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晚系(爱福家) 2020.6.2……爱晚系一众高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成立并利用“爱晚系”公司进行集资,其是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下半年之前,集团分为行政、人事、财务、爱福家、满城芳5个职能部门,2016年下半年后整个集团公司分为了六大板块,分别为老龄金融、老龄地产、老龄零售、老龄健康、老龄休闲和老龄文化

岳冬、陆俊亚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刑终370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灵,男,1966年9月4日出生,华晚集团财务总监,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士新,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华晚集团居家项目部总经理,住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楚翘、丁勤,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芮箕兵,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华晚集团居家项目部安徽区域总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彦森,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华晚集团居家项目部天津区域总监,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牛超、吴伟召,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岳冬,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华晚集团老龄金融板块总裁,住南京市秦淮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陆俊亚,男,1990年9月2日出生,华晚集团老龄金融板块总裁,住南京市秦淮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蔡生雷,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华晚集团居家项目部浙江区域总监,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冬、陆俊亚、毕灵、俞士新、芮箕兵、蔡生雷、张彦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苏0105刑初2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毕灵、俞士新、芮箕兵、张彦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以来,曹某(已科刑)为向公众吸收资金,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华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华晚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福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并在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18个省市设立了多家关联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为有效管理公司,曹某聘用被告人岳冬先后担任上海地区城市督导、老龄金融板块总裁,聘用陆俊亚先后担任南京地区城市督导、老龄金融板块总裁,聘用被告人毕灵担任集团公司财务项目总监,聘用被告人俞士新先后担任安徽等地城市督导、老龄金融板块居家项目(爱福家)总经理,聘用被告人芮箕兵先后担任安徽等地城市督导、区域总监,聘用蔡生雷先后担任浙江地区客服经理、区域总监,聘用张彦森担任天津等地区域总监。上述被告人帮助曹某有效管理吸收公众存款的关联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客户中心,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爱福家”为养老品牌,通过派送礼品、散发传单、口口相传、媒体报道、名人效应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息为诱饵,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向1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3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岳冬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51.2亿余元,被告人陆俊亚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0.6亿余元,被告人毕灵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86.3亿余元,被告人俞士新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44.7亿余元,被告人芮箕兵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3.2亿余元,被告人蔡生雷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3.3亿余元,被告人张彦森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0.7亿余元。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俞士新自动投案;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岳冬、陆俊亚自动投案;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张彦森自动投案;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芮箕兵、蔡生雷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毕灵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岳冬、陆俊亚、俞士新、芮箕兵、张彦森、蔡生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既往刑事判决书,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前科情况,其中被告人岳冬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俞士新随信访群众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岳冬、陆俊亚主动投案;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张彦森接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芮箕兵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方翡翠26栋506室被抓获;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蔡生雷在如皋市磨头镇厂西村22组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毕灵在本市栖霞区进取村5幢2单元303室被抓获。
