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盆网 2019.11.6……余盆网A片区域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院起诉书……经审计,被告人阮伟国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2亿余元,未兑付金额6.9亿余元,非法所得545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甲非法吸收资金2.02亿余元,未兑付1.25亿余元,非法所得151万余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3677号

被告人阮伟国,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5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A片区域总经理,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11955********,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A片区域静安门店负责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A片区域陆家嘴门店负责人,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奚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A片区域惠南门店负责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室。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3********,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A片区域陆家嘴门店团队经理,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谈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北京**信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A片区域静安门店团队经理,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阮伟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5日、6月3日,分别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二个月。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均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5日均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伟国、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伟国、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案发,覃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先后在四川成都、北京市朝阳区等地设立了以其为实际控制人的四川华澳新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澳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并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业务区域,先后成立了数十家线下门店及**时代公司“余盆网”理财平台,以承诺年化收益6%-12.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拨打电话等方式在线下门店及**时代公司“余盆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3年5月起,被告人阮伟国受覃某某等人的指使和安排,担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后陆续组建上海分公司、上海浦东陆家嘴分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上海惠南分公司等多家分公司,招聘大量业务员并担任**公司A片区域(上海地区、江苏扬州、泰州、淮安地区)总经理,组织、领导非法集资活动。被告人阮伟国在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公司A片区域内通过开设多家门店并任命各门店负责人,招聘大量业务员并利用线下多家分公司门店及线上余盆网,向杨某某等四千余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保本付息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均进入**公司及相关个人账户。

2013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甲担任华澳**公司A片区域静安门店负责人。2013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担任A片区域陆家嘴门店业务员、团队经理及负责人。2014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奚某某先后担任A片区域周浦门店业务员、团队经理及惠南门店负责人。2014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阮某某先后担任A片区域陆家嘴门店业务员、团队经理。2013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谈某某先后担任A片区域静安门店业务员、团队经理。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明知**公司A片区域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变相吸收存款,仍为获取回报,分别在所属门店采用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出借及受让协议》及在余盆网线上平台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电子合同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经审计,被告人阮伟国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金额6.9亿余元,非法所得545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甲非法吸收资金2.02亿余元,未兑付1.25亿余元,非法所得15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12亿余元,未兑付7,200万余元,非法所得86万余元。被告人奚某某非法吸收资金4,081万余元,未兑付2,626万余元,非法所得75万余元。被告人阮某某非法吸收资金3,801万余元,未兑付2,833万余元,非法所得103万余元。被告人谈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809万余元,未兑付1,416万余元,非法所得56万余元。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阮伟国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奚某某、谈某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阮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阮伟国、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到案后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上海惠南分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实**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上述公司均无金融业务资质的事实。

2.同案关系人王某某、陈某某、田某某的供述,证实**公司、**时代公司以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线下门店及线上“余盆网”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事实以及阮伟国作为公司A片区域总经理,负责在上海等地非法集资的事实。

3.被告人阮伟国、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的供述,同案关系人王某某、陈琴、田某某、孙某某、邢某某、施某某、沈某某、林某某、周某乙、徐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集资参与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个人陈述笔录及《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出借及受让协议》、余盆网《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电子合同、理财产品宣传资料及债权转让款项到账确认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投资凭证,证实涉案被告人的任职情况、**公司A片区域各门店人员的任职情况及通过线下门店和线上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作理财产品宣传,并承诺以保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和金额。

4.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阮伟国、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和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阮伟国、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的身份情况和到案情况。

6.被告人阮伟国、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伟国、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均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伟国、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伟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伟国、周某甲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阮伟国四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陈某某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傅强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阮伟国、周某甲、陈某某、奚某某、阮某某、谈某某宝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一百九十八册、司法鉴定意见书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六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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