游、拉练等多种形式在全国各地开宣传推广会,推广得一容易公司开发的依易网B2B板块的商业模式,鼓动社会人群成为分销商;后成为分销商需事先缴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投资200单*728=145600元,就可以成为“依易网商”的联盟商家,1年半时间获得2.28倍的收益,另鼓动已成为分销商的拉人入会,每拉1人进来即可获得6000元。王洪杰参加的会议有长沙、张家界、北京密云、山东,一般在会上分享自己买了多少单,感谢公司之类的话。会议主讲人一般都是王会林(王惠琳),主讲“八轮”佣金发放规则、互联网+、电商平台、产品等。“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不同程度有人在各种会上讲话。程敏在“卓越一诺”的推介会上大肆宣传自己的发迹史。程敏在会上说“要想赚钱就要学我”、“简单、相信、听话、照做”、“多劳快得,少劳慢得,不劳也得”、“我不只让屋里面参会的人赚到钱,我还要让屋外想跟随我的人赚到钱”等。
同案人金浩的供述,证明:(1)2014年1月,金浩到润和集团做黑茶的销售,后认识程敏,程敏成立的“卓越一诺系统”团队聘请金浩在团队当讲师,后来经程敏介绍认识了润和集团副总缪胜明、润和集团董事长陈社行。在加入“卓越一诺系统”后,经程敏介绍,认识了得一容易公司的谭政。卓越一诺开始是鑫亚下面的一个销售团队,后来就成为了缪某公司的一个团队。“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主要管理者是缪胜明,总裁是程敏。内部还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其中策略委主要成员有10来个,有姚力源(系统副总裁)、王会林(系统总顾问)、王闻馨(系统副总裁)、王洪杰(系统副总裁)、盖雪辉(系统副总裁)、王小明、朱玲、罗德良、金浩、陈某1(系统秘书长)、张云波、李某5、赵某;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金浩下面的有赵珊珊(南京人,负责南京市场的)、刘爱红(天津人,负责天津市场),从属于各策略委成员领导。金浩主要负责江苏无锡、天津蓟县和南京的市场。2017年年初谭政和程敏因为佣金的问题发生矛盾,本来是程敏负责的大连和沈阳团队就归在金浩的名下负责。(2)“卓越一诺系统”以旅游、拉练等多种形式在全国各地开宣传推广会,推广得一容易公司开发的依易网B2B板块的商业模式:投入728元后经过8轮再投变为728元+1800元+商品,鼓动社会人群成为分销商;后成为分销商需事先缴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投资200单*728=145600元,就可以成为“依易网商”的联盟商家,1年半时间获得2.28倍的收益,另鼓动已成为分销商的拉其他人入会,每拉1人进来即可获得相应的奖励。金浩参加的会议有长沙、张家界、北京密云、天津、南京、山东。一般在会上进行分享和感谢公司,主讲人一般都是王会林,主要是讲“八轮”佣金发放规则、互联网+、电商平台、产品等。“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有人在各种会上讲话。程敏在“卓越一诺”的推介会上宣传发迹史,说“你们要想赚钱就要学我”、“简单、相信、听话、照做”、“多劳快得,少劳慢得,不劳也得”、“我不只让屋里面参会的人赚到钱,我还要让屋外想跟随我的人赚到钱”。(3)“创客认证”本质上是借助得一容易公司的平台进行捆绑销售鑫亚公司的黑茶产品。卓越一诺系统规定,新进来的会员只有在鑫亚农业公司的销售平台“电子商城登陆”购买3.1万的产品,才有资格成为VIP,具备了VIP资格,才可以到依易网商平台购买200单以上的产品,得一容易公司的平台并没有设置系统障碍。“创客认证”是王会林想出来的。如果加入3.1万元“创客认证费”后购买黑茶产品(也就是所有成员都成为系统内的“一家人”),上线就可以按照加入鑫亚公司会员后的规定参与鑫亚公司的返利。(4)2016年3月,谭政就规定整个“卓越一诺系统”团队每个星期必须完成6万单,因为完成不了就逐步降至每个星期8千单。但是还是完成不了,所以造成了佣金发不出。
15、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罗德良的供述,证明:(1)罗德良于2014年8月认识了程敏,罗德良通过程敏认识了缪胜明(鑫亚公司副总)、陈社行(鑫亚农业公司董事长)、谭政(得一容易公司老总)。(2)“卓越一诺系统”是2015年3月16日成立,内部还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罗德良是“卓越一诺系统”策略委成员之一,策略委还有姚力源(系统副总裁)、王会林(系统总顾问)、王洪杰(系统副总裁)、盖雪辉(系统策略委)、王小明、朱玲、陈某1(系统秘书长)、张永波、金浩等人;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有赵珊珊(南京人,负责南京市场的)、刘爱红(天津人,负责天津市场)、林小宝等人。罗德良主要负责北京、河南洛阳、山某太原的市场,直接发展的下线有北京的董双燕,河南洛阳的王某5、盛某,山某太原的吴秀萍和白静,厦门的刘婷等人。(3)“卓越一诺系统”以旅游、拉练等多种形式在全国各地开宣传推广会,推广得一容易开发的依易网B2B板块的商业模式,投入728元后经过8轮再投变为728元+1800元+商品,鼓动社会人群成为分销商。后来又宣传成为分销商需事先缴3.1万元的“创客认证费”,投资200单*728=145600元,就可以成为“依易网商”的联盟商家,1年半时间获得2.28倍的收益,另鼓动已成为分销商的拉其他人入会,每拉1人进来即可获得相应的奖励。一般都是由系统办报计划,然后由程敏等人组织开会,罗德良通知下面团队的组织人参加会议。罗德良参加会议一般会讲几句话进行分享,王会林主讲“八轮”佣金发放规则、互联网+、电商平台、产品等。(4)罗德良在河南洛阳星河国际大厦有1个工作室,负责洛阳团队的成员的发展和推销鑫亚公司的黑茶,及讲解得一容易公司的B2B模式。2016年1月12日河南洛阳的牡丹宾馆会议罗德良团队去了80人,王洪杰的山某晋城团队、天津的刘爱红团队、南京的金浩团队、张家口的陈某1团队、北京的赵某团队都参加了会议。(5)成为“依易网”的联盟商家要在网商平台用手机号注册,绑定银行卡、填写发货地址,投入728元购买1件产品。在B2B版块,平台上的产品都是728元或者938元的价格来销售,但是产品的实际价格并没有那么多,有的产品就几十元。平台推行的“八轮”佣金发放规则,联盟商家下单之后就可以每周获取佣金,经过八轮之后就可以赚取每单728元的2.2倍。“依易网商”的平台上强调必需要有对应的销售业绩才能保证佣金发放。没有一个联盟商家走完8轮后全额获取了承诺的佣金。(6)“创客认证”本质上就是借助得一容易的平台进行捆绑销售鑫亚公司的黑茶产品。“卓越一诺系统”规定,新进会员只有在鑫亚公司的销售平台“电子商城登陆”购买3.1万的产品,才有资格成为VIP,才可以到“依易网商”平台购买200单以上的产品。“创客认证”实际就是“卓越一诺系统”在山东的规矩,只是换了个名字而已,“创客认证”是王会林想出来和提出来的。
