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
关于敦促宁夏龙鑫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人员退缴赃款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全面追缴赃款及违法所得,特通告如下:
1、宁夏龙鑫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借给相关债务人的借款系犯罪所得赃款,现依法将出借给你(单位)的借款未偿还部分依法追缴。
2、宁夏龙鑫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给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资款系犯罪所得赃款,现依法将投资给你(单位)的投资款未偿还部分依法追缴。
3、宁夏龙鑫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股东以及其他参与人员获取的股东分红、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依法追缴。
4、对于本案中集资参与人收取的利息已超出本金的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限以上人员(单位)于2020年8月30日前将相关违法所得退缴至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案件暂扣款账户并到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及时退缴上述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将严肃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户名: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
账户:29412001040007809
开户银行:农行宁夏固原分行营业部
联系电话:0954-2066018
特此通告
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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