3.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以及证人洪某、崔某、李某甲、王某、杨某甲、谢某(集资参与人)等人的证言,证实“爱晚系”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居家服务、艺术品交易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4.天津骄阳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满浙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爱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证人马某、杨某乙、刘某、杨某丙、徐某、梅某(关联公司工作人员)等人的证言,证实曹某等人在浙江、安徽、天津、江苏等地成立众多关联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也证实芮箕兵、张彦森等担任过区域总监,俞士新担任过项目总经理等。
5.南京益优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企业是华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独资的企业,后股东变更为江苏华晚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灵,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财务信息咨询等。
6.通讯录、财务中心任务表、付款申请书、放款通知书、工作任务成果表、财务人员离职工作交接通知、费用报销制度,证实毕灵管理集团公司的财务工作,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梳理、营利模式设计、税务筹划、财务报销、资金预算、投资等工作。
7.专项审核报告(审核资料来源于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提供的硬盘资料、银行流水、15万份合同文本、上海服务器数据、集资参与人报案登记表等):证实曹某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华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华晚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福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在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18个省市设立了多家关联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被告人岳冬担任上海地区城市督导、老龄金融板块总裁期间涉及吸收资金512688.34万元(未兑付本金414646.4万元),被告人陆俊亚担任南京地区城市督导、老龄金融板块总裁期间涉及吸收资金106983.86万元(未兑付本金101539.15万元),被告人毕灵担任财务总监期间涉及吸收资金863898.34万元(未兑付本金414646.4万元),被告人俞士新担任安徽等地城市督导、老龄金融板块居家项目总经理期间吸收资金447975.8万元(未兑付本金405477.8万元),被告人芮箕兵担任居家项目部安徽等地城市督导、区域总监期间吸收资金32165万元(未兑付本金23040.8万元),被告人蔡生雷担任居家项目部浙江地区客服经理、区域总监期间吸收资金33556.3万元(未兑付本金33241.3万元),被告人张彦森担任居家项目部天津等地区域总监期间吸收资金7514万元(未兑付本金4796.6万元)。
8.钉钉软件聊天记录,证实在华晚集团乐某、李某乙向毕灵汇报财务方面工作,黄某向岳冬报告月业绩表等。
9.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成立并利用“爱晚系”公司进行集资,其是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下半年之前,集团分为行政、人事、财务、爱福家、满城芳5个职能部门,2016年下半年后整个集团公司分为了六大板块,分别为老龄金融、老龄地产、老龄零售、老龄健康、老龄休闲和老龄文化。老龄金融板块下面的爱福家项目主要是用来吸收资金和发展客户,在全国各地成立了子公司,通过派发传单和客户转介绍的方式宣传,向老年人提供特价产品及主题活动,通过与集资参与人订立“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许以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集资款都是由各个子公司将投资款收好并存到子公司的公司账户上,然后再将投资款汇到总公司。岳冬、陆俊亚先后担任金融板块总裁,俞士新担任爱福家项目的总经理。集团内部的财务部,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部门,为集团提供资金的收入管理、预算管理及报表管理,所有投资人的资金最后都是汇总到这个部门,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支出进行审查及统筹,负责人是毕灵。
10.证人赵某甲、乐某、李某乙、李某丙、黄某、钱某、汪某、林某、竺某、张某、吴某、袁某、赵某乙(“爱晚系”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毕灵是集团财务部门负责人,是集团高层领导,负责管理集团公司资金往来、投资、融资项目。集团的资金主要来自爱福家项目投资人的投资,爱福家投资人的资金都归集到财务部门,投资人每个月的利息、合同到期的本金返还都由财务部门来统计核算。毕灵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例会,参与处理过青岛挤兑事件等。
11.被告人岳冬的供述,证实其从2013年1月开始进入曹某的公司工作,从业务员做起,做过上海地区的城市督导。2017年4、5月份,任集团老龄金融板块总裁至2018年2月底离职,之后由陆俊亚接任。金融板块除了爱福家项目外没有其他利润收入,上级是曹某,下级是爱福家负责人俞士新,集团财务负责人是毕灵,他负责管理整个集团的财务运营,包括爱福家项目的现金流、投资人的返利以及到期返还本金等所有资金往来。
12.被告人陆俊亚的供述,证实其从2013年1月开始进入曹某的公司工作,在南京爱福家汉中门客服中心做业务员,2014年担任过爱福家项目的城市督导,2017年4月份之后,在华晚集团担任老龄休闲版块总裁,直到2018年3月5日任华晚集团老龄金融版块总裁,2018年4月中旬离职。爱福家属于金融板块的项目,是集团资金的主要来源,该项目各个层级都拿提成,经理是俞士新。
13.被告人毕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进入集团担任金融中心负责人,负责整个集团财务规划、策划、决策咨询、财务管理体系架构等。2016年,曹某让其担任集团财务部负责人,金融中心撤销,工作内容跟原来一样。作为财务部负责人,其上级是金融板块总裁。南京益优信公司是集团出资的全资子公司,其是法人,乐某、李某乙、赵某甲、张某等财务人员都是属于益优信公司。其曾见过爱福家投资合同电子版,盐城一个爱福家门店出过问题,其曾参与处理。公司资金都是由爱福家项目吸收的,主要用于偿还之前的投资人的利息,以及海南、青岛购买楼房的尾款,还有日常公司运营的费用、人员工资、租金、水电费等。
14.被告人俞士新的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2月进入曹某的公司做行政工作,2017年5月至8月担任爱福家项目的城市督导。2017年8月中旬至2018年5月担任爱福家项目的总监、总经理,主要负责把曹某、岳冬的指示跟区域总监传达,还负责下面客服中心的晨会、考勤,偶尔下去巡查。其任职爱福家经理后掌握门店每天吸储资金的总额,张彦森、芮箕兵、严格、蔡生雷等区域总监也会不定期向其汇报吸储金额。集团的财务是由毕灵负责管理,公司基本上每个月都要进行一次高层会议例会,在会议上曹某都要宣布关于爱福家项目对于客户的回馈、奖励政策,宣布客户投资回报率,这些例会毕灵都有参加。
15.被告人芮箕兵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4月入职成为爱福家项目业务员,2016年8月成为爱福家项目马鞍山的城市督导,负责4家客服中心管理工作,2016年11月调任安徽管理中心副总,2017年3月被调回担任马鞍山城市督导,2018年1月20日开始做区域总监。