被告人王闻馨的供述,证明:(1)2013年9月王闻馨通过陈某1介绍认识了程敏,并认识了程敏的师傅缪胜明以及鑫亚公司的陈社行,之后一直负责鑫亚公司在北京密云、大厂、三河的黑茶的销售,一直到鑫亚公司在山东出事以后,王闻馨取保候审在家。2015年10月底,程敏告诉王闻馨在长沙得一容易公司做电商挺赚钱的,王闻馨就通过程敏等人介绍认识了谭政,开始帮得一容易在北京销售商品。2016年1月至2月,“卓越一诺”团队帮助陈社行的国茯茶叶和“得一容易”销售产品,2016年2月之后,谭政和陈社行发生矛盾就主要卖新华联的白酒等其他产品。(2)“卓越一诺系统”是一个销售团队,王闻馨是团队副总裁。“卓越一诺系统”团队主要管理者是缪胜明(有时也自称缪林峰),总裁是程敏,内部设立策略委、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其中策略委主要成员有10来个,有姚力源(系统副总裁)、王会林(系统总顾问)、王洪杰(系统副总裁)、盖雪辉(王闻馨妻子,系统策略委)、王小明、朱玲、罗德良、陈某1(系统秘书长)、张永波;执行委(含各地区领导人),赵珊珊(南京人,负责南京市场)、刘爱红(天津人,负责天津市场),王闻馨主要负责北京地区的三河、密云、河北大厂的市场。“卓越一诺系统”团队开始是鑫亚农业公司下面的1个销售团队,后来成为了长沙市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1个团队。王闻馨发展的下线都是山东出事时候的班底,李某5、吴某2、赵桂都是王闻馨直接发展,挂在盖雪辉名下,盖雪辉挂在王闻馨名下。河北的大厂是吴某2负责的;三河是李某5和李双负责的,李双是李某5的下级;密云是赵某负责的;其他的都是一些北京地区的散户。2016年年底,因为佣金发放的问题,谭政、程敏将王会林、姚辉两夫妻的安徽团队放在陈某1名下,陈某1的张家口团队都放在了盖雪辉名下,盖雪辉团队的就归在王闻馨的名下,由王闻馨和谭政协调。王闻馨在鑫亚系统的注册ID时Wx010,在得一容易后台数据里的ID是24532、23840.(3)因为谭政和缪胜明签订了VIP企业销售佣金,缪胜明成立了长沙市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专门收VIP企业销售佣金,2017年谭政和程敏等人发生矛盾后,就要王闻馨团队进行整合单独成立公司,以后的VIP企业销售佣金就直接打给王闻馨,后来王闻馨又注册了卓闻越富电子商务公司准备和谭政签VIP合同,直至得一容易公司出事。(4)“卓越一诺系统”以旅游、拉练等多种形式在全国各地开宣传推广会,推广得一容易公司开发的“依易网”B2B板块的商业模式、3万1的“创客认证费”等内容。开会一般都是由系统办报计划,然后由程敏等人组织布置,王闻馨通知下面团队的组织人参加。王会林主讲“八轮”佣金发放规则、互联网+、电商平台、产品等,“卓越一诺”团队策略委成员都不同程度在各种会上讲话。程敏在“卓越一诺”的推介会上大肆宣传自己的发迹史。长沙、张家界、北京密云、河北大厂、三河、天津、南京和山东青洲的会议王闻馨都参加了。(5)3.1万元的“创客认证”是在给鑫亚农业做推广的时候做的,是王会林在会上讲课的时候提出来的,王闻馨在山东的时候就交了“创客认证费”,一直延续到长沙这边,所以在得一容易公司就不用再交了。
16、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所作淄博山检公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所作(2016)鲁0304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8)鲁03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鲁0304刑初243号《执行通知书》,证明本案被告人王闻馨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20日已被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并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的基本身份信息。
针对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涉“依易网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实的评判意见
本案证据证明,“依易网商”平台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平台设立了多种销售返利机制,激励参加者发展下线,并借助“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向社会公众进行利诱性、虚假性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引参加者为了平台的高额返利不断投入资金,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依易网商”平台运营过程中一再修改销售奖励的发放规则,迫使参加者对平台加大资金投入,并不断引诱亲戚、朋友等他人进行投资,意图通过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不断注入资金来顶出“销售节点”而获取自己的佣金返还,参加者按照推荐关系形成层级31层的多叉树型结构。