16.被告人蔡生雷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12月1日在杭州的一家爱福家门店担任客服经理,2018年3月7日曹某视频会上任命其为浙江区域总监,4月28日正式离职。任命没有正式文书,其担任浙江区总监期间下面的31家子公司一共吸储了2.5亿元左右。
17.被告人张彦森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知道公司没有融资资质,其于2015年4、5月份入职,在山东做爱福家项目的客服专员,2017年6月到2017年11月调至福晚公司南京总部作市场专员、主管,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底,担任项目天津区域总监。
另查明,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岳冬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陆俊亚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毕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张彦森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该事实,有退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在案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岳冬、陆俊亚、毕灵、俞士新、芮箕兵、蔡生雷、张彦森在曹某领导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岳冬、陆俊亚在担任金融板块总裁、毕灵在担任财务负责人、俞士新在担任爱福家项目负责人期间,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岳冬、陆俊亚、俞士新在担任其他职务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结合该期间吸收资金数额和比例,从轻处罚;被告人芮箕兵、张彦森、蔡生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岳冬、陆俊亚、俞士新、张彦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芮箕兵、蔡生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岳冬、陆俊亚、毕灵、张彦森都有一定退赃表现,结合其退赃数额和比例,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岳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陆俊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被告人毕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俞士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芮箕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蔡生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张彦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岳冬、陆俊亚、毕灵、俞士新、芮箕兵、张彦森、蔡生雷在各自犯罪数额造成损失范围内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岳冬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陆俊亚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毕灵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张彦森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优先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上诉人毕灵的上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对其职务、任职时间等认定有误;2.其没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上诉人俞士新的上诉理由为:1.其系自首,曾多次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2.其有立功表现;3.积极处理善后事宜,不回避,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俞士新系自首,应当予以从轻处罚;2.原审判决认定其参与吸收资金数额错误;3.俞士新在本案中只是积极参加的工作人员,而非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芮箕兵的上诉理由为:1.其也是受害人,没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观故意;2.其只是挂名管理,不应作为共同犯罪,在其任职期间的非吸数额不能完全作为犯罪数额;3.其是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调查,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彦森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原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自首、从犯情节,量刑过重;2.原审判决罚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灵、俞士新、芮箕兵、张彦森,原审被告人岳冬、陆俊亚、蔡生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灵、俞士新、芮箕兵、张彦森,原审被告人岳冬、陆俊亚、蔡生雷在他人领导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关于上诉人毕灵、俞士新的辩护人针对本案犯罪数额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所涉非法集资活动系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他人领导下通过成立“爱晚系”公司的方式实施,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无论是否直接接触到集资参与人,均系非法集资的某一环节,应对其任职期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所涉犯罪数额均经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核得出,基础材料客观真实,结论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毕灵及芮箕兵提出的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二上诉人所任职务、工作时间、参与程度等情况,二上诉人应当明知“爱晚系”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仍积极参与,可以认定其具有相应的主观故意。关于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有关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本案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了主从犯,对是否具有自首、坦白、退赃、立功等量刑情节亦作了准确认定,并阐述了认定与不认定的理由,全案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玲
审判员 汪 波
审判员 刘明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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