同时,为扩大经营规模,“卓越一诺系统”传销团队在宣讲中提出“创客认证”,诱骗参加者通过向鑫亚公司交纳3.1万元“创客认证费”而获得在“依易网商”平台购买200单以上的资格,按照鑫亚公司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实施发展人员多层次重复计酬的资金返利制度。“依易网商”平台的设计完全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传销团队不断的虚假宣传和蒙骗,导致平台上注册的商家既不在意商品的畸高销售价格,也不在意商品本身价值及未来分销的前景、市场风险,只是为了获得平台的高额返利,不断依靠自身加大投资或者发展他人投资向“依易网商”平台的资金池注入资金,大量囤积商品后无法分销,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利用湖南得一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的“依易网商”平台从事的犯罪行为具备了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4个特征,同时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按照我国刑法理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按照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重罪论处,故应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罗德良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德良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罗德良于2018年7月4日20时20分许在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砂子塘派出所所作供述、太原铁路公安处太原南车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罗德良在2018年3月7日曾到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砂子塘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是之后一直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以致被网上追逃,后于2018年6月29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处太原南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天津西站站前广场抓获归案。故被告人罗德良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德良系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王闻馨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闻馨系自首;系从犯;能积极退赃;本案犯罪不属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刑初243号案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利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德良、王闻馨系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德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闻馨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闻馨能积极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闻馨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王闻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十二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前罪取保候审前已羁押31日已折抵刑期)。
三、被告人罗德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
四、被告人王闻馨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罗德良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 昊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芝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婷

评论

《 “依易网商、卓越一诺 2019.10.16……依易网商、卓越一诺传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有 3 条评论

  1. 朱彩丽

    我是众多受害者之一,我投的钱再也回不来了,血的教训,让我认清了这社会的黑暗之处,希望法律严惩犯罪份子

  2. 匿名

    我是受害人之一,希望严惩范罪分子,有多少人被害的负债累累,甚至家破人亡,害人者必须严惩,以得人心。

  3. 匿名

    受害者,请问受害人的资金还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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